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研究
- 张继良
- 28126字
- 2021-03-26 23:57:24
第一节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状况
社会状况是指社会的经济结构、阶级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这里之所以将社会状况作为一个问题专门论述,主要基于以下历史事实和历史逻辑,即任何国家都有一套制度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任何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之上并与之相适应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基础发生变化,其国家制度或政治体制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近代以前,中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简单商品经济为辅助形式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历代专制政府,为了巩固和扩大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往往单独或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手段,不断强化和完善君主专制和封建官僚体制,造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长期性和迟滞性。深入了解和研究中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传统生态形成的原因、特征、相互关系及其历史作用,对于正确认识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变革的成败得失,无疑具有重要帮助。
一、近代以前的中国社会经济结构
近代以前,中国社会经济结构表现为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其中,小农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统治或支配地位,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主要的经济形式;家庭手工业和简单商品经济处于次要或辅助地位。小农经济是决定传统社会性质的主要经济因素,也是决定封建阶级结构的经济基础。其中,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传统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共同构成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小手工业者和商人对于地主阶级具有依附性,不是独立的社会阶级。
小农经济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多年,其特点是农民占人口的绝对多数,为最大的社会主体,他们以耕种土地为生业;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但不直接经营,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地租;个体农民没有或仅有少量土地,大部分农民以租种地主土地为生;土地是地主和个体农民主要的或唯一的财产及生活来源,土地为不动产,不能随人迁徙,由此决定了地主和农民都不能离开土地,特别是广大的小农,长年累月被束缚在土地之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劳作耕耘。在几千多年漫长的岁月里,中国广大农村始终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家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一家一户的独立的经济活动,以满足个人和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为目的,不同家庭之间很少经济往来。所以,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绝少社会流动,不同阶层的人,其身份是代代传承和固化的,这也造成了小农社会的稳定性和封闭性。
由于中国地广人众,各地水土、气候等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千差万别,形成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中国虽然很早就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这种商品经济只是小农经济的辅助形式,而且长期以简单商品生产的形式存在。明代中期即16世纪中期以后,在封建经济结构内部缓慢地生长出了具有资本主义萌芽因素的雇佣劳动关系,但由于受到封建政权、封建行会势力的破坏和压制,真正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却未曾出现,即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两个自由”[1]的前提条件始终没有形成。所以,近代以前的中国,没有为实现社会转型创造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
第一,农业经济使地主和农民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既对立又依存的两个阶级。农业经济以地主经济或小农经济的形式出现,导致中国的阶级结构、社会结构十分单一和牢固。几千年来,中国的地主阶级形成了不同于欧洲早期资产者的品质和特性。在中世纪的欧洲,国王、贵族和高级教士,同时又是不同身份和层级的领主,他们拥有自己的庄园或规模大小不等的田产,农民、农奴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契约关系。附庸为自己的领主提供劳动,领主为自己的附庸提供保护,这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另外,欧洲早期资产者包括商人,他们和王权相结合,并得到其保护,商人是市民社会的上层,他们从生产经营和商业交往中积累起来的大量资金,用于投资和扩大再生产,从而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形成。近代以前的中国则不同,由于中国没有西方意义上的贵族和自由民,地主是土地所有者,他们与其所雇用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之间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地主无偿地掠夺农民,农民不具有自由民的身份,尤其缺地、失地或无地农民,对地主和土地的依赖性极强。加之中国历朝政府一贯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往往同时身兼地主,不具有西方商人的特性。地主或商人把剥削或商业所得,用于购置土地,修建庭院、楼阁、园林、宗祠、庙宇和豪华墓地等,更不乏挥霍浪费、生活奢靡、炫耀富贵者。如明代走私商人李旦、郑芝龙等人,就将海上所得贸易资金,用于购买土地,“芝龙田园遍闽、广”[2],成为富甲一方的地主豪绅。
在封建生产关系下,地主阶级不仅缺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而且眼光短浅,生活糜烂,多沉溺于富贵、舒适、安逸和享乐的生活气氛之中。不仅地主阶级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秩序的主要社会力量,即使与地主阶级相对立的农民,由于他们的小生产者的特性,也不能成为推动社会政治变革的先进力量。正如马克思在描述法国农民的特点时所说的那样:“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这种隔离状态由于法国的交通不便和农民的贫困而更为加强了。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各种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都是直接生产自己的大部分消费品,因而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一小块土地,一个农民和一个家庭;旁边是另一小块土地,另一个农民和另一个家庭。一批这样的单位就形成一个村子;一批这样的村子就形成一个省。这样,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代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3]小农自身的特性及其受封建生产方式的限制,不可能抛弃小生产者占有小块土地的愿望,他们所能看到的只是由一家一户组成的村落,憧憬着不愁吃不愁穿的安逸生活,因此更加希望社会稳定,并要求有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即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来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以便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8、19世纪的法国农民如此,同时代的中国农民莫不如此。地主阶级和封建化的商人是社会政治变革的障碍,农民阶级在未摆脱封建社会关系束缚之前,也不可能成为新的先进的社会制度的创立者和建设者。
第二,封建政府的掠夺性干预和地方乡族势力的垄断,使工商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工商业者无法形成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封建经济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导致商品经济发展的缓慢性和迟滞性,并制约了城市商业阶层和市民阶层的崛起。
