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闻必录:一个中国新闻口号的兴衰
- 操瑞青
- 5749字
- 2021-02-08 14:23:08
第三节 作为《申报》新闻报道优势的“有闻”
上述所言,只解释了为什么《申报》有着提出“有闻必录”的可能性,却依然无法回答,为什么《申报》要反复倡导这一口号?“有闻必录”对《申报》的发展来说,为什么是不可或缺的?它的意义在哪里,它究竟能够给《申报》带来何种现实的价值或优势?理解这些问题,人们只能回到具体的文本语境,采用话语分析的办法,考察:《申报》在主张“有闻必录”时,言说的对象究竟是谁,言说的情境是什么,它想要传达的本意又是什么?
此处的叙述,笔者试图引入“正当性”,或称“合法性”的社会科学概念。广义上所说的“合法性”指“一种普遍的认知或假设,即某个社会实体的行为较之于系统的社会规范、价值、信仰、定义来说,是正确的或适当的”。[76]具言之,“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社会现象由于得到了承认,才见证它具有合法性”。[77]借助该概念,本书试图说明,当以“传事”为旨归的商业《申报》在晚清中国出现以后,“有闻必录”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形塑了报刊新闻的正当性地位,凸显了“新报”在信息传播活动中的优势。
笔者尝试将《申报》推崇的报刊新闻放置于晚清新闻信息流动的整体环境中理解。彼时,报刊新闻中推崇的“时事”内容,常可以见诸两种信息渠道,即官方渠道(如邸报、公文等,包括后来的京报)与民间渠道(人际间的相互传播,包括流言、传闻等)。面对两种早已根深蒂固的传播路径,《申报》要想在“时事”传播中有所作为,理应展开合法性抗争,并最终形塑自身的话语权威。另外,既有的信息传播格局相对稳固,作为新式传播主体要想在既定格局中实现对抗,必须走出一条差异化的路线。否则,其对“时事”的推崇,将难以在既定的信息格局中寻得一线生机,最终只能走向没落。那么,对以《申报》为代表的早期新闻界来说,这种优势到底是什么呢?笔者经分析认为,这种优势不是别的,正是“有闻必录”口号所呼喊的“有闻”,此时的“有闻必录”在内涵上也大致是其字面所彰显的“全面翔实”之意。
一 “杨乃武案”报道:从一个典型个案谈起
“有闻必录”曾是晚清《申报》处理新闻报道的“体例”,理解这一口号必须回到它诞生前后的报道语境中去,分散的文本分析远不及整体化的个案考察更具代表性。《申报》“杨乃武案”报道——早期《申报》新闻报道的最典型代表——为笔者提供了一个极佳的个案。它不仅历时较久,且整个报道过程正好契合了“有闻必录”口号从无到有的兴起过程。“杨乃武案”是晚清四大奇案之首,多数研究中已对该案的整体经过及各类细节有过翔实论证,相信大多关注该事件的学者对此案早已烂熟于心,不再介绍。[78]
《申报》对“杨案”的关注与报道始于1874年1月6日,结束于1877年5月7日,前后历时三年之久。在整个案件报道过程中,《申报》始终秉承了“风闻”报道的理念,一旦获得消息,无论真伪,立刻刊登于报章,在当时的晚清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从官绅阶层到一般读者,无不对此予以了关注。在最初的《记禹杭某生因奸谋命细情》报道中,《申报》几乎是将“杨案”作为一个“耸人听闻”的桃色新闻来处理的。随着所得消息越来越多,《申报》才开始将其作为一个关键性的事件来处理,认为它“关系重大”(见图1.2)。[79]不过纵观“杨案”前前后后的各种报道,能够发现,它们几乎是靠“传闻”“传言”“又闻”“现闻”“今闻”等关键词串联搭建起来的,其“风闻”模式由此可见一斑。
