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控制应知应会
-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 29714字
- 2021-03-26 22:52:34
第一章 安全质量管理
(一)施工依据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 号;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 号;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5)《架桥机安全规程》GB 26469—2011;
(6)《市政架桥机安全使用技术规程》JGJ 266—2011;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 号;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9)《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10)《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1)《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
(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
(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
(二)常用术语
1.0.1 见证取样和送检。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 防水材料;
8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9 沥青、沥青混合料;
10 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 建筑外窗;
12 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黏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3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4 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1.0.2 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
可归纳为“两个审查”、“一个巡查”和“一个报告”,即: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二是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质以及特种人员的上岗资质证书;三是按照监理细则和法规要求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整改单,并跟踪检查落实;四是对不按照监理指令进行整改落实,致使安全隐患继续存在或扩大,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必要时上报监督部门。
1.0.3 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质量和管理上的缺陷。
1.0.4 一般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危害、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较轻经济损失的隐患。根据隐患程度,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三级。
1.0.5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
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1.0.6 有限空间。
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1.0.7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0.8 巡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1.0.9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三)应掌握知识
1 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 号)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 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是指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技术、环境、人员、设备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第三方监测等单位对相关条件进行验收,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预控管理。根据重要程度,重要部位和环节可分为A、B 两类。
A 类:暗挖穿越特级风险源,暗挖穿越(直径1m 以上,距暗挖结构顶3m 以内)污水管,暗挖穿越河湖,盾构始发到达,盾构开仓,盾构穿越特级风险源,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预制梁架设施工。
B 类:暗挖竖井开挖,暗挖马头门开挖,暗挖扩大段开挖,暗挖(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暗挖穿越一级风险源,暗挖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盾构穿越一级风险源,深基坑开挖,跨越二级及以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预制梁架设施工,模板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 及以上)的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
建设、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实际需要,增加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或将B 类升格为A 类进行条件验收,但不得将A 类降格为B 类进行条件验收,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确定的重要部位和环节。
3 监理旁站
3.1 现场旁站监理
3.1.1 土方回填:房心土土方回填、有承载力要求的土方换填或回填。
3.1.2 混凝土浇(灌)筑:围护结构混凝土浇(灌)筑、基础混凝土浇筑、结构混凝土浇筑。
3.1.3 预应力张拉。
3.1.4 注浆:锚索注浆、小导管超前注浆、地面加固注浆、回填注浆、防水注浆、冬期预应力孔道注浆。
3.1.5 防水:防水细部构造(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阴阳角处理)。
3.1.6 暗挖:开马头门、小断面变大断面的渐变段开挖支护作业、大断面隧道的首段临时支撑拆除。
3.1.7 盾构:始发及接收加固区地层加固、盾构开仓作业、盾构隧道联络通道开口。
3.1.8 其他:钢结构梁和柱安装、网架结构安装、钢支撑轴力施加、斜撑安装抗剪凳、深度超过16m 的人工挖孔桩作业、临时用电的系统接地极的打设、综合接地的接地极打设。
3.2 视频旁站监理
3.2.1 土方开挖:竖井土方开挖、暗挖洞身土方开挖。
3.2.2 喷射混凝土。
3.2.3 其他:锁脚锚杆打设、小导管打设。
3.3 现场旁站监理主要内容
3.3.1 检查施工单位质检员、试验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施工机械、建筑材料、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等准备情况。
3.3.2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质量状况,并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
3.3.3 核查现场安全和应急措施是否到位,核查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安全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3.3.4 检查已验收工序(钢筋、防水层等)的质量是否有因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3.5 检查隐蔽项目的隐蔽施工过程,重点检查隐蔽项目的成品质量。
3.3.6 检查现场旁站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3.4 视频旁站监理主要内容
3.4.1 检查视频旁站监理项目等相关工序施工情况。
3.4.2 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和各方管理人员到岗及现场工作情况。
3.4.3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作业等情况。
4 首件验收
每个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首先由工程技术部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工作。各分项工程首件开始施工后,质检部全程参与施工过程,加强过程控制,保证首件产品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当每分项工程首件产品施工完毕后,由施工作业队质检人员进行自检,合格后上报项目部质检部门组织准备首件验收。
4.1 明挖工程
基坑围护结构:第一根钻(挖)孔桩钢筋笼加工制作;第一段桩顶冠梁钢筋绑扎;第一个钢格构柱加工、拼装;钢管支撑制作、安装;第一施工段基底验槽和接地装置。
4.2 防水结构
第一施工段的防水施工。
4.3 混凝土结构
主体结构第一施工段的梁、板、柱、墙钢筋安装和绑扎。
4.4 模板
明挖车站主体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及支架制作拼装;暗挖车站主体结构开挖支护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和拱(支)架制作拼装;车站附属工程风井、出入口二次衬砌模板支架制作拼装;区间暗挖隧道主体结构二次衬砌模板及支架制作拼装或模板台车组拼;高架桥的扩大基础及下部结构的模板拼装。
4.5 暗挖工程
(1)竖井井壁钢格栅制作、拼装。
(2)连通道钢格栅制作拼装。
(3)小导洞钢格栅加工拼装(小导动有4 种型号:①上层导动;②下层中导动;③下层边导动;④横导动。各自独立首件验收)。
(4)洞桩法施工洞内桩钢筋的加工拼装。
(5)洞内钢管柱的加工安制。
(6)第一段洞内边桩顶梁和下基梁钢筋绑扎。
(7)主体结构刚拱格栅架制拼。
4.6 盾构工程
竖井壁钢格栅制作、拼装;连通道钢格栅制作、拼装;管片预制试拼;第一环盾构掘进管片安装。
4.7 高架工程
4.7.1 高架车站:
(1)第一施工段的基础(桩、承台、底板)钢筋安装和绑扎。
(2)主体结构第一施工段的柱子、墙、梁、板钢筋安装和绑扎。
(3)第一施工段钢结构安装。
(4)第一施工段幕墙安装。
4.7.2 高架区间:
(1)第一根桩、承台、墩柱钢筋安装和绑扎。
(2)第一联现浇梁钢筋(预应力)安装和绑扎、支座安装。
(3)第一片预制梁预制、吊装。
(4)第一跨钢箱梁安装。
4.8 路基工程
(1)第一段路基填筑。
(2)第一段挡墙钢筋安装和绑扎。
5 常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1 明挖工程
5.1.1 基坑支护与拆除:钢支撑拆除未执行先撑后拆方案(一级)。
5.1.2 钢支撑架设:同一断面两道(含)以上钢支撑架设滞后(一级)。
5.1.3 支撑体系:斜撑未按要求设置防滑移装置(一级)。
5.1.4 围护结构:临河工程、软土地层的连续墙接缝渗流(一级)。
5.1.5 围护结构:临河工程、软土地层的围护桩间渗流(一级)。
5.1.6 坑边荷载: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二级)。
5.1.7 桩间土护壁:桩间土出现超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二级)。
5.1.8 钢支撑架设:钢支撑架设滞后(二级)。
5.1.9 基坑支护与拆除:钢支撑拆除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二级)。
