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式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早期的民间借贷以简单的私人借贷和高利贷为主,形式非常单一。直到近现代,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产业链条的不断深化和分化,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丰富和多元。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民间借贷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私人借贷

私人借贷(包括高利贷)是一种最古老和传统的信用形式,其因灵活、方便而广泛存在。私人借贷是指放款人为个人,通常是在私人与私人之间,或者是私人与某些组织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典型性在于私人借款给其他个人和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借贷约定,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金额、利息、期限等,借贷行为发生的方式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根据放贷的营利性不同,私人借贷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借贷行为,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放贷行为。营利性的借贷以获取利润为根本目的,利率大小根据情况各不相同,差异较大。有的私人借贷甚至发展为高利贷行为。通常,营利性的私人借贷发生在个人和民营性质的中小微企业之间。为了赚取更高的资本回报率,私人会通过各种途径,将闲散的资金借给资金周转困难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由于较难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会转而通过各种关系和社会资源吸收私人资金,这种营利性质的私人借贷最大的特点和优点是借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方便快捷、交易成本极低。而互助性质的私人借贷,主要基于亲缘和地缘条件,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地域较近的、社会关系比较紧密的有限人群当中,其显著的特点是利息较低甚至没有利息,并且还款的期限也不太固定。这种基于地缘和亲缘的、相互信任的互助性借贷,对于私人之间缓解暂时性资金短缺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一般而言,借贷的金额相对较小,并且不存在发展成高利贷的风险。总体来看,私人借贷作为传统的借贷形式,仍然广泛地存在于农村地区和亲戚朋友之间,并将继续延续其历史形式,长期地存在并服务于私人和中小微企业。

二 企业间借贷

企业间借贷主要发生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是企业之间因为业务往来,或者其他直接和间接关系,在资金周转方面开展的相互之间的一种融资活动。通常的情况下是为了应付短期的、暂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率低是其最典型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程序复杂、贷款担保条件严格,当中小微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其不得已只能转向有业务关联的企业。例如,向其上游和下游企业进行借贷,或者通过熟人朋友关系,向其熟悉的企业进行借贷。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在生产和销售的旺季会发生流动资金需求增加的情况,这时,借贷活动发生的频次必然增加。对于这种临时性的企业资金需求,目前,国家法律法规是不支持的。因此,出于紧迫的融资需求,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其的情况下,很自然地会选择通过民间借贷渠道,通过企业间借贷进行融资活动。

三 贷款经纪人

贷款经纪人,也被称为“银背”“贷款中介人”等,其作为借贷双方的媒介而存在,成为联结资金供求方的纽带。贷款经纪人作为中间人,撮合借贷双方的借贷成交,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达成交易的基础是其长期以来树立的信用以及充分的借贷信息,服务费一般根据借贷金额的大小或者利润等按一定比例确定。客观来看,贷款经纪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存在无疑为借贷双方的交易提供了方便,提高了效率。但同时,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借贷活动的风险。其直接表现是,借贷双方的直接联系被阻碍,造成了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如果贷款经纪人对一方或者双方信息故意隐瞒,潜在风险必然增大。例如,在经济发展环境较好的情况下,资金的违约成本低,社会信用环境良好,贷款经纪人可以赚取更高的收益。但是,当经济发展低迷、社会资金链循环不畅、社会信用环境不良时,民间贷款经纪人也必然承担着潜在的风险,其促使的借贷行为也可能成为金融危机和社会不稳定的源头。从目前贷款经纪人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贷款经纪人也在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逐步转型,其已经不限于充当中间人,相当一部分贷款经纪人已经成为经营放贷业务的中介机构。