图1.2 《申报》1874年12月10日头版发表的《论余杭案》
《申报》围绕该案的新闻报道篇数,大抵有72篇[80]、78篇[81]、86篇[82]等说法。这当中,徐忠明等人总结的最为详尽,认为有103篇。[83]笔者通过对《申报》影印原件的翻阅求证,基本认同这一观点,另有少量报道虽涉及该案,但并无实质内容,可忽略不计。[84]这103篇文章又可以分为消息类54篇,评论类24篇,谕旨公文类25篇。此处,我们将对围绕《申报》的“杨案”报道展开话语分析,考察其报道内容到底如何凸显了新式报刊在新闻报道中的正当性。
通过对报道文本的细致解读,笔者认为,《申报》是在两组“比较”的话语策略下,来完成其报刊新闻合法性建构的。它将自身与官方以及民间的信息渠道展开对比,最终凸显了由报刊所形塑的早期新闻界在信息报道中的话语优势。
首先来看《申报》是如何将自己与官方的京报展开对比的(加粗文字系引者标注,下同):
(1)按:此叩阍呈底,原求都院奏闻,请旨提交刑部严刑根究,庶几沉冤可雪。乃读邸报,都院奏稿已全行删去,并不提及,不知何故。[85]
(2)胡侍郎覆讯之奏,昨亦见诸邸抄,惟杨中丞原拟之奏,邸抄未录,而刑部复议之奏,亦尚未列邸抄,其中如何歧异之处,无从得悉。[86]
(3)余杭杨乃武一案,前经胡侍郎审结具奏,嗣以言官交弹,复经刑部驳诘,此皆见之邸抄,本馆已先后入报。[87]
借由上述几段描述,不难发现,《申报》在信息报道中反复指出:第一,邸报作为官方的信息渠道,内容上虽然更加真实可信,但并不稳定,无法满足读者的需要。句(1)中,《申报》用“庶几沉冤可雪”的评价强调了杨詹氏叩阍原呈底稿的重要性,紧接着则声明官方邸报却删去了这一重要内容,且“不知何故”。而自己却将这份底稿登录,两相之下凸显出自身报道的可信性。同样,在句(2)中,《申报》认为邸报信息呈现有着过于强烈的选择性,既不全面,也不详尽。尽管它刊登了“胡侍郎覆讯之奏”,却隐去了“杨中丞原拟之奏”以及“刑部复议之奏”,这种声明“邸抄未录”的话语曾多次出现,加上《申报》反复强调官方信息“外间无从闻知”,削弱了其信息传播的权威性并凸显了自身新闻话语的优势。第二,《申报》通过句(3)之类的话语向读者表明,凡“见之邸抄”的内容,本馆“已先后入报”,其言下之意是:要想了解邸报上关于该案的信息内容,阅读《申报》同样可以获知,再次彰显了自身“全面翔实”的新闻优势。事实上,后来的《申报》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它对京报的内容往往是事无巨细地全盘抄录。就该案来说,《申报》所报道的25篇谕旨公文类新闻大多也是来自邸报。
与此同时,《申报》同样积极地将自己与民间信息渠道展开对比:
(4)嗣于十五日亥时,又在水利厅衙门提集人犯封门讯问,约有一时之久,严密谨慎,外间无从闻知,讯后口供亦尚难以访悉。惟闻葛毕氏一口咬定杨乃武所为,问官并不用刑,惟虚心讯察而已,俟有确实口供再行登录以供众览。[88]
(5)故就鹫峰老樵来稿及今湖上散人来信,其人既无可稽,惟愿阅者置之不论不议焉可也。顾此案既在密室审问,本馆于供词无从探访详细,亦不得不即旁人所告者而登之。[89]
(6)此言虽得自传闻,然幸逃显戮,暗伏冥诛,亦可见天道之不远。[90]
(7)各犯口供因关防严密,故无从探悉,惟即所闻数端杂录之,以供众览。但杭人所传述者,亦言人人殊,莫衷一是。究竟何者为确,本馆亦未便实指,惟有采舆评,以存其直道而已。[91]