5.1.10 混凝土强度:结构未达到规范规定,提前拆模(二级)。
5.1.11 结构施工:盖挖顶板混凝土在未达到设计强度时即开始回填土方及顶板下土方开挖(二级)。
5.1.12 围护结构:存在渗漏水,空洞、缩颈、断桩现象(三级)。
5.1.13 支撑体系:支撑未及时施加预应力、未按设计施加预应力(三级)。
5.1.14 钢围檩安装:钢围檩与围护桩间不密贴(三级)。
5.1.15 钢筋笼制作及安装:钢筋笼分段入槽时,上下节主筋未对正,连接不牢固,未检查合格后才继续下沉(三级)。
5.1.16 安全防护:钢支撑、钢腰梁无防坠落措施(三级)。
5.1.17 钢支撑架设:钢支撑预加应力趋于零(二级)。
5.1.18 施工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m 专项施工方案未论证即开始施工(一级)。
5.1.19 围护结构:侵限处理不到位,影响主体结构厚度(二级)。
5.1.20 基坑支护与拆除:混凝土撑没有强度报告(二级)。
5.2 施工材料
5.2.1 材料管理:大型模板的存放违反规定(二级)。
5.2.2 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和易性、坍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商品混凝土试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二级)。
5.2.3 材料进场报验: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标识不清楚;新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无产品合格证书、质量验收报告不齐全;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进场未申报监理进行验收(三级)。
5.2.4 半成品:钢筋网片焊接采用的钢筋直径、长度、间距、焊接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钢格栅未进行预拼装验收(三级)。
5.2.5 材料进场报验:未按原材料批次取样进行见证复试;原材料批次抽样比例、方法不符合规范规定(三级)。
5.2.6 材料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未建立合格的库房单独存放(三级)。
5.2.7 防水材料:砂石料不符合要求(如粒径、含泥量、针片状含量、矿物质含量等)(三级)。
5.2.8 其他:材料检验检测项目不齐全、频率不够、代表部位不齐全(三级)。
5.3 模板工程及钢筋工程
5.3.1 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未论证、审批(一级)。
5.3.2 模板、主(次)楞、对拉螺栓的材质、尺寸与方案不符合(三级)。
5.3.3 受力构件模板拆除前无混凝土强度报告(三级)。
5.3.4 在市政道路搭设模板、支架无防撞措施(三级)。
5.3.5 模板拆除前未办理审批手续(三级)。
5.3.6 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一级)。
5.3.7 马凳所用钢筋直径小于施工方案规定(一级)。
5.3.8 马凳布置间距小于施工方案规定(一级)。
5.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4.1 立杆基础不平实(二级)。
5.4.2 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双排脚手架,未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二级)。
5.4.3 钢管直径、壁厚、材质不符合要求(二级)。
5.4.4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二级)。
5.4.5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三级)。
5.4.6 脚手板未铺满、铺设不牢固、稳定,有飞跳板、探头板(三级)。
5.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1 架体基础不平实(二级)。
5.5.2 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不严密(二级)。
5.5.3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二级)。
5.5.4 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竖向专用斜杆或八字形斜撑(三级)。
5.5.5 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三级)。
5.5.6 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三级)。
5.6 满堂红模板支架工程
5.6.1 架体基础不平实(二级)。
5.6.2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二级)。
5.6.3 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不符合方案要求(三级)。
5.6.4 高架桥模板工程浇筑混凝土前未按方案要求进行预压(三级)。
5.6.5 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三级)。
5.6.6 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未办理分段验收(三级)。
5.6.7 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或产品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三级)。
5.7 暗挖工程
5.7.1 专项施工方案未论证即开始施工(一级)。
5.7.2 临时中隔壁拆除长度超过方案或设计规定(一级)。
5.7.3 拱部多榀同时开挖(一级)。
5.7.4 上下台阶长度超过规范规定(一级)。
5.7.5 侧墙多榀同时开挖(二级)。
5.7.6 相邻掘进面之距离小于规范及设计规定(二级)。
5.7.7 格栅连接不到位(二级)。
5.7.8 仰拱喷射混凝土未排干水(二级)。
5.7.9 土方开挖存在欠挖现象(二级)。
5.7.10 初支背后回填注浆不及时(二级)。
5.7.11 未进行拱部超前地质探测(二级)。
5.7.12 洞口未设置车挡(三级)。
5.7.13 热焊机等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三级)。
5.7.14 模板台车移动时设备、电线、管路未撤除,未加保护,无统一指挥(三级)。
5.7.15 异常情况无记录及处理措施(三级)。
5.7.16 超前注浆参数不符合设计及现场试验要求并严格实施,砂浆锚杆采用的砂浆不符合设计及方案要求(三级)。
5.7.17 停工掌子面封闭不到位(三级)。
5.7.18 未按规定进行氧气、瓦斯、有害气体、粉尘检测(三级)。
5.7.19 交底未全员签字(三级)。
5.7.20 隧道中线标高未每榀验收(三级)。
5.7.21 未对断面尺寸进行复测(三级)。
5.7.22 未定期对导线进行复核和联系测量(三级)。
5.8 盾构工程
5.8.1 盾构始发、接收、解体前未制定专项方案(一级)。
5.8.2 未编制带压换刀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评审(一级)。
5.8.3 穿越河、湖地段未加强开挖面管理与掘进参数控制,未对盾构密封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处理,遇突发事件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一级)。
5.8.4 未根据盾构各部件情况、场地条件,制定详细的盾构机组装、调试方案(二级)。
5.8.5 盾构机吊装未编制专项吊装方案并审批(二级)。
5.8.6 未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端头加固方案(二级)。
5.8.7 遇到特殊地层(砂卵石地层或漂石),未采取处理措施(二级)。
5.8.8 净距小的两条隧道或邻近既有线施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二级)。
5.8.9 盾构始发、接收发生渗漏、涌水、涌砂未采取有效措施(二级)。
5.8.10 管片破损或严重开裂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二级)。
5.8.11 管片错台严重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二级)。
5.8.12 未制定开仓操作规程或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对作业人员、控制室内气压或闸门管理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二级)。
5.8.13 开仓位置处地层不稳定或稳定性差而未采取地层加固或压气法等有效措施。
5.8.14 带压进仓作业使用明火无专项安全、消防措施(二级)。
5.8.15 带压进仓作业未按规范进行加、减压作业(二级)。
5.8.16 调头或过站设备不满足盾构安全调头和过站要求(二级)。
5.8.17 电瓶车停驶时无防溜车措施(二级)。
5.8.18 未对电瓶车、轨道、道岔进行及时维护、保养(二级)。
5.8.19 未制定洞门围护结构破除方案(三级)。
5.8.20 洞门凿除前未对经改良后土体抽芯进行检测试验,加固体强度、抗渗指标未经现场取样试验确定(三级)。
5.8.21 洞门围护结构破除方案不完整,无采取适当的密封措施(三级)。
5.8.22 未组织盾构始发、接收条件验收(三级)。
5.8.23 掘进参数如土压力偏低、注浆量、出土量发生异常,刀盘扭矩、推力异常未采取有效措施(三级)。
5.8.24 未按盾构组段划分或制定的盾构参数推进(三级)。
5.8.25 壁后注浆系统发生故障后注浆量不足(三级)。
5.8.26 盾构暂停掘进时,未采取措施稳定开挖面(三级)。
5.8.27 开仓审批手续不齐全(三级)。
5.8.28 未经气体检测合格即进仓作业(三级)。
5.8.29 未对带压进仓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试运行(三级)。
5.8.30 带压开仓时供气装置能力不足(三级)。
5.8.31 管片质量不满足设计的要求(三级)。
5.8.32 管片拼装连接螺栓紧固件、防水密封条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防水条有缺损,黏结不牢固、不平整,垫圈有遗漏(三级)。
5.8.33 管片吊运拼装过程中连接不牢(三级)。
5.8.34 车辆超速行驶或隧道内无限速标志(三级)。
5.8.35 轨道端头无车挡(三级)。
5.8.36 未对开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三级)。
5.8.37 开仓作业无应急措施,无应急物资(三级)。
5.8.38 无道岔管理措施(三级)。
5.9 高架工程
5.9.1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安全帽(质量)不符合标准(三级)。
5.9.2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三级)。
5.9.3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安全带不符合标准,资料不齐全(三级)。
5.9.4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高处、临边作业未系挂安全带(三级)。
5.9.5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及基坑成槽未采取防护措施(三级)。
5.9.6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移动式梯子的梯脚底不牢固,梯顶不到位(三级)。
5.9.7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悬空作业处未设置防护栏杆或其他可靠的安全设施(三级)。
5.9.8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斜拉杆或钢丝绳,未按要求在平台两边各设置两道(三级)。
5.9.9 起重吊装:吊钩无防脱落装置(二级)。
5.9.10 起重吊装:长钢筋、钢管未有效捆扎,两端无防窜出装置(二级)。
5.9.11 起重吊装:吊运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不平稳、均匀,进行突然制动(三级)。
5.9.12 起重吊装:工件紧固不牢、斜拉工件(三级)。
5.9.13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不明确、有乱指挥的现象(三级)。
