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中央即提出了司法改革。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使司法改革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坚强的政治保障,正式开启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序幕。21世纪以来,在中央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下,我国先后于2004年和2008年启动了两轮大规模司法改革,成效显著,不仅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而且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回顾这些年的司法改革进程,基于自上而下顶层设计的考虑,基本是在既有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改革,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经过不懈努力解决了人员编制、经费和办公条件等在相当长时期里对法院、检察院的发展起着掣肘作用的“老大难”问题,促进了司法公正,有力推进了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获得了来自全社会的支持与认可。但必须看到,经过这些年的改革,剩下的问题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难涉的险滩,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1]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应“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是实施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党中央首次做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
新一轮司法改革是由党中央统筹规划和主导推动的,改革的成效不仅直接涉及司法体制层面,而且关乎政治体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2014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3]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直接关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4]
2014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该方案旨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部署,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遵循、主要内容、路径方法及时间要求等。方案提出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于法有据,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管理体制并重,从制度创新的高度加强对司法运行权力的结构性调整;要根据各项改革举措的优先顺序,如重点难点、轻重缓急等要求有序推进,先选择若干试点省市,由点及面,由局部到整体,待司法改革试点经验积累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开。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司法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长期以来,上海司法机关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加强审判、检察管理,相关制度、做法相对成熟、稳定。上海法院承担着繁重的司法审判任务,从法官的年人均办案数来看,上海法院法官人均办案数是全国法院人均办案数的两倍,但是连续多年,上海法院的司法公正指数都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排名第一。全市司法机关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形成了具备较高职业素养和水平的司法队伍。试点改革前,上海市法检系统在职法官、检察官中,研究生以上学历占4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超过98%。此外,全市司法机关还积极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内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例如,法院系统推行预备法官差额遴选和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基层法院逐级遴选的制度;全市司法机关推行的辅助文员制度,采用政府社会购买的方式聘用文职雇员专门负责从事司法事务性工作。上海司法系统具备良好的改革基础,因此,本轮司法改革中,上海继续发挥“试验田”“先行者”作用,率先探索实施司法改革试点,承担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开山探路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