四 企业集资

企业集资的借贷行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其产生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阶段性。当时,国家为了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允许企业内部集资甚至允许员工集资设立公司。企业集资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和当地居民。企业集资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方式,把企业职工和居民的资金吸引和集中起来,用于投资或者集资建房等。企业集资在20世纪90年代发展到了高潮。企业集资由于集资成本低、范围有限,在当时成为很多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之一。目前,对于企业集资的民间借贷方式,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但是企业集资行为仍然少量存在。其存在的原因在于:一是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十分困难,为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以职工集资的方式筹集资金仍成本低、容易获取;二是一些发展较好、潜力较大的企业,会通过企业职工集资的方式为职工谋福利;三是作为对企业员工稳定和激励的手段,企业会以集资的方式将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长远地捆绑在一起。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行为有碍企业规范发展。企业内部职工集资行为不仅本身不符合法律,还会带来很多问题,妨碍企业的规范发展。作为融资手段,企业集资的金额较小,不能实际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并且付出的利息较高,成本较高。作为股权激励手段,企业集资并不能保障职工作为股东的法律地位,一旦出现纠纷,将无法保障职工的权利。职工集资行为还易出现某些人为控制局面,将集资款挪作他用甚至炒股投机而产生大量亏损的情况。

五 典当行

典当是我国历史上最古老和传统的金融活动。典当行亦称“当铺”或“押店”,是旧中国以收取物品作抵押,发放高利贷的一种机构。中国历代典当行名目繁多,又称“质库”“解库”“典铺”“长生库”等。我国最早的典当业出现于南北朝,最早有关典当的记载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旧时中国典当多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为质押品,按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能赎取,质押品由当铺没收,也有的典当可用不动产作质押品。[1]典当行为是指借款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以抵押的方式当给典当行,典当行对其进行估价,借款人从当铺取得相应当金,等到约定期限,借款人还本付息,并赎回典当物品的民间借贷行为。相比银行借贷,典当有其不可替代的合理性和优点。一是典当行建立了以典当物为核心标准的价值判断体系,典当物的价值是核心标准,典当行对典当人的信誉毫不关心。二是典当行的典当物对象丰富。从大的不动产到小的动产,典当行来者不拒。三是相比银行贷款的审批程序,典当贷款显然简单、便捷,以交付典当物来获取贷款。四是典当行对借款人的实际贷款的用途没有任何要求,这无疑极大提高了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效率。而银行的资金是绝不能更改用途和挪用的。

六 私人钱庄

私人钱庄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北宋时期的“钱铺”是私人钱庄的历史雏形。明清时期,江浙等沿海地区的私人钱庄曾经一度非常兴盛。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受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约,私人钱庄曾经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不断膨胀。面对极其强大的民间资金需求,浙江和福建地区继承了明清以前的钱铺的传统融资模式,新式钱庄再度活跃发展起来,出现了从事民间资金活动的金融中介,它拥有与正规银行机构相似的资金融通功能,因此被称为“私人银行”。从运作方式来看,私人银行一般以较高的利率来吸引民间资金,再以更高的利率放贷给资金需求者,以此获取更多的利润。相当数量的私人银行是由贷款经纪人发起成立的,贷款经纪人在积累了一定的信用度和借贷资源以后,从简单传统地收取服务费开始逐步转型成为信用的经营者,并参照银行系统,建立起了具有独特存贷利率、审批程序的私人钱庄。总体来看,私人钱庄虽然一直游走在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区特别是温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私人钱庄,无论在组织形式、审批程序还是在利率确定等方面,都逐步探索出了一种越来越规范的经营模式。其规范性和优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私人钱庄在特定的地区空间里,对区域内的民间资金供给进行了整体调配,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从经营模式上来看,私人钱庄的管理和服务相比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显得更加灵活简便,得到了众多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三是私人钱庄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倒逼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作用。四是私人钱庄在民间借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民间借贷的重要途径之一,规模较大,利率也被控制在较为合理的区间内。同时,其对高利贷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七 合会

