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取排水建(构)筑物、水泵房工艺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在河道上选择取水建(构)筑物的位置和型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供水系统循环水泵房宜靠近汽机房;

2 宜靠近主流,应有足够的水深、较好的水质、稳定的河床及河岸,并不宜改变河流流态;在弯曲河段,宜设于凹岸弯顶稍下游处;

3 应具有良好的地形及地质条件,且应便于施工和维护;

4 应结合当地经验,减少泥沙、漂浮物、冰凌壅塞、支流汇入及排水回流等影响;

5 不应妨碍航运及河道排洪,并应与河流综合利用规划相适应;

6 应避开水生物保护区,并应减少对水产资源的影响;

7 应考虑对原有水工建(构)筑物间的影响;

8 应采取措施解决取水建(构)筑物的防冰、防沙、防漂浮物和防水生物等问题,减少温排水对取水的影响,并应考虑供水设备事故检修以及扩建时,便于施工与生产协调过渡。

8.1.2 当取水区段河床变化较大、流态复杂,或泥沙、漂浮物含量大,或河道整治措施复杂时,取水建(构)筑物的位置和型式应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

8.1.3 在海湾选择取水建(构)筑物的位置和型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供水系统循环水泵房宜靠近汽机房;

2 应避开波浪破碎带,特别是砂质海岸,应防止底砂掀起进入取水口;

3 应避开泥沙沿岸流强烈的区段;

4 不应妨碍航运,并应与海港规划相适应;

5 取水口应朝向波浪较小的一侧;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设置防浪及防底砂进入取水口的必要措施;在100年一遇高潮位,50年一遇的波浪H13%作用下,泵房吸水池的有效波高H13%不宜超过0.3m;

6 宜避开有浮冰撞击的区段;

7 有条件时宜与港池、码头联合修建;

8 应靠近海床稳定的深水区,取水应有足够的水深,有条件时宜采用深层取水;

9 应有便于施工及运行维护的陆域和水域地形条件;

10 应减少对海产资源的影响;

11 应考虑温排水对取水水温和海域环境的影响。

8.1.4 在河道、湖泊、水库、海湾中取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含沙量较多的河道、海湾中取水时,取水口应避开回流区,并根据取水口处含沙量垂线分布的情况,采取减少悬移质及防止推移质进入的措施;

2 当利用管道取底层低温水和防止淤积时,可采用淹没式自流引水管或虹吸引水管;当采用明渠引水时,应防止泥沙进入渠内,并应采取清淤措施;

3 当漂浮物较多时,取水口门平均水位(潮位)进口流速宜小于该区域的天然流速,但不宜小于0.2m/s,并应设置格栅型清污机、旋转滤网或网箅式清污机;

4 当有结冰及流冰情况时,宜在取水口前设立导冰、拦冰设施及采取热水回流的方式提高取水口处水温;

5 当水生物较多时,宜采用定期加氯处理等措施;

6 当水深较浅且泥沙、漂浮物、冰凌多时,不宜采用淹没式取水口;

7 在海湾取水时应采取防止海洋动物冲击、保护浮游海生物、防止海生物附着及便于清理的措施;

8 在通航河、海中,取水口进口流速应满足航运的要求,且最低通航水位下的流速不应大于0.3m/s。

8.1.5 火力发电厂取水经充分论证需要设置壅水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原河道的水流特性和河床、河岸的地形特点;

2 宜采取使主流导向取水建筑物的措施;

3 宜利用水力条件减少泥沙进入取水建筑物,并应采取排沙、泄冰措施;

4 应考虑对防洪、淹没、航运的影响;

5 当情况复杂时,宜进行包括冲砂闸位置及型式的物理模型试验。

8.1.6 纵向底流槽的采用应根据河道的水深、主流、河床的地形、地质、施工条件及航运等因素确定。当采用纵向底流槽引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稳定的凹岸侧,顺河道主流并因势利导开挖纵向底流槽;

2 应有足够的水深,且槽底应高于河底,防止河床的推移质进入槽内;

3 槽内流速应具有挟带进入槽内泥沙的能力;

