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生活给水和废水排放

10.7.1 分布式供能站生活给水和排水管网宜与城镇给水和排水系统相连。

10.7.2 分布式供能站自建生活饮用水系统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选择水源。

10.7.3 分布式供能站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10.7.4 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和温度高于40℃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后回收使用或与雨水一起排放。排入雨水系统前应设置水质、水量计量设施。当站区排水系统与城镇或其他工业企业排水系统连接时,排水方式的选择应与受纳系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