对民间社会的口头新闻传播,尤其是其中未经证实的风闻传言,《申报》作了正反两方面评价。正面来说,《申报》认可了此类信息的价值,其自身报道中也包含了大量传闻。句(6)所提的“虽得自传闻……亦可见天道之不远”表明传言也有其产生的社会合理性,自是空穴来风。当事件发生后无法获知确切消息时,传闻便成为很好的补充,句(4)所说的“讯后口供亦尚难以访悉。惟闻葛毕氏一口咬定杨乃武所为”便是如此。况且,这类传闻的作用在句(5)已指出,即“惟愿阅者置之不论不议焉可也”。在另一报道文本中,《申报》更直接表明,“道路传闻,虽未必全系确实,然其中或有一线之冤,亦未可知”,[92]肯定了传闻的信息价值。就反面来说,《申报》指出报刊新闻虽也收录大量传闻,但与民间传闻相比却更具优势。原因正如句(7)所提,“所传述者,亦言人人殊,莫衷一是”,即社会上的人各说各的,人们的看法难免片面;而报刊却可将“所闻数端杂录之,以供众览”,这种“采舆评”的方式,同样可以“存其直道”。换句话说,《申报》认为社会上的传言往往只能让人们听到一种声音,报纸虽也有传言,但却融入了多种声音,内容更加充实全面,能够让读者自行评判。
上述两类比较话语,在“杨案”报道中颇为常见。综合地看,《申报》在整个过程中,最期望凸显的一点,无非是自己的“有闻”优势。它一方面指责官方邸报将关于“杨案”的重要新闻摒弃不录,让读者无法获知信息;另一方面又指出民间的口耳相传相对散乱,各执一词,人们所能观察到的内容并不全面。相比之下,《申报》试图强调的是,报刊新闻既能发布官方未曾发布的消息,又能较之闲散的口头传言更为多元和平衡。一言以蔽之,《申报》认为“新报”在新闻传播中的主要优势就是“全面详尽”,就是能够在“无闻”或“难闻”的社会传播情境中,能够“全面翔实”地呈现出“有闻”。
这种对“有闻”话语“全面翔实”传播优势的强调,还得到了“杨案”其他报道内容的辅证,此处再举几例:
(8)某生因奸毙命案情,本馆既叙其事,复讼其冤,已次第刊布耳。[93]
(9)胡侍郎承审葛毕氏案,本馆历将各情登报。[94]
(10)余杭县葛毕氏一案,自始至终,解审复讯,京控提部,一切情形,本馆俱先后照录登报。[95]
上述引文中反复强调的“次第刊布”“历将各情登报”“俱先后照录登报”等表述在“杨案”报道中频频出现,《申报》的观点也已十分明显:关于“杨案”一切情形,本报已事无巨细地全部记载刊布,如读者希望了解“杨案”,《申报》无疑是当时最佳的信息渠道。通过比较的策略,《申报》向读者传达了自身的优势地位,积极形塑了新式报刊在信息传播中的合法性。早期《申报》中常能够看到此类言说,它持续不断地将自身与官方、民间等展开比照,凸显“有闻”的优势。
二 “有闻”:报刊新闻在“难闻”社会的合法性优势
“全面翔实”,正是“有闻必录”口号最初呈现于《申报》的内涵,它所着力强调的,是报刊在“难闻”社会的“有闻”优势。在“杨案”报道尚未完成的时候,《申报》便喊出了这一口号。[96]不过,从个案着手谈论该问题,仍稍显单薄。为此,本书检视了早期《申报》发表的一系列谈论报刊与新闻的专论,以期有所补充论证。正如马光仁所言,在20世纪以前30年间,即1872—1899年之间,《申报》累计发表过18篇新闻学专文,是同时期报刊中数量最多的。[97]
笔者择取了《申报》发表于1876年(“有闻必录”出现的时间)以前,讨论报刊新闻报道问题的相关文章,尤其是那些明确提及官方或民间的新闻传播活动的文章,制成了表1.1。根据表中的话语对比,可看出,《申报》在凸显自身的报刊新闻的传播优势时,主要强调了其内容的“全面翔实”,亦即最初的“有闻必录”口号所试图传达的意涵。面对已有的新闻传播渠道,《申报》一方面认为民间存在大量的新闻,但却不能够广为流传,“闻于此而不闻于彼”,另一方面又表示官方邸报只登载朝廷消息,且常将重大信息遗漏,而这些消息“若非新闻纸录出”,读者将“虽欲求知而亦不得知”。在这样的话语建构下,《申报》“有闻必录”的报刊新闻优势最终得以显现。我们也可以说,“有闻必录”口号形塑了晚清《申报》作为新闻传播主体的正当地位,前者之于后者,是不可或缺的存在。
