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发电区布置

9.1 一般规定

9.1.1 发电区布置应适应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满足安装、运行、检修的需要;设备布局和空间组合宜紧凑、合理;管线及电缆连接应短捷、整齐,减少交叉。

9.1.2 发电区布置应根据设备和系统功能的要求,采用集中、合并布置,功能分区明确,系统连接简捷。汽机房与除氧间宜集中布置。换热与储热区域及辅助加热区宜紧凑布置,并靠近汽机房。

9.1.3 在工艺要求和环境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设备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9.1.4 发电区布置应便于运行与检修,并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尘、防腐蚀、防冻等有关要求。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使运行检修人员集中场所远离振动源和噪声源。

9.1.5 发电区及其内部的设施、表盘、管道和平台扶梯等的色调应协调。平台扶梯及栏杆的规格宜统一。

9.1.6 发电区布置应根据厂区地形、定日镜场布置、吸热塔位置和施工、运行条件等因素合理安排。发电区的建(构)筑物高度和布置应减少对定日镜场产生阴影和遮挡。

9.1.7 空冷系统的布置应与汽机房和吸热塔布置相协调。

9.1.8 主变压器宜布置在汽机房外侧,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主变压器也可布置在其他区域。

9.1.9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方便进出线,避免线路交叉和跨越永久性建筑物。

9.1.10 发电区内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检修场地及检修运输通道。

9.1.11 发电区内辅助生产建筑应按功能特点分区,组成联合建筑或采用成组布置。

9.2 储热区域布置

9.2.1 储热罐区应独立布置。

9.2.2 冷储罐、热储罐宜露天布置。

9.2.3 熔融盐储热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性实体防护堤。防护堤高度不应小于1m,防护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最大单罐容量。

9.2.4 熔融盐循环泵组宜选用立式泵布置在储罐顶部。

9.3 蒸汽发生器区域布置

9.3.1 熔融盐蒸汽发生器宜靠近储热罐布置。

9.3.2 蒸汽发生器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对严寒或风沙大等特殊气候地区可采用室内布置。

9.3.3 蒸汽发生器各换热器的布置应满足工艺流程、疏放及运行检修要求。

9.3.4 疏放熔融盐泵、罐宜布置在熔融盐管道低位处,且方便操作,在严寒地区宜采用室内布置。

9.3.5 定、连排污扩容器宜靠近蒸汽发生器布置。

9.4 汽机房布置

9.4.1 汽轮机宜室内布置。

9.4.2 汽机房布置应根据自然条件、总体规划和主辅设备特点及施工场地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9.4.3 汽机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以及设备和部件检修所需的运输通道。

9.4.4 当汽轮机为轴向或侧向排汽时,汽轮机应低位布置;当汽轮机为垂直向下排汽时,汽轮机应高位布置。

9.4.5 除氧器给水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2 在气候、布置条件适合时,除氧器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3 除氧器和给水箱不宜布置在集中控制室上方。当布置在集中控制室上方时,集中控制室顶板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9.4.6 汽轮机油系统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冷油器及油净化装置等设备宜布置在汽机房机头靠A列柱侧,并应远离高温管道;汽轮机贮油箱宜布置在汽机房外侧;

2 汽轮机主油箱、贮油箱、油净化装置及油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在汽机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密封的润滑油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主油箱、贮油箱、油净化装置等事故排油畅通的需要;润滑油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3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2个钢制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2个以上的通道。

9.5 辅助加热区域布置

9.5.1 启动锅炉宜靠近汽机房布置。

9.5.2 辅助加热燃料分压、储存设施应单独成区布置。采用室内布置时,其泄压部位应避免面对人员集中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9.6 集中控制室布置

9.6.1 集中控制室与电子设备间、热工设备维修间等联合布置时,可设置集中控制楼。

9.6.2 集中控制室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20m,吊顶以上的空间应能满足结构、暖通、电气、消防等专业的需求。

9.6.3 集中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9.6.4 集中控制室不得穿行汽、水、油等工艺管道。

9.7 维护检修设施

9.7.1 汽轮机安装检修场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机房检修场地面积宜满足汽轮发电机组在汽机房内检修的要求;

2 汽机房宜设置1个零米安装检修场,其大小可按满足大件吊装及汽轮机翻缸的需要确定。安装场地的设置宜与设备进入汽机房的位置和零米检修场统筹设计、合并设置。

9.7.2 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1台电动桥式起重机;

2 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确定,不包括发电机静子;

3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9.7.3 利用汽机房桥式起重机起吊受到限制的设备和部件时,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9.7.4 汽机房应留有利用桥式起重机抽出发电机转子所需要的场地和空间。汽机房应留有抽、装凝汽器冷却管的空间位置。

9.7.5 熔融盐循环泵组布置区域、蒸汽发生器区域应留有设备维护检修空间。

9.7.6 检修起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布置、起重量为1t及以上的设备、需要检修的管件和阀门应设置检修起吊设施;

2 室内布置、起重量为3t及以上并经常使用的设备宜设置电动起吊设施;

3 室内布置、起重量为10t及以上的设备应设置电动起吊设施;

4 汽机房内,在不便设置固定维护检修平台的地方可设置移动升降检修设施;

5 露天布置的设备可根据周围的条件设置移动或固定式起吊设施。

9.7.7 汽机房内各主、辅机应有必要的检修空间、安放场地、运输通道、运行和检修通道。汽机房底层的纵向运输通道宜贯穿直通,并应在其两端设置大门,应在汽轮机零米检修场靠A列柱侧设置大门,并应与厂区道路相连通。

9.7.8 发电区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操作,凡需经常操作维护的阀门而人员难以到达的场所,宜设置平台、楼梯,或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面、地面,方便操作。

9.8 综合设施

9.8.1 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设施和电气设备的贮油或挡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电区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1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

2 电气设备的贮油或挡油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9.8.2 热力系统化学加药和水汽取样装置宜相对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内。加药装置所需药品的仓库可设置在加药装置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