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普查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编制方案

一、水利普查的目的与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水信息的基准性调查。开展安徽水利普查是为了全面查清安徽省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安徽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状况,摸清经济社会用水状况,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建立省级基础水信息平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

开展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科学制定水利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发挥水利工程兴利减灾效益;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任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统一要求的普查任务,安徽省水利普查主要包括七项任务:

一是全面查清全省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通过对全省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全省江河湖泊的水文特征状况。

二是全面查清全省水利工程基本情况。通过对全省水利工程的普查,查清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与分布、规模与能力及效益等基本情况。

三是查清全省经济社会用水状况。通过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业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以及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的调查,全面查清全省经济社会用水状况。

四是全面查清全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情况。通过对全省江河湖泊取水口、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河湖治理情况等普查,查清全省江河湖泊开发治理保护的基本情况。

五是查清全省水土保持情况。通过对全省土壤侵蚀情况、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等的调查,掌握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

六是查清全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通过对各类水利单位和机构的调查,全面查清水利单位的数量及分布、从业人员数量及结构、资产规模及运营状况等。

七是建立省级基础水信息平台。通过水利普查,进一步完善基础水信息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基础水信息登记和台账管理系统,建立省级基础水信息数据库(包括普查综合成果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主题空间数据库及属性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水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机制,形成规范、统一、权威的省级基础水信息平台。

三、普查时点

根据全国统一安排,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1年度。凡是2011年年末资料,如“2011年年末单位人员”等数据,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凡是年度资料,如“2011年供水量”等数据,均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年数据为准。

四、普查内容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查清安徽省流域面积50km2及以上河流的数量、名称、位置、长度、面积等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的河源河口位置、河流比降、多年平均年降水量和年径流深等水文特征;对于具有水文站或水位站的河流,查清水文站或水位站的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对于具有实测和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的河流,利用已有资料填报最大洪水的发生情况。

查清安徽省常年水面面积1km2及以上湖泊的名称、位置、水面面积等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重点查清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平均水深、最大水深、容积等形态特征。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以独立发挥作用的各类水利工程为普查对象,查清各类水利工程的数量、分布等基础信息,重点查清一定规模以上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特征、各种技术参数、作用与效益及管理情况等,对规模以下的工程主要查清数量及规模情况。

(1)水库工程:重点调查总库容为10万m3及以上的水库工程,10万m3以下的水库工程简单调查,查清其数量和总库容。

(2)水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容量500kW及以上的水电站工程,装机容量500kW以下的水电站工程简单调查,查清其数量和装机容量。

(3)水闸工程:重点调查过闸流量5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过闸流量5~1m3/s(含1m3/s)之间的水闸工程简单调查,查清其数量和过闸流量;过闸流量1m3/s以下的水闸工程不调查。

(4)泵站工程:重点调查装机流量1m3/s或装机功率50kW及以上的泵站工程;装机流量1m3/s且装机功率50kW以下的泵站工程简单调查,查清其数量和规模。

(5)引调水工程:重点调查跨独立水系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工程:重点调查堤防级别5级及以上的堤防工程,5级以下堤防工程查清数量及长度。

(7)农村供水工程:重点调查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或供水人口在2000人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且供水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及供水规模。

(8)塘坝工程:调查容积500m3及以上的塘坝,以村为单元查清其数量、总容积及主要效益。

(9)窖池工程:调查容积10m3及以上、500m3以下的窖(池)工程,以村为单元调查其数量、容积及供水人口等。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

在摸清各类经济社会用水户数量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规模以上用水户逐个调查与规模以下用水户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调查,查清城乡生活,农业、工业、第三产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水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用水状况。

(1)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县(含县级市如明光市、市辖区如合肥市庐阳区,以下同)级行政区为单元,参考城市化水平,采用PPS抽样(按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至少抽取100个典型居民生活用水户(包含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用水人口、用水来源及用水量等。

(2)灌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重点调查跨县灌区和万亩以上的灌区,没有万亩及以上灌区的县,可适当降低灌区规模标准至2000亩;根据规模及以上灌区灌溉面积占灌区总灌溉面积的百分比和规模以下灌区总数,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规模以下灌区进行调查;主要调查灌溉面积、取水量及用水量等指标。

重点调查大牲畜大于等于100头(匹)、或小牲畜大于等于500头(只)、或家禽大于等于15000只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调查牲畜存栏数和用水量等。规模以下不调查。