5.9.14 起重吊装:遇恶劣天气,未停止吊装作业(三级)。
5.9.15 起重吊装: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三级)。
5.9.16 起重吊装:索具采用绳夹连接时,绳夹的规格、数量及绳夹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三级)。
6 特种作业
6.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6.2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内容
6.2.1 建筑电工。
6.2.2 建筑架子工。
6.2.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6.2.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6.2.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2.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6.2.7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6.3 主要检查内容
6.3.1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3.2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1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 年。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 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 年复审1 次。
6.3.3 检查用人单位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6.3.4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7 消防安全
7.1 临时消防设施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7.2 临时疏散通道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7.3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7.4 一般规定
7.4.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7.4.2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 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 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7.4.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7.4.4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7.5 防火间距
7.5.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7.5.2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8 高架施工
8.1 吊装作业
8.1.1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8.1.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8.1.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1.4 施工现场用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移动式起重机必须有检测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8.1.5 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8.2 架桥机
8.2.1 架桥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
8.2.2 从事架桥机的装拆企业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架桥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具有培训资格部门签发的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8.2.3 安装、拆卸场地应设有隔离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识,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
8.2.4 架桥机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委托具有国家认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后应出具检验报告。架桥机应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8.2.5 架桥机使用前应查验下列资料和证明文件:
1 产品合格证;
2 安装使用说明书;
3 安装检测合格证;
4 经审批通过的架桥机装拆和使用的施工方案;
5 施工方案交底记录。
8.3 塔吊
8.3.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顶升(接高)、附着、拆卸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8.3.2 塔式起重机固定式预埋基础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有相关合格证明。
8.3.3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金属结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8.3.4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除、起重吊装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涉及群塔(2 台及2 台以上)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群塔作业时,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布置塔式起重机的位置,确保各相邻塔式起重机之间的安全距离,并绘制平面布置图。
8.4 墩顶安全防护
8.4.1 作业人员进入墩顶施工时,应在墩顶四周安设安全防护设施。
8.4.2 作业人员墩顶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
9 路基工程
9.0.1 技术资料应齐全;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事故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9.0.2 机械在靠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或停放时,与架空高压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 的规定。
10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
10.1 爆破工程
爆破工程按工程类别、一次爆破总药量、爆破环境复杂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为A、B、C、D 四个级别。
10.2 爆破设计、安全评估
10.2.1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对本单位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估,不得监理本单位施工的爆破工程。
10.2.2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
10.2.3 A、B 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 名具有相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的持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
10.3 安全监理
10.3.1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进行安全监理。
10.3.2 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爆破器材领用、清退、爆破作业、爆后安全检查及肓炮处理的各环节上实行旁站监理,并作出监理记录。
10.3.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监理机构可签发爆破作业暂停令:
1 爆破作业严重违规经制止无效时;
2 施工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须停止爆破作业以消除隐患时。
10.4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10.4.1 爆破作业环境: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 距工作面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2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3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4 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5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15 规定的;
6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7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8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9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10 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1 未按本标准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10.4.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1 施工组织:A 级、B 级爆破工程,都应成立爆破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各项工作。
2 施工公告:凡须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于施工前3 天发布公告,并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公告内容应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委托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时限等。
3 装药前的施工验收:
1)装药前应对炮孔、硐室、爆炸处理构件逐个进行测量验收,做好记录并保存。
2)凡须报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施工验收,应有爆破设计人员参加。
3)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硐室、构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10.4.3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1 一般规定:
