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宗教与社会和谐
第七章 从宗教和谐角度推动社会发展
当今世界社会发展与宗教现状密切相关。我们仍处于一个世界上多数人信教的时代处境和国际氛围之中,因此宗教自身的和谐与整个社会的发展极为重要,不可忽略二者的错综交织和彼此影响。世界上信教人群的规模,目前还没有精确的统计,但总的来说,宗教信仰无论地域还是人群的分布都是非常广泛的。宗教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人类文明现象和存在方式。根据美国皮尤研究中心关于2010年世界信教人数的报告统计,全球232个国家和地区(也有统计认为世界政区单位约有290个,一般统计224个国家,其中主权国家193个,地区31个)约68.9亿人口中,各种宗教信徒约有57.7亿,占世界总人口的约84%,无宗教隶属人数约11.26亿。其中,基督徒为21.73亿,占世界总人口的32%;伊斯兰教徒16亿,占世界总人口的23%;印度教徒10亿,占世界总人口的15%;佛教徒4.88亿,占世界总人口的7%;犹太教徒1400万,占世界总人口的0.2%;其他宗教徒5800万,占世界总人口的1%;另外还有世界不同地区的民间宗教信徒约4.05亿,占世界总人口的6%。[1]这种宗教存在及发展的趋势极为明显,在可预测的未来亦将保持这一发展态势。不过。这一报告对中国大陆宗教信仰者的估计则显然过于夸大,由此也启发我们应该开展科学、客观、公正的调研及统计,以便摸清当代中国宗教存在的真实情况。
目前中东地区民族、宗教的情况颇为复杂,其中涉及民族冲突的有犹太人与阿拉伯人、波斯人的冲突,库尔德人、土库曼人、土耳其人等民族亦不同程度地卷入冲突之中;而相关宗教则包括犹太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冲突,以及伊斯兰教内部教派如逊尼派与什叶派的冲突,近来发展迅猛的基地组织、“伊斯兰国”等也有复杂的教派背景。这不仅使中东地区战乱频繁,也让整个世界难以安宁。中国不曾发生类似中东地区那种大规模的宗教冲突,在广大内地,人民群众对宗教的感受也是比较平和的。这和我国比较科学有力的宗教管理也是分不开的。
但是,我们不可忽视宗教问题可能给我们带来的巨大的潜在影响。概括而言,宗教问题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到我国的政治社会安全。一是跨境民族的民族宗教认同意识可能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对于中国是否有“跨境民族”,学界有不同看法。其实这个问题没有必要争论,只要去云南、广西的中缅边界、中越边界去实地调研,看看一村两国的社会现状,以及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在相关周边国家是其社会主体民族的情况,就会一目了然。二是以宗教作为民族核心价值及民族文化的民族可能会增强对其宗教发源地的凝聚力,出现离心和异化迹象。如穆斯林对其麦加等圣地朝觐的神圣感,就值得我们思考应对。三是民族分裂势力会以民族、宗教方式加强对我相关民族地区的渗透,民族分裂亦可能以其民族宗教信仰为掩护或借口,因为直接提出民族分裂往往不得人心,此时其民族宗教就会被利用来起到掩护作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情况,如在一些信奉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南传佛教的民族地区就可能发生。四是民族分裂、宗教离心发展会得到境外相同民族或相同宗教的国度或地区相关势力或明或暗的支持,特别要关注的是包括来自中亚、南亚、中东等地的渗透及影响。这在我国新疆、西藏等地区也有典型表现,因而使民族宗教问题的妥善解决与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密切关联,也使得这些地区反渗透、反分裂的任务更为艰巨,特别是在反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斗争中极为明显。另外,民族宗教问题的发生及恶化之中肯定会有大国的干预及推波助澜,如历史上中东问题、南亚问题(印巴冲突、斯里兰卡问题等),以及中国的西藏问题都与英国的殖民历史及其遗留问题相关;南斯拉夫“科索沃危机”中美国及“北约”组织的公开干预则更为露骨。而大国插手干涉会以所谓民族独立、宗教自由、保护人权等为其借口,它们往往会使用双重标准,甚至颠倒黑白来达其目的。
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这一问题在我国穆斯林比较集中的地区可能更为敏感一些。伊斯兰教在我国旧称为回教、天方教或清真教,教徒通称为“穆斯林”。其实,伊斯兰的本义为“和平”“顺从”,穆斯林也指“顺服者”,因此伊斯兰教按其本质及主流并非天然就是主张暴力者,其“中道思想”“中间主义”乃是主流。为此,我们必须认清究竟“谁代表伊斯兰教”,坚决反对抹黑穆斯林的“穆黑”现象。