(3)公共供水企业:对所有城镇供水企业和日供水量超过1000m3(或用水人口超过1万人)的农村供水企业进行调查,主要调查供水企业的水源类型、用水人口、取水量、供水量等。

(4)工业用水户:重点调查给定标准以上工业用水大户。根据各地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将用水大户的确定标准分为年取水量15万m3、10万m3和5万m3三个档次,自上而下分析县域内年用水量大于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数量是否超过50家,若超出则选用该档标准,若不足则降档分析,但最低标准为5万m3。用水大户以外的其他工业用水户,区分高用水工业和一般工业,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典型工业用水户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工业总产值、从业人员、主要产品用水量、取水量和排水量等。

(5)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重点调查年取用水量超过5万m3的用水大户;用水大户以外的其他建筑业和第三产业用水户选取典型进行调查,其中建筑业典型用水户在企业名录中随机抽样,第三产业典型用水户采用分层随机系统抽样方法确定。主要调查服务领域、主要社会经济指标、用水量和排水量等。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查清普查范围内的河流湖泊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重点调查河湖取水口及取水量、地表水水源地及供水量、河流湖泊治理及水功能区划、入河湖排污口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情况。

(1)河湖取水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取水口,重点调查取水流量0.20m3/s及以上的农业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其他取水用途取水口,主要包括取水口的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及取水量、取水许可及管理等;规模以下取水口仅查清数量及取水量。

(2)地表水水源地:普查范围为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000m3及以上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调查水源地基本情况、水源保护区、供水用途、供水量及管理情况等。

(3)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普查范围为流域面积100km2及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0km2及以上湖泊的治理保护情况。重点调查有防洪任务的河段和湖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河流湖泊治理及达标情况、水功能区划等。

(4)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t/d及以上或10万t/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情况、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污水类型及入河湖废污水量等。规模以下排污口仅查清数量。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

(1)水土流失情况:包括调查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包括降水等气象要素、地形、植被、土壤、土地利用等)的基本状况,评价水土流失的分布、面积与强度,分析水土流失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2)水土保持措施情况:包括调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的类型、数量(如面积、长度、个数)和分布,汇总分析各种措施的现状。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

查清安徽省境内从事水利活动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和乡镇水利站的名称、单位类型等基本情况,机构人员情况,资产、财务状况,资质情况,信息化情况等。

7.灌区专项普查

(1)全面查清安徽省各灌区的灌溉面积及其分布,灌区的数量、分布、灌溉面积、灌排工程等情况。

(2)以行政村为单元,查清各灌区灌溉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等情况。

(3)重点调查2000亩及以上灌区,主要普查灌区整体情况,包括灌区概况、灌溉面积、管理情况等;普查灌排渠系状况,流量在1m3/s及以上的灌溉渠道、流量在3m3/s及以上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进行逐条普查;流量在0.2~1m3/s之间的渠道、流量在0.6~3m3/s之间的排水沟道及相应建筑物,以灌区为单元按照流量分级填报其数量、长度等。对其他非标准灌区和2000亩以下的灌区,以县(市、区)为单位,主要查清其数量、灌溉水源类型及灌溉面积等情况。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1)全面查清地下水取水井的数量、分布及取水量等情况,查清地下水水源地情况。

(2)取水井分为机电井和人力井。重点调查规模以上机电井(包括井口井管内径200mm及以上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20m3及以上的供水机电井),查清水井位置、埋深、水泵型号、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及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规模以下机电井和人力井以村为单元调查,主要查清数量、取水量及供水效益等情况。

(3)调查日取水能力在0.5万m3及以上的地下水集中式水源地,查清其位置、地下水类型等基本情况,取水用途、取水量等取水状况以及管理情况。

五、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技术路线

安徽省第一次水利普查以105个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资料,内外业结合,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形式开展清查登记和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在全面采集普查数据并分析整理后进行填报,对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检查、订正,完成数据录入、转换,逐级上报审核、逐级汇总分析。形成从下到上的信息获取、审核、传输、存储、分析为一体的普查数据处理规范;建立普查数据库体系,构筑“国家一流域一省一地市一县”五级水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

