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励耘集: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探微
- 何伟
- 2504字
- 2021-12-22 18:10:43
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比较认识
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有的同学对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两者究竟有哪些不同搞不清楚,为了帮助学生理清这两个概念,本文试从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含义、产生发展过程、职权等方面作简单辨析。
一、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含义
民族自治区是我国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省一级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它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核心是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范围内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法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国家中的一个行政单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服从和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享有高度自治权力。是我国为了解决港、澳、台问题而设立的,是邓小平“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具体化。
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而设立的,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但是两者的社会制度不同,民族自治区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而特别行政区仍然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
二、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产生发展过程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历史上民族争端和民族矛盾也很多,为妥善解决民族矛盾,处理好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早在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规定了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此后,又分别在关中地区的正宁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城川建立蒙族自治区。抗日战争胜利后,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明确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明确宣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又作了具体的规定。1954年9月又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更加完善、更加详细的规定。1986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该自治法的公布和施行,表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回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壮族、藏族等5个民族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是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化。早在1978年下半年中美建交谈判过程中,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79年1月30日,邓小平在访问美国时宣布:“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提出台湾回归祖国实行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第一次阐明了台湾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不变的政策。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作出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保证,按“一国两制”的构想,从1982年10月到1984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进行了多轮谈判,达成了协议。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86年,中国和葡萄牙两国政府代表团正式举行外交谈判,经过4轮会谈,于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I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根据六届三次会议的决定任命了起草委员会委员,1985年7月1日,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实施。
三、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职权
民族自治区除了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其自治权主要有:①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有管理自治地方财政的自治权。③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④可以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⑤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等。
特别行政区的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一定的对外经济、文化联系和交往的权利。具体地讲:①香港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②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⑧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④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等。
台湾和香港的情况有所不同,对香港是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对台湾则是结束分裂局面,实现和平统一的问题。因此,台湾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更宽。邓小平指出:“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内容可以用于台湾以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祖国统一后,“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
综上所述,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在含义、产生发展过程、职权等诸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但他们也有相同的地方,那就是两者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一级地方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