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股权代持情形下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解答

股权代持是基于股权代持协议,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股权代持关系不仅需要有合法的代持协议也要有合法的出资行为。

为了维持交易稳定性和公示公信力, 名义股东就是适格股东,而实际出资人不是股东。实际出资人权益的获取, 全部维系在“股权代持协议”所获得的合同利益上, 与公司并无直接关系。即使名义股东侵犯实际出资人权益, 后者也仅能依据合同向前者主张违约责任, 而不能向公司主张。相应地, 名义股东的出资义务等, 公司或其他股东也仅可向名义股东主张, 而无权向实际出资人主张。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 () 》

24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