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必然产生多元的利益主体和社会主体,并在客观上造就出要求建立新的经济规则、社会规则的阶级力量,这种社会力量一旦形成,就会改变传统的封建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尤其会改变传统的经济利益格局和社会政治关系,逐步形成否定封建政治、反映新兴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中国历朝统治者为了避免商业经济的发展,导致动摇其经济基础的后果,对重要的行业和商业部门实行国家专营政策,严格限制个人和商人涉足相关领域。如汉代以来就实行盐铁专营政策,不仅如此,地主阶级还通过采用重农抑末、商贾律、告缗令、平准、均输等手段,压制工商业者,甚至无偿地掠夺商人财富。明万历年间,武英殿带俸中书程守训奉密旨访各地富商,搜求天下异宝,“首有朱红金字钦命牌二面,继有二牌,一书凡告富商巨室,违法致富者,随此牌进;一书凡告官民等人,怀藏珍宝者,随此牌进”[4]。各地商贩和铺行,均不能幸免。万历末年,傅振商曾亲见河北各县“衙内买办筑物,时值百文,止给六七十文”,“日用米谷蔬菜等物,俱差皂隶……报票取用,值十文者,止给一文,行户禀讨,即加怒责。阖县行户怨詈”[5]。明清时期,采取“籍没”“移徙”“拔富”等方式,剥夺江南富户、搜刮民间财物的案例,比比皆是。封建王朝推行的这套政策,既挡住了商人大规模积累财富的道路,造成商品经济关系难以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转变,又使地主无法积累资本财富,以个体形式存在的商人和地主经济,对中央政权始终达不到有重要影响力的规模,加之封建时代战事连绵,朝代更迭频仍,产权无保障,财产关系不稳定,形成了“千年田,八百主”的历史景象,在中国基本不存在百年以上的富室和贵族,产生不了制约皇权的经济势力。
在封建社会,不仅政府推行控制社会、巩固封建统治的经济政策,民间的工商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也对政府的专制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举族为商、举族为工的现象,其贾人祭酒,既为族长,又是商界领袖,这种组织机制自然产生不了竞争,妨碍了资本积累,一方面造成了工商业者与农村关系的强化,并以农村为基地向城市渗透;另一方面,导致农业和手工业不易分化,中国市民阶层的成长极其缓慢,以至不能产生实现社会转型做出巨大贡献的推动力量——市民阶级。
近代以前,不仅封建政权直接干预经济社会生活,而且封建政权与族权、神权、夫权相结合,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社会控制网络,另有以血亲、家族、宗族或其他乡土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帮会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大量文献表明,封建时代的社会生活贯穿着“所谓义渡、义集、义井、私集、私斗、私税、私牙、家法、家规、族规、乡例、乡约、土俗、私溢、私祭,甚至还有私兵、家兵、私刑等等”[6]。“私”的权力体系,形成了对中国农村社会的严密控制。
就社会政治转型的一般条件而言,如果“私”的权力系统能与公权系统实现适当分离,迟早会造成未来社会权力多元的后果。但问题是,在中国,这种“私”的权力系统只是政权的补充形式,例如,封建时代的阖乡公议或“会同族党乡邻,歃血为禁”,名为保护农民利益,实则借此保障封建地租和课税的缴纳,防止财产权向外转移。据傅衣凌考证,明清时期的许多乡约和族规,议立坟山禁约、田禾禁约、蔬果禁约、树蓄条约、烟茶禁约,严禁上山除草伐木,不许入山拾页扳枝;或纵牛马践踏,或许鸡鹅噪食,等等。这些禁约形式上是在保护农民利益,实际上至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已有发展,烟、茶种植已成为农民获取货币的手段之际,通过公约禁止农民流动和生产经营范围,无疑是阻止商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倒行逆施。
第三,血缘宗法关系和乡族豪绅势力是乡村社会封闭保守的根源,也是制约国民精神革新、科学技术发明及其广泛应用的严重障碍,而宗法封建关系或宗法家族关系与小农经济的紧密结合,又导致中国生产力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生产方式极其陈旧落后。
众所周知,在任何时代,生产和生活领域的变化及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会引起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变化。尤其在对社会秩序稳定有着特殊需求的小农经济条件下,统治阶级或既得利益阶层极其关注社会关系的变动,并随时随地地抵制这种变化,而且血缘宗法关系和地主阶级掌控的乡族势力,始终竭尽所能地控制地方经济和市场活动。他们为了有效地控制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凡关涉国计民生的道路、桥梁、船渡、茶亭和商业市场等事项的兴办,或者由政府出资直接举办,或者由地方士绅操作,也有利用血缘宗法关系和乡族势力,由所谓“义民”“乡众”自发捐地、捐资修建者。
为了保护地方利益,维持地方单独实行的度量衡制度和商业习惯,各地还普遍设立了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私牙和私税,这些地方组织对经济生活的干涉,严重影响了商品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明、运用。如在明清时代,水碓技术已经普遍应用,许多地方的造纸、制香、制曲和纺织,还具有了机械生产的特点,在这种形势下,顺应工商业的发展要求,推动新的生产技术的发明和运用,是政府和各社会阶层共同面对的任务。然而,这些新技术的使用,却遭到地方乡族势力的反对和破坏,他们以妨害风水或农田灌溉为借口,对新技术的使用设置种种障碍,甚至干脆予以禁止。据傅衣凌研究,福建、安徽、江西等地的地方志均有相关记载,皖南黟县“俗有公约,三时溉田,冬日归碓”,在时间上对新技术的使用加以严格限制,许多地方还有勒石禁毁船碓的碑刻[7]。
但是,无论统治者如何千方百计地控制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经济活动,社会需求是客观存在并持续发展的。由于社会对商品的需求呈扩大趋势,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必需。所以,在中国很早就产生了商品经济。在秦汉大一统的封建帝国形成以后,尤其在唐宋两代,商品经济规模不断扩大,明清两代又有进一步发展。据资料显示,大体从明朝中叶即16世纪中期至17世纪初期,在一些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手工业部门,已经可以稀疏地看到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至清代中叶,这种萌芽进一步增长。资本主义生产萌芽的地区和行业,主要集中在江南的南京、苏州、杭州一带,这些市镇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工场,工场工人来源于以丝织为业的市镇居民,他们成为中国最早的市民阶层,其生产的丝织品不仅销往全国各地,还远销国外。在丝织业中,雇佣关系得到了很大发展。
除丝织业是资本主义萌芽较集中的行业,在浙江温州、广东佛山以及上海等地,还出现了从事棉纺织业的手工工场,尤其棉纺织业的加工业——整染业中,有蓝坊、红坊、漂坊、杂色坊、踹布坊等专业分工。[8]这些“坊”中也有雇用工人从事劳动的记载。
中国的制瓷业,闻名世界。宋代瓷器行销国外,明清以来更为兴盛,江西景德镇是最负盛名的瓷器制造地。景德镇的瓷器生产,有官窑和民窑之分,官窑的产品供皇室和官僚享用,民窑生产则受政府严格限制,如明代就禁止民窑烧制黄、红、紫、绿、青、蓝、白地青花多种瓷器,违者甚至处以死刑。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民窑日渐增多。民窑是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手工工场,窑中工人为雇佣劳动者,按年或季度发给工资。
由此可知,16世纪中叶,中国封建社会已经孕育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到19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没有发展起来。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实行残酷剥削,造成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形成了国家压制、侵吞社会的局面,难以形成现代化国家的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基础。二是地主、商人和官僚,借土地自由买卖,进行土地兼并,加强封建剥削,封建地租率很高;社会上积累起来的货币财富,不是用来投资或扩大手工业生产,而是用于建造房屋、庙宇,购买土地,或用于生活消费和享乐,手工业主和商人往往向官僚地主转化,而不是向资本家转化。三是封建政府一贯推行重农抑末政策,对民间手工业严格限制,造成资本主义萌芽生长缓慢。四是封建政府和各级官吏,在各流通渠道处处设卡,对工商业横征暴敛,导致商业资本不发达。五是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阻断了中国了解世界、学习国外先进事物的渠道,导致近代中国文明与世界文明形成巨大落差。但是,这并不说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永远处于停滞状态,相反,仅就明清时期手工业部门的资本主义萌芽状况来看,它还是缓慢地向前发展的。这表明,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封建社会,正在朝着资本主义方向发展,而且“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9]。
二、中国传统的国家结构和政治制度
