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电厂常规岛仪表与控制设计规程
-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 3字
- 2021-04-25 18:40:41
5 报 警
5.1 一般规定
5.1.1 报警应在下列情况下发出:
1 以超过物理参数阈值表示的故障或以电厂异常状态表示的故障;
2 操纵员未察觉的事故所产生的自动动作;
3 自动动作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
4 重要的设备故障。
5.1.2 报警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热工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热工保护与重要的联锁项目动作;
3 重要对象的状态异常或主要设备故障;
4 仪表与控制系统故障;
5 仪表与控制电源、气源故障;
6 主要电气设备故障。
5.1.3 报警应由控制系统的报警功能完成,但可根据主控制室整体设计要求为常规岛设置极少量的报警光字牌。
5.1.4 当设置常规光字牌报警时,其输入信号不宜取自控制系统的输出。控制系统的所有模拟量输入、数字量输入、模拟量输出、数字量输出及中间变量和计算值都可作为控制系统的报警源。
5.1.5 所有带报警限值的模拟量输入信号和计算变量,均应分别设置“报警死区”。在机组启停和/或设备启停过程中,应有模拟量和数字量信号的“报警抑制”功能。
5.1.6 控制室内的常规光字牌报警应具有自动闪光、重复音响和人工确认等功能。控制系统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控制室监控终端上显示和在打印机上打印。
5.1.7 应对报警进行分级,通过不同的方式表现(如颜色、闪光、声响等),以便于区分不同的报警优先等级。报警分级原则和显示方式应与核岛协调统一。
5.1.8 应采用闪光、颜色变化等手段,区分出未经确认的报警和已经确认的报警。
5.1.9 控制系统报警处理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如果某个故障仅在特定的状态下才有效,那么必须只在这些特定的状态下报警;
2 报警必须显示报警的被抑制、试验、无效等状态;
3 如果某个单一事件有规则地导致一系列伴随故障,而伴随故障是该事件的结果,若有可能,应只发出主事件的报警;
4 如果某个事态的发展导致通报该事态发展的信息接连出现,重要性较高的信息应抑制重要性较低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