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道路通行规定

1.随意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以为此处人少不妨碍交通,愚昧无知遭遇“贴条”

案例背景

康某取得驾照之后,内心十分开心,在他不断的央求下,康某的父母答应给康某买车以方便他上下班。经过精挑细选,康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办理好手续之后康某就迫不及待地开车上下班了。

康某有了车以后十分得意,为了炫耀自己的车子,经常约同事开车出去玩。然而,开车容易停车难,每次停车的问题都令康某头痛不已。

这天,康某约同事小美去看电影,他开车载小美来到某电影院附近,搜寻许久都没有找到停车位,康某看到人行道上十分适合停车,心想车子停在人行道上并不影响交通,这里行人也不多,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将车子停在了人行道上。两人愉快地看了电影之后准备返回。然而回到停车处才发现,在车子上赫然贴着一张违章停车罚款单,康某十分尴尬,强装满不在乎开车走了。回到家之后,康某心情郁闷,这个条贴得不仅让自己颜面扫地,还要缴纳罚款。康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说了他几句,可康某正在气头上,竟跟父母吵了起来,康某的父亲非常生气,就决定低价将小轿车卖掉,不再让他开车外出。愤愤不已的康某窝了一肚子火气却无处撒,便准备前往交罚款的时候与交管部门好好理论一番。然而,康某到了交管部门查询后得知,法律明确规定在人行道上停车属于违章行为,应当进行处罚,康某最终还是缴纳了罚款,灰溜溜地回去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有关违章停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该条规定的本意是保护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行走,保障行人的路权,防止因为机动车占用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迫使行人行走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而产生较大的人身危险,驾驶机动车外出的司机停车时应当避免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然而,很多司机以为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只要没有影响车辆通行,行人可以“挤”过去,就不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会受到交警的处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行人在人行道行走的权利。因此,交警对康某在人行道上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进行处罚,在处罚之外,如果车主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引起其他法律后果,还将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人行道上停放的车辆被剐蹭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将会认定车主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将导致车主不能全额索赔。总而言之,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损害多方利益并增加了事故风险,为法律所禁止,机动车车主都应当积极避免。以上案例中的康某以为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或者在行人很少的情况下停放车辆不影响通行就可以在人行道上停车,这是不正确的想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人行道上禁止停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有一种例外情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所以,如果是政府划定的专门停车区域,就可以停车。

温馨提示

广大开车的朋友,除了政府划定的专门停车区域,人行道上禁止停放车辆。这既是对行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驾驶人员自身财产的保护,必须严格遵守,而不能像案例中的康某一样,随意猜测法律法规的意图,自认为不会妨碍他人就随意停车,这种无知的想法害人害己,最后还惨遭“贴条”,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大家在驾驶车辆之前都要仔细认真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