国家结构或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局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形式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政治制度亦称政治体制,即居于统治地位的一定社会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政权。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与该国的根本性质和它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各国的阶级属性、历史条件不同,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政治制度。按照政权组织形式划分,近代以来,有君主制、共和制、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按照国家结构划分,有单一制和复合制;按照管理权限划分,有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等。政治制度是各种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是决定不同政治主体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关键要素。所以,在中国传统社会,统治阶级上层为实现对国家权力和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在政治上强制推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
君主专制制度是在血缘宗法关系的基础上,由氏族制度发展演化来的。商周时期是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时期,在商王国内,王朝的主要支柱是商族内部的同姓宗族,社会组织内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仍以血缘宗亲为纽带;周王朝实行“纵向”的宗法分封制,这种社会政治制度则是在商王朝血缘宗亲制的基础上演变来的,其外在形式表现为“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10],即周天子为大宗,其所分封的诸侯为小宗,诸侯在其封域内册封其子弟、亲属、功臣为卿大夫,卿大夫再在其封域内立侧室或分族。层层分封形成的社会政治关系为垂直结构,周王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侧室或分族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西欧中世纪封邑制的封君封臣关系,即封臣只需遵从自己的封君,无需对自己封君的封君负责。宗法分封制的缺陷,是受封者在自己的封域内为事实上的最高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于周王而言,这些地方诸侯或大户宗族,一旦强大起来,就会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对周王权力构成最大威胁,从而使得以加强君权为目的的君主专制,在宗法分封制度下,却走向了自己反面。
基于对历史经验和政治现实的体认,春秋中期以后,一些诸侯和卿大夫,在其世族内部停止了新宗族的分封,在自己封域内设立了郡县,派自己家臣担任郡县官吏,直接对他们进行管理。郡县官吏没有自己的封地和人民,失去了独立和割据的资本,不得不听命于君主,这对于消解分封制带来的割据势力,整合政治共同体的力量,增强社会凝聚力,消除对君主权力的威胁,建立真正君主独裁的中央集权专制政体,初步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进入战国时期,君主集权专制的政治制度继续得到发展,随着秦统一六国,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最终确立起来。秦汉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建立以后,虽然国家政权结构和政治体制,因各个封建王朝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不同而有所调整,但至清王朝灭亡的两千余年里,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下面仅就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结构、政治制度及其基本特征,做一简要论述。
(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结构
秦王朝以前,融氏族制、奴隶制残余和宗法关系为基础的君主专制还是初级的;秦汉以后,随着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的建立,君主专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强化。其突出表现是:
第一,皇权的至上性和绝对性。秦朝建立以后,加强君主权力的第一个举措,就是定帝号。始皇二十六年,刚刚完成统一的秦始皇,为了显示自己对于以往天子、帝、王的优势地位,将传说中三皇五帝的尊称结合起来,号称“皇帝”。为突出和强化皇帝的地位和权力,皇帝自称为“朕”,还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这些看似简单的形式和举措,实则凸显了皇帝独一无二的至尊地位,同时神化了其在民间的形象,从此,中国形成了皇帝一统天下的漫长的历史局面。
自秦始皇开始,皇帝不仅是国家的象征,还掌控着统治全国的实际权力。在政治伦理上,国家和人民是皇帝的私产,所谓“浦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皇帝俨然就是全国人民的君父,所有人民都是他的子民,必须效忠他、服从他,违者将受到严惩;广大民众在封建政府及封建知识分子的诱导和精神压制下,接受并习惯了统治阶级灌输的生活方式和道德标准,他们在期盼好皇帝和好官的同时,也自愿做顺从皇权的好子民。
在行政上,皇帝是全国一切政务的最高、最终的决策者和掌控者,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官吏,只不过是皇帝意志的执行者和贯彻者。正如司马迁所说:“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11]至末代王朝,仍盛赞自己的“列圣相承,乾纲独揽”,“从不令臣下阻挠国是……大权从无旁落”[12]。
在财政经济上,天下的产业均为皇帝所有,只有其一人可以尽情享用而无所顾忌,皇帝本人乃至皇家的开销,几乎不受任何限制。正如明清之际的杰出思想家顾炎武所说:“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之才,皆陛下府库。”[13]更为可怕的是,中国传统政治当中一直存在上行下效的风气,皇帝对臣民的态度及其行为,自然对各级官吏产生了示范效应,并为他们在各自辖区内所效仿。通常情况下,政府的财权只会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几乎不受权力内部其他因素和社会的制约,由此形成了中国历史上官员贪污腐化的顽疾。
在司法方面,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皇帝不仅言出即法,而且法律时常因皇帝态度、好恶的变化而改变。如明代的《大明律》,完全是依朱元璋的意旨制定的,但他的所作所为,从不受其束缚。顾炎武曾讥讽朱元璋“无几时无变之法”,“或朝赏而暮戮,或忽罪而忽赦”[14]。在封建时代,法律绝不是为皇帝制定的,也不是他治国的真正依据,法律只是为皇帝的臣民们制订的,只有他们才须时时处处依“法”行事。
除上述之外,皇帝还牢牢地掌控着军队和官吏任命之权,甚至对臣民的日常生活也有过问、干预之权。在封建中国,皇帝的权威,像基督教的上帝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只要皇帝高兴并乐意,天下之事都可以由他管的,没有任何人间力量可以抵制、超越皇帝的权威。
几千年来,实行君主独裁专制的政治后果:一是导致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君权极度发达,民权萎靡不振;二是压抑了人民政治智慧的充分发挥;三是造成中国封建政治架构的稳定性及其发展的长期性,使得政治转型极其困难。这一结论与中国某些历史现象,如历史上杰出政治人物辈出的事实似相矛盾,实际上,仔细审视一下中国历史便会发现:中国历史上的杰出政治人物,绝大多数都出现在国家陷入危机的社会动荡时期,封建政治稳定运行的时期,很少能够造就出有所作为的杰出政治人才,这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压抑,显然具有直接关系。另外,由于君主个人拥有绝对权威,如何维护君权和统治阶层的利益,成为君权政治的核心和矛盾焦点,历史上的政治变革或变法,总是关系到君权及其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延续问题,即使有些变法并未损害君主权力,但不可能不影响统治阶级或其中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所以,经常遇到守旧势力的顽强抵抗和其他社会阻力,很少有成功的机会,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每次政治变革或变法,为什么总伴随着政治镇压或政治清洗,也是中国政治和社会难以实现转型的根源。
第二,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国家政权系统。皇帝虽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必须依赖一定的人员和组织,才能有效地实施和贯彻手中权力,因此,自秦王朝开始,就建立了一套庞大的官僚机构和政权组织,而随着封建政治的发展,官僚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行机制也逐步得到了完善。
从秦王朝至清王朝,由于各朝各代的社会矛盾、统治阶级上层的斗争,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在中央一级,皇帝以下的最重要的机构设置、官职称谓及其职责,也相应地有所变化。秦王朝实行“三公九卿制”,最重要的中央官职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即所谓“三公”。“三公”的职责分别为:丞相为中央最高行政长官,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务;太尉为中央最高军事长官,协助皇帝处理全国军务,但无调兵之权;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监察百官。“三公”互不相属,分别向皇帝负责。“三公”之下设有“九卿”,“九卿”之下分别设有一批属官,他们都须秉承皇帝旨意,处理日常政务。