4 纵向底流槽进出口水流流态应与河道的水流良好衔接;

5 当情况复杂时,宜进行物理模型试验。

8.1.7 当波浪较大对水泵安全运行有影响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消浪措施。如果设置防浪堤,可通过试验确定。

8.1.8 在河道或海湾上的取水建(构)筑物应考虑建成后减少水流对河岸、河床或海岸、海床产生局部冲刷或淤积,并应根据工程情况进行冲淤计算。当工程情况复杂,冲淤计算不能满足需求时,可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冲淤程度及相应措施。

8.1.9 当取水建(构)筑物紧靠河道、湖泊或海湾的航道时,其进口流速不应妨碍航运,并根据需要设置标志。设置取水建(构)筑物时,应有当地航道、航运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8.1.10 当海岸较陡,深水近岸,潮差、波浪较小,海岸稳定时宜采用海岸式取水;当海岸坡度较为平坦,深水区较远,海生物生长较少时宜用海床式取水。

8.1.11 当深水区离岸有一定距离,海水中泥沙含量低时,可采用引水明渠式取水。

8.1.12 当厂址附近有港池时,宜与港池结合设置引水明渠或敞开式取水口,条件合适时宜与港池、码头联合修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水建(构)筑物与各泊位应统筹考虑,宜避开船舶作业区和强风浪区;

2 建有单独取水口或取水设施时,其口门流速应低于船舶航运侧向流速要求,其口门处应设置拦船网,口门流速可取较小的海流流速;

3 取水建(构)筑物与泊位结合时,进水口流速应满足船舶靠泊作业和系泊码头作业要求,必要时应进行物模试验或船舶仿真实验;

4 对于有危险品作业的港池,取水设施尚应满足危险品作业要求,同时应评估发生事故时对电厂安全取水是否构成影响以及因电厂取水加重事故的危害程度。

8.1.13 当取水海域岸滩平缓但潮差较大,低潮位距岸边较远,海水中泥沙含量低,岸边具有建海水调节水库的地形条件时,可采用潮汐式取水型式,并同时设计清淤措施。

8.1.14 直流供水系统的取排水口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取排水口之间可利用防波堤、栈桥实体分隔堤等水工建筑物相隔,或者利用天然岬角相隔,取水口和排水口宜采用分列式布置;当在单向河道布置取排水口时,宜采用在上游河岸布置取水口,下游河岸布置排水口的分列式布置;

2 当在往复流的感潮河段或海域,取排水水域离岸方向宽度较大,取水口和排水口宜采用差位式布置,可采用深取浅排的方式,如果环境要求深水排放时,也可采用浅取深排的方式;

3 当取水水域水深较大,深水近岸,取水口和排水口可采用重叠式布置;

4 当取水水域条件复杂,布置条件受限时,取水口和排水口可采用混合式布置。

8.1.15 当取水水域水位变幅较大、建造固定式取水建(构)筑物投资很高时,可采用浮船(趸船)式取水泵站。

8.1.16 浮船(趸船)式泵站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流应平稳,水面宽阔,在最不利情况下最小水深不应小于2.0m;

2 应避开顶冲、急流、大回流和大浪区以及与支流交汇处,且与主航道保持一定距离;

3 岸边地质条件应稳定,岸坡坡度宜在1∶0.5~1∶1.2,也可设在岸坡坡度不小于1∶4的缓坡地带;

4 漂浮物应少,且不易受漂木、浮筏或船只的撞击;

5 对需现场制造的浮船,取水点附近应有可利用作制造场地的平坦岸边。

8.1.17 取排水明渠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道宜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2 直接从河道或海湾自流引入的明渠,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其输水能力应按水源保证率为97%的低水位或低潮位设计,并以保证率99%的低水位或低潮位校核;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其输水能力应按水源保证率为95%的低水位或低潮位设计,并以保证率97%的低水位或低潮位校核;

3 设计引水明渠时应考虑原有地面排水系统的改变对附近农田和建筑物的影响;

