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汉语的被动意义与“被”字句

一 “被”字句中“原”和“被”的对立

“原”和“被”是近代汉语中(元明时代)对于“原告”和“被告”的称呼,是“原告”和“被告”的缩略形式。这里,我们分别用来指主动式和被动式。“原”和“被”在语言中是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的。一般语言中都有主动式和被动式的对立,至于哪一种语言主动式用得多一些,哪一种语言被动式用得多一些,具体情况有所不同。根据系统功能语法的观点,语态的功能,归根结底,是解决语序问题的;既然有的过程要求两个参与者,语言的使用者必然面临从哪一个参与者说起的选择。被动式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用来解决语序问题的。

周斌武(1981)在讨论被动式的性质时认为,主动式和被动式是所谓动词谓语句在表达上的两种句式,它用来表示句子里主语和作为谓语的动词之间的一种逻辑关系——施受关系。同样一件带有动词活动的事情,用语言来表达可以选用两种表达方式:如果说话者把注意力集中在动作活动的发出者上面,把动作的发出者(施事)作为句子的主语,那么这种表达方式就是所谓“主动式”;如果说话者把注意力移到动作活动的对象上面,把动作的对象(受事)作为主语,那么就是所谓“被动式”。因此说,被动式的基本内容就是句子里的主语是句子里所陈述的动作活动的对象。

我们基本上同意这种看法。如果把动作的对象(受事)(如“我”)作为主语,那么事件的发生就不是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1],是“我”所遭受到的事情,是别人发出的而对“我”施加一定影响的动作或者事件,无论是“好”的事情(如“表扬”)还是“坏”的事情(如“打”)的承受者都是前面的受事主语“我”。被动式的基本特点是:主语是“不由自主”的,动作是别人发出的而对“我”产生影响的,其中或许是好的动作(如“表扬”),也可能有“坏”的动作(如“打”)。王力有关“来自上位者的恩宠和灾祸一样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说法,用现在的眼光来看,也隐含有主语是“不由自主”的这个意思。而对其是否是表示“遭遇不幸”的,也就是被动式表达什么样的语义色彩,那是下位的一对意义范围:“被进”和“被抑”所体现出来的。

关于汉语的主动与被动的区分,我们采取宽泛的确定被动式的办法,包括无标记的“受事主语句”,有标记的“被”“为”“见”“叫”“教”“给”“让”“得”“蒙”字句等。有标志的被动式的判定标准,一般来说,判定一种句式是否是被动式,有两条标准:一是是否符合“NP1+被动标记(+NP2)+VP”格式;二是其中VP的动作是否指向前边的NP。

二 “被”字句中“被进”和“被抑”的对立

关于“被”字句(有些学者讨论的是被动式)从古代开始是否专门表示“不幸”“不如意”的这个问题,有许多学者举出了以下例子:

臣以为善御者必识六辔盈缩之势,善政者必审官方控带之宜,故仲由以兼人抑,冉求以退弱进,汉高八王以宠过夷灭,光武诸将由抑损克终。(《晋书·张华传》)

他们认为,“被”字既可以表示“不如意”色彩(前一个“被”字),又可以表示“如意”色彩(后一个“被”字),在古代汉语中就是这样的[2]。这可以称作是“被进”和“被抑”,相对于“原”和“被”来讲,这是一对下位的领域。有关这一对领域的论述,学术界讨论很多。总起来讲,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被进”和“被抑”这对领域不能超越“原”和“被”的领域,即不能将“被”字句(或者被动式)所表达的语义色彩上升到“被”字句(或者被动式)是否从根本上表达“不幸”“不如意”色彩这样的高度来谈。因为相对于“原”的领域来说,“被”的领域所表示的本来就是事件的发生是不以主语的意志为转移的。至于这种不以主语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的发生对主语来讲是顺心的还是逆意的、是意外的还是可以预料的、是带来好的结果的还是带来消极结果的,这些都是“被进”和“被抑”领域之内所应该考虑的事情。

三 “被”字句的历史发展与被动式的关系

“被”字句与被动式是有很大区别的。并不是所有的“被”字句都是被动式,也不是所有的被动式都用“被”字句来表达,这是学术界久已认同的很明显的一个观点。从“被”字句的历史发展来看,“被”字一开始是表示“遭遇事物”和“遭遇动作”的。后来发展到“遭遇事件”(被+主谓结构)的阶段。我们认为“被+主谓结构”是“被”字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详见第三章),表示的功能是“遭遇事件”(其中少数“被”字句表示“遭遇状况”),所有的“被+主谓结构”都是表示“遭遇事件”或者“遭遇状况”的。那么,“被”字句和被动式之间的关系怎么样?一般所说的被动句只是其中的一类情况(即使是多数情况),基本上指的是其中的“向心结构”一类,所采用的标准就是看“NP1+被(+NP2)+VP”格式中VP的动作是否指向前边的主语NP1;我们认为,一般所说的“被”字句表示被动的句子,是所有的“NP1+被(+NP2)+VP”格式的“被”字句的一部分,而不是采取学术界通行的、相反的做法:所有的“被”字句应该表示被动关系,不表示被动的句子是例外。

