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图书著作权研究
- 李明杰
- 3498字
- 2020-12-10 18:44:51
第三节 中国古代著作权观念的考察
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最早将古代著作权观念单独拿出来考察的是1986年朱明远发表的《略论版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21]一文,但从其内容来看,主要还是在谈宋代的版权保护活动。同年的稍后时间,孙建红发表同名文章,指出版权观念由来已久,“绝非因某一事件、某一法令,在某一时间一蹴而就的。版权观念在中国的形成经过了一个从萌芽状态发展到比较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可概括为三个阶段: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承认;作者的经济权利得到承认;作者的版权受到侵犯得到法律保护。”[22]作者认为,春秋战国时期是版权观念形成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作者只享有署名权等部分精神权利;两汉至隋唐五代时期是版权观念形成的第二阶段,作者除了享有部分精神权利外,还能获得部分财产权利,比如“润笔”等。宋代以后,进入了版权观念形成的第三个阶段,开始从法令上保护作者及出版者的精神和财产权利,其标志就是宋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前所附的“禁止翻版公据”及南宋刻本《东都事略》“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牌记。
1987年,韩锡铎以连载的形式在《中国出版》上发表《我国古代版权观念述略》,认为我国古代版权观念是从维护著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开始的。汉代熹平石经的校刊从恢复古书原貌,使原意不被歪曲的角度来看,客观上体现了对著者精神权利的维护。唐文宗颁布的禁止私人刷印历书的诏书,以及北宋时期的“禁擅镌”令,都体现了一种原始的版权观念。作者最后认为:“我国最晚在南宋时已有了版权观念,且内容相当丰富:首先,承认著者自己编写的书和整理注释前人的书都是著作,是辛勤劳动的产物,应受到尊重;其次,著作出版之后,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他人不应侵犯的权利,这个时期的长短虽然没有规定,但翻刻前人的书不受限制,说明已是有时间概念的;第三,著者的权利包括精神方面的权利和经济方面的权利(通过出版者体现);第四,政府出面发文告保护版权,如有违禁者,允许著者追究,严加惩治,已是法的体现;第五,文告在有关地方张挂,使之被大众知晓。这样的版权观念和今天的版权观念已没有多大差异。”[23]
但也有学者对以上观点持有异议,如杨屹东撰文[24]认为,中国古人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版权意识,出现过一些自发的、个别的维护版权的行为,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版权体系。理由是:首先,不能将封建王朝对书籍刊刻、传播的限制视为版权保护。其次,作者的署名权不能等同于版权。认为版权起源于春秋战国的观点即混淆了这两种概念。再次,宋代关于版权保护的文字记录只是个别事件,没有成为惯例。最后,中国近现代的版权法律源于西方的“舶来品”。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同样高度发达,但不论是堪称完备的《唐律》,还是其后的《宋律》《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没有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作者通过对古代版权意识与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比较,得出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的结论。
与有的学者坚持认为著作权观念是西方“舶来品”不同,吴汉东发表《关于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历史思考》[25]认为,在中国四千多年的法律文化史中,文学产权——版权——著作权的思想是辗转相承、循环往复的。他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以文献传播技术发展为历史线索,探讨了著作权观念的演变和进化。从“无传播也就无权利”的著作权学界的通说出发,吴先生大致将著作权观念的发展分为四个时期。第一,“朦胧的法意识”时期。从春秋战国至隋唐时期,先进的造纸术的问世和图书市场的形成为中国著作权观念的萌发提供了母土。在著书(创作)——抄书(复制)——卖书(传播)的活动中,古代士人在其作品的财产权利得到承认以前,已率先察觉到其所拥有的精神权利:其一,作品署名权利观念的朦胧;其二,作者身份权利意识的萌动。作者将这两者称为“朦胧的法意识”,并对这种“幼稚的权利意识”只拘泥于精神领域,而没有涉及经济内容作了深入分析。第二,“权利者的抗争”时期。从宋代毕昇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封建文化得到了高度发展,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官方集收集、整理、编纂、利用于一身,私家合收书、校书、刻书、藏书为一体。各种书籍,不论是翻刻古人的,还是出版今人的,都开始大量出现,利益所在,刻家甚多;竞争之中,矛盾迭生,从而激发了作者、出版者的权利抗争和保护渴求。这种排他的知识财产观念具有三个特点:其一,以不许翻印为内容,提出出版者独享专有权的要求;其二,以寻求特许或讼争为途径,保护其专有权利的行使;其三,以维护作者声誉、读者利益为目的,呼吁尊重作品的完整权。作者认为,专有出版的权利要求是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先声,特许权制度的存在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具有历史的连接意义。第三,“走出铁幕”时期。鸦片战争后,西方法律文化和著作权观念的输入,使得中国的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观念迅速复苏并走向成熟,最终促使清政府出台了《大清著作权律》。第四,“历史的反思”期。这属于现代意义的著作权范畴,本文不予详细讨论。