4 引水明渠应避免水生物的生长和太阳辐射的影响,平均低水位或低潮位下的运行水深不宜小于1.5m;

5 引水明渠宜避开地质构造复杂、渗透性强和有崩塌可能的地段,并宜避开冻胀性、湿陷性、膨胀性、分散性以及可溶盐土壤区域;引水段不宜布置在回填区域,若无法避免时,则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6 在海域采用取水明渠时,可采用双堤式明渠或沿岸单堤式明渠,双堤式取水明渠宜布置在离深水区较近的地段;沿岸单堤式取水明渠应防止沿岸泥沙流的不利影响;

7 海域取水明渠口门位置应选在避开波浪破碎带的位置,口门朝向宜避开强浪向和常浪向;

8 海域取排水明渠的平面布置应防止对工程区岸滩冲淤的不利影响,并避免波能的集中;

9 当取水明渠与排水明渠之间采用分隔堤相隔时,分隔堤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

10 在通航河渠上,渠道进排水口的流速应满足航运要求。

8.1.18 引水管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水管宜采用自流管;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及埋深,引水管可采用顶管、盾构、隧洞、沉管法施工的自流管或采用虹吸管;

2 引水管材料应根据水质及施工条件确定,可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 采用虹吸管时应保证管道的严密性;虹吸利用高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不宜大于7.0m。虹吸管宜采用钢管;

4 达到规划容量时引水管不应少于2条;采用直流供水系统且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机组,每台机组宜配置1条引水管。

8.1.19 水泵房的平面形状应根据取水方式、设备条件、施工方法、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和检修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1.20 当排水能量有回收价值且条件合适时,可采用水泵-水轮机-电动机的联合机组布置的水泵房,根据工程具体条件也可单独建水能回收水电站。

8.1.21 当取水建筑物深度较大,或滤网不能满足取水建筑物的深度要求,且地形条件合适时,通过论证可采用后置滤网。

直流供水系统后置滤网的标高应根据主厂房±0.00m层标高、管路系统阻力及有关运行工况等因素确定。后置滤网间的水位应有一定的调节高度,并应有溢流措施。

8.1.22 直流及循环供水系统宜采用转速低、抗汽蚀性能好的循环水泵。当采用海水作冷却水时,循环水泵主要部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耐海水腐蚀的材料、涂料,并可采用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旋转滤网、清污机、冲洗水泵、排污水泵、阀门、闸门门槽等与海水直接接触的部件宜采用耐海水腐蚀的材料、涂料,并可采用阴极保护防腐措施。

8.1.23 水泵房与厂区之间道路路面高程的衔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洪水时应有保证人行交通的措施。非淹没式取水建筑物应设置路堤或栈桥与岸边连接。

8.1.24 当取水设施距厂区较远需要专人管理时,应设置必要的运行管理、通信和围护设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

8.1.25 水泵房宜采用集中监控,并应安装必要的就地操作按钮及就地仪表和远传信号检测仪表。

8.1.26 水泵房内应有通信设备,且应设有直通集控室或主控制室的电话。

8.1.27 循环水泵之间应设联锁装置,也可分组联锁。当水泵出口无止回阀时,水泵的电动机与水泵出口电动阀门应采用联锁装置。

8.1.28 取水建筑物的进水间及滤网间应分隔成若干单间,并应有冲洗、清淤、排污等措施。格栅、滤网、闸门等应设置电动或手动的起吊装置。

8.1.29 进水间及滤网间在严寒地区应有采暖和防冻措施。

8.1.30 切换间或阀门间与水泵房分建或合建方案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工艺布置等要求进行比较后确定。切换间内的阀门应有操作平台、起吊设施、检修场地或检修设施。切换间还应有排水措施及照明设施。

切换间的型式应根据气象条件、设备大小、维护管理等情况确定,可采用屋内式、封闭式、敞开式或敞开式加顶盖。在寒冷地区,切换间应有防冻措施。

8.1.31 水泵房内应有隔音、通风、照明设施及电焊插座。水泵房控制室应有满足运行人员工作的条件,寒冷地区应设置采暖设施,炎热地区应设置空调设施。

8.1.32 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及气候条件可选择循环水泵露天布置,水泵应能在集控室远程监控。