秦汉以后,各朝鉴于前朝的经验教训,纷纷采取新措施,不断加强皇权,消减重要朝臣权力,中央政权机构亦随之调整。如隋唐时期,中央政府实行“三省六部制”,将相权一分为三。明初,朱元璋为消除相权对皇权的威胁,干脆废除丞相制,提升六部地位,由六部分理朝政,而皇帝总揽政务,并增设专门的督察机构,监督百官。清朝采用阁僚与军机处并立的中央政府形式,其意也在于强化皇权,提高办事效率。由此可见,自秦王朝开始,至清王朝灭亡,中央政府结构的变化,始终以强化皇权为焦点,中国的政权结构是以皇权为核心、下级权力绝对服从上级权力、一切权力主体必须服从皇权的中央集权化的一元权力结构。在这种金字塔形的权力结构下,不可能产生制约皇权或与皇权相对抗的权力,更不可能产生体制外的权力制衡力量。
在地方上,自秦朝开始,普遍实行郡县制。秦朝把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君的最高行政长官为郡守,直接由中央任命、受中央政府节制。在郡级政府,除郡守之外还设郡尉,负责军事;设监御史,掌管监狱,并作为中央耳目。郡下设县,县设县令,负责全县事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之下设县尉,掌全县军事;设县丞,为县令助理,并分管司法。县下设乡,乡下设里。为强化社会治安,在里中推行一人犯罪、邻里连坐的什五制度。尤其对农民的统治,后来发展出王安石的保甲法,元代的村社制,明代的里甲制,王守仁的十家牌法等。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完全控制了社会,强化了封建政权的社会基础。
汉代以后,各朝各代都在地方设置了不同于前朝的政权机构及其官职,如元代时,在地方出现了行省等建制;清代时,地方政权机构更加完备,分为省、府、州、县四级,但地方政权的基本结构及其职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地方管理的方式反映了中国通过内在的制约均衡加以规范的传统,有着相互重叠的管辖、独立的监察体系以及有意模糊官僚体制相互界限的特点。”[15]中央通过地方各级政权机构的运作,加强集权,并通过中央级的官僚,集权于皇帝,从而在全国形成纵横交错的政权网络,而皇帝则是全国唯一的执纲之人。
君权无限的国家结构体系与家天下、王位世袭制相结合,导致了这一国家结构的致命缺陷,即根本不存在君主犯错的纠偏机制。君主贤明,则可能带来天下大治;君主昏聩、暴虐,则可能导致天下大乱,除非采取暴力,以新的王朝取代旧的王朝,否则,便无法废除昏暴之君,而且宗法制和世袭制的紧密结合,导致选择君主的范围极其有限,无法保证君主的贤明。
另外,皇权至上的权力结构,还经常将皇帝置于危险境地,在许多朝代出现的外戚篡权、宦官弄权的现象,甚至反复发生外戚、宦官谋杀皇帝的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外戚、宦官的权力本是皇权的派生物,没有高度集中的皇权,社会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些集团的存身之处,但在中国,由于皇帝拥有绝对权力,不仅使皇位成为争夺对象,而且挟持皇帝也成为某些人实现个人争权夺利的惯用手段。
第三,维护君主专制的选官制度。古代的选官制度,是封建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官僚制度大体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它的形成和延续,客观上需要建立常态化的选官用人制度。在科举制度产生以前,基本形成了从读书人之中选拔官吏的传统,因此,“学而优则仕”“读书做官”之风就开始盛行。在古代,读书、做官、发财,三者之间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士人读书的目的有很多,但做官恐怕是许多人读书的主要目的;朝廷重视读书之人,是选拔治国理政的人才,维护君主专制的需要。读书不仅与做官、治国有关系,而且与发财也有关系。孔圣人就说过:“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16]当官可以致富,升官可以发财,甚至一人当官,鸡犬升天,而且做官不仅可以光宗耀祖,还可以庇荫子孙,做官带来的价值是任何职业不能相比的。所以,人们都渴望做官、追求做官。
从西汉开始,士人参政逐渐制度化。那时,选拔士人为官的方式,主要有察举、征辟、举贤良问策等制度。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设太学,置“五经”博士,征收弟子,为选拔官吏储存备用人才。这些举措,不仅对当时的政治和士人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奠定了以儒学为国学,以儒家经典为官学唯一教学内容的教育基础,“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文学之士矣”[17]。隋唐时期出现了以儒家经典为考试内容的科举制度,明清时期形成了以“四书五经”为命题内容、以八股文为法定文体、严格固化的选官考试制度。科举制度在中国存续了一千三百多年,对中国封建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科举制度的实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为君主专制统治服务的政治人才。以儒家经典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强化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所蕴含的封建政治伦理即纲常等级观念。从维护封建宗族关系、社会关系和君主专制的视角来看,儒家良莠混杂的思想体系,通过国家意志,被确定为指导国家和个人行为的价值原则和伦理规范,自然会造就出符合统治阶级利益要求和统治秩序的大批人才。而作为统治阶级人才储备库的士阶层,若欲施展自己的政治才能,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唯有自觉纳入封建政治体系才可以如愿,这也逼使士人阶层为实现自己的价值理念,只有通过参与构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府所倡导的价值体系过程,或者说,士阶层只有与政治国家密切合作,与国家在价值取向上保持高度一致,才可以兑现。实际上,这就意味着中国传统的士阶层,并没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诉求、政治地位和信仰体系,他们只有把自己全身心地纳入封建统治阶级的政治体系,并按照最高统治者的要求,塑造自己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才可以有所作为,甚至才可以生存。这样一来,科举制度不仅成了封建时代统治阶级培养、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也确实为他们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的驯服工具。
科举制度的实行,对于维护封建意识形态发挥了重要作用。教育和选官制度具有密切联系,教育内容是依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需要确定的,并依据统治阶级利益的发展而发展,封建时代选官用人的标准,包括德、才两个方面,“德”内涵在儒家提倡的礼教之中,就是“三纲五常”“四惟八德”;“才”是指各级官吏应该具备的治国平天下的知识和能力,实际上是治理百姓、维护封建政治秩序的才能。要做官,尤其做大官,就必须按照科考内容和要求,苦心研读“四书五经”,接受儒家思想的洗礼。士人们只有接受儒家思想熏陶,树立儒家提倡、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价值观,掌握治理封建国家的知识体系,才能够进入仕途,否则,将被排斥在士林之外,去过平民百姓的苦难生活。
在封建时代,有机会做官的人,多出身于士人,能读得起书的人,至少应出身于殷富之家,所以,科举制度主要是为富家子弟报效国家提供晋身之阶。由于他们的利益和封建国家的利益更为密切,甚至互相依存,没有封建国家,封建文人哪里还有做官、发财的门路?这种经济、政治和教育上的紧密关系,使得他们不仅乐于接受封建意识形态的熏陶,而且会自觉维护封建意识形态,以至成为封建意识形态的卫道士。汉代儒学的经学化、经学发展为宋明理学,都是封建士大夫阶层与最高当政者默契配合,从中积极推动的结果,而且对于整合、提升封建意识形态发挥了重要作用。儒学、经学、理学,虽然不能等同于封建意识形态,但谁能否认它们是构成封建意识形态的主要资源和载体呢?
科举制度的实行,也为社会各阶层敞开了进入仕途的大门,提供了做官机会,践行了“诱,以官、禄、德”的封建政治文化,对于将社会各阶层、尤其将那些持不同政见者吸纳入封建政治体系,消除社会下层对封建统治的不满和可能的反抗,增强封建社会的凝聚力,创造了一定有利条件。推行科举制度,将中国一代又一代最有思想和活力的社会群体,投入“皓首穷经”的行列,极大地消弭了他们的主体意识,阻止了他们对封建现实的理性思考,维护了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
宗法封建社会是一种等级森严的社会形态,不仅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始终处于利益对立的状态,即使地主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由于在封建政权系统内所处的地位、所拥有的特权存在差异,也经常发生抵牾,有些封建王朝,并不是或主要不是由农民起义所推翻的,而是由统治阶级内部的非执政集团趁农民起义等社会矛盾激化所推翻的。当然,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多数封建王朝的统治是比较稳固、统治时间比较长的,少则几十年、上百年,多则数百年,这与中央政府比较注意从社会各阶层中吸纳人才,实行科举考试,肯定有一定关系,尤其唐、宋、元、明、清几个王朝,都推行科举考试制度,汉代虽然没有出现科举考试,但通过设官学,置“五经”博士,实行举孝廉等措施,也有选官的具体制度。总之,封建社会阶级冲突的周期性爆发、社会发展的长期迟滞性,原因虽然有很多,而实行科举考试制度,封建官僚队伍源源不断地得到补充,封建政治传统能够持续,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
第四,压制反对派,严禁结党,堵塞言路。在封建时代,中国各朝中央集权政府,在政治上有一个共同特征:压制异己势力,打击持不同政见者,严禁结党、结社,形成高度一元化的政治格局。而且自秦王朝的“焚书坑儒”,到明清之际大兴“文字狱”,为防止政治上、思想上的异军突起,各封建王朝都推行禁锢人心、压制社会舆论、限制思想自由的政策。汉代以后,则纷纷对国民推行儒化教育,强制灌输封建意识形态,因此,又形成了围剿奇异特性之人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使得那些具有个性、能够独立思考的人难以生存和立身,造成了思想上的高度一元化。一元化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国家平安、社会稳定和专制政权的持久性,但也导致社会各界思想僵化、停滞,封建政治缺乏活力。
