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辩证的法律解释:辨名析理,旨趣玄远
受魏晋玄学的影响,晋代的法律理论亦带有玄学的特点,晋代的律学家喜欢运用玄学的辨名析理方法,抽象地谈论法律概念,辩证地解释法律概念,这集中地体现在张斐的“注律表”中。
首先,张斐在“注律表”中大量运用了玄学的“辩名析理”[34] 方法,解释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所谓“辩名析理”,是指运用逻辑技巧明确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例如,在解释20个“较名”时,张斐运用了简明的语词定义方法,一改经学训诂烦琐之弊端,让人耳目一新。为弄清一些法律概念,张斐还特别提到,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相似的法律概念予以区分。有时,这些区分非常细微,例如,一些罪名概念之间的差异只是表现在场所、手段等细微方面,因此,区分时需特别小心。张斐提到,若某人与别人戏斗时加了“兵刃水火”,就不是“戏”,其后果比戏要严重。若某人向别人的室庐道径射箭,结果射伤了人,此时的伤人虽非故意,仍不能算作过失,因为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如果明知故犯,只能认定为故意。此外,还有“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理似故纵,持质似恐猲”[35] 等情形,这些情形属“无常之格”,在确定此类罪名时同样需特别谨慎。还有一些罪名概念事状相似、罪名之间亦有一定关联,只是在行为内容上略有不同。比如张斐注意到,有六种罪名都具有“以威势取财”的特点,但在具体罪名上却各不相同,因此,需要仔细区分。比如,“呵人”的行为若带有恶言,就属“恐猲”;若“不以罪名呵”,则是一般性的“呵人”,若“以罪名呵人”,则就是“受赇”,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上观之,《晋律》非常讲究法律概念的准确使用,大量运用了“辩名析理”方法。
其次,张斐在“注律表”中探讨法律概念,一般都是从抽象层面出发的,几乎未过多触及实例,也未尝借助法律之外的东西,因此,让人有“玄而又玄”之感,这同样是受到魏晋玄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前已述及,与汉律说中的法律概念相比,“注律表”中的法律概念存在两点不同:第一,其抽象程度更高,已上升到定义的层面,因此,无须借助具体事例,也不用如郑玄等律学家那样,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概念。第二,到了晋代,法律概念取得了一定的独立地位,无须借助儒家经义澄清语义,张斐评价说,这些法律概念“不离于法律之中”。一些学者认为,在晋代,律学已摆脱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正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问。[36] 对于此观点,笔者表示认同。从整个法律史看,律学摆脱道德伦理与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实属罕见。自汉代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来,中国古代律学就成了儒家政治哲学的附庸,而“注律表”反映的晋代律学似乎成了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另类。
最后,“注律表”还处处凸显出辩证思维的特点,这与“注律表”引入了《易经》思想有很大的关系。《注律表》短短二千余字,直接引用《易经》的有八处,且通篇无处不体现《易经》的“变易”思想以及《易经》的思维模式,即辩证思维。
张斐在“注律表”中还探讨了多对辩证关系:(1)“理”与“情”“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张斐认为,“理”是非常精妙、精微的东西,相当于老子所说的“道”,属形而上范畴;“情”则多变:在与人相关时,表现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物发生联系时,表现为“事物的存在状况”,两者都属“器”的范畴。“律”是用来约束人的心理状态与行为、确定物的归属等状态的,因而是一种“格”。“律”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人情、物理等方面的因素,因为它是对“理”进行“化而裁之”的结果。张斐将三者关系总结为:“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37](2)“较名”与“无常之格”之间的辩证关系。“较名”是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东西,案件事实却是特殊性的东西,如何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这对矛盾?张斐认为,司法人员要“审情”“精事”,“不可一体守之”,亦即不可机械地适用法律,应在“变动”中把握好两者的辩证关系。(3)确定性与变动性之间的辩证关系。由于受玄学的影响,张斐较多地强调“变动性”,但在同时,他并没有因此片面地夸大概念的“变动性”,否定确定性,否则的话,他是不会首先界定“较名”的。张斐说道:“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对重以立防,或引轻而就下。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诠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38](4)立法者、守法者、司法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张斐将三者的关系比拟为“三才”关系,他认为,只有“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39],社会才能运行良好。同时,张斐一直强调,立法者与司法者应慎重,因为若轻易地看待立法与司法,就会伤及如此协调的“三才”关系。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发现,在中国古代,经过秦、汉等多个朝代律学研究者的探索,到了晋代,律学及其方法终于发展得比较成熟。从与汉律进行比较的角度看,《晋律》选择的道路与汉律完全不同,正所谓“反其道而行之”:它以简约的风格,一改汉律“纲网繁密”的弊端;以“回归法律自身”为追求,摆脱了对“名教”的依赖;它以体系化的方式,约束了“比附”“春秋决狱”等法律方法的适用,解决了“法外有法”的问题;它以理御法、由情求理,辩证地处理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矛盾。虽说《晋律》与《汉律》风格迥异,但两者相反相成,催生了我国古代最完善的法律(即《唐律》)产生,《唐律》将这两种风格冶于一炉。在这一过程中,以张斐、刘颂等为代表的晋代律学家的作用居功至伟。虽然《晋律》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史上属于一种过渡性法律,存续的时间不长,但它上承秦汉律,下启唐宋律,无疑是连接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一环。