1)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热源,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新仪表装备,应经有关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批准。
3)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作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爆破器材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变形、破损、锈蚀;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和穿孔,端头封口良好;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不应破乳或变质;
电线无锈痕,绝缘层无划伤、开绽。
3 起爆器材加工:
1)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用量。
2)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不得使用剪刀剪切。
4 起爆方法:
1)不应使用药包起爆导爆索和导爆管。
2)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 的工作面或高压线、射频电源危险范围内,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10.4.4 起爆网路一般规定:
1 雷雨天禁止任何起爆网络连接作业,正在实施的起爆网络连接作业应立即停止,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2 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10.4.5 装药:
1 一般规定:
1)搬运爆破器材应轻拿轻放,装药时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2)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3)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4)各种爆破作业都应按设计药量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2 人工装药:
1)不应往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2)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和电雷管引出线。
3 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输药风压不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2)装药车和装药器应保持良好接地;
3)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 以内;
4)返用的炸药应过筛,不得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4 预装药:
1)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作醒目警示标识,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预装药爆区。
2)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 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10.4.6 填塞:
1 硐室、深孔和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 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 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3 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0.4.7 爆破警戒和信号:
1 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技术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2 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10.4.8 爆后检查:
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2 检查人员:
1)A、B 级及复杂环境的爆破工程,爆后检查工作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组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安全员组成检查小组实施。
2)其他爆破工程的爆后检查工作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实施。
10.4.9 盲炮处理一般规定。
1 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
2 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 严禁强行拉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和雷管。
10.5 露天爆破一般规定
10.5.1 露天爆破作业时,应建立避炮掩体,避炮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掩体结构应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10.5.2 起爆站应设在避炮掩体内或设在警戒区外的安全地点。
10.5.3 当怀疑有盲炮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对爆后挖运作业进行监督和指挥,防止挖掘机盲目作业引发爆炸事故。
10.5.4 露天岩土爆破严禁采用裸露药包。
10.6 隧道开挖爆破
10.6.1 隧道爆破时,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到安全地点,警戒人员应从爆破工作面向外全面清场,待警戒人员到达起爆站后,确认隧道内无人方可进行起爆。
10.6.2 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10.7 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10.7.1 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10.7.2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的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灾害的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10.8 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10.8.1 爆破器材贮存库安全评价应按GA/T 848 执行。
10.8.2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
10.9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10.9.1 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10.9.2 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专用车船。
(四)应了解知识
1 安全管理
1.1 明挖工程
1.1.1 钻孔灌注桩。
1 成孔及灌注混凝土后,应及时遮盖井口,防止人员落入;
2 排桩成孔应隔桩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h 后进行邻孔施工;
3 冠梁施工前,应将桩顶部浮浆凿除并清理干净;
4 泥浆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5 深度、尺寸、强度、承载力不小于设计及规范要求;
6 桩底沉渣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 围护结构平面误差、垂直度偏差不超过允许值;
8 侵限处理要到位,不得影响主体结构厚度;
9 有效控制渗漏水,或空洞、缩颈、断桩;
10 连续墙、桩头等连接处处理应符合要求。
1.1.2 人工挖孔桩。
1 机具:
1)机架应完好、底座应有垫板、垫板厚度应大于5cm;
2)滚筒应有反锁装置;
3)吊绳磨损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4)吊环应有自锁装置。
2 气体检测及通风:
1)每天工作前,或停挖4h 后重新下井开挖前,应进行井下气体检测(或活体检测);
2)应有气体检测记录;
3)送风应达到要求。
3 开挖:
1)堆土与井边距离应大于80cm;
2)弃土高度应小于1.0m,距井边应大于80cm;
3)开挖应执行“跳挖”规定;
4)井上应有人员配合并作警戒;
5)护壁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才向下挖掘;
6)井内不宜边抽水边作业。
4 通道(上下梯):工人严禁乘坐吊桶或抓住吊绳上下。
5 防护:
1)停止作业时孔口应加盖防护网;
2)井下操作人员应佩戴安全帽;
3)井深超过3m 时,应按规定设置半月网;
4)半月网设置位置、高度应符合要求;
5)井缘高出路面应符合规定;
6)井上井下施工人员应按要求配置安全带、安全绳。
1.1.3 地下连续墙。
1 导墙施工:
1)内外导墙净距应大于地下连续墙设计尺寸40 ~60mm;
2)导墙应建在坚实地基上,总高度应为1.5 ~2m,并高出地面100mm;
3)导墙接头应牢固,现浇混凝土导墙养护期,重型机械不应在附近作业或停留;
4)新拌制的泥浆应储存24h 以上并加分散剂充分水化后才能使用。
2 挖槽施工:
清底应自底部抽吸,沉淀物厚度应小于100mm。
3 钢筋笼制作安装:
1)钢筋笼应在槽段接头清刷、清槽、换浆合格后及时吊装入槽,不得强行入槽;
2)钢筋笼分段入槽时,上下节主筋应对正并连接牢固,应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下沉。
4 墙体接头:
1)锁口管应在混凝土灌注2 ~3h 后进行起拔,应每30min 提升一次,提升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2)后续槽段开挖,应按规范要求对槽段竖向接头进行清刷。
1.1.4 土钉墙。
1 喷射混凝土:
1)在坡面喷射混凝土应清除坡面虚土;
2)喷射混凝土前应按设计要求,埋设喷射混凝土厚度控制标志;
3)喷射第一层混凝土应按照分段要求自上而下一次喷射厚度不大于40mm 的规定。
2 土钉安装:
1)土钉材质、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
2)土钉安装前应清除孔中渣土;
3)土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定位架、承压板、加强筋,应固定、焊接牢固。
3 钢筋网安装:
1)钢筋网应在喷射第一层混凝土后安装;
2)钢筋网应与土钉有效连接。
4 土钉注浆:
1)注浆材料及配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2)注浆管应插入孔底250 ~500mm,孔口应安装排气管及止浆塞;
3)应按规定进行孔内二次压浆;
4)注浆压力应符合规范规定;
5)上层土钉注浆体及喷射混凝土强度应在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再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及土钉墙施工。
5 截排降水措施:
1)坡顶、坡角、应设置排水沟等措施;
2)坡面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泄水孔;
3)需要降水时要进行降水试验、编制降水专项方案或方案应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4)深基坑降水时应有防止临近建(构)筑物等工程周边环境沉降的措施;
5)应设置足够截面的排水沟,或设置截水、封堵、防倒流等措施防止地表冲刷基坑侧壁;
6)有效控制围护结构漏水(沙)或基坑底积水、涌水(沙);
7)桩间渗漏水时应设管引排。
1.1.5 锚杆。
1 钻孔 孔内土渣清理应干净。
2 杆体制作:
1)杆体材料规格、强度、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固定段与自由段之间应设置有效隔离止浆环;
3)自由段钢绞线应按施组要求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4)杆体安放时端部应设置杆体导向装置。
3 锚杆张拉:
1)锚头台座承压面应平整,台座与锚杆应垂直;
2)锚杆体强度不应在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即开始张拉;
3)按规范要求对锚杆进行预张拉和分级张拉。
1.1.6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1 支撑、围檩:
1)钢围檩与围护桩间空隙应用细石混凝土填实;
2)钢围檩的等强连接应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
3)支撑架设不应滞后,不应有同一断面两道(含)以上支撑架设滞后、缺失的情况发生。
4)钢支撑、锚索等支护材料规格(型号)与设计要求相符;
5)支撑、围檩架设的位置或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支撑应及时按设计施加预应力;
7)立柱桩设置应符合要求。
2 安全防护:
1)不应将临时设置的步道、爬梯搭在钢支撑上;
2)钢支撑上不能有附加荷载、不能在钢支撑上行走;
3)不应在内部支撑结构上悬吊重物,不应做其他承重结构的支撑点;
4)钢支撑应有防脱落措施;
5)斜撑应按要求设置防滑移装置(按照抗剪凳,必须要有隐检照片);
6)架设、拆除钢支撑现场安全防护应到位;
7)横撑及腰梁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自下而上逐层拆除,应做好加固措施。
1.1.7 基坑工程。
1 基坑施工方案:
1)深度超过2m 的基坑施工应有临边防护措施;
2)基坑深度超过3m 或地质条件复杂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4)专项施工方案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分段、严禁超挖”基本原则,或者针对性强且能指导施工。
2 作业环境:
1)基坑内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
2)立体交叉作业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3)光线不足时应设置足够照明;
4)坑壁或支撑上不应有可能脱落的混凝土块或其他物料;
5)钢支撑和腰梁架设(包括支撑连接、支撑和腰梁连接)、与围护结构连接(包括斜支撑设置防滑移装置、连接的密实性等)、预加应力等应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
6)钢支撑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或开挖时混凝土撑强度报告必须达到要求;
7)支护结构拆除或换撑应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包括混凝土撑强度条件、拆撑换撑顺序、预加力卸载程序等);
8)上下通道:人员上下,应设置专用通道,且不少于两处,设置的通道应符合要求。
3 基坑监测:
1)应按设计编制基坑施工监测方案并落实;
2)监测方案应按规定审批;
3)应按监测方案对桩(墙)体位移、支撑轴力、地表沉降、水位等进行监测;
4)应按规定对受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进行沉降观测;
5)监测点设置或监测频率应符合监测方案;测点破坏应及时恢复;
6)应按设计及工程情况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并反馈、指导施工;
7)基坑支护变形、轴力变化、监测保护对象变形及其他重要监测数据等达到预警和报警值时应按规定程序有效处理。
1.1.8 土方开挖。
1 土方开挖:
1)施工机械进场时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2)挖土机作业时,作业半径应有警示或人员监护等防止其他人员进入的措施;
3)挖土机作业位置应牢固、安全;
4)挖土机司机应持证上岗;
5)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时,不应开挖下层土方,提前开挖或超挖;
6)土方开挖应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层开挖;
7)开挖面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
8)施工机械不得碰撞,损伤支撑结构。
2 坑边荷载:
1)弃土、料具堆放距坑边距离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2)基坑周边堆载不应超过设计允许值;
3)机械设备施工与坑边距离应符合要求,如不合要求应采取措施;
4)开挖深度达2m 应及时削平桩间土,挂网喷射细石混凝土;
5)桩间土出现塌方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
3 土方回填:
1)上班前先检查周围环境各种安全设施是否到位。
2)搬运材料要注意附近有无障碍物、架空电线和其他临时电气设备,防止碰撞电线或发生触电事故。用电设施不得乱拉乱接。
3)回填土时前后操作人员间距不应小于2 ~3m,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在挖机回转半径范围内不得工作。
4)每日或雨后要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
5)正确使用卸土机械、打夯机等碾压设备,不得违章操作。
6)阴雨天施工应加强安全防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7)回填质量: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回填应进行分层压实;回填后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基坑临边防护措施:
深度超过2m 的基坑四周必须设置临边防护栏,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临边防护栏离开基坑边水平距离不小于0.5m。栏杆立管埋深不小于0.7m。夜间设红灯示警。
5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 ~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 ~0.6m。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不小于0.7m。钢管离坑边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 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可能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情况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3)防护栏杆必须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应连续设置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 的挡脚板。挡脚板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1.1.9 主体工程。
1 模板工程:
1)模板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审批。
2)模板支撑体系要有受力计算书。
3)预防高空坠落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4)预防坍塌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5)监测措施。
2 钢筋工程:
1)钢筋加工使用机械,不得违章作业。
2)现场钢筋加工及焊接使用临电安全要符合管理规定,详见临电管理要求。
3 做好钢筋绑扎中的安全:
1)绑扎基础钢筋时,应考虑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现场绑扎悬空大梁钢筋时,不得站在模板上操作,必须在脚手板上操作;绑扎3m 以上独立柱头钢筋时,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2)在高空、深基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3)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4)在雷雨时必须停止露天操作,预防雷击钢筋伤人。
4 混凝土工程:
1)做好混凝土浇筑前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状况、安全防护设施等检查。
2)做好振捣棒等小型机具及临电使用的操作安全管理。
3)高压线旁浇筑混凝土的安全防护措施要到位。
4)混凝土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穿胶鞋、戴绝缘手套。泵车操作工必须是经培训合格的有证人员,严禁无证操作。
5)泵管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对已经磨损严重及局部穿孔现象的泵管不准使用,以防爆管伤人。泵管转弯宜缓,接头应连接紧密可靠(必须垫胶皮圈)、不漏浆。泵管支撑架必须安全、牢固,转弯处必须设置井字式固定架。
6)泵送混凝土时,应设置2 人以上人员牵引布料杆。管道接头、安全阀、管架等必须安装牢固,输送前应试送。
7)泵车安全阀必须完好。
8)泵车料斗内的混凝土保持一定的高度,防止吸入空气造成堵管或管中气锤声和造成管尾甩伤人的现象。当发生堵管现象时,立即将泵机反转把混凝土退回料斗,然后正转小行程泵送,不得强行加压泵送,以防发生炸管等事故。
9)浇灌2m 以上的梁、柱混凝土应搭设操作平台,严禁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10)在主体结构楼板或桥梁的混凝土覆盖养护时,预留孔洞必须按规定设牢固盖板或围栏,并设安全标志。
11)现场危险区域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明显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12)加强浇筑过程对模板支撑体系的监测,防止变形坍塌,确保安全可控。
5 缺陷处理:
1)结构缺陷处理应编制处理方案;
2)处理方案应经审批,其内容针对性强;
3)应按方案实施,缺陷处理应规范、到位,处理要进行验收;
4)对混凝土蜂窝、空洞、渗漏水等缺陷应处理。
1.2 防水工程
1.2.1 当配置和使用有毒材料时,现场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操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戴口罩、手套和防护眼镜,严禁毒性材料与皮肤接触和入口。
1.2.2 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贮存,妥善保管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1.2.3 使用易燃材料时,应严禁烟火。
1.3 模板工程
1.3.1 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m 和2m 以上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网、安全踏板、安全防护栏。
1.3.2 操作人员登高必须走人行横道,严禁利用模板支撑攀登上下,不得在墙顶、独立梁及其他高处狭窄而无防护的模板面上行走。
1.3.3 组装立柱模板时,四周必须设牢固支撑,如柱模在6m 以上,应将几个柱模连成整体。支设独立梁模应搭设临时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和立侧模。
1.3.4 拆模必须满足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经工程技术领导同意,不得因拆模而影响工程质量。
1.3.5 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照先支后拆、后支先拆的顺序;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和支撑;已拆除活动的模板,必须一次性连续拆除完,方可停歇,严禁留下安全隐患。
1.3.6 拆模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区,严禁下方有人进入,防止交叉作业。拆下物品及时清运、整修、保养。拆模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平稳牢固可靠的地方,保持自身平衡,不得猛撬,以防失稳坠落。