众所周知,自从秦王朝统一中国,就形成了家天下的政治格局,即国家政权完全由某个家族或宗族势力所控制,或由皇亲国戚共同掌控。历代封建王朝,为保证自己对政权的垄断,不允许出现异己的政治势力,严禁政治结社,尤其对文人团体干预朝政,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如明朝镇压东林党和复社的事件,清朝采取反对文人结党的政策,只允许官方建立的学术团体存在,只有在群体极其分散,仅发挥特定功能,个人利益都分散在各种群体中的情况下,它们才会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但绝对禁止建立独立的高层精英组织。[18]封建统治阶级长期积累起来的政治经验告诉他们:统治阶级上层在意志、政治和组织上的分化、分裂,将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就是新的政治集团的兴起和原来统治集团的垮台,所以,它们会采取各式各样的严厉手段,拼命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高度统一,这也是封建社会发展长期停滞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特征
中国传统政治制度,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以残酷掠夺小农为生存保障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这种政治形态与中国传统宗法家族社会形态是相适应的,它产生于东周战国时期,形成于秦汉时期,具有家国同构、政教合一、君权至上、中央集权、宗法性、官僚化、公私权力一体等特征,这里仅就以下几个特征进行简要论述。
第一,家国同构。在中国,国家政治制度的建构起源于家族结构,家庭是国家的范式,国家制度结构是对家庭体制和家庭关系的发展或扩大。中国的家族制度以父权为核心,父子、夫妇、兄弟、姊妹之间存在着等级分明的关系,父系家长具有掌控全家、处置一切家庭事务的权力,子女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父系家长。处理父子关系的这种准则,被引入国家政治生活之后,演化为处理君臣、君民关系的准则,所以在古代中国,治家和治国是相通的。先秦时期,国王是国家之主,为天下大宗,诸侯、卿大夫和士是臣下,依次被封为不同等级的小宗,君臣关系犹如父子关系。秦汉以后,在政治制度的结构中,皇帝为国家至尊,是独一无二的最高统治者,为全天下的家长,国家则是皇帝的私产,一切国家事务全凭皇帝意志处置。
皇帝制度在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皇帝与政府是一体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只不过是皇帝的大小管家,它们只对皇帝负责。如秦汉中央政府的诸卿制度,其职权多限于为皇帝、皇家和皇族提供服务,国家事务一般是围绕皇族事务展开的。秦汉以后,地方各级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们没有自己独立的自治地位,只对中央负责,奉皇帝之命对地方进行治理。以县级地方政权组织为例,县最早起源于以家族为基础的贵族“采邑”,战国以后演变为地方政府机构,县以下的乡里,乃至后来的保甲组织,完全依附于政府。国家政权组织与家族、宗族和一家一户的家庭的结合,形成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政治制度结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下,家国同构带来的后果,必然造成国家侵吞社会,同时也侵蚀了作为社会细胞的家,使具有自身特性和不同伦理规范的家庭组织和社会组织,完全按照统一价值尺度构筑和运行,即按照国家意志及其运行要求,建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使家庭和社会深深烙上了国家意志,更确切地说,家庭和社会完全被代表国家意志的君权所控制,家与社会所应具有的独立性、自治性不复存在了。更为可悲的是,在家国同构的伦理规范约束下,所有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无一人具有独立人格,无一人拥有属于自己的意志,也无一人具有自主确定个人生活内容、选择个人生活方式以及自由行动的自由,全国上下,只有君主是个例外。这种社会状态下的家庭、社会和国家自然是趋向衰微的,所以,与西方以人格独立为特征的家庭、社会和国家相比,古代中国更容易导演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悲剧,人们面对这样的社会和国度,也表现出更多的无奈。
第二,君权至上。君主专制的根本特征就是君权至上,即君主拥有不受约束、不受监督、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绝对权力。君权的至上性和绝对性,是通过皇帝对国家权力的垄断、皇帝地位终身制和皇统世袭制表现出来的。
首先,皇权的垄断性,说明它是一项专有权力,皇帝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这种权力,因此,皇权的垄断性又演化出它的排他性。其次,皇权具有最高效力,任何国家机构和所有大小官吏,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皇帝,即使法律的存废,也完全依皇帝个人意志的变化而改变,甚至“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另一方面,皇权又具有广泛性,它囊括了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再次,君主专制还表现在皇帝地位终身制和皇统世袭制上。在君主专制之下,除皇帝死亡或改朝换代以外,其职位是终生的,不因其健康与否、能否视事而终止皇位;由于没有任何制度和法律约束,皇位继承从不取决于其智商高低、能力大小、品质贤否,必须从其嫡系子孙当中选任,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即使愚钝、昏聩、残暴之人也可以继承皇位。皇位终身制和世袭制,是影响王朝兴衰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封建时代政治变革的制度性障碍。
第三,宗法性。所谓宗法,就是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统远近区别亲疏的法则。宗法家族是中国封建社会系统的基础组织和基本构成元素,中国封建社会的这一构成特点,决定了其外在的宗法家族形态,而封建社会的宗法家族形态,是导致君主专制制度具有宗法性的主要社会原因。
从政治现象和政治制度的起源来看,政治制度只是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的子系统,它的产生、形成和演化,无法脱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有什么样的社会系统和制度系统,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结构是与社会的性质和结构相互适应的。君主集权专制反映了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其宗法性是封建社会的宗法家族性在政治制度上的集中反映。虽然社会形态并不一定简单地决定国家形态或政治形态,但在一定社会基础上构建起来的政治国家及其制度,一定要与它赖以存在的社会形态相适应,否则,就会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分裂和严重冲突,在国家与社会冲突过甚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不能改变社会,社会就有可能颠覆国家。
但在中国,由于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及宗法家族对国家和社会的一元统治,在全国形成了上至皇室家族、下至不同等级宗法家族的阶梯形的统治形态。皇室家族通过一套完整的政权系统和社会系统,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控制,地方宗法家族凭借家族势力控制地方社会生活,并对地方政权强而有力地施加影响,从而实现了宗法家族对国家与社会的有效统治。
第四,官僚制度。对于中国官僚制度的特征,王亚南先生概括了三点:一是延续性,即中国官僚政治延续时间长达两千多年;二是包容性,即中国官僚政治的内涵十分广泛,而且与伦理、宗教、法律、艺术等各种文化现象,既关系密切又互相协调;三是贯彻性,即中国官僚政治的支配范围和影响程度,广泛深入,不仅政治活动本身,即使人们的社会活动、思想活动乃至整个人生观,均被囿于其所设定的藩篱之中。[19]
虽然封建君主集权专制制度的产生和形成,与小农经济、中国社会的宗法性、宗法观念以及大一统的政治理念的影响有密切关系,但中国毕竟是一个幅员辽阔、人众地广的大国,仅靠宗法家族式的统治,肯定不能维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先秦宗法家族贵族君主制的失败证明,单纯以自然血缘关系维系的政治关系,是极其不可靠的,因为宗法家族势力无法满足控制一个国家的要求,以其为基础建立的政权,势单力薄,缺乏强制性的制度作依托,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建立强大的效忠于君主本人的官僚队伍,把宗法家族统治和官僚政治结合起来,以官僚政治弥补单纯宗法家族势力统治的不足,才能够较长久地维持家族化的国家形态。
秦汉及其后来建立的封建国家,显然都吸取了先秦单纯宗法家族统治失败的教训,所以,它们除实行以家族化统治为核心的君主制度以外,都把培养效忠于皇帝及皇室的封建官僚,构建和完善服务于皇权的官僚制度,作为保障专制集权国家机器运转的要务。家族化统治和官僚制度相统一的专制集权帝国,与宗法家族化的贵族君主分封制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一个松散的、以单一家庭模式为形态的大宗族国家,中国历史上的夏、商、周等初始国家,都属于这类国家,它们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建立起强大、统一、结构严谨的权力体系,没有把王室宗亲家族以外的社会力量融合在中央权力体系之内,并建立对地方诸侯势力的监控体系,从而导致了尾大不掉的局面,最终都在强大的异性宗法家族势力的进攻下失败了。
鉴于以上教训,秦帝国建立以后,所采取的强化中央集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地方各级官吏由皇帝任免,对皇帝负责。同时,还建立了监督、监察各级官吏的专门机构,以防范各级官吏的谋逆篡权行为。汉代以后,尤其在隋唐实行科举制度以后,官僚制度逐渐完善起来。
