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废水处理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收集、输送各类废水的非金属管、不锈钢管、镀锌钢管等管道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1.2 管道、附件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1.3 管道穿越洁净室(区)墙体、吊顶、楼板和特殊构造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伸缩缝、抗震缝、沉降缝应采用柔性连接;

2 管道穿越墙体、吊顶、楼板应设置套管,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用不产尘、不燃、无毒材料密封填实;

3 管道接口、焊缝不得设在套管内;

4 管材、附件进入洁净室前,应擦拭干净;

5 管材应切割加工后再进入洁净区,当不可避免要在洁净室内切割时,应配备吸尘设施。

5.1.4 管道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洁净区的支(吊)架材料应采用不锈蚀、不产尘的材料,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洁;

2 废水站、封闭空间等内部的支(吊)架应满足防腐蚀要求,宜采用不锈钢或外涂环氧型钢支架。

5.1.5 阀门、法兰、焊缝及各种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维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门、法兰、焊缝及各种连接件不得紧贴墙体、吊顶、地面、楼板或管架;

2 输送有毒、有害流体管道的阀门及连接件的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1.6 无压废水排放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压废水排放管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2 洁净室内工艺设备排放管应设置存水弯。

5.1.7 室外埋地废水管道宜在敷设线路地面上设置标识。

5.1.8 废水管道系统改建、扩建时,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