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回 《罗马法》对于财产权的确立

即使通过投资积累了财富,如果其所有权得不到保障,也是毫无意义的。当权者自然会以暴力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所有权,而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如果没有相关制度来保障,人们赚钱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关于个人的财产权,早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已被提及,古希腊的雅典也有相关记载。《罗马法》更进行了明确规定:“所有形式的财产都应属于一位明确的所有者,该所有者有资格缔结与该财产有关的契约关系。”这在法制上确立了极具商业色彩的财产权。

1571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与由西班牙、威尼斯共和国、梵蒂冈等国组成的“神圣同盟”之间爆发了勒班陀战役,奥斯曼帝国舰队指挥官阿里·帕夏将全部财产——15万枚金币都装载到了自己的军舰上。在财产权不受保护的国家,外出时无法放心地将财产留在家中。美国经济史学家威廉·伯恩斯坦在《财富的诞生》中引用了亚当·斯密《国富论》里的一段论述:

“在人们时刻畏惧当权者暴力的不幸国度里,人们会把自己的所有资产埋在地下隐藏起来。这种习惯在土耳其和印度的诸侯国颇为常见。估计在亚洲其他国家亦如此。”

其实何止在亚洲,在亚当·斯密之前的中世纪欧洲也不例外。中世纪著名的资产家,大部分都因为贷款给国王而最终破产。

苏联解体后,中国也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在当今社会,个人及法人的财产权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权利。

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财产有一天会突然被国家权力剥夺,在这样的社会,人们不可能有劳动积极性。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在财政赤字异常庞大的国家,也有可能出现这种侵犯财产权的情况。历史上的相关案例有:恶性通货膨胀笼罩下的德国,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冻结存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