“有闻必录”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早期报刊在从事新闻活动时,持有的一种“聊胜于无”的心态。它所试图解决的,正是社会信息传播中“难闻”乃至“无闻”的困境,彼时人们对新闻真实问题的关注,反而降到了次要地位。在信息“难闻”的晚清,“有新闻”常比“无新闻”更能吸引读者的注意,即便这些新闻的内容只是一些风闻传言。此处,不妨仍以“杨案”报道为例,略加深述。
表1.1 《申报》1876年前论述新报的部分文章及其观点
首先,《申报》表示,报刊新闻“有闻必录”的前提是为了满足晚清读者的信息需求,新报无非契合了读者渴望获知消息的迫切心情。在“杨案”报道中,《申报》指出,正因为社会上对“杨案”的关注可谓“舆论纷纷”,[98]而报刊新闻报道的目的主要在于“登录众览”,[99]或“以供天下人之览”。[100]可见,《申报》清楚地意识到,当时社会对这类新闻有着较强的求知欲,只要报刊能够登载相关信息,无论这类信息是以怎样的样态出现,读者都会给予较高的关注。
其次,《申报》反复强调,“有闻”是报刊在“难闻”社会中传播新闻的最佳做法,尽管其中难免渗入虚假真实的消息。《申报》的“杨案”报道夹杂了大量传言,且很快被证明是不实的。对此,《申报》表明了一种态度,即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囿于政治环境、技术条件等因素的限制,消息本身已很难获得,“真实”的消息则更难获得,因而报刊新闻主要解决的是“有闻”与“无闻”的矛盾,而非“传闻”与“确闻”的矛盾。这从“杨案”报道中多次指出相关信息“均未缕悉”“未悉其详”[101]等内容即可窥察一二。创刊之初的《申报》已经意识到,关于“杨案”的各类消息不可能在官方渠道中出现,也不大可能出现在“杨案”发生地(浙江省余杭县)以外的地方。这个时候,只要报馆能够做到“有闻必录”,那就能够实现“聊胜于无”的报道效果,抓住读者的眼球,从而优胜于其他信息传播主体。
最后,《申报》表示,报刊并不放弃对真实的追求,但确实的消息并不容易被获知。一方面,《申报》对报道的错误消息进行了及时纠正。如,“昨述禹航生狱中瘐毙事,系得知传闻……恐以讹传讹,故特辨之如此”;[102]又如,“兹传闻师系奏请另派大员,非请缓期也。因前报录,此特再述所闻于左”;[103]等等。另一方面,《申报》多次表明自身锲而不舍地寻求真实消息,尽管不易获得。“杨案”报道中,诸如“究竟此信确否,容探实再述”,[104]“如有实在供辞,再行登录众览”[105]之类的话语颇为常见。1875年10月15日,《申报》发表了这样一则新闻,称“浙省胡侍郎奉命复审杨乃武一案,本馆已得有确闻,故亟为登录,以供众览”。[106]可见,《申报》自然也明白,真实报道远比风闻传言更具吸引力,但当有无新闻都已构成问题的时候,报道不知真假的传闻总比没有任何报道更具吸引力。
“难闻”构成了晚清信息传递的基本特征,这不仅因为社会上缺乏信息沟通的基本媒介形式,也因为既有的邸报媒介仅仅关注官方之事,且不可能做到“有闻必录”,它们往往对很多新闻信息闭口不谈。早期《申报》以“传事”为中心,开始关注“作成于下”的“闾里之琐屑”,“有闻”无疑成为其快速打开传播局面的切入口,也成为其最能吸引读者的优势话语。笔者认为,提出“有闻必录”口号,既是《申报》面对彼时社会传播情境所推出的传播诉求,它也反过来形塑了报刊新闻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推动了新式报刊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