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塔式太阳能光热发电站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站址资源条件,统筹规划本期工程和远期工程。

3.0.2 电站应在满足电力系统要求的条件下,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机组容量、储热时间、运行方式。

3.0.3 电站应按总装机容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总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400MW的宜为大型电站,小于400MW且大于或等于50MW的宜为中型电站,小于50MW的宜为小型电站。

3.0.4 机组容量匹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场的容量应与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容量和储热系统额定容量相匹配;

2 蒸汽发生系统的最大连续蒸发量应与汽轮机最大进汽量相匹配;

3 发电机的最大连续容量应与汽轮机的最大连续出力相匹配。

3.0.5 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应符合信息安全防护的要求。

3.0.6 电站的设计应积极应用经运行实践或工业试验证明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设备。

3.0.7 电站年发电量估算宜按本标准附录A的方法计算。

3.0.8 电站工艺系统的设计寿命应按25年设计。

3.0.9 电站的设计宜采用全站统一的标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