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T 51238-2018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240字
- 2021-04-20 11:33:18
5.3 地基基础设计
5.3.1 岩溶地区基础设计选型应根据地基土质、上部结构体系、柱距、荷载大小、使用要求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可采用无筋扩展基础、扩展基础、柱下条形基础、岩石锚杆基础、筏形基础、桩基础等类型。基础设计计算及构造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
5.3.2 红黏土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天然地基时,宜充分利用上部硬塑或可塑土层作为持力层;
2 当红黏土层的厚度或沿深度的状态急剧变化时,地基变形除应控制总变形外,尚应验算沉降差,在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有基岩时,应按刚性下卧层条件下的附加应力验算地基变形。
5.3.3 土岩组合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于土岩组合地基上的建筑物不宜采用独立基础,并应采取增强基础和上部结构整体刚度的措施,且应进行沉降变形验算;
2 在土岩组合地基上不宜建造底部框架及多层内框架建筑;
3 土岩组合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石芽稳定性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4 当土岩组合地基局部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计算土中附加应力和地基不均匀沉降时,应考虑坚硬基岩的影响;
5 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根据建筑物平面形状和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
5.3.4 岩石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置于完整、较完整、较破碎岩体上的建筑物可仅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
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当同一建筑物的地基存在坚硬程度不同、两种或多种岩体变形模量差异达2倍及2倍以上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
3 地基主要受力层深度内存在软弱下卧岩层时,应考虑软弱下卧岩层的影响,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 当建筑场地内存在临空面时,应验算基础向临空面倾覆和滑移的稳定性,当基础存在不稳定的临空面时,应将基础埋深加大至下伏稳定基岩,也可在基础底部设置锚杆,锚杆应进入下伏稳定岩体,并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同一基础的地基可以放阶处理,并应满足抗倾覆和抗滑移要求。
5.3.5 岩溶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溶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岩溶裂隙、溶蚀、溶洞、土洞等发育条件和发育程度,对基础选型进行论证;
2 当岩溶上部覆盖土层较厚时,宜利用上覆土层作为建(构)筑物的天然地基,当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
3 当桩端以下3倍桩径及5m深度范围内为完整或较完整岩层时,可利用溶洞顶板作为基桩持力层,并应对顶板进行强度计算和稳定性验算,当溶洞顶板不能作为基桩持力层时,桩端应进入强度和稳定性符合要求的岩层或对溶洞进行处理;
4 位于溶洞顶(隔)板岩体之间的基桩应进行桩身压屈稳定性验算;
5 基桩竖向承载力计算时,不宜计入溶洞顶(隔)板和洞内天然充填物产生的桩身侧阻力,当溶洞顶(隔)板岩体的基本质量等级为Ⅰ级或Ⅱ级且厚度大于2m时,可将溶洞顶(隔)板产生桩身侧阻力乘以0.75的系数;
6 对于完整、较完整的坚硬岩、较硬岩地基,且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尺寸大于溶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溶洞的跨度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不符合以上要求时应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