8.1.33 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应有备用滤网和闸板等的存放场地。

8.1.34 地下水取水建(构)筑物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书进行设计。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成果应满足各个设计阶段的要求。

8.1.35 地下水取水建(构)筑物的位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在满足发电厂用水水质要求的富水地段;

2 宜靠近电厂;

3 地下水由河道补给时宜靠近河道;

4 应便于施工、运行管理和维护;

5 与其他水源地相互干扰应较小。

8.1.36 当地下水水源地距厂区较远需要专人管理时,在水源地应设值班室和其他生产、生活及通信等辅助设施。

8.1.37 地下水取水井及水泵房设在厂外时,宜设围护设施。

8.2 地表水及海水取排水建(构)筑物布置

8.2.1 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岸边水泵房±0.00m层入口地面的设计标高应为频率1%洪水位或潮位+频率2%浪高+超高0.5m;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岸边水泵房±0.00m层入口地面的设计标高应为频率2%洪水位或潮位+频率2%浪高+超高0.5m。

对风浪较大的海域岸边水泵房,在采取防浪措施后,可降低泵房的±0.00m层标高,当难以判断标高合理降低值时,可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

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其±0.00m层标高不应低于频率0.1%洪水位;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其±0.00m层标高不应低于频率1%洪水位,否则水泵房应有防洪措施。

当设计洪水位与校核洪水位相差很大时,水泵房±0.00m层标高可经分析论证后合理确定。

频率2%浪高应为重现期50年波列累积频率1%的波浪作用在泵房前墙的波峰面高度。波峰面高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与航道水文规范》JTS 145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8.2.2 取水建筑物±0.00m层标高应根据水位历时过程、取水建筑物型式、设备布置和运行操作条件等因素确定。非淹没式取水建筑物±0.00m层标高,对于单机容量为125 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宜按频率1%洪水位或高潮位设计;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宜按频率2%洪水位或高潮位设计。

8.2.3 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应按保证率为97%的低水位设计,并以保证率99%的低水位校核;对于单机容量为125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应按保证率为95%的低水位设计,并以保证率97%的低水位校核。直流供水系统的取水建筑物和水泵房在设计低水位条件下的取水量及对应的水温条件下,应能保证汽轮机在设计功率工况下安全连续运行,且运行背压不超过汽轮机的允许最高背压。

8.2.4 取水建(构)筑物最低层进水孔底槛高于河床的高度应根据河流水文和泥沙特性及河床稳定等因素确定;侧面进水孔底槛高于设计河床不应小于0.5m,当水深较浅、河床稳定、取水量不大且水质较清时,可采用0.3m。顶部进水的淹没式取水(构)建筑物的进水孔宜高于河床1.0m~1.5m。

在海湾或水库、湖泊中取水时,进水孔底槛标高应根据泥沙淤积及运动情况确定。

8.2.5 虹吸式取水建(构)筑物的进水孔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淹没深度不应小于1.0m。顶面进水的淹没式取水建(构)筑物的进水孔在设计最低水位下的最小淹没深度应保证0.5m~1.0m,取水量较小的取水口可采用下限值;侧面进水时不得小于0.3m。

确定取水建(构)筑物的进水孔淹没深度时还应考虑航运、结冰、风浪及热水回流等因素对设计最低水位或最低潮位的影响。

8.2.6 取水建(构)筑物的进水口应设格栅。非淹没式栅条间隙可采用50mm~100mm,并应设有起吊设施和清除格栅上漂浮物及防止冰碴和冰絮阻塞取水口的措施。当水流中漂浮物过多时,可设置格栅式清污机,也可在格栅前设置浮排或采取其他措施。

淹没式取水头部格栅间距应根据具体工程条件确定,可采用200mm。

8.2.7 浮船(趸船)式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船的型线和吃水深度、型宽、船长、型深等主要尺寸应按最大排水量及设备布置的要求选定,其设计应符合内河航运船舶设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浮船的稳性衡准系数不应小于1.0;

