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新闻实证研究:对媒体法制新闻报道的监测与分析
- 姚广宜
- 11字
- 2021-03-31 19:18:07
第二章
法制新闻报道概述
第一节
法制新闻的基本概念
一、“新闻”与“法制”
(一)关于“新闻”
关于“新闻”的产生及其性质的界定,几千年来人们争论不休,或认为新闻是政治的附庸,或认为是文学的衍生,甚至认为“新闻无学”。无数新闻学者苦心研究,从不同视角提出了对“新闻”的种种定义。据统计,中外学者对于“新闻”的定义,“少说也有几百种”[1]。概括起来,对新闻的解说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中国学者的理性解说;二是西方学者的感性描述。
1. 中国学者对“新闻”的解说。
中国新闻工作者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按照各自的观点,对“新闻”提出了几百条理论性定义。
这些定义或认为“新闻乃事实”,如:
“新闻就是广大群众欲知应知而未知的重要事实。”[2](范长江)
“新闻者,乃多数阅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实也。”[3](徐宝璜)
或认为“新闻乃报道”,如: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4](陆定一)
或认为“新闻乃手段”,如:
“新闻是报道或评述最新的重要事实以影响舆论的特殊手段。”[5](甘惜分[6])
或认为“新闻乃信息”,如:
“新闻是及时公开传播的非指令性信息。”[7](项德生[8])
以上所有“新闻”的理性解说均紧紧围绕新闻真实性、重要性、接近性、及时性以及新鲜性等特征进行表述,尽管国际上至今仍未提出一个新闻学界与业界普遍认同的“新闻”定义,但中国学者大都认同。
2. 西方学者对“新闻”的描述。
国外的一些新闻工作者大都从办报经验来理解“新闻”,从实用性角度来界定新闻之定义。
美国《纽约太阳报》采访部主任约翰·博加特[9]在19世纪70年代经典性界定新闻之要义:“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10]严格来说,这并不能称为定义,只是经验之谈,即“反常说”,强调把新闻看做是一种反常现象。
与之类似的“新闻”实用性定义还有:
“新闻是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报道。”[11](〔美〕卡斯柏·约斯特[12])
“凡是能让女人大喊一声‘哎呦,我的天啊’的东西,就是新闻。”[13](〔美〕爱德华·荷[14])
“新闻是人们对其生活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信息。”[15](〔美〕曼切尔)
“好消息便是坏消息,坏消息便是好消息。”[16](〔美〕查尔斯·丹纳[17])
“什么是新闻?新闻就是女人(Woman)、金钱(Wampum)和犯罪(Wrongdoing)。”[18](〔美〕斯坦利·瓦里克尔[19])
以上对“新闻”的定义,更注重新闻的新奇、反常或刺激,主要是对新闻的一种主观、感性、外在的描述。其中博加特和瓦里克尔等人的定义在新闻界堪称经典,广泛流传,对后来西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价值观产生了很大影响。
3. 本书对“新闻”概念的界定。
以上对新闻的界定角度不同,理解各异。综合归纳,我们得出以下概念: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具有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信息。这里强调新闻是“新近发生或发现”的,表明新闻的时效性特征;当旧闻具备今日报道的新闻点,依然可以称为“新闻”。
(二)关于“法制”
“法制”(Legal System)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在古代典籍中早已存在。如《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管子·君臣上》:“法制有常则民不偷。”;《后汉书·仲长统传》:“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20]引文中的“法制”具体含义可能稍有差异,但基本指“禁令”。[21]
而“法制”又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法庭”“法院”等;同时,“法律”等词语无一例外均衍生自“法制”,并受其制约和影响。列宁曾指出,法制就是“全部法律及其制度”[22]。从本意上看,“法制”指的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和制度”、“法律和法律制度”或“法律制度”的简称。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制”的解释是:
“法制一词,中外古今用法不一,含义也不尽相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1)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也包括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制度。(2)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即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23]
归纳以上对“法制”的界定,我们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种含义指的是“法制”的本义,它表明“法制”是一个具有广泛含义的概念,是指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包括一切与法有关的活动;而第二种含义可以说是“法制”的引申内容,它特指的是法制发展到某一个阶段时所存在的某一种特定的形态,也就是与封建专制法制相对立而言的现代民主法制。
然而,对于选择“从刀”(法制),还是“从水”(法治),我国法学界一度讨论激烈,至今仍是常谈常新。
所谓“法治”(The Rule of Law),顾名思义是依法治理之意,即主张“以法治国”和普遍守法的一种理论、原则和方法,它作为与有特定含义的“人治”的对称而存在。[24]同“法制”一样,“法治”一词古已有之。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首创“法治”一词,在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5]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商鞅、韩非等伟大思想家已主张“援法而治”,“以法治国”。[26]然而,中国古代法家主张的“法治”并不具有民主精神。这是因为真正意义的“法治”应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在一起。