第五,政教合一。科举制度的实行,促进了政教合一的政治社会体制的形成。因为科举考试的内容是儒家学说,要求应试学子既能通经致用,又须略具文采,并须严格遵循儒家经义阐发义理,否则,就不会及第入仕。这一看似纯粹选拔官吏的制度,实际上有力地促进了儒学发展,并推动了儒教与政治的紧密结合。要做官,就要苦读经书,参加科举考试,不然,就会被排斥在士林之外。儒家经典为什么能够受到统治者的如此青睐,以至于被定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呢?主要原因就是儒家学说具有积极入世的治家、治国精神,其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纲常伦理道德和政治理念适应了官僚政治的需要,而且非常适合小农社会的农耕生活,这样,它就成了连接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纽带,其地位被提升为支配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价值体系。这一价值体系确定了读书人的发展道路,而做官治世是古代读书人的最高政治理想,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成就主要来自科举获得功名,财富虽是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的和充分的条件,更何况,做官才是最大的能够带来财富的财富,如此一来,中国传统社会中读书、做官、发财通过科举制度有机地连接在了一起。[20]
科举制度在中国传统政治中发挥了造官机器的作用,是向封建帝国源源不断地输送官僚队伍的源泉,而视科举为正途和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和意识形态的灌输自然地结合在了一起。儒家学说既是政治意识形态,又具有宗教意识形态的功能,科举制度不仅把政治和宗教道德结合在了一起,还把政治和教育结合在了一起。儒家提倡的“以吏兼师”,是为政教合一的政治社会体制的延续提供“师资”保障的。中国传统政治要求为官者,既是治理国家一方的能手,又是平民百姓的老师,儒家政治伦理思想的践行者。古时地方官自称“父母官”,他们要做百姓的衣食父母,还身兼对百姓进行政治驯化和道德教化的职责,这实际上是向各级官吏提出了很高的政治要求和道德要求,做“父母官”,就要关心百姓,有为百姓办事的能力;做人民的老师,需要清正廉洁,道德高尚,否则,老百姓就不服,不配为人师表。但事实上,在官僚政治体制下,德才兼具并能从始至终坚持操守的官吏是不多见的。所以,不管政教合一,还是“以吏兼师”,都是强调意识形态的统一性,目的是加强对人民的政治统治和思想控制。
第六,公私权力一体。这是针对公权力主体及其权力运用不分公私领域而讲的,公权具有私的特征,私利通过公权的运用而实现,是中国传统政治中公共权力运行的重要特征。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是由于中国传统政治当中,缺少人民主权和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历朝历代,谁当皇帝,国家就是谁家的,权力就是谁家的,而且国家和权力,子孙世代相传,他人不得染指,非皇家子孙做皇帝,即被视为非正统;谋反者,不仅被官方,甚至被民间视为大逆不道。二是由于传统政治制度当中,缺少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机构配置和制度设计。首先,就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的国家根本制度而言,没有对君主权力设置空间和范围,因此,君权除受自身主观意识和政治理念的约束,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予以限制;其次,就具体的官僚制度的设计而言,各朝各代,只要官僚们不利用手中权力危害君权,损害帝国根本利益,仅利用其谋取经济上的私利,或为子孙谋取官职等政治上的利益,只要不激起民怨民变,皇帝一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所以才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朝里有人好做官”等谚语在民间流传。
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要素及特征
政治文化是政治关系的心理的和精神的反映,是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对于政治的感受、认识及道德习俗规范的综合。政治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形态,一旦形成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对于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政治体制、政治权力运行、政治变革和变迁诸方面具有深远影响。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中国传统国家形态、政治关系和政治过程的心理的和精神的反映,它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大一统的国家观、权力本位的政治观、以礼治国的治国理念、中庸主义行为准则等等,这些理念和准则同时反映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征。
(一)大一统
大一统理念在政治上强调的是“定于一”,在思想上则强调一致或一元,它是特定政治、历史关系的产物,对于形成中国人的思维观念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国家和平统一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滋生了权威主义和专制主义,制约了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解放,所以,它是一把双刃剑。大一统理念源于儒家的理想国,孟子曾预测天下归一的发展前景,在回答梁襄王问“天下恶乎定”时,他指出“定于一”[21]。《荀子》也记有“一天下,财万物”,“文王载百里而天下一”等语句。汉代主张在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董仲舒,将“大一统,定于一”推崇到了“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的高度[22],明确提出“万民归心,天下一统”的政治理念。
“大一统”思想是小农经济分散经营,要求社会安定、国家保护的产物,它是特定的经济社会关系的反映,对于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战争和国家分裂,进行大规模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无疑具有协调社会力量、组织各方面资源的优势。但是,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众多区域性、民族性文化,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存在差异,虽然儒家提出“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并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吸收异质文化的思想基础,但其在政治实践中难以占据主流地位,“大一统”观念始终在国家和民间社会起着主导作用,它强调社会一体化、政治统一和思想一致,因此导致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组织不发达、政治主体单一、思想文化上儒家独统天下、个体独立和人格尊严意识无以产生、个人应有的自由和权利缺失等弊端,它对于延续封建社会发展的长期性和社会变迁的迟滞性,尤其对于维护君主专制政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权力本位
将“官本位”视作中国传统政治的核心,是学界普遍的认识。实质上,“官本位”意识的要害是权力本位,它向世人表明,在封建经济关系乃至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中,人们致力于追求的是能够不断产生利益的“权力资本”。传统社会的“权力资本”犹如商品经济中的“货币资本”,是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是能够庇荫子孙后代的护身符,早在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就直白地表示,即使一名县令,也“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23],至“三代以下,未有不士而能富者,故官愈尊,则禄愈厚”[24]。这样一来,久而久之,古代社会当官与发财所呈现的密不可分的逻辑关系,就促使人们形成了做官即可发财、甚至官职本身就是财富的观念。然而,事实上,官职只是给官员带来利益和荣耀的外在表现,而真正给他们带来利益和荣耀的是官帽子掩盖下的权力。当官即有权,有权即有利。官职越高,则权力越大,权力越大,支配的社会资源则越多;官职越低,权力越小,支配的社会资源也相对越少。总之,官职高低、权力大小,与官员能够获取的利益和荣耀成正比,这好似传统社会专制政治的一条铁律,所以,在官僚政治下,“权力”和官职被认为是衡量官员地位和政治价值的唯一尺度,这无疑推动了传统社会“权力崇拜”风气的形成和蔓延。
在这种“权力本位”观念的驱使下,追求做官的读书人或其他有机会做官的人,往往不择手段地求官、保官,千方百计地攫取更多更大的权力,以实现以官牟利、以官扬名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不仅权力依官职高低进行分配,社会地位由官职高低来决定,而且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较少有人思考权力与权利或自由的关系,权力意识压垮了权利意识,普通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微弱,下层民众几乎与权利无涉,更与权力无缘,只有享有君权的皇帝和握有权力的贵族官员,才真正享有范围不同、程度不等的自由和权利。传统社会权力和权利的相互关联性,决定了权利和自由不可能成为普遍人权,真正的权力主体同时也是权利主体,普通民众和底层社会不是权力主体,也就不能享有人的基本权利。在这种社会状况下,一切有权之人和无权之人,有谁还不向往权力、崇拜权力呢?
