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一本通(第七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172字
- 2021-04-03 23:33:07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行政法规及文件〕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12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行政法规及文件〕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12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