也有学者专就某一朝代的著作权观念做了断代研究,如徐枫撰文[26]对宋代版权意识的形成和特征作了探讨。他认为:版权意识只能存在并发展于出版业中,宋代发达的出版事业促使了版权意识的觉醒,出现了最初对书籍采取保护版本独占权的措施。宋代的版权意识最初只是体现在官方“出版权”上,其性质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或著作权。随着出版事业的发展,渐渐出现了含有民间保护意义的“出版权”“翻印权”,并进而有了初步的“版权”意识。宋代的版权意识虽然只是一种著作权、出版权保护的雏形,但从封建特许权发展到著作权,从封建君主对出版权的控制发展到民间出版业的“出版权”“翻印权”,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代表着中国版权法发展的方向。李曙豪《中国明代的版权意识》[27]则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明代版权意识的特点:第一,从封建统治层面来讲,明代中前期通过禁书来巩固统治,禁锢了思想的传播,给版权观念造成了很大的打击;第二,从学术层面来讲,明代以胡应麟为代表的辨伪学的发展,通过辨伪还原了不少作品的真实作者身份,遏制了践踏著作权的行为,对版权观念的发展具有积极贡献;第三,从出版层面来看,民间作者、编者、出版者的维权行为促进了版权观念的发展。前文所述韩锡铎将校勘纳入维护作者精神权利的方法,此文又将辨伪当做影响古代著作权观念的要素,在研究视野上均有一定的新意。
此外,有学者探讨了古代科技的发展与著作权观念的关系,如刘青发表《我国古代科技进步对版权思想萌芽的促成作用》[28]一文,特别指出纸张、雕版印刷术及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对古代著作权思想的萌芽和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也有学者从经济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古代著作权观念的形成,如张艺凡《“润笔”与宋代文人价值观的转变》[29],分析了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士人价值观更趋于实用主义,重商言利已不是什么丢人的事,反映到“润笔”中,就是“润笔”形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商品化。这对于养成知识分子重视保护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意识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还有学者研究了历代文人著述观念的变化,以期从中找到它与古代著作权观念发生、发展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陈静《先秦至魏晋文人著述观念的变化》[30]认为,先秦至魏晋时期是中国古代文人著述观念发生重大变化的时期。在这一千多年的历程中,著述由最初的奉王命而作发展到从属于“立德”“立功”,进而演变为与事功相提并论,最后成为一项独立的文化事业。这一发展历程既是知识私有化的过程,也是知识分子人格逐渐独立的过程,它为古代著作权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李明杰、周亚接着发表了《宋元明清时期文人著述观念的嬗变》[31]一文,着重探讨了儒家价值观对宋元明清时期文人著述观念的影响。作者通过举证大量史料认为:宋代理学盛行,儒家价值观对宋人的著述观念影响至深,具体则表现为积极主动的创新意识、精品意识和名誉意识。到了明代,阳明之学盛行,空谈心性,不重实学,必然导致著述内容空疏,再加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意识的影响,表现在著述观念上,便是对“义”的轻视丧乱与对“利”的畸形追逐。入清以后,顾炎武、黄宗羲等大儒提倡经世致用之学,加上他们在学界的影响力,对有清一代形成良好的著述风气、树立积极的著述观念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而古代著述观念对于早期著作权意识的形成具有两面性的作用:一方面,对于个人声誉的珍视和作品原创性的追求,有利于催生作者对个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重义轻利的儒家价值观不利于养成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意识。
以上研究从深层次的观念入手,极大地拓宽了中国古代著作权研究的思路,将著作权这一法律问题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历史文化层面。这对于研究古代著作权观念、著作权保护活动及著作权保护制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