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 刘晓安
- 599字
- 2021-04-03 11:21:53
2. 判断是否为股东的标准是什么?
解答
公司设立时, 所提交的公司章程应当对股东进行记载。相应地, 登记机关会据此将股东信息予以公示。设立后, 公司不仅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股东主体和持股基本信息, 还应向股东颁发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 还有权参加公司股东 (大) 会, 并在决议上签字或盖章。当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更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相应信息, 并及时变更登记。
可见, 能直接或间接佐证股东身份的不止一种, 但以何为准? 实务中, 通常内外区分、综合判断。在公司内部, 以股东名册为准, 辅以公司章程、出资情况、股东权行使情况予以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 外部登记信息, 是一种证权性登记, 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权证功能。但当内外记载冲突时, 应当以内部为准, 只是内部记载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规
《公司法》
第32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73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