(三)人治主义
在传统社会,存在着“法治”与“德治”之争。法家主张法治,韩非子说:“治民无常,唯以法治”;商鞅说:“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25];《管子》提出的治国理念是:“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26]以法治国的实践模式是:“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27]由于法家主张的法治,以维护君主专制政体为前提,并服务于君主专制,实质上是人治操纵下的以法为治国驭民工具的法治。
儒家主张“德治”“礼治”或“人治”,但也吸收了法治因素,因此,儒家思想比法家思想更加适应自然经济下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汉代以后,儒家的“德治”“礼治”和“人治”思想,发展演化为中国政治文化的主流意识。
儒家传统政治观的第一要义,在于强调官员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示范作用,如孔子说:“为政以德”,“道之以德”。在回答弟子问政时,他又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28]进而提出了“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29]的儒家道德主义。第二是强调官员治世的能力和方法,如说:“政者事也”,“治者理也”,“教不善则政治”[30]。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政治观,把政治好坏归结于统治者个人的“德性”与学问,道家也追求“内圣外王”的理想“治世”,在这点上儒家和道家不谋而合,与古希腊柏拉图的“哲学王”理念也颇为相似,实质上都主张实行“人治”。“内圣外王”理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治人者”需具备“圣人”的高尚道德和治国理政才能;二是只有依靠“圣人”治世,人类才能达到理想的社会境界。
总的来说,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理念是贤人政治,其特点表现为强调个人道德修养,重视探讨治国方法,忽视国家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合理设计,把建设理想国的希望,完全寄托在“贤君良臣”身上,正如孔子所说:“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31],以及“以君为师”“以吏兼师”“以德为教”“明人伦之教”等等;在德刑、礼法的关系上,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32],“礼外无法,法在礼中”,即以德礼为本、为体,以刑罚为末、为用。所以,不管德治还是礼治,在本质上都是人治。
儒家的人治理念,是其法哲学思想在治国问题上的具体反映。儒家法哲学以伦理道德为本位和价值取向,以伦理法为表征,以伦理关系涵盖、甚至替代法律关系,以道德准则统摄、引领法律,法的价值表现为伦理价值。所以,儒家法哲学既是政治伦理规范,又是社会伦理规范。作为规范各主体行为的政治、社会伦理,一方面将人、社会和国家内部及其相互关系解释为伦理关系;另一方面,又将伦理规范提升为指导和调处各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在处理德与刑、礼与法的关系上,儒家法哲学主张以前者统摄、包容后者,到封建社会中期以后,它又以更加完备的固化的“礼法”哲学形态,被推向了泛道德主义的极端,而在宋明理学强力推进道德一元化的过程中,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又被完全抹杀和消解了,法律仅仅被视为道德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其原则和规范甚至被道德准则所替代。如此一来,秦统一之前曾存在的道德和法律之间所应具有的相互区别、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关系的讨论彻底不见了,社会发展失去了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共同引导和协调共进,因此,也造成了社会转型时期道德空泛和法律缺失的严重后果,使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失去了一贯稳定的价值引导和法律规范。正是儒家伦理法中的权即法、权生法、权大于法、以权压法、法依附于权的理念和实践,导致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时期,道德权威和法律权威共同丧失,使缺乏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的人治主义大行其道。
(四)中庸
中庸思想是中国人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处世哲学。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告诫人们在观察事物、认识问题时应取中立态度,即“允执厥中”,不偏不倚,反对“过与不及”尤其反对“过”的行为。中庸思想为孔子所提倡,其作为观察事物、认识问题的一种方法和态度有其合理之处,但如果把它和儒家向往的理想社会境界、倡导的国家政治生活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其真正强调的是中庸哲学的实用主义价值,而不是作为思维方式和认识方法的价值。在“私”的现实生活中,即政治关系确定、政治秩序既定的社会状态下,由于各类政治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它们所结成的是一种不均衡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政治交往还是社会交往,所有参与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的人,都带有趋利性或自私性,但命运的天平总是向共同体中的强势者倾斜,他们追求物质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方式,总是表现出具有侵蚀他人利益和空间、超越合理界限的“过”的特征,这种“过”甚至成为一种惯性,而“不及”则往往是个例外。
所以,在本不公平的利益冲突的人类社会,中庸哲学被引入政治社会生活,一方面推动了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信义、友好风尚和氛围的形成,在劝解人们不要向他人、社会和自然过分索取,维护社会大体公平和有序运行,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和冲突过甚等方面,起到了减压器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劝统治者,不要过分压迫、掠夺民众,适当关注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庸哲学在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领域的运用,也变成了维护不公正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市侩哲学和滑头理论,成了片面维护上层社会和强势群体地位、利益的低级庸俗的活命哲学,如“枪打出头鸟”“出头的缘子先烂”“好死不如赖活着”“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等等。这些看似闪现着机智和人生智慧的华丽词句的背后实则掩藏着一颗颗明哲保身、与世无争、贪生怕死、苟且偷安、甚至卖身变节的可怜、可悲的灵魂。
由于传统文化中的上述消极的活命哲学的长期侵蚀,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阶层,缺乏革新精神和创造勇气的政治惰性和苟且习性,尤其在国家衰败、民族危亡的历史紧要关头,这种消极的民族特性,导致中华民族在政治和社会发展上每取得点点滴滴的进步,都必须付出沉重代价。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经过几千年的传承,已经形成了地域性、封闭性和实用理性的特点,这些特点将长期影响中国社会、中国政治和中国文化的健康发展。所以,不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消极因素实行革命性改造,进而在其基础上完成由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的转换,中国全面走向现代化的道路就仍将是漫长的、曲折的,甚至存在遭受失败的可能。
四、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及特征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是调整中国传统社会关系或传统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统称。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的自然经济结构、宗法家长制家庭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社会结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为核心的国家政治结构、儒家纲常伦理学说为统治思想的政治文化,分别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基础。而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纲常伦理学说,在坚守自己主体地位的同时,也吸收了其他学派的思想因素,尤其儒法合流,形成了规制中国传统社会生活、立法范围及司法过程的主要精神力量,并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形成和演化产生了深远影响,导致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表现出“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法治国,法为权衡;罪刑法定,援法断罪;家族本位,伦理入法;权法冲突,法吏互补;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援法生例,以例辅法;无讼是求,调处息争”[33]等特征。
但就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实践价值而言,其诸构成要素的政治、社会功能是极不平衡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家族本位,伦理入法;权法冲突,权大于法,以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才真实地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以礼治、人治代替法治的礼法制度的本质,才充分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宗法政治观。因此,有必要对它们三者稍做分析。
(一)引礼入法,礼法一体
中国古代,何以形成礼法制度,并以此规范人类行为、作为治国准则呢?我国法制史专家丁元普先生曾解释说,在“原始社会,举凡宗教道德习惯法律,悉包罗于礼仪之中,而规范之外貌反重于实质”。并说:“礼者,为人类最先之统治力,宗教、道德、法律未非之时,已表示社会力于形式之上而为行为之规范。”[34]“礼”有很多含义,通常指社会生活中由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守的仪式,其功能在于“别贵贱,序尊卑”,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这里的“礼”,指的是礼法,即中国传统社会通行的法纪和礼仪,它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宗教仪式,适用于宗法伦理社会生活,具有因俗制宜的功能和精神威慑力,进入阶级社会之后,被统治者改造成为体现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和统治手段,发挥着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关系的功能。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结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在中国传统社会,礼法结合经过了历史发展而有其必然性,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权性的统一,充分反映了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体现了封建政治内在价值目标的一致性,礼法互补,有力地保障了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性和封建国家的长治久安。
唐虞三代为法治肇始阶段;西周礼治盛行,而有文武之治;强秦以暴力推行法治,卒至磋跌;汉儒通过说经解律、注律和引经断狱等途径,引礼入法,开礼法结合之先河;李唐时期,礼法发展成为密不可分的“本”、“用”关系,礼的纲常原则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礼的规范不断法律化、条文化,法制之进步至有“律、令、格、式”之别,由此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凡典章礼制,以公法加制裁者,多入律令”[35]的格局。宋代法制改为“敕令格式”[36],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尽天下之事为由,凡入于罪而律无明文规定者,以敕代律。从此以后,历代统治者虽在形式上实行以法治国,但其所实行的法,是中国特有的“礼法”,或仅为“王法”,非体现公共利益和人民意志的国家法律,而学者尤以礼为本,法为末。
