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设备选型

6.3.1 带式输送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兼顾安全高效原则,设备及其附件、备品备件材质、油脂、油漆性能指标均应满足使用地气候、环境等条件要求;

2 应减少各类部件的规格和型号,驱动单元、上托辊组、下托辊组和输送带宜统一型号,减少备品备件品种和数量;

3 严寒地区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具备适宜在长期、低速状态下运行的功能。

6.3.2 半连续开采工艺的生产系统,其生产能力应根据系统布置和供料设备类型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用卡车卸料的固定式、半移动式破碎站生产系统,其生产能力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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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m——生产系统的生产能力(t/h);

k1——不均衡系数,取1.2~1.5,当采用1套破碎输送系统时,不均衡系数宜选大值,采用2套及多套破碎输送系统,并对卡车作业组织较好时可选较小值;

Am——露天煤矿半连续工艺系统设计生产能力(t/a);

d——露天煤矿生产系统年工作日数(d);

h1——生产系统每日有效工作小时数(h/d)。

2 铁路车辆或矿用卡车卸料的受煤坑方式的生产系统,其生产能力可按式(6.3.2)计算,kl值可取1.3~1.5。

3 由装载机或单斗挖掘机等设备供料的移动式破碎站系统,其生产能力不应小于供料设备额定小时生产能力。

6.3.3 带式输送机输送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半连续开采工艺的带式输送机输送量应与破碎站、给料机等供料设备能力相匹配;

2 采用连续开采工艺的带式输送机输送量应按轮斗挖掘机理论生产能力的1.0倍~1.2倍确定。

6.3.4 带式输送机理论输送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理论体积输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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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理论质量输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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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QV——带式输送机理论体积输送量(m3/h);

Qm——带式输送机理论质量输送量(t/h);

S——输送带上物料的最大横截面面积(m2);

v——输送带速度(m/s);

k——带式输送机倾斜系数;

ρ——被输送散状物料的堆积密度(t/m3)。

6.3.5 带式输送机带速应根据工作和环境条件、安装地点、物料性质、物料粒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大输送量带式输送机应选择较高带速;

2 向下输送或输送磨损性大及容易起尘物料的带式输送机可降低带速。

6.3.6 带式输送机带宽应根据输送量、带速和输送物料粒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的有关规定。

6.3.7 带宽1600mm以下的带式输送机可按下列规定校核带宽:

1 输送大块含量在10%以内未经筛分的散状物料,输送机带宽可按下式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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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输送经过筛分的散状物料,输送机带宽可按下式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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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B——输送机带宽(m);

a1——物料的最大粒度尺寸(m);

am——物料平均粒度尺寸(m)。

6.3.8 输送坚硬岩石类物料,粒度不宜超过350mm;输送普通物料,粒度不宜超过400mm。

6.3.9 带式输送机模拟摩擦系数f可按下列工况选取:

1 水平、向上输送及向下输送的电动工况,f值可取0.020~0.030。

2 向下输送的发电工况,f值可取0.012。

6.3.10 带式输送机功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 50431的有关规定。

6.3.11 输送带规格型号应根据带式输送机长度、输送量、输送带张力、物料性质、受料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带式输送机输送带宜采用钢丝绳芯型;

2 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5℃的输送带应选用耐寒型;

3 运输巷道内和输送易燃煤的输送带应选用阻燃型;

4 输送带覆盖层应根据输送物料堆积密度、粒度尺寸、磨耗性、冲击性、受料高度等因素确定。

6.3.12 输送带安全系数应根据输送带类型、接头效率、带式输送机启/制动性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棉织物芯输送带安全系数宜取8~9,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安全系数宜取10~12;

2 钢丝绳芯输送带安全系数可采用7~9,采取可控软启、制动措施时安全系数可取5~7。

6.3.13 带式输送机驱动方式应根据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和带式输送机的使用工况,并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6.3.14 驱动装置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减速器软启动装置均应自带冷却装置,寒冷地区的应具有自动低温加热和温控功能;

2 露天设置的驱动装置宜选用户外型电机;

3 寒冷地区驱动装置室外油管应采取保温措施;

4 多传动滚筒驱动的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宜采用相同部件;

5 带式输送机驱动单元分配宜符合表6.3.14的规定。

表6.3.14 驱动单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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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 大功率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宜采用铸焊式;包胶方式宜采用铸胶式,φ1000mm以上的滚筒可采用陶瓷包胶,轮毂与轮轴之间宜采用胀套连接。

6.3.16 倾斜带式输送机制动或逆止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向上输送产生逆转力矩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置制动装置或逆止装置,向上输送产生逆转力矩的大型带式输送机必须同时配置逆止装置和制动装置;

2 向下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置制动装置;

3 向下或向上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制动装置的制动力矩不得小于带式输送机所需制动力矩的1.5倍。

6.3.17 托辊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带式输送机承载托辊组可采用支架式或吊挂式,支架式托辊组安装形式应为快速下降环吊挂式;半固定式和移置式带式输送机上托辊组宜采用35°槽角三节吊挂式托辊组;托辊间距宜根据带速、托辊轴及轴承的承载能力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确定,长距离输送可采用分级布置,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

2 回程托辊宜采用梳形托辊组;半固定式和移置式带式输送机下托辊组宜采用10°二节梳型吊挂式托辊组,托辊间距宜为3m。

3 托辊转速不应大于600r/min。

6.3.18 回程改向滚筒和张紧滚筒处宜配置防止物料粘连的滚筒清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