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满足火力发电厂生产、生活需要,本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火力发电厂水工设施及系统的设计。

1.0.3 火力发电厂的水工设计应积极应用经实践或工业试验验证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1.0.4 火力发电厂的水工工艺系统设计寿命应为30年,除临时结构外,火力发电厂水工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1.0.5 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