实际上,宗教极端主义在其他宗教中也不鲜见,比如基督教等传统宗教等也都有原教旨主义思潮存在,为此美国学术界曾编有各种宗教原教旨主义的资料集;甚至被普遍认为非常和平、与世无争的佛教也有极端主义,也有暴力现象,比如近些年在斯里兰卡、缅甸等地出现的民族宗教冲突也使佛教卷入其中,而且同样也运用了暴力手段。伊斯兰极端势力之所以如此受人关注,同它形成的“9·11”等暴恐活动的全球影响恐怕脱不开干系。其中的宗教极端主义集中表现为“圣战”“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等现象,并与民族分裂主义相结合,甚至出现了“伊斯兰国”这样的具有类国家结构的极端组织。这些极端势力通过恐怖袭击和暴力冲突表达诉求,并造成极大的国际影响,使得伊斯兰教的突出问题受到了来自全球的特殊关注。不过,即使如此,也不该将之与伊斯兰教普泛化,不可打击一大片。
最近几百年来,伊斯兰教的发展确实非常迅猛,穆斯林群众已经突破阿拉伯民族、波斯民族的范围,而向世界更广大地区扩散。现在穆斯林最多的国家已经不是阿拉伯国家,而是印度尼西亚(约有2亿穆斯林),其次是印度(约1.7亿)、巴基斯坦(约1.6亿),以及孟加拉国(约1.3亿)。穆斯林人口在欧美国家也有较大增长。但这些人绝大部分是爱好和平的。
大约在7世纪,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唐朝。宋朝以来,其从陆地和海洋两路传入中国,如广州的怀圣寺是中国最早的清真寺,这就是从海路进入中国的。最初阿拉伯、波斯等国的穆斯林到中国之后成为“住唐”的“藩客”,并逐渐与中华各民族的人们通婚而形成“回族”等少数民族。到了元代,所谓“回回遍天下”,说明伊斯兰教在中国的分布已更加广泛。但伊斯兰教进入中国后,也同中国文化进行了有机融合,并没有完全自我封闭而形成“隔都”。比如,其中国化发展曾形成“门宦”制度,还有王岱舆、刘智等将伊斯兰教义结合儒家的“中道”思想等,发展出影响广布的“回儒”。目前,中国伊斯兰教主要分布在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塔尔、塔吉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东乡、撒拉、保安这十个民族之中,约有2100万人,大多数属于逊尼派,但塔吉克族与伊朗等国的什叶派曾有过某些历史关联。
对中国来说,所要关注、警惕的不只是伊斯兰极端主义,更要防范“泛突厥主义”。“泛突厥主义”这个概念是19世纪末土耳其国王阿布都里米提二世提出来的,到1913年被具体化为“突厥语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阿塞拜疆族等都应该成为一个突厥民族国家”。而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我国伊犁、乌鲁木齐、喀什等地就曾出现过“东突”思潮,20世纪30年代南疆也出现了分裂活动,如在1933年时沙比提大毛拉甚至要在喀什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但这股分裂势力最终被当地回族武装消灭。新中国成立以来,“东突”运动依然时隐时现,并和境外势力有某种复杂联合。这种强调以突厥民族主义为主、伊斯兰宗教为辅的分裂思潮更值得我们警惕和清除。
宗教与社会的复杂交织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多有政治色彩,我们对之必须正视和重视。至少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的宗教就存在三大板块,分别是“护持型”的“核心”板块,主要是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五大宗教;“自发型”的“新生”板块,也就是五大宗教之外或尚未获得社会认可的相关宗教和教派;“模糊型”的“边缘”板块,主要包括大众信仰、民间信仰、神灵崇拜、英雄及领袖崇拜等,这方面的表现形式特别多样化,如民间崇拜财神爷、灶王爷、关公、妈祖,甚至还有对古代孝贤、解放军战士以及革命领袖的崇拜等。
对于“护持型”的“核心”板块,由于它们是获得国家政治支持的宗教,其社会存在的合法性有着明确的政治确认,可以说它们实际上代表着“国家的宗教”,虽有五教之多却体现出统一的“国家”意识,在强调政府权威的“一体多元”中有其正统性和合法性。在国家的“护持”和“帮助”下,这些宗教体态完备、组织严密、网络齐全,在宗教地缘中占据着核心板块位置。一定程度上,这一板块应归属于我们的政体,因为其在政府与信教群众之间起着桥梁等联络、沟通作用,在中国宗教发展中有着引领作用和代表意义。它们目前实际上代表着宗教上的“中国形象”。