1.3.7 严禁用吊车直接吊除没有撬松动的模板,吊运大型整体模板时必须拴接牢固,且吊点平衡,吊装、运大钢模时必须用卡环连接,就位后必须拉接牢固方可卸除吊环。
1.4 脚手架工程
1.4.1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1.4.2 混凝土输送管、揽风绳等不得固定在脚手架上。
1.4.3 遇6 级及以上大风、雨雪、大雾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作业。
1.4.4 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结构杆件。
1.4.5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1.4.6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1.4.7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4.8 脚手架在搭设和拆除时,应设立作业警戒区,并派专人进行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4.9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有防火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1.4.10 脚手板要满铺、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的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架上。
1.4.11 脚手架要设置栏杆,安全设施要经常检查,确保安全。
1.5 暗挖工程
1.5.1 竖井开挖。
1 竖井应分块对称开挖;
2 起吊时人员应躲避;
3 楼梯应安装及时,防护应封闭,应设置护头棚和人员通道;
4 井口防护应执行明挖基坑的防护标准。
1.5.2 马头门施工。
1 竖井井口临边防护到位,应设置车挡;
2 无人作业洞口应封闭;
3 及时封闭成环,增强洞口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 脚手架搭设必须按要求施工,木板必须满铺,并设置安全防护网。
1.5.3 台车。
1 模板台车移动时设备、电线、管路应撤除并进行保护,要有统一指挥;
2 模板台车堵头拆除应有防护;
3 模板台车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5.4 防水、钢筋。
1 防水施工操作现场应配备灭火器;
2 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3 钢筋绑扎临时支架应牢固可靠并且有交底验收;
4 登高作业的安全防护应齐全到位,安全带、安全帽佩戴正确。
1.5.5 隧道运输。
1 操作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应持证到位;
2 竖井垂直运输,土斗或材料升降过程中,井下作业人员应撤离至安全地带;
3 上下联络通信设备应畅通,提升钢筋等超长物品应双道绑扎牢固;
4 洞内运输车辆使用前每日应进行检查(制动、照明信号、喇叭);
5 使用过程中不得人料混载、超载、超宽、超高运输;司机离车时应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
1.5.6 作业环境。
1 作业面或道路不应有积水、泥泞现象,有水时应设置积水坑进行集中引排;
2 通风应良好,风量满足安全要求;
3 应设置足够照明;
4 工人应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 预留洞口应及时防护,防护应牢固。
1.6 盾构工程
1.6.1 盾构进出竖井前应对隧道洞口的土体进行加固,并完成封门施工。土体加固范围应根据地质条件和隧道埋深确定,且长度不得小于盾构长度,宽度不得小于盾构两侧外各2m。
1.6.2 盾构及其部件在吊运中应加强保护,不得损坏和变形;盾构设备在现场总装调试合格并形成文件后,应试掘进50 ~100m,待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盾构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1.6.3 盾构的保养和维修必须在完全停机,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1.6.4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监控量测方案的规定,布设监测点,设专人对下列情况进行观察量测并记录,随时分析,确认正常:
1 成洞管片隆陷、裂缝和变形;
2 影响区内地面和地下管线等构筑物隆陷;
3 影响区内地上建筑物的隆陷、位移、裂缝、倾斜等。
当发生不安全状态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对相应部位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6.5 盾构掘进应连续作业,实行交接班制度。
1.6.6 掘进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作业,经过分析,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掘进作业:
1 开挖面发生严重塌方;
2 遇到障碍物无法掘进;
3 后背变形、位移超过规定;
4 传力柱发生弯曲或扭曲;
5 顶力骤然增大或超过控制顶力;
6 成洞管片出现裂缝或接口出现劈裂、错位;
7 成洞管片沉降值、沉降速率和变形大于设计规定;
8 影响区内地面、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度、结构裂缝和变形等量测数据有突变或超过限值;
9 盾构机的切削功率(或切削扭矩)和密封舱压力大于额定值。
1.6.7 采用管片作隧道衬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管片达到设计强度时,方可吊运和拼装。
2 吊运、堆放管片应将内弧面朝上,堆放不得超过四层;吊运应使用专用工具或吊具。
3 安装管片前,应逐块检查防水密封条的状况,确认合格;安装时不得损坏密封条。
4 安装管片时,应先安装底部管片,然后左右两侧交替拼装,最后插入锁合块。
5 安装管片时,应按照安装顺序,将盾构相应千斤顶收缩,但不得全部收回。
6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盾尾外20 环范围以内的成洞管片状况,发现螺栓松动,必须及时紧固;遇有渗漏必须及时进行嵌缝防水处理。
7 管片连接螺栓必须使用设计规定扭矩的扳手紧固。
8 管片拼装机应设防止管片滑落的安全装置;拼装管片时,拼装机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插装螺栓时,手应避离孔眼。
1.7 消防安全
1.7.1 临时用房防火。
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的要求。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1.7.2 在建工程防火。
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的要求;
2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防护栏杆;
3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照明设施。
1.7.3 临时消防设施。
1 施工现场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
2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1.7.4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2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 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 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1.7.5 应急照明。
1 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2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1.7.6 防火管理。
1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如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3 用火管理: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对于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用电管理: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 的要求。
5 用气管理: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1.8 高架工程
1.8.1 起重吊装。
1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1.8.2 架桥机。
1 出租单位应在签订的架桥机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架桥机使用单位应与安装单位签订架桥机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选用架桥机类型,并应制定作业计划、编制架桥机装拆和使用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并应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施工方案。
3 架桥机横移轨道应和运行车轮相适应,横移轨道及轨道梁应可靠垫实。
4 架桥机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5 吊具与梁体确认可靠连接后方可起吊。起升不超过100mm 距离应制动、下降,如此试吊2 次确认起升制动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起吊梁体。
6 当架桥机使用接近设计寿命,架桥机的故障频度增加,或架桥机的工作状况明显恶化时,应进行架桥机使用状态的安全评估来监控架桥机的安全状况。架桥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使用状态安全评估:
1)达到设计规定的架梁片数,如设计无规定,铁路架桥机已架梁片达到1000 孔,公路架桥机架梁片数达到2000 片,节段拼装式架桥机的架梁片数达到3000 节段;
2)铁路架桥机安装拆卸转场次数4 次;
3)出场年限达到5 年。
1.8.3 塔吊。
1 对施工现场租赁的塔式起重机,出租和承租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委托安装单位拆装塔式起重机时,还应签订拆装合同。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单位资质、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等材料及设备统一编号、检测报告等应一并存档。
2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1.9 路基工程
1.9.1 土方机械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总成件、零部件、附件及附属装置应齐全完整,安装应牢固。
2 整机内外应整洁,不得有油污、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3 驾驶室门窗开关应自如,雨刮器、门锁应完好,玻璃不应有破损,视野清楚。
4 各部操纵杆、制动踏板的行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动作应灵活、准确。
5 金属构件不得有弯曲、变形、开焊、裂纹;轴销安装应可靠,各螺栓连接应紧固。
6 黄油嘴应齐全无缺,润滑油路应畅通,润滑部位应润滑良好。
7 上下车扶手及踏板应完好,不应有开焊、腐蚀。
8 各种仪表指示数据应准确。
1.9.2 多台夯土机械并列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工作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1.9.3 夯土机械的操作扶手必须绝缘。