2 浮船宜采用钢船,浮船使用寿命宜按不小于30年设计;

3 浮船艏艉和外舷应设置防撞护舷或其他防撞措施,船上及船外应设置警示装置;船体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水密隔舱,并应保证在一舱破裂进水情况下浮船仍能正常工作;对下承式机组取水浮船的水密隔舱应按泵组设备间进水后浮船不沉没设计;取水浮船船体用料应在普通趸船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4 浮船的锚固方式及锚固设备应根据停泊处的地形、水流状况、航运要求、气象条件及渣草缠绕等因素经计算确定;锚固计算的水流流速应采用浮船停泊水域遭遇最大洪水时的水面流速并不宜小于6.5m/s,风速和风压应按频率1%考虑;浮船上游方向固定索不宜少于3根;

5 浮船的输水联络管宜采用桁架加固,联络管最大挠度不应超过管长的1/400;

6 联络管两端接头形式宜采用可在水平、垂直两个方向转动的带旋转滚轮装置的摇臂活络接头;对水位变幅较小、不做水平位置调整的浮船,经技术论证后也可采用铠装法兰橡胶接头;

7 浮船在低水位时若摇臂联络管与水平面夹角超过45°,宜在浮船附近的岸边设简易码头;

8 浮船宜配置1个用于大型设备检修运输的浮箱,浮箱平时可与船尾连接。

8.2.8 排水口的位置和形式应根据排水对受纳水体的环境影响、对取水温升的影响、对水生物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8.2.9 排水口的出口流速和水流方向应考虑不冲刷河岸和不影响航行安全,排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措施。当排水建(构)筑物紧靠河道、湖泊或海湾的航道时,出口流速不宜大于0.5m/s,并根据需要设置标志。在航运水域设置的排水口应有当地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件。

8.3 流速选择

8.3.1 自流管和虹吸管管内流速宜采用1.0m/s~2.0m/s,不应小于0.7m/s。当流速超过2.0m/s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经比较确定。当自流管和虹吸管有淤积可能时,应有清淤措施。当以海水为水源时,管内流速可适当提高。

8.3.2 过格栅、滤网的流速宜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过格栅的流速应根据水中漂浮物的数量、有无冰絮、取水地点水流的流态与流速、取水量的大小等条件确定;岸边式取水建(构)筑物中宜采用0.4m/s~1.0m/s,河(海)床式取水建(构)筑物中宜采用0.2m/s~0.6m/s;

2 过滤网的流速应根据水的脏污程度和滤网型式等条件确定。

1)过平板滤网的流速宜采用0.3m/s~0.5m/s,当为湿式冷却塔循环供水系统时可采用0.5m/s~0.6m/s;

2)过旋转滤网的流速宜采用0.6m/s~1.0m/s。

8.3.3 格栅和滤网的计算应计及面积系数及脏污系数。脏污系数应根据水质脏污程度确定,可选用下列数值:

1 格栅可取0.60~0.75;

2 平板滤网可取0.50~0.70;

3 旋转滤网可取0.75~0.80。

8.3.4 水泵进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1 直径小于250mm时,宜为1.0m/s~1.2m/s;

2 直径在250mm~1000mm时,宜为1.2m/s~1.6mm/s;

3 直径大于1000mm时,宜为1.5m/s~2.0m/s。

8.4 循环水泵房、补给水泵房和升压水泵房

8.4.1 水泵进水流道的形状、几何尺寸应避免产生进气漩涡和水下漩涡,防止对泵房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8.4.2 水泵吸水池必须保证水泵吸入喇叭口具有足够的淹没深度,避免出现漩涡而进入空气,引起水泵性能不稳定、振动和汽蚀。

8.4.3 轴流式、混流式及大型立式离心式水泵的进水流道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流道特性资料进行设计,当缺乏进水流道特性资料时应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进水流道应有检修和清理泥沙的措施。

8.4.4 卧式离心水泵进水间的进水室深度及沿水流方向的长度应满足水流平稳条件和检修的要求,且其长度不应小于2.0m。有特殊要求时,大型水泵的进水间尺寸可通过物理模型试验确定。

