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领空、天疆与三维边疆

天疆概念的出现是人类对边疆认识的又一次飞跃。在一维陆疆或二维海疆的边疆概念中,人类对边疆的认识视角从陆地延伸到海洋,从静止视角进入动态视角,由陆地视角扩展到海洋视角。由于地球面积辽阔,普通人仍然没有脱离陆疆和海疆组成的平面边疆,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就生活在没有天空的平面背景中。环绕地球的宇宙空间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立体空间,它给予人类氧气、阳光等多种资源与立体生活以及向高空发展的空间。可限于技术水平,人类在生存和发展的漫长历史中虽然一直享用这一空间所提供的资源,却未能取得关于这一空间深层次的、本质性的认识。现在,随着人类空间科学技术不断翻新,人类对天空的探索进入崭新的阶段。

人类空间视野最先扩大得益于航空技术和航空服务业的发展与完善。因为航空业的发展离不开对开通国际航线的国家之间领空主权的尊重和使用,天疆的概念由此产生。但在谈及天疆以前,首先必须梳理领空的概念,因为它是天疆概念产生的基础。一般而言,“领空,是指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及其与之相垂直的一定高度的上部空间,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38]。但这一概念缺乏对与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相垂直的一定高度的上部空间的具体高度的规定,这就导致了领空问题的产生。虽然主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别国不得侵犯,但进入多少高度以内的区域才算领空被侵犯却没有具体规定,有时候领空是否被侵犯连航空专家也不知道。例如,“1992年9月,美国两架飞机未经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允许,在其2万米高空为加勒比地区救灾项目执行摄影任务。限于技术问题,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根本不知道,当然也没有任何表示。直到飞机因恶劣天气而跌到200米高度、地面听到飞机响声时,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才向美国政府提出抗议”[39]。从此次航空事件中可以看出,领空高度是界定领空被侵犯的关键。能够达到侵犯别国领空却不能被发现的国家只有那些掌握空间和太空技术的国家。如今人造卫星、宇宙飞船可以经过许多国家上空而在更高的太空领域活动,领空随即被分为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一些人认为,空气空间属于领空范围,外层空间则是公共空间。但对于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一般认为,飞机能飞到的极限高度应算在领空高度之内。至于这个高度再往上还算不算领空,似乎得等到有新的航空器问世才能确定。但不管各国怎么规定,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一个国家的航空器如果让人家发现了,就要被指控为侵犯主权”[40]。有鉴于此,一国飞机能够飞行的最大高度就是该国的领空范围,也就是天疆的范围。世界各国也以此为指导,进行以国为基础的空间合作与交流。如欧盟通过一系列致力于航空运输自由化的政策和方案建立起区域内部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它们逐步取代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在成员国之间开放领空。欧盟委员会则被授权与第三国谈判“水平协定”,以此来保证对外航空运输协定与欧盟法律的一致性[41]。2007年4月30日,欧盟与美国签署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开放天空协定”,在航空运输的市场准入和航空公司的投资等方面实现了自由化,欧盟将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开放天空协定”模式[42]。发展中国家也随着航空业的逐步发展对领空给予重视和使用,从地面到飞机飞行的最大高度的上空范围成为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衡量天疆的尺度,于是领空与天疆概念重合。但天疆概念并没有停留在目前领空高度所界定的范围内,而是随着人造卫星越过领空向更高的太空进发而不断得到扩展。太空又称“宇宙空间”或“外层空间”,它是指一国领空以上的空间,由于国家领空高度的上限至今尚无国际公约规定,因此,外层空间尚无确切的定义和范围。但从“高边疆”战略提出的空间范围[43]以及未来对外层空间争夺的重点来看,外层空间主要指环绕地球的宇宙空间,又称外空或太空,是相对于地球天空中大气层之外的虚空区域,通常用来与领空相区别,其大致范围在领空高度至2000公里高空[44]。天疆只是指一个国家能够实际控制的空间范围。美国战略家丹尼尔·奥·格雷厄姆提出了“高边疆”理论,“高边疆”理论认为:国家的边疆不仅包括一个国家独享的地理边疆(“硬边疆”),还包括各个国家共享的战略边疆(“软边疆”)。谁的实力越强,谁的战略边疆就越大于地理边疆,反之,战略边疆越小于地理边疆[45],即高边疆是指国家战略和利益的延伸。但本书在此仅探讨外层空间是否属于天疆的问题。

虽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因掌握太空尖端技术而可以使用外层空间为自己国家谋利益,但外层空间应为全人类所共有是人类共同的愿望。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了解这种愿望。它先后草拟了5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即《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6,简称《外层空间条约》)、《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67)、《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1971)、《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4)和《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46]。其中《外层空间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遵守国际法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营救宇航员原则;国际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对空间物体及其所载人员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47]这就为全球爱好和平的国家在外空委员会宗旨的基础上和平使用外层空间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也强调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应在维护外空用于和平目的这一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国际合作,维持对外空的和平利用”[48]。目前随着空间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制定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国内法的必要性日益增强。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体例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确立外层空间活动基本法律制度的全面、统一的立法;二是规定外层空间活动管理机构或直接从事外空活动专门机构及其权限的特别立法;三是调整特定外层空间活动某些具体事项的专门法律;四是专为实施有关国际空间条约义务所设的国内立法。外层空间国内立法的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管理、许可、登记、保护、责任和促进[49]。因此,随着制定外层空间国际法律条件的日益成熟,外层空间有望成为全世界各国的公共空间。

至于外层空间与国家天疆的关系,“尽管有些学者曾经提出领空无限的主张,但由于地球的自转和公转,以及整个太阳系的运动,认为国家主权无限制地延伸到宇宙中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对外空的探测和利用以及数以千计的人造卫星不断地在围绕地球的轨道上运行的事实,表明外层空间依其性质是难以成为国家主权控制的对象的。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在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确定了外层空间供一切国家自由探测和使用,以及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这两条原则”[50]。这就表明,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公共空间,国家的天疆范围应该在飞机飞行最大高度的范围内。但随着能够飞得更高的飞行器的出现,国家天疆或空疆再次受到威胁。如2010年4月24日美国在佛罗里达航天中心发射的X-37B“空间战机”,具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空间之间(指大气层和外层空间)可以往返。二是高超音速,据说X-37B的速度能达到音速的10~20倍,而世界上现役最快的飞机,即美国的SR71、黑鸟,还有俄罗斯的米格-25都是音速的3倍。三是它的发动机和原来的完全不一样,环地球一圈是4万公里,这个飞行器几跳就把地球转完了,几个点都可以到达,故俄罗斯将其定义为“未来太空战斗机的雏形”。如果这种空间战机投入使用并成为全球各国竞相学习的对象,那么国家天疆或空疆安全就面临全新的挑战和威胁。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天疆范围的认识因国家不同而不同。发达国家因拥有太空探索技术而主张深入外层空间,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因太空探索技术欠缺而多数主张飞机飞行的极限高度为一国天疆的界限。

与陆疆、海疆概念相比,天疆的对象是天空,是空间距离上的近与远,由于大多数国家所掌握的空间技术限于从领空高度至2000公里高空,因此,我们认为这是大多数国家能够掌控或在未来能够掌控的太空范围,因而它实际上就构成了天疆的范畴。除此之外,如果没有陆疆、海疆两个概念做参照,天疆便无法存在,因为天疆是依据各个国家的陆疆和海疆而制定的边界相对模糊的空间边疆。因此,天疆只有以陆疆、海疆为基础才能产生,并构成人类生存的三维边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