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应有完整和正确的基础资料,在不同设计阶段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基础资料及其深度规定》DL/T 5507的要求,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搜集相应深度的水文、气象、地质、测量、环保等资料,充分掌握并正确使用设计基础资料。

3.0.2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在确定水源的供水能力时,应考虑当地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情况及水利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在确定水源、取水量和取水地点时,应开展相关的论证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并应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的批复意见。

3.0.3 选择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时,应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贮灰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应满足当地环保要求。

3.0.4 在水工设计中,必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废水、废渣、温排水、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火力发电厂污废水的处置方式、噪声及粉尘浓度的控制必须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并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

3.0.5 在水工设计中,应执行国家节能降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应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和经济合理。水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规范》GB/T 51106的有关规定。

3.0.6 在火力发电厂设计中应通过水务管理和工程措施来实现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和防止排水污染环境。火力发电厂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节水设计规程》DL/T 5513的有关规定。

3.0.7 火力发电厂主机冷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火力发电厂的性质、类型与规模,水源情况、气象条件及环保要求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或水资源丰富地区,宜采用湿冷系统,在内陆干旱指数大于1.5的缺水地区,主机和给水泵汽轮机排汽宜采用空冷系统。空冷机组的辅机冷却水宜采用湿冷系统。当主机及辅机冷却水系统采用湿冷系统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时,应采用空冷系统或干湿联合冷却系统。

3.0.8 火力发电厂可利用水库、湖泊、河道或海湾等水体的自然水面冷却循环水,也可根据自然条件新建冷却池。当利用水面冷却时,应根据水量、水质和水温的变化对工业、农业、渔业、水利、航运、海洋、海事和环境等的影响进行论证,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水面冷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的有关规定。

3.0.9 火力发电厂补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水源情况、取水及输水规模、当地地形及地质条件、水域及陆域现状及规划、水利及航道管理部门要求、环保要求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多水源供水的补给水系统宜采取在事故时能相互调度的措施。

3.0.10 厂区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电厂规划、供水规模、生产工艺及用户对水量、水质和水压要求等因素确定,应采用分质供水。厂区地形高差大时,根据工艺设施及给水系统设施承压能力要求,可采用分区供水。

3.0.11 厂区污废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排水水质、回用或排放水质要求等条件确定,应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不宜回用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集中对外排放。

3.0.12 厂区雨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厂厂区规划、总平面及竖向布置,以及雨水排水的最终出路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应与排洪设施相协调。雨水的综合利用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火力发电厂节水的需求,经技术经济分析后合理确定。

3.0.13 水工的系统设计与布置应按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统筹考虑,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工建(构)筑物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和布置。当条件合适时,水工设施宜分期建设;

2 火力发电厂的取排水设施应根据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建设规模、水源、地形与地质条件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统筹规划和布置;当施工条件困难、占地及布置受到限制、分期建设在经济上不合理时,补给水系统的取水设施及中继升压设施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3 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力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合理地选择建(构)筑物的型式和位置,缩短给排水管沟的长度,并满足施工、运行及安全、稳定和扩建等要求;

4 厂区外水工设施的规划布置不应占基本农田,并应满足城乡规划的要求;

5 对扩建或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3.0.14 水工各工艺系统中,水泵的运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动控制。参与自动控制的阀门应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压驱动。直径为400mm及以上的水泵出口阀门、直径为600mm及以上的其他阀门应装有电力驱动装置。对于长距离输水管道,直径为800mm及以下的其他阀门也可采用手动。

3.0.15 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原材料供应,施工条件以及当地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3.0.16 设计冷却池、输水渠道等可能发生渗漏的储水、输水设施时,应分析渗漏引起的地下水水位上升对附近农田和建筑物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0.17 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 5057等建筑结构工程规范的有关规定,对与水接触部位应提出建筑材料、混凝土的抗渗、抗冻和构造等专门要求,取排水设施中的取排水枢纽建筑、渠道、输水隧洞、防洪堤、防波堤等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水工隧洞设计规范》DL/T 5195、《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54—1和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等的有关规定。

海边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 151的规定执行。

3.0.18 水工建(构)筑物的布点、选线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不宜建在滑坡、岩溶强烈发育地带、活动断层的地区,应避开遭受地震时可能产生崩塌、大面积滑坡、泥石流、地裂和错动等危险地区以及洞穴、欠固结填土地区和采矿塌陷区。确实无法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当在软弱地基上修建水工建(构)筑物时,应考虑地基的变形和稳定,在基础四周宜设置沉降观测点。

3.0.19 水工建(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应与周围的建筑群体及环境相协调。

3.0.20 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0.21 水工建(构)筑物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设计状况采用基本组合、偶然组合和地震组合;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设计状况采用标准组合、频遇组合和准永久组合,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能力计算和整体结构的抗倾、抗滑、抗浮及地基基础承载能力的验算,需要抗震设防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的抗震承载能力的计算;

2 使用上需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变形值不应超过所采用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或设备允许变形值;

3 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计算;使用上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计算。

3.0.22 除贮灰场和防波堤外,水工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按二级执行。

3.0.23 地震设防烈度为Ⅵ度及以上的水工建(构)筑物应做抗震设防,设计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及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 5073、《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JTJ 225等标准的规定执行。

水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及抗震措施烈度调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24 取水建(构)筑物、水泵房、地下水水源地和贮灰场等与厂区应有道路连接,并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新建专用道路标准可按表3.0.24的规定选择。

表3.0.24 专用道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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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用汽车运灰渣的专用道路,其宽度、标准,还应根据车型、载重量、地质、运距等综合因素考虑。

3.0.25 水工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设计规划容量与分期建设容量分别进行火力发电厂主机冷却系统的优化计算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

2 应考虑技术先进、运行安全、施工方便、满足工期等因素,并应符合国家技术政策;

3 宜采用动态经济分析方法;当进行局部范围方案的经济比较时,可采用静态经济分析方法,方案比较的回收年限可按5年~10年考虑;

4 应按电力工程概算指标并参照当地价格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费用;

5 年运行费用应包括水泵与风机实耗电费、水费、水处理费、动态经济分析时的大修理费、静态经济分析时的折旧费、汽轮机微增出力引起的补偿电量的电费等;

6 年运行费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汽轮机年利用小时数;

2)宜按发电成本计算水泵、风机等耗电的电价;汽轮机微增出力引起的补偿电量的电价宜按发电成本乘以0.8~0.9的折减系数后进行计算;

3)应按制造厂提供的同类型机组的特性资料确定汽轮机微增出力;湿冷机组计算时,宜按多年逐月平均水文、气象参数进行;空冷机组计算时,宜采用典型年小时气温气象条件进行计算,气温间隔宜采用2℃;其计算时间可根据工程所处地区条件确定;

4)联合供水的水费宜按各方协商一致的水价进行计算;

5)火力发电厂大修理费提取率根据工程技经指标选取,可取2%;当燃机电厂循环供水系统配置的是机械通风冷却塔时,大修费率可取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