在礼法制度中,礼和法的关系和功能表现在:礼治人心,法应时事,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即“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移民心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刑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理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具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37]。这一切说明,引礼入法强调的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是把治国和治人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此达到维护国家机器有效运转、保障封建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
(二)家族本位,伦理入法
中国传统社会以父权为核心,以家族为本位,宗法血缘关系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人伦尊卑的等级秩序或伦理关系。中国传统政治和法律制度,是适应维护封建伦理关系的需要而构建起来的,这不仅导致中国传统政治具有宗法性,而且也是造成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具有宗法性的主要原因。伦理关系规制、主导的立法内容和立法过程,彰显了中国封建法典中伦理立法的特色。
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把维护家庭本位的社会结构作为阶梯,以巩固封建政治秩序为目的。从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政治的运作来看,确认父权家长制,不仅符合自然经济存在和发展要求,也有利于国家稳定。因为将父权引入政治和法律领域,最有利于皇帝和各级官吏对中央和地方政权实行有效控制。传统政治文化鼓吹皇帝“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是全国人民的君父;地方州县官则被称为父母官,其目的都在于强化君权和各级官吏的行政权力。
古典法律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封建等级秩序。所以,伦理立法的核心内容,是亲情义务法律化和尊卑同罪异罚。除国家通过立法实现上述目标之外,民间社会还普遍存在着从属于国家法律、用来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法族规。在传统社会,国法严禁违犯家法行为,家法族规亦不容违犯国法行为,家法以国法为后盾,国法以家法作补充,二者相交相资。由于实行家族本位、重视伦理亲情,便产生了族诛之法及侵犯亲权加重之刑。为家族本位提供理论依据和政治保障的,是儒家礼学教条和君主专制制度。这种由家国同构所表现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生动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特点。正是由于古代法律对人实行精神和肉体的内外束缚,封建社会不可能存在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甚至很难产生人民的自由、平等意识。
从汉儒提出“天人感应”到宋儒鼓吹“存天理,灭人欲”,作为封建伦理等级最高体现的君权、父权、夫权,已不仅仅表现为世俗社会中特定关系主体的特权,而且被赋予了神秘色彩。汉儒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38],宋儒则将三纲奉为天理,这种纲常等级秩序及分别归属于世俗社会特定关系主体的特权如何能改变呢?当然,以传统政治观而论,它们是天经地义的,也是永恒的,因为“天不变,道亦不变”。
由于三纲被上升为天理,并通过国家立法而法律化,违法与违天就具有了一致性。天理越是法律化,政治与伦理就越一致,君权、父权、夫权、族权就越强化,个人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就越淡薄,实行礼治和人治的条件就越充分。非但如此,统治者还通过鼓吹“法情允协”“执法原情”,强化人治的基础和依据。所谓“情”,无非是社会所公认的伦理亲情,在不伤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法顺民情,减免对某些轻微犯罪的法律制裁,可以起到渲染仁政的作用。在中国传统社会,统治者在治国过程中对法、理、情三者关系的处理,也显示了古代人的政治智慧,他们视国法为中枢,将天理法律化、具体化,并以法为载体融合伦理亲情,从而既达到了伦理入法,实现法理情三者相融的目的,又为国法增添了一层神圣的光环,强化了理法合一对社会的控制力,进而实现了儒家宗教观和政治观的结合,由于把履行国家义务和亲情义务巧妙地结合了起来,也就避免了因维护国家利益名义,而经常牺牲个体利益所造成的社会矛盾。
(三)权法冲突,权大于法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专制主义政治体制,这是中国传统社会最根本的政治特征。即使提倡法治的先秦法家,也不是真正的法治主义者,而是主张君主专制的。在鼓吹君主专制方面,法家采取了公开和直言不讳的态度,不像儒家那样隐晦和暧昧。因此,就构建古代君主专制的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所起的作用而言,法家绝不比儒家逊色,二者相交相资,其区别仅仅表现在发挥作用的方式与路径不同。比如,在中国历史上,法家对于建立皇帝制度,促进皇权制度化和法律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儒家则从礼教和天理角度论证君主专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他们都主张君权至上,法出于君。汉武帝时,廷尉杜周批驳他人指责其断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时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呼。”[39]这表明,中国古代法制的实质是君治,即在立法上,法出于君;在执法过程中,如法与君权发生冲突,君权大于法权,法从属于君权。由于“君权至上”理念的渗透,地方执法中普遍存在权大于法、法被权力扭曲的现象。
在专制主义政治体制创建过程中,“君权至上论”的提出和实践,有其历史必然性,它适应了传统社会创建统一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共同体的需要,对于促进中华民族大融合,消除封建割据,抗击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统一,的确起过积极作用。但是,君权不受法律约束,也意味着一般意义上的权力不受法律约束,这不仅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暴君和暴政,权力在国家和社会领域的无限延伸和扩张,还导致传统社会普遍存在吏治腐败和横征暴敛。专制制度下的君主,为了有效地控制国家和社会,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权力系统和官僚队伍,通过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各级政权组织,自上而下地实施、贯彻君权。在传统社会,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始终处于人治的补充地位,其价值是工具性的,人治体现了传统治国方式的本质。传统社会的人治,实质上就是君治和君主控制下的官治。在传统政治中,法的价值遭到扭曲和漠视,法的权威无以建立,法的功能难以发挥,治国理政只能依赖官僚系统发挥作用。韩非说“明主治吏不治民”,不仅说明了人治条件下的治吏,对于治国理政的极端重要性,而且表明传统政治运行的状态,更加依赖君主意志和官吏个人操守。为了治官,中国古代制定了比较完备的职官管理法律,形成了规范行政机构,划分官吏职、权、责的行政法及官吏自我约束机制,为了强化对官吏的监控效果,甚至建立了严密的监察网络和监督法律,但由于这一切都是在高度集权的君主个人专制体制内进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规范都不得违背君主意志,所以无法从根本上摆脱人治的羁绊。
在中国历史上,对法与吏的关系的探讨,自始就具有浓郁的人治色彩。荀子曾说:“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40]。在良法与廉吏的价值关系上,传统法律文化在充分肯定廉吏价值的同时,尤其强调法治与君子执法的一致性。如清代世宗皇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治天下唯以用人为本,其余皆枝叶耳”,“有治人,无治法,若不得其人即使尧舜之仁,皆苛政”[41]。荀子亦肯定人对于发挥法的功能的决定作用,他提出“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故明主急得其人”[42]。所以,治国之道在于良法和廉吏相互结合,这也是影响后世一贯主张明君贤臣治国理政的一贯思维。如宋代名相王安石说:“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43]在前人的基础上,明末思想家王夫之提出了“择人而授之以法,使之遵焉”的主张。
总之,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人治和法治相互渗透、相交相资,是帝王与官吏治国理政的两手。而人治始终是治国方式的主流,法治只是人治的补充,是人治之下的法治。在人治之下,皇帝言出即法,皇权始终大于国法,官吏只是执行王法的工具。所以,因人施法,有法不依是君主政治的常态。晚清思想家魏源曾无可奈何地发出“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44]的哀叹,这哀叹甚至引起了近代民主主义者的共鸣,这正是传统的治国方式已经过时,而中国人仍在人治和法治之间艰难选择的生动写照。
[1] 马克思认为,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的自由和工人出卖劳动力的自由,是资本主义产生的两个前提条件。
[2] 傅衣凌:《明清经济社会史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3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7页。
[4] 《明神宗实录》卷三百四十七,“万历二十八年五月癸卯条”。
[5] [明]傅振商:《恒南稿》卷四。
[6] 傅衣凌:《明清经济社会史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89页。
[7] 傅衣凌:《明清经济社会史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91页。
[8] 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39页。
[9] 《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6页。
[10] 《左传》桓公二年。
[11]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12] 转引自刘泽华等:《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13] 同上。
[14] 同上书,第14页。
[15] 〔美〕韩书瑞、罗友枝:《十八世纪中国社会》,陈仲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
[16] 《论语·卫灵公》。
[17] 《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
[18] 〔美〕韩书瑞、罗友枝:《十八世纪中国社会》,陈仲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1页。
[19]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8、39页。
[20] 崔建民:《从官僚政治到宪政民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1]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长沙: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9页。
[22] 《汉书·注释》,海口: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7年版,第592页。
[23] 见《韩非子·五蠧》。
[24] 刘泽华等:《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25] 《商君书·君臣》。
[26] 《管子·明法》。
[27] 《管子·任法》。
[28] 《论语·颜渊第十二》。
[29] 《论语·子路第十三》。
[30] 李向国、吴永:《从“官本位”政治文化的本质特征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缺陷及其现代转换》,《理论导刊》,2006年第5期。
[31] 《礼记·中庸》。
[32] 《唐律疏议·名例》。
[33]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34] 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2页。
[35] 曾宪义:《法律文化研究》第三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33页。
[36] 据丁元普先生解释: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之格,设于此以彼效之谓之式。
[37]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38] 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
[39] 《汉书·杜周传》卷六十。
[40] 荀子:《君道》。
[41] 参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42] 荀子:《君道》。
[43] 《王临川全集》卷三二。
[44] 《默觚下·治篇》(四),《魏源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