1.9.4 施工便道、便桥应设立警示和交通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维护、指挥交通。施工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2 特种作业
2.1 安监总局特种作业目录(建筑施工部分)
2.1.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1.2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kV 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1.3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kV 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2.1.4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1.5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6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1.7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1.8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2.1.9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1.10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2.1.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2.2 安监总局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审条件
2.2.1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2.2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年1 次。
2.3 住房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2.3.1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14 位。其中:
1 第一位为持证人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如山东省为“鲁”;
2 第二位为持证人所在地设区市的英文代码,由各省自行确定;
3 第三、四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 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A);
4 第五至八位为发证年份,用4 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 第九至十四位为证书序号,用6 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 开始。
2.3.2 示例。
鲁A012008000001。表示在山东济南的建筑电工,2008 年取得证书,证书序列号为000001。
2.3.3 工种类别代码表。
表1-1 工种类别代码
3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
3.1 术语
3.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3.1.2 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3.2 爆破工程分级
3.2.1 矿山内部且对外部环境无安全危害的爆破工程不实行分级管理。
3.2.2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3.2.3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项目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3.2.4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在每次重大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爆破信息管理系统。
3.3 爆破设计、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3.3.1 一般规定。
1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
2 爆破设计施工、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作业范围。
3.3.2 安全评估。
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应包括:
1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 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 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 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性;
5 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6 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7 保证工程环境安全措施是否可行;
8 制订的应急预案是够适当。
3.3.3 安全监理。
1 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
1)审验爆破从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3)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5)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2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在详细了解安全技术规定,应急预案后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制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3 每次爆破的技术设计均应经监理机构签认后,再组织实施。爆破工作的组织实施应与监理签认的爆破技术设计相一致。
4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监理资料。
3.4 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3.4.1 爆破作业环境。
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 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3 浅孔爆破应采用湿式凿岩,深孔爆破凿岩机应配收尘设备;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许钻残孔。
3.4.2 爆破工程施工准备。
1 施工组织:其他爆破应设指挥组或指挥人,指挥组应适应爆破类别、爆破工程等级、周围环境的复杂程度和爆破作业程序的要求,并严格按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计划实施,确保工程安全。
2 施工公告:
1)装药前1 天应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
2)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 天由交管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3)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输油管线等重要设施时,应事先准备好相应的应急措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协调工作并在爆破时通知有关单位到场。
3 通信联络。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建立并保持通信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组(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信联络,保持畅通。
3.4.3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加工和起爆方法。
1 一般规定:
1)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穿戴防静电的衣物。
2)在潮湿或有水环境中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或对不抗水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2 爆破器材现场检测:
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爆破器材现场检测应包括:
1)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2)对电雷管进行电阻值测定;
3)对使用的仪表、电线、电源进行必要的性能检验。
3 起爆器材加工:
1)在水孔中使用的起爆药包,孔内不得有电线、导爆管和导爆索接头。
2)当采用孔(硐)内延时爆破时,应在起爆药包引出孔(硐)外的电线和导爆管上标明雷管段别和延时时间。
4 起爆方法:
1)电雷管应使用电力起爆器、动力电、照明电、发电机、蓄电池、干电池起爆。
2)电子雷管应使用配套的专用起爆器起爆。
3)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雷管或导爆索起爆。
4)各种起爆方法均应远距离操作,起爆地点应不受空气冲击波、有害气体和个别飞散物危害。
3.4.4 起爆网路一般规定。
1 多药包起爆应联结成电爆网路、导爆管网路、导爆索网路、混合网路或电子雷管网路起爆。
2 起爆网络连接工作应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3 各种起爆网路均应使用合格的器材。
4 起爆网络连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5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害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3.4.5 装药。
1 一般规定:
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室进行检查。
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并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和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信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3)炸药运入警戒区后,应迅速分发到各装药孔口或装药硐口,不应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不得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4)在黄昏或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装药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
5)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装药警戒区20m 以外可装220V 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应使用电压不高于36V 的照明器材。
6)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应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2 人工装药:
