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一本通(第七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1472字
- 2021-04-03 23:33:07
第四条 特殊原因减税、免税的情形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规及文件〕
1.《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10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部门规章及文件〕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2年3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7号)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第一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附件: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
一、节能型乘用车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三、新能源车辆(非乘用车部分)
(一)纯电动汽车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三)燃料电池汽车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2012年5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为促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有关规定,现公告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附件: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第二批)
一、节能型乘用车
二、新能源车辆
纯电动商用车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2015年9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有关规定,现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
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