(二)主要技术方法

根据不同的普查任务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技术方法开展普查。

(1)对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采取内业提取数据、外业实地调查复核的方法。全国利用1∶5万DEM、DLG、DOM数据和分辨率为2.5m、20m的影像数据,分析提取河流湖泊的基本特征参数,提出河湖清查图、河湖特征清查表,以及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流域机构和省、地市、县级普查机构对河湖清查图和特征清查表进行核对并填报,同时填报水文站水位站、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普查表,并逐级上报汇总,形成河湖基本特征、河流水系特征及湖泊的形态特征成果。

(2)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灌区、地下水取水井、水土保持措施和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通过档案查阅、现场查勘、遥感影像解译等方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和建档,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确定普查表的填报单位,对规模以上的普查对象逐项填报,规模以下的普查对象以县为单元汇总填报,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平衡。

普查中,充分利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水利工程统计、工程管理等资料,结合普查工作底图,按“在地原则”,区分不同普查对象,进行详细调查或简单调查,采用档案查阅、实地访问、现场查勘、简单测量等手段对水利工程进行清查登记,获取普查数据。

(3)对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对灌区和用水单位进行摸底,建立取用水户名录,确定规模以上用水大户和规模以下典型用水户名录。规模以上用水大户逐个调查,规模以下用水户抽样调查,分析计算不同用水行业的用水指标。

对灌区和供水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主要指标,采取“供用结合”的方式,推算流域和区域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和工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用水和河道外生态用水状况,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和协调平衡分析。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以及当地用水户管理等相关资料,通过电话访问或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所有调查对象(包括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形成用水户调查名录。调查对象根据实际计量情况,建立取用水量台账,记录取用水情况。

县级普查机构在地市级普查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用水户调查工作,省级普查机构负责各行业和各分区的全口径用水量分析计算,地市级普查机构主要进行用水调查表的审核以及协助省级普查机构进行全口径用水量分析计算等工作。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在河湖基本情况普查的基础上,利用河湖取水许可管理、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水源地规划、流域规划设计、水利统计等相关资料,结合水利工程普查中水库、水闸、泵站、农村供水工程、引调水工程等与供水取水密切相关的工程普查,以及相关经济社会用水户调查,对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段与湖泊、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清查登记和复核协调。采用实地访问、档案查阅、建立台账、简单监测、典型调查等方式获取相应的普查数据。

(5)对土壤侵蚀普查,通过基础资料分析、DEM信息提取、遥感和野外调查等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获取气象、土壤、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水土保持措施等主要侵蚀影响因子,利用侵蚀模型定量评价侵蚀强度,综合分析水力侵蚀的分布、面积与强度,通过野外调查进行复核、完善,逐级审核、汇总和平衡。对水土保持措施普查,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元,采取查阅水利、林业、农业等年鉴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分布进行分析,并结合野外实际调查等方式核实水土保持措施数据。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依据第二次经济普查、农业普查、水利统计资料,以及各级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最新资料,编制水利单位信息基础名录,自上而下逐级下发并进行补充和完善。按“在地原则”,县级普查机构依据单位清查底册进行实地清查、核对,对水利系统内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系统外水利单位进行简单调查。

(三)普查工作流程

普查采取“先清查、再普查”的方式,分为前期准备、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成果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

主要包含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编制普查方案和相关细则、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开展清查登记阶段普查培训、开展普查宣传与动员等环节。

2.清查登记阶段

主要包含普查对象清查和全面调查两个环节。

普查对象清查:根据档案查阅、遥感影像提取、利用已有统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普查成果,提出普查对象初步名录,按照“在地原则”,主要由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登记,摸清普查对象数量及分布,编制普查对象名录及代码,确定普查对象调查方式和普查表填报单位,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对象不重不漏。

全面调查: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各项普查内容和指标的要求,分别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普查数据采集,对各类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与统计核对;对动态数据建立台账,确保普查数据来源可靠;全面获取普查数据。

3.填表上报阶段

主要包括填表上报和汇总协调两个环节。

填表上报: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数据进行核对检查与抽查,不符合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按照统一的报表要求,利用统一的数据处理系统逐级进行数据录入、报表填报、审核上报。

汇总协调:省、市级普查机构对调查和上报数据进行全面校验、分析协调、反馈完善,平衡衔接跨区普查数据,逐级进行汇总平衡,形成分区域、分流域汇总数据。

4.成果发布阶段

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协调平衡、普查成果逐级抽查验收、普查资料分析整理汇编、普查数据管理和空间数据库建设、普查成果验收、普查公报发布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工作。

普查主要流程见图1-1-1。

图1-1-1 普查主要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