合会最早发生在唐宋时期,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之上的。最初的合会流行在广大农村地区关系较为密切和彼此熟悉的民众当中,是一种存在于特定区域的民间社会资金融通的带有互助性的松散组织。通常情况下,它是由合会的会长发起,将一定范围内的亲朋好友、街坊乡邻吸收到合会当中,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会议。会议的内容是围绕资金融通,参会人员将一定数量的资金汇集到一起,交付某一需要的人来实际使用,参会者作为筹资者和使用者均享受到合会带来的利益。“轮会”“标会”“摇会”“抬会”也都被认为是名称不同的合会形式。合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社会关系相对比较牢固,因此,得到资金的会员一般较容易得到资金援助,也不需要特别的担保手续。因为,限定在特定区域和范围的会员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受到的不仅是熟人圈的社会舆论压力,而且一旦发生重大违约,资金使用人估计在当地也无法继续居住和生活,有着较为严重的社交网络断裂的风险。浙江、福建和广东等我国南方地区是合会发展比较普遍的地区,其产生和发展有着历史传统的传承性。总之,合会在民间借贷方面发挥了较大的资金融通作用,对我国东南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同时,合会由于其隐蔽性,仅以一定范围的社会信用为约束,必然存在潜在的风险。

八 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和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情况下,民间集资是面向社会特定或者不特定人群进行借贷,以筹集资本为内容,并对还本付息期限和相应回报给予一定承诺的民间借贷行为。目前来看,我国缺少对民间集资行为的明确规定和统一的认定标准,工商系统对一般企业从事资金经营的业务是明确禁止的。从民间集资的类型来看,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比如,企业集资一般属于营利性集资,机关事业单位集资一般用于职工住房等公益性目的,属于非营利性集资。改革开放以来,受正规信贷的严格限制,尽管国家对民间集资持有不认可的态度,但是仍有一些中小微民营企业,遇到资金周转不足或者为了扩大企业规模和发展,转而向企业职工变相集资。比如,企业常常以“保证金”的方式,吸引职工为企业筹资,甚至承诺了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这很有可能因为企业经营和信用问题,进一步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九 私募基金

区别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采用非公开宣传的形式,向少数的、特定的投资者和人群直接和私下募集资金,再以证券为投资对象设立投资基金。它通常不受政府的监督和审查。按照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交易的销售和赎回事项。目前,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没有取得完全的合法地位。其由于具有较高的固定收益率,得到了社会民间资金的大量关注和加入,但这也改变了其处于地下和隐蔽的生存状态。虽然,私募基金仍以非法的身份存在于证券市场,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其的存在也进行了制度制约。基金发起人、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必须在基金管理公司占据一定比例,公司如果发生亏损,基金发起人、管理者应先以自有的股份来支付参与者的本金和利息。这样的制度安排让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资者建立起了一种较为可靠的约束关系,使其在利益约束和激励方面有着不同于公募基金的优势。

十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目前发展潜力较大的民间借贷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典型的特点在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公司发起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公司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业务主要是小额贷款。2005年,我国开始启动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促使其走上合法、有序的快速发展轨道。“只贷不存”是其运行的基本原则,借贷资金要求必须是自有资金、受赠资金或者委托人的转贷资金,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5人,禁止跨区经营。资金经营利率实行市场化原则,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其发展的潜力也被限制在既定的政策法规之中。例如,“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以及对借贷资金来源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补给,对维持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造成较大不便,并影响了其可持续发展。2010年5月,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些限制进行了调整和放松,然而,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的核心问题,这仍然显得不够宽松,“只贷不存”的核心原则不调整,从长远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仍不明朗。

十一 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是借助于网络媒体发展起来的新兴借贷模式。它是指借贷双方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借贷交易的行为和活动。网络借贷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和模式。网络借贷模式发源于欧美。Prosper是美国最具代表性的网络借贷平台。Zopa是欧洲网络借贷平台的典型。其作为金融业务服务网站主要是为用户的资金融通提供可以直接实现资金借贷的平台。我国的网络借贷在借鉴欧美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和衍生,形成了很多特色的模式。我国网络借贷一般为网络小额借贷,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媒体向线上客户提供小额贷款。目前,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有上千家之多,发展模式各异,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由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类平台相对安全,作为中间人,它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二是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多对多”,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其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并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三是金融集团运行的网贷平台。以集团公司为后盾,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将传统金融向网络进行空间布局,经营和运作手段更加专业和成熟稳定。四是线上线下综合交易模式。依托客户资源、交易数据以及金融产品等方面的优势,此类网贷平台结合线下小贷公司,将网络作为交易前站,采取了线上和线下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