- 大律师教你打官司:常见法律纠纷处理锦囊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4896字
- 2021-04-30 19:42:56
第四章 上有老下有小——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法律知识
第一节 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后,女方没有经过男方同意变更孩子的姓名,男方可以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吗?
情景再现
丁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下一儿子取名为丁洋。在丁洋10岁的时候,丁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两人约定丁洋由赵某抚养,从此丁洋就和妈妈相依为命。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赵某没有改嫁的打算,但想让儿子随自己的姓氏。赵某认为儿子已经由自己抚养,就没有征求丁某的同意擅自给儿子改了名字,叫做赵洋,丁某知道后以儿子为丁家的后代坚持要求赵某把孩子的名字改过来。那么,丁某有这种权利吗?
案情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因此,本案中丁某具有要求赵某改回儿子姓氏的权利。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孩子的存款,父亲有权随意处分吗?
情景再现
东东今年已经8岁了,自从去年父母离婚后,东东就跟父亲生活在一起。东东的母亲认为离婚给东东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为了补偿东东她就以东东的名义存了5万元存款,以备儿子不时之需。不久,东东父亲为东东找了个后妈,东东的后妈是一个非常虚荣的人,东东父亲又没有什么本事去挣钱,为了能讨东东后妈的开心就经常挪用东东的存款。后来东东跟爸爸说想要一辆高级玩具车,东东父亲却没有能力购买,东东就提到母亲给的钱,东东父亲就告诉东东,其母亲留下的钱让父亲花得也差不多了,东东听了非常地生气。请问,孩子的存款,父亲有权随意处分吗?
案情解析
东东的父亲无权随意处理东东的存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东东母亲的法定监护人身份不受其婚姻关系的影响,在离婚后对东东一样具有监护权。东东母亲以东东名义办理的5万元存款,应当视为母亲对东东的赠与,东东是存款的所有权人,只有东东才享有处分权。当然,由于东东目前刚刚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存款可以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即东东的父亲保管,但这并不是说东东的父亲对该笔存款就有自由处分的权利,除为东东的利益外,东东的父亲无权处分该笔存款。因此,东东的父亲擅自支取东东存款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东东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东东母亲的监护权,所以他应该归还东东母亲为东东准备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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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并未离婚,子女有权向法院请求抚养费吗?
情景再现
2010年,肖某与田某在工作中相识后就闪电般地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半年后肖某与田某感情发生变化,整天处于争吵之中。后来肖某离开家庭去外地工作,但是一年多来肖某从来没有看过田某和孩子,更没有给他们寄过一分钱,田某非常生气。于是田某就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代理人,将肖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肖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那么,田某有权这样做吗,她的主张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解析
当然,田某有权作为儿子的代理人,以儿子为原告,将丈夫肖某告上法庭,而且法庭也会支持田某替孩子索要抚养费的请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由此看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能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就是说,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同时,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无论父母是否离婚,未成年的子女均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任何一方追索抚养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给这类问题作出了更明了、准确的回答。本案中田某要求其丈夫肖某支付儿子抚养费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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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情景再现
未婚女子小张很苦恼,自己和男友生下孩子,男友却不闻不问,甚至怀疑孩子不是他的。当小张提出做亲子鉴定时,又遭到男友拒绝。小张无奈之下来到法院,在听说了婚姻法规定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后,她一纸诉状将男友告上法庭。小张表示,婚姻法让她不会再因不做亲子鉴定而缺乏证据来保护孩子应该享有的被抚养权利。
案情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血缘关系的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所以本案中,即使小张的男友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小张也能依法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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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离婚后,父亲没有和子女在一起生活,那么父子(女)关系会解除吗?
情景再现
王东自从父母离婚后就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母子俩相依为命,王东母亲没有正式工作只能靠给人做零活为生,再加上又不愿意要王东父亲给的钱,因此日子过得很是艰苦。王东小升初的时候,因为母亲没有钱让王东上好学校,王东只能上普通的学校,而且学校离家又远王东只能住宿。王东父亲知道后很生气,认为王东的母亲不能给孩子好的生活,随即找到王东的母亲理论。但是王东的母亲却说,王东并没有和父亲生活在一起,因此他们父子之间早已经没有任何关系。请问,王东的母亲的说法正确吗?
案情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离婚后,父母与不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关系不会解除。本案中,王东虽与母亲生活,但是其与父亲的父子关系并没有解除,父亲对其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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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夫妻离婚后,关于双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应如何确定?
情景再现
自从晓晴上初中后,她每天的生活都是在父母的争吵中度过的,父母甚至会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事情吵个没完没了。晓晴受不了这样的家庭环境,她希望父母能够离婚,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最终晓晴的父母决定离婚,双方约定晓晴由母亲抚养,于是晓晴的母亲就要求其父亲支付高额的抚养费,但却遭到晓晴父亲的拒绝,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那么,法院该如何确定双方支付晓晴的抚养费问题呢?
案情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见,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具体数额,法律规定得比较灵活,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和没有固定收入的适用不同的标准;如果有特殊情况发生的,抚育费的数额还可以提高或者降低。因此,晓晴母亲的合理要求法院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是过分的要求则得不到法院的认可。
法条在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因为物价上涨,子女可以要求已经离婚的父母增加生活费吗?
情景再现
高军自从父母离婚后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3年后,母亲带着高军嫁给了齐某。开始他们的生活还不错,但今年齐某去外地出差遭遇地震不幸遇难身亡,高军与母亲的日子越来越困难。随着物价的上涨,高军的上学费用也不断增多,家里的生活更加艰难,高军不忍心母亲一直为此事担忧,于是他找到父亲,要求父亲增加一定的生活费。请问,高军有权这样做吗?
案情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由于物价上涨,子女是可以要求父母增加生活费的,但增加费用不能是狮子大开口,必须是一个合理的数据。本案中高军有权要求父亲增加生活费,这是其应享有的权利,其父亲无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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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