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洪水标准及工程等级划分

1.2.1 洪水标准

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对不同的水工建筑物所采用的按某种频率或重现期表示的洪水称洪水标准,包括洪峰流量和洪水总量。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所用的洪水标准,分为设计洪水标准和校核洪水标准两种情况。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选择,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

(1)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1.1确定。

表1.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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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1.2确定。

表1.2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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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1.3确定。对1级、2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1.3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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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

(4)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1.4确定。

表1.4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单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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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1.5确定。

表1.5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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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1.6确定。

表1.6 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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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确定。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在表1.7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1.7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单位:重现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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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工程等级划分

为了遵循水利工程建设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使工程的安全可靠性与其造价的经济合理性适当地统一起来,要对水利枢纽及其组成建筑物进行分等分级。即先根据枢纽工程的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然后再对枢纽中的各组成建筑物根据其所属枢纽的等别、建筑物的作用及其重要性分级。枢纽工程的等别、建筑物的级别不同,对其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要求不同,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这种分等分级、区别对待的方法,也是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在工程中的重要体现。

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划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等,见表1.8。

表1.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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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总库容是指校核洪水位下的水库库容。
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为设计面积。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1.9确定。

表1.9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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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排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1.10确定。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按表1.8确定。

表1.10 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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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装机流量、装机功率系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
2.当泵站按分等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其等别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3.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系统工程的等别,可按其系统的指标确定。

2.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划分

(1)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重要性分为5级,分别为1、2、3、4、5级,见表1.11。

表1.1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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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的水利水电工程的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一级;失事后造成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的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降低一级。

水库大坝按1.2.2节规定为2、3级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过表1.12中的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可不提高。

表1.12 水库大坝提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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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新型结构时,对2~5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

堤防工程的级别应根据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确定,见表1.13。

表1.13 堤防工程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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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堤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所在堤防工程的级别和与建筑物规模相应的级别高者确定。

(2)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1.14确定。

表1.14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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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1.14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1.2.3 特征水位与特征库容

1.水库的特征水位

(1)校核洪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的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2)设计洪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3)防洪高水位。是指水库遇下游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4)正常蓄水位(正常高水位、设计蓄水位、兴利水位)。是指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为满足设计的兴利要求,在供水期开始时应蓄到的最高水位。

(5)防洪限制水位(汛前限制水位)。是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

(6)死水位。是指水库在正常运用的情况下,允许消落到的最低水位。它在取水口之上并保证取水口有一定的淹没深度。

2.水库特征库容

水库特征库容是指坝前某一特征水位水平面以下的水库容积。

(1)总库容。是指校核洪水位(最高洪水位)以下的水库静库容。

(2)防洪库容。是指防洪高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3)调洪库容。是指校核洪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4)兴利库容(有效库容、调节库容)。是指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

(5)共用库容(重复利用库容、结合库容)。是指正常蓄水位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汛期用于蓄洪、非汛期用于兴利的水库容积。

(6)死库容。是指死水位以下的水库容积。

水库的特征水位与相应特征库容的关系如图1.2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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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5 水库特征水位与特征库容示意图

3.堤防工程特征水位

(1)设防(防汛)水位。是指需要组织人员开始防汛的河道水位。

(2)警戒水位。当水位达到设防水位后继续上升到某一水位时,防洪堤随时可能出险,防汛人员必须迅速开赴防汛前线,准备抢险,这一水位称警戒水位。

(3)保证水位。即堤防的设计洪水位,河道遇堤防的设计洪水时在堤前达到的最高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