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其他要求

3.6.1 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对下列参数和状态进行监控。

1 电动设备的运行状态;

2 切换阀门的位置;

3 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压差;

4 保证除尘净化系统正常运行需要控制的温度、湿度、压力等工艺参数;

5 环保要求监测的主要污染源排放口的各项参数。

3.6.2 与工艺生产流程相关的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系统,应与工艺设备实现连锁控制,应在工艺设备前启动、工艺设备后停机。

3.6.3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输灰系统故障时应报警,并应与相关工艺设备连锁启停。

3.6.4 冬季有冻结危险的通风设备,应设置防冻保护控制。

3.6.5 排除有毒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工业建筑的全面排风系统,宜与污染物浓度报警装置连锁,并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显示。

3.6.6 通风、除尘与净化系统噪声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087的有关规定。

3.6.7 暴露在室外的设备,当噪声达不到环境噪声标准要求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3.6.8 车间通风、除尘与净化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征、传播方式以及噪声和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3.6.9 风机、水泵等振动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

3.6.10 具有下列情况时,设备、管道及附件应保温:

1 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温度较高,存在安全隐患时;

2 所输送烟气或空气的温度不允许有显著提高或降低时;

3 烟气温度高于常温且烟气含水量较高,需要防止设备与管道内表面形成凝结物堵塞或腐蚀风管时;

4 湿法除尘净化设施等可能冻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