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站区总平面布置

4.2.1 区域式分布式供能站应以主设备区为中心,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地质条件,合理规划功能区域。

4.2.2 区域式分布式供能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动机(房)、汽机(房)、余热锅炉(房)等主设备区宜布置在站区适中位置,并处于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高地段;

2 天然气调压站、增压站等易燃易爆建(构)筑物宜布置在站区边缘,并处于明火、散发火花点的常年最小风频下风侧;

3 建(构)筑物布置应考虑消防、防振及防噪声要求;

4 宜采用联合建筑,建筑格调和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 站区宜设置两个出入口。

4.2.3 区域式分布式供能站的主要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按表4.2.3的规定确定。其他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

表4.2.3 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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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制冷机房为供能站内制冷机(房),不是指制冷站内的制冷机(房)。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4 原动机房、汽机房、余热锅炉房、制冷机房、天然气增压站、调压站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其他各建(构)筑物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4.2.5 区域式分布式供能站建(构)筑物与明火或散发火化点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4.2.6 区域式分布式供能站放空管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规范》GB 50183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规定。

4.2.7 区域式分布式供能站内道路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4.2.4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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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列间距除注明者外,冷却塔自塔外壁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露天生产装置自最外设备的外壁算起;屋外变、配电装置自最外构架边缘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单个小型机械冷却塔与相邻设施的间距可适当减少;
3 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物均为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距离水工设施为15m,其他建(构)筑物采用20m;
4 在改建、扩建工程中,当受条件限制时,表列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得超过25%;
5 在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与外墙净距不宜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体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m~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以内。

1 站内各建(构)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消防、生活和检修维护的需要设置行车道路;

2 主设备区、配电装置区、天然气增压站、调压站周围应设置环形道路或消防车道;

3 站内主要出入口主干道行车部分路面宽度宜为6m~7m,主设备区周围的环形道路路面宽度宜为6m,站内支道路路面宽度宜为3.5m~4m;

4 站内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路面;

5 室外布置的原动机、余热锅炉周围应留有检修场地和起吊运输设备进出的道路,净空高度不宜小于5m,困难时不应小于4.5m。消防车道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4.2.8 区域式分布式供能站的站区围墙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除满足站址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区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

2 屋外配电装置应设有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场地周围应设有1.5m高的围栅,天然气调压站、增压站周围宜设有1.5m高的围栅。当天然气调压站、增压站利用站区围墙时,该段围墙应为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4.2.9 使用沼气的区域式分布式供能站站区总平面布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 122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