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一本通(第七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161字
- 2021-04-03 23:32:58
第十六条 免税、减税的情形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 财政部令第65号)
第36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 财政部令第65号)
第36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