8.4.5 卧式离心水泵进水间的吸水室尺寸应根据吸水管的大小与型式确定,并应采用下列数据:

1 吸水管喇叭口直径D不宜小于1.25倍吸水管直径;

2 吸水管喇叭口距井壁的净距宜采用(0.75~1.0)D,靠泵房侧的井壁净距可采用0.5D

3 安装2条以上的吸水管且排列方向与水流方向垂直时管间净距不宜小于(1.5~2.0)D

4 吸水管进口上缘在水室最低水位以下的深度应根据吸水管进口直径和进口流速确定,不应小于0.5m;

5 吸水管喇叭口与底板的净距可采用(0.6~0.8)D,不应小于0.5m。

8.4.6 循环水泵房的流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循环水泵房进水流道设计规范》DL/T 5489的有关规定。

8.4.7 水泵房的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 高压电动机基础间的净距宜采用1.2m~1.5m;低压电动机基础间的净距宜采用0.8m~1.0m;当设备外形突出基础时,应以设备外形为准;

2 设备突出部分与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0m,对大型电动机应满足抽转子的要求;

3 主要通道和平台净宽宜采用1.2m;

4 楼梯宽宜采用1.0m,倾斜角不宜大于45°;当泵房长度超过30m且未设电梯时,可设置2个楼梯;

5 当管径大于或等于800mm时,法兰盘与墙壁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5m;当管径小于800m时,法兰盘与墙壁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6 水泵房应有检修场地;检修场可布置在±0.00m层或水泵房附近的专用检修间;较浅的水泵房检修场可布置在水泵层。装有立式水泵的圆形水泵房的检修场地宜结合各层特点进行布置;检修场的尺寸应满足检修一套最大设备时周围有不小于0.8m通道的要求;

7 应满足布置控制盘、电话间、通风采暖或空调设施等的要求;

8 装有大型水泵的水泵房应设有通到大型水泵轴封的爬梯和平台;装有立式水泵的水泵房应设有通到立式水泵与电动机各中间轴承、导向轴承、联轴节的爬梯和平台;

9 排水泵及冲洗泵等辅助水泵布置尺寸净距应满足安装维修的要求;

10 水泵房地下部分深度大于25m时,应设置人货两用电梯。

8.4.8 水泵房和切换间大门的最小宽度和高度应比最大设备或部件的宽度和高度大0.3m~0.5m。当有汽车进入泵房内时,应满足汽车进出宽度和高度的要求。进水间的门应满足闸板和滤网的搬运要求。

8.4.9 水泵房起重机吊钩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钩平面起吊范围的富裕度可为0.3m~0.5m,并不应影响安全运行;

2 在安装好的机组上空或侧面运送设备时,最小净空应保证0.3m~0.5m,并不应影响安全运行;

3 应保证在进入泵房±0.00m层的运输工具上可以起卸设备。

8.4.10 采用立式水泵组时,可降低水泵房电动机层的标高,水泵层净高应满足水泵安装检修要求。

8.4.11 大型水泵出水管上应有方便拆装水泵和阀门的措施。

8.4.12 海水泵进出口采用闸阀时,宜选用明杆楔式闸阀。离心泵出口不宜安装普通逆止阀,其出口工作阀门和检修阀门的设置应根据所在系统的重要性、运行及检修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8.4.13 水泵房内进出水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和阀门应设置必要的支座或支架,防止水管和阀门的重量以及推力或拉力传至水泵;

2 管道伸缩节的设置及种类应根据水泵和阀门等设备性能、安装维修条件、管道伸缩长短及密封要求等确定。

8.4.14 大型卧式水泵房内进出口管道宜敷设在管沟内。沟底至管道和管道至沟壁的净距可根据管径确定,不应小于0.3m,有法兰的部位可局部加大。

8.4.15 当循环水含悬浮物和泥沙较多时,应用澄清水作为水泵轴封和电动机冷却水的水源。

8.4.16 水泵房中的离心式循环水泵宜采用正压进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装设阀门。当采用负压进水时,吸水头应留有0.5m~1.0m的裕度。