1)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第14.8.6.4 条的规定,起爆体、起爆药包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2)炮孔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3)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雷管或起爆药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3 预装药:
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批。
2)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
3)高温、高硫区不得进行预装药作业。
4)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器材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5)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高度的变化。
6)如采用电力起爆网络,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得连接起爆网路。
3.4.6 填塞。
1 填塞炮孔的炮泥中不得混有石块和易燃材料,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2 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得紧靠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楔入木楔。
3 分段装药间隔填塞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的间隔填塞位置和长度进行填塞。
4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3.4.7 爆破警戒和信号。
1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派出岗哨。
2 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3 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4 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报请指挥长同意,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3.4.8 爆后检查。
1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 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2 爆后检查。爆破后应检查的内容有:
1)确认有无盲炮;
2)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
3)地下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4)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重点保护建(构)筑物安全情况。
3 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得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经现场指挥同意,可缩小警戒范围。
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建(构)筑物、公用设施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3)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3.4.9 盲炮处理。
1 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2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索和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可修复后重新起爆。
3 盲炮处理后,应再次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统一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督爆堆挖运作业。
4 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效果和预防措施。
3.5 露天爆破
3.5.1 露天爆破时,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或采用就地保护措施。
3.5.2 雷雨天气、多雷地区和附近有通讯机站等射频源时,进行露天爆破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网路。
3.5.3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实施爆破,应采用抗冻爆破器材。
3.6 地下爆破
3.6.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3.6.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3.6.3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 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设置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宜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6.4 间距小于20m 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3.6.5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
3.6.6 隧道开挖方法应根据隧道周围环境、工程地质条件、开挖断面形式及尺寸、施工设备、工期等因素,选择全断面、半断面法或分部爆破开挖法。
3.6.7 长大隧道掘进,应配备充足的通风设备,加强通风,保证硐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
3.7 安全允许距离与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的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灾害的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3.8 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3.8.1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2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
3 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
4 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的规定。
3.8.2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1 一般规定:
1)爆破器材应办理审批手续后持证购买,并按指定线路运输。
2)当需要将雷管与炸药装载在同一车内运输时,应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的同载车运输。
3)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2 公路运输。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3 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 层爆破器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设备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2)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1000 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1 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 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8.3 爆破器材的贮存。
1 一般规定:
1)爆破器材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人不得非法贮存爆破器材。
2)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
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
2 可移动式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和现行行业标准《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 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结构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3.8.4 爆破器材的治安防范、收发、检验、销毁与加工。
1 爆破器材库区和贮存库的治安防范,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7 的要求。
2 爆破器材的收发:
1)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2)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应做到账物相符。
3)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5)库房内不准许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许整箱(袋)搬出去后发放。
6)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不应再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
7)退库的爆破器材应单独建账、单独存放。
3 爆破器材的检验:
1)各类爆破器材的检验项目,应参见产品的技术条件和性能标准;检验方法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爆破器材性能试验场进行性能试验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的有关规定。
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验应由保管员负责定期抽样检查。
3)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4)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验;有效期内的爆破器材,应定期进行主要性能检验。
4 爆破器材的销毁:
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要求或的爆破器材,均应销毁或退回原发放单位;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袋、盒),应予销毁。
2)不应在阳光下暴晒待销毁的爆破器材。
销毁爆破器材,可采用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5 炸药的再加工:
1)炸药的再加工应由具备加工资质的单位进行。
2)再加工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加工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爆破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