从司法角度看,《晋律》摆脱了汉律“原心定罪”这种主观性很强的定罪方式的弊端,将司法过程置于一种可靠的基础上。如前所述,以刘颂为首的律学家们反对“尽情曲法”,提倡严格适用法律;张斐则肯定“情”的作用,但在张斐那里,“情”并不是一种完全主观性的东西,它变成了一种比较客观的东西。张斐主张,司法者应当仔细地观察与分析“情”的各种外在表现,推知其背后的“情实”,乃至客观的“理”。为此,他还列出了情的各种外在表现及其背后的含义:
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40]
虽说从这些外在表现理解“情”并不一定科学,但起码比董仲舒的“原心定罪”客观得多,也说明以张斐为代表的律学家们开始尝试将司法的基础置于一种客观基础之上。从张斐的论述看,他实际上是将法律及适用的客观基础置于人的“实践理性”之上,因为张斐说道:“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41]。也就是说,司法人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明情察理”,最终做出准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晋代的律学家们对法律领域存在的数量众多的辩证关系——诸如“情”与“法”、确定性与变动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简”与“繁”、立法与司法等关系——进行了揭示,对于如何恰当地处理这些关系,晋代的律学家们给出的答案是:借助辩证思维。因此,从晋律、晋代的法律适用以及晋代法学家们的思维方式中,我们品味出了两个字:辩证!这也是晋代法律及法律思维的一个独特特质。对于这一特质,虽然有人讥为“玄学”,但其内里却有着科学的内核,对我国古代律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晋代的律学绝非玄而又玄的形而上学。
[1].陆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2].《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3].《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7页。
[4].《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9页。
[5].《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9页。
[6].《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9页。
[7].《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9页。
[8].《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9].《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10].《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11].《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1页。
[12].《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13].《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14].《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15].《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16].《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17].《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9页。
[18].《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0页。
[19].《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9页。
[20].《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9页。
[21].《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13页。
[22].《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3页。
[23].《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72页。
[24].朱总斌:《晋律考论》,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9页。
[25].《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4页。
[26].《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4页。
[27].《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6页。
[28].《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5页。
[29].《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5页。
[30].《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6页。
[31].《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5页。
[32].《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5页。
[33].《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4页。
[34].玄学方法是一种什么样的方法呢?冯友兰先生将之概括为“辩名析理”。可参见冯友兰《玄学的方法》,载汤一介、胡仲平编《魏晋玄学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 年版,第107—113页。
[35].《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5页。
[36].蒋集耀:《中国古代魏晋律学研究》,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37].《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6页。
[38].《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5页。
[39].《晋书·刑法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