8.4.17 水泵负压进水时,除本身轴封水源外,为保证水泵迅速启动,宜设置启动轴封水源。

8.4.18 循环水泵房内的循环水泵及排水泵供电电源应为Ⅰ类负荷,排水泵应根据集水坑内的水位高低设置自动启停装置。

8.4.19 水泵负压进水时,水泵房内宜装设2台真空泵或射水抽气器,每台容量可按水泵在5min内启动计算,虹吸管可按在20min~30min内启动计算。水泵应处于随时可启动状态,淡水时可用运行泵带抽备用泵。

8.4.20 水泵房内冲洗水泵和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岸边水泵房内循环水泵的出水压力不能满足滤网冲洗的要求时,应设置冲洗水泵;宜设置2台,其中1台备用;如采用旋转滤网,也可每台旋转滤网设置1台;冲洗水的水质、水压、水量应满足冲洗喷嘴及滤网的设计要求;

2 当需要抽排泵房内的积水时,应设置2台排水泵,其中1台备用;集水坑布置应考虑检修和清淤的方便;

3 当条件合适时,冲洗水泵和排水泵可各设1台;在系统布置上,冲洗水泵应作为排水泵的备用。

8.4.21 水泵房及屋内式切换间起重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电机、阀门、闸门等最大设备重量不超过10t时,起重设备宜按最大设备的重量确定;

2 最大设备重量超过10t时,起重设备应按最大部件的重量确定,不应小于10t;当最大设备的部件组装工作量较大时,起重设备可按最大设备的重量确定;

3 水泵房起重量为5t及以上或起吊高度超过10m时,宜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4 水泵房起重量小于5t时,可根据工程条件选用电动或手动起重设备。

8.4.22 平板滤网、旋转滤网或网箅型清污机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房每台泵出水量小于1.5m3/s,且水中漂浮物较少时,宜采用平板滤网,并宜采用电动起吊设施;

2 水泵房每台泵出水量大于或等于1.5m3/s时,宜采用旋转滤网或网箅型清污机;当水源中的漂浮物较多且难以冲洗干净时,旋转滤网宜采用侧面进水形式;

3 湿式循环供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房宜采用平板滤网或网箅型清污机,并宜采用电动起吊设施。

8.4.23 滤网前后宜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其最大允许水位差为0.3m,并宜设有警报信号装置。滤网的冲洗方式应根据设备性能及运行要求确定。

8.4.24 滤网网孔的净空尺寸宜采用5mm×5mm~10mm×10mm。

8.4.25 滤网应设有便于冲洗及排出污水的设施。冲洗系统应将网板冲洗干净,防止污物带入净水侧。清除下来的污物不应再回流至取水口。冲洗水水质不满足要求时,压力冲洗管上应设置滤水器。

8.4.26 升压水泵应采用正压进水。

8.4.27 升压水泵出口管上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8.4.28 升压水泵宜采用集中控制,每台升压泵还应设就地操作按钮。升压水泵电动机之间应有联锁装置。当水泵出口无止回阀时,水泵电动机与水泵出口电动阀门之间应有联锁装置。

8.4.29 浮船(趸船)式泵站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船布置应包括机组设备间、船首和船尾等部分;当水泵机组容量较大、台数较多时,宜采用下承式机组设备间;当水泵供水扬程较高或输水管线较长,水锤破坏效应较大时,宜采用上承式机组设备间;

2 浮船水泵间高度应满足单台设备在不拆卸其他设备情况下能直接吊出泵舱,在浮船泵舱出口主甲板上应设置将设备移至检修浮台的起吊设施;

3 采用负压取水的取水泵宜选用必须汽蚀余量(NPSHr)较小的泵型,水泵最大安装高度不应超过修正后的水泵允许吸上真空高度,并留有0.3m~0.5m的裕量;同时水泵吸水喇叭口应保证有一定淹没深度;抽真空管道系统宜在起点处设置Y形过滤器;