四 关于“被”字词性的讨论

关于“被”字的词性,学术界有很多讨论。常见的有“介词说”“助词说”以及“动词说”。由于我们认为“被”字所表示的是“遭遇事物”“遭遇动作”“遭遇事件”和“遭遇状况”,我们倾向于认为“被”字是动词的观点。下面对学术界主要的“动词说”做一简单介绍。

李人鉴(1980)认为,“被”字是一个动词,表示“遭受”“蒙受”的意义。他认为,三种形式的“被”字句(一是“全句是主谓句,受动者和施动者都出现”;二是“无法说出施动者”;三是“全句是非主谓句,句首无所谓受动者,只有表示施动者的词语在被字后出现”)分别是:①“被”字作谓词,用句子形式(包括单句形式和复句形式)作“被”字的宾语;②“被”字作谓词,用动词或动词结构作“被”字的宾语;③句首常用表示处所的词语作附加语,中心语“被”字结构是动词“被”带了由句子形式充当的宾语(也有时候是带由动词结构充当的宾语)。

桥本万太郎(1987)认为,如果“被”字被看作介词,其谓语里就缺乏被动词素。如果把“被”字解释为(及物的)动词而把“被”字以后的词组当作这个及物动词的宾语的话,以上所列举的种种困难便都迎刃而解[3]。因而他主张把现代汉语“被”字句解释为嵌进结构,而不把它看作从相对的主动句派生出来的。

冯胜利(1997)的“被字为动词”说。冯胜利(1997)把“被”字分析为一个动词性语素,认为这是根据约束理论推导的结果,从理论上说是毫无疑义的,能使“被”字句句法上存在的两大难题(宾语“格位”指派的问题和主宾同指的问题)立刻“涣然冰释”。

石定栩(2005)讨论了“被”字动词说的新理据,对动词说的一些成果进行了评价[4]

我们认为,各家的分歧根本在于对“被”字词性的认定的着眼点不同。“介词说”与“助词说”基本上是针对现代汉语中表示被动意义的“被”字句而进行的判定,像“他被人打了”这样的结构,“打”被认为是核心动词,“被人”作为介词结构是用来引出施事者的。这样分析的问题在于,在这个被动句中,介词结构“被人”不能表示被动意义而只是起到一个引进施事者的作用,那么表示被动意义功能的任务自然就落到了“打”的上面,而汉语中的动词没有形态标志和词形变化,动词“打”是没有办法从形式上来确定是表示主动意义还是被动意义的,桥本万太郎(1987)所认为的“如果‘被’字被看作介词,其谓语里就缺乏被动词素”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提出的质疑。一个“被”字构成的介词结构的修饰就能将一个动词由主动意义变为被动意义,这是其他介词结构所不具备的功能。对比英语中的“be+pp+by+X”结构和古代汉语中的“郤克伤于矢”这样的结构,“被”字在“他被人打了”一句中已被边缘化为类似于“by”和“于”——这样用来引进施事者的介词了。而对于不出现施事者的“他被打了”这样的结构,“被”字又没有办法处理为介词,因为汉语中的介词是不能放在动词之前的,因而“被”字在这里只能处理为助词,“被打”在这里表示被动意义,又相当于英语中的“be+pp+by+X”结构里面的“pp”。问题在于,“被打”中的“被”和“被人打”中的“被”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差异?这恐怕是“介词说”与“助词说”不太容易解释清楚的问题。

从学术界对“被”字的词性分析来看,不管将其归入哪一类,都有一些问题。比如说,归入介词一类,那么“被”字跟其他介词也不同,是一个“特殊介词”;归入动词一类,“被”又是一个“特殊动词”;归入助词一类,而助词是虚词分类中的剩余类,各种助词又千差万别。我们在这里倾向于“被”字是动词的看法,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字经历了一个从“被+NP”到“被+V”再到“被+NP+VP”的发展过程,而这种发展是“被”字从表示“遭遇事物”“遭遇动作”到“遭遇事件”“遭遇状况”的发展(见下文第三章分析);

(2)“被”字句发展到“被+NP+VP”阶段,产生了大量不表示被动意义的句子(下文所讨论的“NP1+被+NP2+CF”格式),这是“被”字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直到现代汉语中仍能见到用例;

(3)近代汉语中,直到清代仍能见到“被+NP”“被+了”的用法(例句见第三章);

(4)“被”字后可以出现诸如多VP结构之类的复杂结构(“被”字后多VP结构的发展见第六章),“被”字能够管辖这样复杂的结构,恐怕是介词或者助词难以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