“自发型”的“新生”板块,则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除了获得政府合法登记的五大宗教之外出现的其他宗教或其教派,其中有一些“灰色”甚至“黑色”的宗教形态。其特点是板块分散,问题繁多,有着时隐时现、半地下及半公开的存在;而其所谓“自发”也只是相对中国政体来说的,实质上却有其复杂的外界关联、掌控和渗透。在全球化时代,这些新生板块往往反而会成为世界关注的核心和热点,被当作中国的宗教问题来放大,甚至成为境外敌对势力干涉我国内政的突破口。这些宗教有着分散性、演变性、隐蔽性等特点,在本土化与去中国化、宗教化与政治化、公开化与隐秘化、民族化与国际化,甚至“友”或“敌”之间扑朔迷离,深浅难测,与政府及社会的关系都极为复杂,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宗教领域的一块“盲区”,我们对之应实施有效管理,依法加以收编或整合,并淘汰其不符合社会进步发展的内容。
“模糊型”的“边缘”板块所涉及的“宗教”则既有认识上的模糊,亦有实践中的模糊,很难确切加以“宗教”认知上的界定。例如,当今中国社会的大众信仰、民间信仰、神灵崇拜、英雄崇拜、领袖崇拜等究竟是否算“宗教”或“宗教意识”,其与风俗习惯或文化遗产是什么关系,对之应该怎样去认识和处理,都极为模糊。人们在对其“宗教”及“宗教性”的认识上难以达成共识,从而使得对这一板块的管理也存在分歧和困难。
中国宗教治理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对宗教的认识问题,宗教的定位清楚了,宗教治理才有可能有效开展。一方面,中国社会舆论对宗教存在有着各种怀疑及批评;另一方面,宗教及其重要代表人士又有特殊的社会站位或重要的政治地位。因此,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宗教的社会存在,并意识到其亦有较高的文化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还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比如,浩如烟海的宗教典籍,丰富了传统历史文化宝库;智慧深邃的宗教哲学,影响着民族文化精神;深刻完备的宗教伦理,强化了某些道德规范的功能;异彩纷呈的宗教艺术,装点了千姿百态的艺术殿堂;风景秀丽的宗教圣地,积淀为旅游文化的重要资源;内涵丰富的宗教礼仪,演变为民族风情的习俗文化。”[2]这段话说得非常好,在此用散文诗一样的语言,对宗教的社会、文化功能都做出了极高的评价。马克思主义虽然主张共产党员应该是无神论者,但也指出宗教的消亡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需要发展、变化的观点来对待。实际上,马克思本人就是从基督教徒转变为共产主义者的,其犹太教、基督教思想传统也为其共产主义构想曾提供过相关思路及资源,这说明宗教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之间并非完全对立、不可转化。对之需要有历史及辩证唯物主义的追溯、考察和辨析。
宗教信仰在我国不仅是重要的社会存在,更具有重大的政治、社会,甚至国际影响。我们对之需要因势利导,积极转换,使之对我有利有益。记得2008年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过程中,在海外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干扰。中国方面及时做了重要工作,从而使罗马教宗本笃十六世在关键时刻的一次公开活动中明确表达了对北京奥运会的祝福,他希望每个人“本着真正的奥林匹克精神”竭尽所能使奥运会取得圆满成功。教宗的表态,使当时西方抵制奥运火炬传递的行为被明显否定。北京也最终举办了一届令人难忘的世界体育盛会。特别是在当前我们所倡导及推动的“一带一路”建设中,无论是陆上还是海上沿途国家或地区,都面临复杂的宗教问题,因此回避宗教问题是没有出路的,而妥善解决宗教问题则会给“一带一路”倡议带来巨大的、实质性的帮助。所以说,宗教在意识形态对话上是桥梁而不是死结,是我们在国际社会及政治舞台上可以打活、打赢的一张“活牌”“好牌”,我们不应该有牌不出手,而应以此来盘活全局。
我国当前正面临着“文化强国”战略建设的新机遇,其核心构想应该是弘扬文化精神,关键在于找回中华文化之魂,而在中华文化精神因素中,宗教文化显然占有举足轻重的显著地位。我们难以想象,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剔除掉儒释道的宗教文化,还有多少剩余。有些人不同意这种看法,那就请举出实例,说清其比重。有的人不承认儒家的宗教性,那就应该解释清楚其“敬天法祖”之属性。应该承认,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宗教文化所特有的社会凝聚力和信仰感染力,是任何其他文化层面所难以取代的。所以说,我们完全可以从促成宗教和谐的角度来推动社会同心、文化和谐。
在此基础上,我们社会管理上的一个基本思路,就在于以宗教治理这一积极的社会“整合”来实现“一体多元”“主次协调”,使宗教在社会层面参与社会服务,做出自己的贡献;在文化层面能够将中国传统文化承上启下、发扬光大;而在信仰层面则能够让其信众返璞归真、保持纯洁,汇成社会存在及发展的强大正能量。
(本文基于《社会科学报》2015年12月10日记者汪仲启的专访扩展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