4 浮船外侧宜设置吸水间,吸水间底标高不宜低于船底标高,吸水间侧面和底部进水面宜设置粗拦污格栅和粗拦污滤网;泵吸水喇叭口外宜设有细滤网罩;

5 浮船的水泵间、电气设备间应设置起吊、通风、照明设施及检修电源和消防设施,低于甲板的工作车间均应设排水设施;值班控制室、电气设备间宜设空调。

8.5 地下水取水建(构)筑物

8.5.1 井群用虹吸管集水时,虹吸管的吸入口在枯水期井内最低动水位以下不应小于1.0m。每条虹吸管的长度不宜超过500m,管内流速可采用0.5m/s~0.7m/s。水平管段沿水流方向的向上坡度不宜小于0.001。虹吸利用高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不宜大于7.0m。虹吸管宜采用钢管。管道法兰应有良好的密封。

8.5.2 在河滩地修建地下水取水建筑物时,应根据水文和地质条件分析河床的稳定性,并应有防止冲刷的措施。基础在最大冲刷线以下的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5m。

8.5.3 大量开采地下水时,应防止由于长期运行可能引起的地面变形,井位与高大建筑物或重要构筑物之间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并应根据水文地质资料中的水位降深值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

8.5.4 井群设计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观测孔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有关规定。

8.5.5 位于江、河边的地下水取水泵房的入口地面设计标高可按本规范第8.2.1条的规定执行。内涝地区的地下水取水泵房的入口地面设计标高应按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8.5.6 对于自含有粉砂、细砂的含水层中取水的管井,当直接向管网送水时,在水泵的出口管路上应设除砂和排砂装置。

8.5.7 深井水泵房的尺寸和布置应根据电动机、电气设备、控制测量仪表、井深和检修等条件确定。

深井水泵房的屋顶应有起吊孔或预埋起吊钩,当装有2台以上水泵时,泵房内应有起吊设施。

8.5.8 设计管井时,应有管井井位的地质柱状图和含水层土样的颗粒分析等资料。柱状图的位置距井孔不宜超过5m。

8.5.9 大口井应采取下列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

1 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2 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宜为1.5m;在透水土壤中,散水坡下面应填筑厚度不小于1.5m的黏土层;

3 应装设高出地面或最高水位不小于2.0m的通气管,管顶应安装带网的防雨罩。

8.5.10 当大口井较深、且动水位下降较大时,可选用深井水泵。泵座基础及扬水管应满足深井水泵的技术要求。

8.5.11 设计集取河道表流渗透水的渗渠时,应根据进水水质并结合使用年限等因素选用适当的阻塞系数。当渗渠成交角布置时,应考虑其间的相互干扰。

8.5.12 集水井的顶盖应设置通气孔。集水井应便于清淤。渗渠与集水井连接处应设置闸门,并应便于闸门的操作和维护。

8.5.13 渗渠的布置宜垂直于地下水流动方向。

8.5.14 铺设渗渠时,应考虑施工排水对附近水源的影响。

8.5.15 取(引)泉水的方式应根据泉水出露的条件、覆盖层的厚度、泉水流量的变动幅度、各泉之间的水力连系情况和地质地貌上的特点确定,可采用围池、泉室、引水廊道、管井或虹吸集水等类设施。取(引)泉水的设施宜采用集中配置。

8.5.16 取(引)泉水的设计应以长期的泉水动态观测资料为主要依据。

8.5.17 在较薄覆盖层的泉区设计取(引)泉水设施应将覆盖层剥离。

8.5.18 取(引)泉水的设施应使泉水不与地表水掺混。封闭泉室应设通气孔和检查人孔。

8.5.19 取(引)泉水设施应有溢流、检修措施,并应设置进行长期动态观测的测流装置。

8.5.20 当地下水水源需中继升压时,应设置贮水池和升压水泵房。

8.5.21 井群的运行应采用集中控制。当井群距厂区较远时,可在井群中设集中控制室;当有中继升压泵房时,集中控制室可与泵房合建;当距厂区较近时,集中控制室可设在厂内。

8.5.22 地下水取水建(构)筑物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