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第十五辑)
- 《水利系统优秀调研报告》编委会
- 1396字
- 2021-04-30 11:47:25
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特点
2011—2015年各类水土保持生态项目投入与治理情况分析结果表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是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主体,在国家生态建设大局中具有重要行业引领作用,地方项目和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潜力巨大,是国家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补充。
(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发挥了行业引领作用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安排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从职能来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 ﹝2008﹞75号)中,在职责中规定负责防治水土流失,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
从投资来看:“十二五”期间,在中央安排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总投资546亿元中,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47亿元所占比重将近一半,与国家对其他各类生态建设项目的投资之和299亿元比重基本相当。
从治理效果来看: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是严格按照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开展的重点项目,是根据相关水土保持规划,以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为重点,依据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优化配置,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建成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发挥了很好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该项目是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最好、效益最明显、群众最欢迎的项目,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进步的作用巨大。
(二)相关部门生态项目发挥了较好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协同作用
中央其他部门实施的生态建设项完成了总治理任务的42%,在全国水土流失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协同作用。但在这些项目中,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两项工程能够基本执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路线并有水利部门直接参与实施,取得较好效益,其他如土地开发整理、退耕还林、以工代赈、退牧还草等重点项目只是兼顾水土流失治理,没有针对水土流失形成的规律、特点、成因综合配置水土保持措施,不能形成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虽然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大,但防治效果不如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大部分只能是初步治理。
(三)地方水土保持项目是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政府累计安排资金339亿元用于水土流失治理,基本占到同期国家、地方及社会力量资金总投入1115亿元的30%,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2万平方公里,占同期国家、地方及社会力量总治理面积的23%。虽然仅占国家投资相关部门水土保持生态项目治理面积11.17万平方公里的一半多,但地方政府治理水土流失资金投入标准平均为56万元每平方公里,是相关部门资金投入标准的两倍多,治理标准高。
(四)民间资本水土保持项目是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有益补充
民间资本累计投入资金230亿元,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投入基本相当,是国家其他生态项目投入的77%,是地方投入的68%。经分析得出,民间资本以水土保持总投入的20%完成了总治理任务的11%。单位治理面积投入标准达到82万元每平方公里,是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38万元每平方公里的2倍多,是其他生态项目27万元每平方公里的3倍多,是地方项目56万元每平方公里的近1.5倍。尽管投入大、标准高,但侧重高效开发、追求经济效益,治理面积相对偏小,是水土流失治理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