基于“法制”与“法治”定义的确定,我们不难归纳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1)从解答问题的侧重点看,“法制”侧重回答什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从而证明法律和制度即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根本表现。而“法治”更侧重回答统治阶级到底采取什么手段来进行统治的问题。(2)从二者隶属的范围看,如同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一样,“法制”基本上是隶属制度的范畴,即可归到政治上层建筑的范围之内。而“法治”则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原则、理论和方法,即可归到思想上层建筑的范围之内。(3)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任一时期的任何国家都有各自广义上的“法制”,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都实行了“依法治国”和“法治”要求。如奴隶制、封建制和法西斯专政的国家,虽然一定程度上都有属于各自的法制,但总体治国方针上却基本实行“人治”和“专制”的非法治。
然而,“法制”与“法治”在现实中又紧密联系。首先,健全发展“法制”需要正确的治国理论和原则予以指导;其次,要想使“法治”理论与原则对现实生活产生实质影响,又需要将其固定成一种制度,即“法制”予以保证。一个国家如果背离“法治”原则来运用“法制”,其法律和制度也不可能得到正确、充分、有效地发挥,甚至可能会对国家产生极大破坏。
二、法制新闻与法制新闻报道
“法制新闻”属于专业新闻范畴,盛行于改革开放之后。此前,有关学者的众多论著中也有与其相关或类似的概念,诸如“社会新闻”“法院新闻”“犯罪新闻”。严格意义上讲,这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法制新闻”与“法院新闻”“犯罪新闻”
我国新闻界通常认为犯罪新闻、法院新闻是“法制新闻”的一部分。这里有必要厘清法制新闻的内涵,将“犯罪新闻”与“法院新闻”单独分出来与法制新闻相区分。
所谓“法院新闻”(亦称“法庭新闻”),指的是大众传媒报道的新近发生的有关刑、民事等案件及其诉讼活动之信息。[27]
“法院新闻”历来都受到新闻媒体和受众的广泛关注,这主要是由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首先,它可以深刻反映出人们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性,极易吸引受众的瞩目;其次,法院新闻的反常性和新奇性极易激发受众的好奇心,深受人们关注;最后,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逐步建立,法院新闻的相关信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日益息息相关,因此逐步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
所谓“犯罪新闻”(亦称“案例新闻”),是指大众传媒报道的新近发生的有关违法犯罪事实之信息。[28]它是对诸如抢劫、杀人、强奸、贩毒、贪污、诈骗等违背普通刑法和特种刑事条例的犯罪行为的报道。
犯罪新闻报道的训练,很长一段时间被视为新闻记者的入门训练。这主要是因为:首先,犯罪新闻机动性极高,随时都可能发生,有助于对年轻记者今后良好采访习惯的养成;其次,犯罪新闻实质上是整个社会的缩影,年轻记者在踏入社会之后应该由报道犯罪新闻入门,才能较快地对新闻行业产生深刻的体会与感悟;最后,采访犯罪新闻工作时间较长,有时甚至需要上山下海地随同执法人员办案,亟须极强的高强度耐力和不怕苦的坚持精神。
综上所述,一方面,“法院新闻”与“犯罪新闻”均只属于“法制新闻”的一个分支,其内涵和外延大大小于法制新闻;另一方面,法制新闻还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存在广泛联系,这是“法院新闻”与“犯罪新闻”无所企及的。
(二)“法制新闻”与“社会新闻”
从广义上讲,所有新闻都是“社会新闻”。人是社会的人,与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新闻都具有社会性。但是,当代社会分工日渐细化,假如仅从广义的角度来研究社会新闻,不仅无助于对这个新闻现象研究的详尽与深入,也不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对社会分工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将狭义的“社会新闻”从广义的“社会新闻”之中剥离出来,使之与经济新闻、教育新闻和体育新闻等一样成为一种专业、独立的新闻门类。
从狭义上来讲,“社会新闻”,是指没有鲜明行业特点而又为大众所广泛感兴趣的,以反映社会生活、道德伦理、趣闻逸事等为主要内容的新闻。[29]社会新闻具有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依靠新闻记者深入人们的社会生活,广泛了解社会生活实际,通过不同题材的报道,或揭示出富有教育意义的哲理、思想,或传授某方面的科学知识。
首先,“社会新闻”与“法制新闻”二者报道的内容不同。“社会新闻”报道的内容十分宽泛,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它所反映的社会动态、社会风貌、社会问题、社会趋势,较多地从社会公共道德层面来分析案件所反映的道德伦理、法外情感;而“法制新闻”注重的是那些与社会动态、社会问题、社会秩序相关联的法律关系问题。
其次,“社会新闻”与“法制新闻”二者的表现手法也存在差异。“社会新闻”主要是以情驭事,看待社会生活中的某一新闻事件,存在较强的故事性和娱乐性;而“法制新闻”多是采取以案说法,所有新闻事件的正负判断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种严肃庄重的新闻题材。“法制新闻”更侧重通过案例说理说法,以案件反映法制建设和人们的法律意识。[30]
再次,“社会新闻”与“法制新闻”二者的采编角度也存在不同。“社会新闻”多从大众化的角度进行报道,善于从浩瀚的社会生活海洋之中选取“一滴水”,来真实地反映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制新闻”多从法律角度进行采写,以小见大,由此产生视角不同的新闻价值判断。
最后,“社会新闻”与“法制新闻”二者的报道特征也不一致。“社会新闻”侧重于使用可读性的语言对社会事件进行报道,为受众喜闻乐见;而“法制新闻”侧重于使用法言法语,强调严肃沉稳的报道风格。
三、法制新闻与法治新闻
法制新闻作为专业新闻的一种,自诞生之日起,理论与实践中都长期使用“法制新闻”之称。然而近几年,在一些报纸、杂志、电视以及网站等各类媒体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法治新闻”的字眼,如“中国法制网”、“东方法治网”都辟有“法治新闻”专栏,《中国青年报》曾以《看得见的权利——2002年法治新闻回放》为题对中国2002年发生的重大法治事件进行了盘点;同时,一些研究论文直接将“法治新闻”作为其研究对象,如《法治新闻的四重境界》[31]《法治新闻中的法律问题》[32]。这其中,既有坚持“法制新闻”不同于“法治新闻”而进行区分使用的情况,也有不明就里而混用的情况,因此,就出现了当前实务与研究中“法制新闻”与“法治新闻”两个称谓并存的局面。就学科概念而言,辨析“法制新闻”与“法治新闻”的关键,在于明确“法制”与“法治”的异同。
