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妁种种

虽然父母之命是正常婚姻组合的首要条件,如果父母之命与唐婚姻法相违背,即使婚姻“已成”,也会被宣布无效。唐代的婚姻观念虽比较开放,但朝廷对婚姻组合的规范却远比唐以前周密。除了传统的“五不娶”[1]原则之外,唐代的婚律还规定,同姓、外姻尊卑和良贱不得通婚。[2]

同姓不婚是自古以来婚姻组合的一个原则,其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扩大本族与外族的联盟。但典籍中很少提到这一目的,更多的却是关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优生学的讨论。[3]在唐代,同姓不婚的禁令十分明确。《唐律·户婚》立法道:“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4]长孙无忌议进一步对“同姓”的范围作了以下解释:

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

从唐墓志铭来看,同姓不婚的禁忌对唐人有着极大的约束作用,在3 797篇提及死者婚姻的唐墓志铭中,没有一篇是同姓为婚的。隋朝人韦衮利用同姓不婚的原则来防止他的后代与低贱家族为婚的故事在唐代曾传为美谈,这一方面反映了韦衮对后人遵守同姓不婚原则的自信,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同姓不婚在唐代已深入人心。韦衮的故事最早记载在张鷟的《朝野佥载》中:

隋开皇中,京兆韦衮有奴曰桃符,每征讨将行,有胆力。衮至左卫中郎,以桃符久从驱使,乃放从良。桃符家有黄㹀,宰而献之,因问衮乞姓。衮曰:“止从我姓为韦氏。”符叩头曰:“不敢与郎君同姓。”衮曰:“汝但从之,此有深意。”故至今为“黄犊子韦”,即韦庶人其后也。不许异姓者,盖虑年代深远,子孙或与韦氏通婚,此其意也。[5]

古人虽认识到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危险性,却并没有禁止在生理学上与同姓婚性质相同的表亲婚。正如汪盼玲所指出的,古人认识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现象“也是只就父系血统姓氏而言,而不看母系姓氏血统,也是片面的。因此虽是氏族外婚,有数世秦晋之好,鲁齐之媾,一直到辽代耶律氏和萧氏的对流世系通婚。这种近亲结婚,也是违反优生学的片面认识”。[6]在唐代,表亲婚(包括中表亲)非常普遍,在望族大姓间尤是如此。[7]这说明,唐代婚姻组合强调同姓不婚的政治动机远远超过了对优生的考虑。

外姻尊卑指“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唐律规定,外姻尊卑应“各以奸论”,此外“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8]从有关唐代的史料来看,外姻尊卑间结婚的实例只存在于少数皇室成员中,在民间很少有类似记载。

唐朝对良贱通婚的禁止列在《唐律·户婚律》的“奴娶良人为妻”条。条文如下: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9]

当然,良人娶贱民也会坐罪。会昌年间,江都尉吴湘的部人告吴湘“受赃狼籍,身娶民颜悦女”。李绅命观察判官魏铏鞫吴湘,最后判定“罪明白,论报杀之”。所幸的是,时议以吴湘家族与宰相李吉甫有嫌,怀疑李绅“内顾望,织成其罪”。于是“谏官屡论列”,以至唐武宗不得不诏遣御史崔元藻覆按。最后查明,吴湘“盗用程粮钱有状”,但“娶部人女不实”,因为吴湘之妻王氏乃“故衣冠女”,最后判定“不应坐”。[10]虽然唐代法律对良贱通婚,尤其是对将良人女“上籍为婢”有严厉惩罚,但良贱通婚的实例却远远多于同姓婚及外姻尊卑婚。良贱通婚中最普遍的是唐中后期的娶妓从良[11],而唐朝廷屡禁而不得止的士族与庶族通婚现象则又是良贱通婚的一种变相形态。

在唐代,文武官员们以父母官自居而为属下安排婚姻的现象也很常见,事实上,官员关心所辖百姓的婚嫁往往被推崇为“殊政”。《唐国史补》记载道:

孔戣为华州刺史,奏江淮海味无堪,道路扰人,并其类数十条上。后欲用戣,上不记名,问裴晋公,不能答。久之方省,乃拜戣岭南节度使。有殊政,南中士人死于流窜者,子女皆为嫁之。[12]

《旧唐书》也有类似记载。比如,唐朝中期,崔子和任广州刺史、御史大夫、岭南节度使,他发现“自贞元已来,衣冠得罪流放岭表者,因而物故,子孙贫悴,虽遇赦不能自还”,于是为数百家孤儿稚女安排了婚姻,以至“华蛮数千人诣阙请立生祠,铭功颂德”。[13]此外,德宗也曾以类似“政绩”而著称:

初,开元中置礼会院于崇仁里。自兵兴已来,废而不修,故公、郡、县主不时降嫁,殆三十年,至有华发而犹丱者,虽居内馆,而不获觐见十六年矣。凡皇族子弟,皆散弃无位,或流落他县,湮沉不齿录,无异匹庶。及德宗即位,叙用枝属,以时婚嫁,公族老幼,莫不悲感。[14]

