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水利稽察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一)省级水利稽察体系基本建立

为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各地积极推动地方稽察工作体系建设,目前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青岛市、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稽察工作负责部门和单位,配备了稽察工作人员,开展了项目稽察。山西、江苏、湖北、陕西等省部分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明确了稽察工作负责部门,开展了稽察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稽察体系基本建立。

(二)地方水利稽察制度不断完善

为规范稽察工作行为,保障稽察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四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本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稽察人员选聘和管理办法》等制度。确立了稽察工作机构、工作内容、稽察方式和稽察程序等,划定了稽察范围,明确了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稽察人员的选聘条件及管理,从制度上为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保障了水利稽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地方水利稽察经费、人员队伍逐步落实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多渠道筹集稽察经费。四省水利稽察工作经费均列入了部门财政预算,2015年四省共落实稽察经费685万元,为开展稽察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积极推动稽察队伍建设,加强稽察队伍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四省均建立了稽察专家库,共选聘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721人,有效保障了稽察工作的需要。同时,四省组织开展或参加稽察业务培训,2015年参加培训310人次,大大提高了稽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水利稽察绩效逐步显现

自2011年地方开展稽察工作以来,截至2015年年底,地方累计完成稽察项目7600多个,发现问题3万多个。通过开展自主稽察,各地及时发现项目在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完善了项目在前期勘察设计中的不足,规范了项目“四制”执行,加快了建设进度,保障了资金安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消除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四个安全”,有力保障了地方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如山西省针对点多、面广、量大的水利建设项目,抽取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县、市,稽察其近3年所有水利建设项目,不论大小,一律稽察,及时指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成效明显;黑龙江省针对“三江平原”灌区及供水工程等建设进度滞后、投资完成率低项目开展稽察,对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得到了省领导的认可,在此基础上,要求全省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参考稽察意见,找出问题并予以解决,大大加快了全省项目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