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功能要求

3.3.1 SDH的基本功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同步数字体系(SDH)光缆线路系统进网要求》GB/T 15941、《同步数字体系(SDH)设备功能要求》YD/T 1022和《光同步传送网技术体制》YDN 099的有关规定。

3.3.2 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技术要求》YD/T 1238、《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MSTP)技术要求——内嵌弹性分组环(RPR)功能部分》YD/T 1345和《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MSTP)技术要求——内嵌多协议标记交换(MPLS)功能部分》YD/T 1474的有关规定(图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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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2 基于SDH的多业务传送节点基本功能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