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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该观点离经叛道是因为,自罗斯福新政以来,最高法院已经采纳了极为全面的有关国会有权规制国民经济的观点,由于医保占据了国民经济非常大的一块,看起来国会显然也有权对医保加以规制。先前有个判例最为令人称道,最高法院认为,即便某个麦农打算把自己农场的小麦当饲料而不是运到集市上进行一般的销售,国会也能够禁止该麦农种植超过一定数量的小麦。当然,伦奎斯特法院曾对国会的权力施加过某些约束,不过只有两次,而且均未涉及像医保这样重大的板块。再近些时候,最高法院支持国会有权禁止吸食大麻者为了缓解自身剧痛而在自己家中种植大麻,兰迪·巴奈特在该案中为该女性患者担任代理律师。

这些判例提出一个观点,即,对很多学者来说,奥巴马医改违宪,因为国会无权采纳个人强制投保看似无足轻重。不过,我们的话还没说完。所有人都认为国会有权采纳“保证保单”,有病史的保险以及保险公司的其他规定。不论人们对没有保险的个人会说些什么,没人认为各保险公司在国会对州际贸易进行规制的权力范畴之外。此时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开始彰显。宪法赋予了国会采纳“对于实际实施上述权力来说必要的、适当的”法律的权力,贸易权即为其一。因而,支持奥巴马医改的观点认为:即使国会无权将强制投保作为与其他事情无关的独立要求强加给人民,考虑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强制投保无疑是实施该保险公司规定的一种“必要的、适当的”方法。1819年最高法院指出“必要的”一词意思大概是“合宜的”或“具备合理有效性的”,强制投保的确如此。尽管有暗示“适当的”一词意思大概是“并非为实现国会无法直接实现的东西而设计”,它从未真正专注于将“适当的”作为一个单独的限定词。而且,政府强制投保并非仅仅为了绕开所谓的对国会权力的约束(如前所述,该约束即国会不能对消极的不购买进行规制),实际上人们设计它是为了实施保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