婚嫁还常常是谋求战略和政治发展的一种工具。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朝廷的和亲政策。唐和亲政策始于高祖之以与突厥和亲来“怖北狄”的计划。[15]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唐朝后期。《新唐书·陈敬瑄传》载,僖宗时,“云南叛,请遣使与和亲,乃听命”。[16]值得一提的是,和亲历来是指公主出嫁戎狄之邦。但武则天却曾经考虑过为太子娶戎狄之妇的提议。《旧唐书·张柬之传》记载道,圣历初年,“突厥默啜表言有女请和亲,则天盛意许之,欲令淮阳郡王延秀娶之”。张柬之奏曰:“自古无天子求娶夷狄女以配中国王者。”武则天因此颇为不快。[17]

唐文武官员也常常利用婚嫁来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唐国史补》记载道,大历年间,薛兼训为江东节制。他发现越人的纺织技术远远低于北方,于是“募军中未有室者,厚给货币,密令北地娶织妇以归,岁得数百人”。由是“越俗大化,竞添花样”,以至“绫纱妙称江左矣”。[18]另外一个例子是唐藩镇将领间的联姻。据袁郊《甘泽谣》记载,安禄山兵起后,为了控制两河一带,朝廷设置了昭义军,以滏阳为镇,命潞州节度使薛嵩守之,以“控压山东”。朝廷更令“嵩女嫁魏博节度使田承嗣男,男娶滑州节度使令狐彰女,三镇互为姻娅,人使日浃往来”。[19]《唐国史补》还提到,贞元、元和年间,吐蕃人利用婚嫁之计,竟一举攻占了维州:

吐蕃自贞元末失维州,常惜其险,百计复之。乃选妇人有心者约曰:“去为维州守卒之妻,十年兵至,汝为内应。”及元和中,妇人已育数子,蕃寇大至,发火应之,维州复陷。[20]

虽然唐墓志铭中很少有这种以婚嫁之计为战略和政治发展手段的实例,但对媒妁之言的缘由却常有记载。比如,在中和年间的《唐故扶风郡马府君合附墓志铭并序》中,马府君有两个女儿,“长女十一娘,娉当村封氏为亲”。[21]这反映了唐代存在着同村结亲的现象。墓志中还常常可以看到武官军人娶武官军人之女的事例。如在武则天时期的《大周故从善府旅帅上骑都尉董君墓志铭并序》中,上骑都尉董君的夫人太原郭氏是“潞州兵曹之中女”。[22]在天宝年间的《唐故夫人博陵崔氏墓志铭并序》中,崔氏之父崔仁意任定远将军、行陕郡河北府果毅都尉,而崔氏嫁给了武官右威卫长上果毅张君。[23]贞元年间的《大唐前扬府参军孙公亡夫人陇西李氏墓志铭并序》记载道,孙氏与李氏的婚姻是李氏的哥哥牵的线。孙氏“以释褐参广陵军事,而夫人哲兄宰邑淮海,官则同僚,情惟密友”,于是娶了他的同僚和密友的妹妹。[24]此外,上述柳宗元奉父之命而婚的事迹也反映了唐人在同僚间组成姻亲的倾向。这些实例说明,唐代官僚机构的扩大对婚姻组合也有间接影响。

唐墓志中对五不娶的原则也有间接提及。如,从显庆年间的《唐故王夫人志铭并序》中我们得知,王氏女早年丧亲,她只有兄弟,没有姐妹。虽然她属于“丧妇长子不取”类,却很早就为宋氏所聘。这篇墓志铭解释道,王氏“既乏慈训,早适宋氏之门”。这位丧妇长女显然没有让王家失望,她“贞固有仪,实比女宗之德,礼行四备,孟姜无以俦,秋绩春蚕,组纴于焉能具”。[25]

[1]五不娶最早出现于《大戴礼记·本命》:

女有五不取: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逆家子者,为其逆德也;乱家子者,为其乱人伦也;世有刑人者,为其弃于人也;世有恶疾者,为其弃于天也;丧妇长子者,为其无所受命也。

见王聘珍撰、王文锦校《大戴礼记解诂》卷18,中华书局1988年版。

[2] 关于唐代对婚姻的限制和规定,参见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台北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52页;牛志平《唐代婚丧》,第14—18页。

[3] 《左传·僖公廿三年》。又如《国语·晋语四》道:“同姓不婚,恶不殖也。”《白虎通》卷十“嫁娶”则提出了另一个原因:“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泆,耻与禽兽同也。”

[4] 《唐律疏议》卷14,第182条。

[5] 张鷟《朝野佥载》卷3。

[6] 汪盼玲《中国婚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7] 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三节“表亲婚”。

[8] 《唐律疏议》卷14,第182条。

[9] 《唐律疏议》卷14,第190条。

[10] 《新唐书》卷181。

[11] 详见第四章第一节“女妓”。

[12] 李肇《唐国史补》卷中。

[13] 《旧唐书》卷177。

[14] 《旧唐书》卷150。

[15] 《新唐书》卷215,《突厥传》。

[16] 《新唐书》卷224。

[17] 《旧唐书》卷91。

[18] 李肇《唐国史补》卷下。

[19] 袁郊《甘泽谣·红线》。

[20] 《唐国史补》卷下。

[21] 《续集》中和002。

[22] 《续集》天授005。

[23] 《汇编》天宝160。

[24] 《汇编》贞元122。

[25] 《汇编》显庆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