此前对“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及区别的介绍,可用如下表述概括:“法制”常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整体,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更多的体现了其工具性;而“法治”指以法律来统治,这里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即“良法之治”,与“人治”相对应,强调的是一种治理方略和理念,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对于现代文明国家而言,法制是制度性构成,法治则是通过“法制”来达到的治理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法制与法治并不是相伴而生,在封建、专制的“人治”国家同样存在法制,而法治则是随着近现代文明国家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而生,法制强调法的工具性,法治则强调法的价值性。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主张;1999年3月我国召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修改,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国家根本法;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需要以是否适应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新情况、是否符合新闻学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为标准。认真审视沿用至今的学科名称以及实务工作中的专业新闻分类。
我国实务领域中法制新闻发展之初,主要是对社会生活中与“法”有关的新闻进行报道,这里的“法”就是指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其中,尤其注重对案件新闻、法院新闻的报道,切忌只重案件报道、轻理念宣传的现象。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法制新闻报道已从单纯的案讯、时讯向更多样化、深层次的深度报道、法治评论等方向发展,报道中体现出更强的法律专业性和民主法治理念,除了对法律事件的真相传播外,更注重对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的宣传,对公民权利、国家政治文明的关注和思考。
近年来,法制新闻报道除了传递真相、引导舆论等功能外,在普及法律文化、强化法治监督、推进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从目前我国法制新闻发展的状况看,其内涵与价值追求,随着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也镌刻上了“法治”的烙印。
另一方面,我国法制新闻事业的发展也需要“法治”理念的引导。当前的法制新闻报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重法律惩戒,轻法律保护功能;对公权力机关的负面报道和监督仍显不足;法治文化宣传水平仍待提高。这些现象很大程度归因于许多法制新闻工作者的认识仍停留在对法的工具性宣传上,对法的价值目标和追求不足,“法治”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迄今为止理论界尚未有人对“法治新闻”给予一个准确完整的定义,但是通过前文对“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分以及对我国法制新闻发展现状的简略分析,我们可以做出一个谨慎的预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以及法制新闻“法治”特质的日益彰显,“法制新闻”向“法治新闻”的过渡必将成为必然,尽管这种过渡尚需时间。
[1] 叶春华、连金禾:《新闻采写编评》,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2]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3]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4]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5]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6] 甘惜分:中国新闻教育家、新闻学者,四川邻水人。著有《新闻理论基础》《新闻论争三十年》等,主编《新闻学辞典》。
[7]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8] 项德生:教授、硕士生导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新闻教育学会理事。学术著作有《当代新闻学》《舆论与信息》等三部。
[9] 〔美〕约翰·博加特,19世纪70年代任美国《纽约太阳报》编辑主任。
[10]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11]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12] 〔美〕卡斯柏·约斯特,美国著名的新闻学家,美国报纸主编协会会长。
[13]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14] 〔美〕爱德华·荷,美国堪萨斯州阿契生市《环球报》主编。
[15]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6] 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17] 〔美〕查尔斯·丹纳,美国《纽约太阳报》创始人。
[18]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
[19] 〔美〕斯坦利·瓦里克尔,20世纪30年代任美国《纽约先驱论坛报》采编主任。
[20] 陈绍凡:《从民族法制到民族法治》,兰州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1] 夏勇著:《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2] 肖义舜、何勤华:《法制新闻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23]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4页。
[24] 孙育玮:《“法制”与“法治”概念分析》,载《学术交流》,1987年第6期。
[2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89页。
[26] 朱阳明:《“法制”与“法治”辨析》,载《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27]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8] 赵中颉:《法制新闻新论》,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
[29] 顾理平:《社会新闻采写艺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30] 吴星:《〈法制日报〉法制新闻研究》,河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1] 曹东、郑燕:《法治新闻的四重境界》,载《记者摇篮》2006年第2期。
[32] 王登宏:《法治新闻中的法律问题》,载《记者摇篮》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