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厘清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学校安全立法应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具体化,即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原则,将学校违反过错责任的行为明确化,从而使学校责任的范畴与要求进一步细化,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具体来说,学校作为校园安全管理的主体,需要其积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及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建立学校安保与门卫制度。明确学校应当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及监控和报警设施。学校应当建立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的询问登记制度。学校安防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

建立消防、通道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报告厅、楼梯口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在容易发生拥挤的通道和时段,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疏导,防止学生发生拥挤踩踏。

建立饮食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提供给学生的食品和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提供餐饮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

建立医疗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做好学生的医疗卫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人身伤害的基本处置。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在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活动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订应急预案,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依法需要批准的,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可能出现的人为伤害和自然灾害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