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保险的组织形式创新——“人合组织”对保险业或有特殊重要性

锁凌燕
2018-05-15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保险业一直与时代同行。从计划经济时期的保险“无用论”,到改革初期“为国家积累资金”论,再到目前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论,保险业被赋予越来越重大的历史责任。近期接连发生的若干“大事”可以为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启动,表明保险日益成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特别指出要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业中改革开放的排头兵,依然是塑造国家开放形象、提升国家金融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虽肩负众望,但保险业自身仍然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保险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对消费者的保险教育仍然有待深入,最近媒体上的一些讨论也折射出,保险服务的响应度和完善度仍有许多不能让消费者满意的地方。如此等等,都是行业中“老生常谈”的问题。保险业要治愈顽疾,高质量的创新是必由之路。我们有必要通过积极的组织形式创新,构建不同组织形式并存的产业组织体系,发挥不同要素各自的专业化优势,进一步激活创新主体活力、激励持续的创新投入。

组织形式是生产要素在企业中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的经济联系,特别是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的组织形式,会对不同要素产生不同的激励。鉴于中国保险业发展路径的特殊性,保险的组织形式相对单一。但从国际市场来看,保险业可以说是组织形式最为丰富的行业之一,既有以股份制为典型特征的“资合”组织,也有以交互社和相互社为代表的“人合”相互类组织,更有像劳合社这种为保险承保人提供交易场所及撮合等服务的市场型组织。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虽然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非相互化”浪潮,2007—2015年,相互类机构在全球的保费份额从24.1%升至26.7%,保费增幅(20.2%)超过全球保险市场平均水平(8.3%)。借用达尔文“适者生存”之说,这可能暗示着“人合”组织对于保险业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首先,“人合组织”有制度优势。纵观国际保险发展史,可知保险发轫于“人合组织”——相互类保险,人与人之间的风险共担本身就是保险的出发点。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则源于“资合组织”——股份制保险,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张,更能体现保险的金融属性。梳理相关文献研究可以发现,相对于所有者、消费者和管理者相互独立的股份公司,相互类保险组织将所有者与消费者统一起来,进而可以将二者在红利分配、融资和投资策略等方面的冲突内部化,从而可以为成员提供更契合需求、更具价格竞争力的产品,对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消费者信任、提高满意度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创立于2006年的交互社(Privilege Underwriters Reciprocal Exchange,PURE)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美国保险机构(年均保费增速超过40%),实现了客户与所有者利益的统一,从而得以专注于为客户提供积极的财产风险管理方案,其高性价比的优质服务有口皆碑,会员流失率仅4.7%。另外,伴随实践的推进,一些交互组织借由实际代理人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相互组织也通过持有股份保险公司股票等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规模扩张约束。

其次,“人合组织”能更好地满足新业态、新模式的需要。20世纪末期之所以会出现非相互化浪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伴随工业化、全球化的推进,熟人社会瓦解,“人合组织”依赖的人际信任变得脆弱,而“资合组织”的制度安排更有利于促进利益相关方的互信;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资合组织”形成的交易成本显著下降,规模优势得以凸显。但伴随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经济社会各个层面日益高度连通,借助网络平台高效撮合交易、集合风险变得可行,区块链技术也提供了一个创新性的、实现多边互信的可能性。近年来出现的各类互保互助团体、特别是网络互助团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种可能性,也表明了民间互助合作保险需求正越来越广泛地自发涌现。这些新业态、新模式虽然因不规范而孕育了一些风险,但也体现了受消费者欢迎、高效率等优点,应该理性看待、予以尊重、积极引导规范发展,而互助社、交互社等相互类机构的特质,与之显然具有更高的契合度。例如,2010年成立于德国的Friendsurance,就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打造了创新型的车险P2P模式:客户购买公司保单,需自发或者在公司帮助下形成一个不少于9人的组织;每一个组织成员的风险相似,彼此之间互相联系、互相监督,如果组织成员均没有出险,成员们均可以获得现金返还(Cashback),从而大大减少了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可以说,组织形式的多样性,为新业态、新模式提供了有力的基础设施。

当然,“人合组织”并不是没有弱点。

第一,内部人控制问题。因为没有资本市场中股票分析家、机构投资者和大股东等主体的有效监督与约束,也欠缺股权类薪酬计划等激励管理者的工具,相互类组织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因为此,“人合组织”的健康发展,对治理、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经验上看,相互类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能够胜出的业务领域,往往呈现损失数据较丰富、业务波动性较低、赔付更受外部法律环境影响、经营对管理层经验的依赖性更低等特征。

第二,适应性问题。虽然人合互助的思想古已有之,但作为一种具体的组织形式,却是不折不扣的新事物,各方主要基于对国际经验的观察、研究者的介绍和自身的认知模型进行预判,很容易产生认知偏差。现有法律框架与新组织的法律地位、利益调节逻辑等也不兼容,需要逐步调整适应。这也是现有三家相互保险会社已经、正在且还会经历的局面。过去一年的相互保险实践表明,如果认知不到位、制度调整跟不上,“人合组织”的制度优势就难以体现,甚至可能被异化;但其发展经历本身及贯穿其中的观察与讨论,也是一个推动保险认知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讲,新的保险组织形式,从功能上更应该被看作市场上的“鲶鱼”,从定位上应该是创新的探索者。鼓励这种探索,是近四十年改革开放给我们的宝贵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