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观金融史:一个银行职员的档案寻踪(1921—1942)
- 刘平
- 8110字
- 2021-04-04 03:24:52
陈理卿
有关陈理卿的基本情况,《近代上海甬籍名人实录》《汉冶萍公司》等书载:陈理卿,名廷绪,1872年生,浙江镇海人,曾任宁远府知府、两浙盐运使、海宁塘工局长、汉冶萍公司董事兼总稽查等。(24)有关陈理卿的行迹,我目前查阅到的其他史料也相当零碎,但从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四川省普格县志编纂委员会所编《普格县志》,有如下记载: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宁远府知府陈廷绪以阿都土司干涉汉彝词讼,普格号称难治为由,乘普格汛千总裁撤之机,请准以府经历移驻普格,改建汛官衙门为经厅衙门,初办警察,置警佐一员,执行违警律,凡民刑词讼与汉民有关者,一律归经历受理,不许土司插手,实行以流官为主,土流共治体制。但这时清王朝已濒临覆灭,官府虚设,历任经历均无建树,土司与彝族家支实际上主宰着普格地区。(25)
四川省昭觉县志编纂委员会编纂的《昭觉县志》,有如下记载: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冬,英国传教士布洛克从西昌出发,深入大凉山腹心地区交脚、美姑探险考察,至连渣洛被当地彝民击毙。加上吉狄、马家彝民起事,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请清廷同意,命令建昌镇总兵田震邦、宁远知府陈廷绪添招营勇,增调团练,于九月初旬进兵征剿交脚之吉狄、马家彝民,然后由交脚“扫荡而出”进讨阿侯、苏呷等家支彝民。同时又命总兵董南斌及马边厅边防文武严整边备,待田振邦所率宁远之师进至交脚时,马边之师即由东向西,夹击阿侯苏呷家彝民,使阿侯苏呷等家支彝民首尾不能相顾。九月二十二日宁远清军到达竹核,两军于十月二十五日贯通凉山,会于牛牛坝。此次用兵后,为了加强对凉山腹心地区的控制,修筑县城,划西昌县交脚汛地设昭觉县。(26)
《西昌县志》则留下了这么一段有趣的记载:
陈廷绪,字理卿,浙江人也,富于新智识,修举新政,倡导科学教育,不余遗力。……至禁示西教士开设洋行,并不准于教堂外室附设洋货贩卖店,皆出示申明条约及应禁理由,而教士以为难立即遵示,封闭已设洋货店,省却许多交涉,其智尤难及云。(27)
1912年2月上旬,上海报纸刊有消息,称清朝亲贵大臣溥伟、善耆、载泽、铁良等人跑到了奉天,拟借外国军队,与时任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在东三省谋独立。时任湖南共和协会会长熊希龄阅此消息后大惊,当即于2月16日与张謇、汤寿潜、陈理卿、陈汉弟等五人联名给赵尔巽发出一电,全文如下:
赵制台鉴:
顷见报载,亲贵至奉,拟借外兵,与公欲谋独立等语,殊深骇异。现在皇帝逊位,南北统一,五大民族组织成国,凡此上下交让,皆为保全中国领土计也。推之友邦,如美、法、德诸国,屡次宣言,严守中立,不肯干涉政体,亦皆为保全中国领土计也。
九月之间,英领事垂涕而道于我公之力阻止独立者果为何事,公岂忘乎?奉天接壤朝鲜,由保护而至吞并,亡国之惨历历在目,公岂昧乎?现在某国深恐南北统一,不利于彼,百方破坏。公亲奈何引狼入室?上使优待皇室复蹈于危险,下使领土致灭于异域,中外文册称为亡国罪魁,恐非公所出也。
为求个人计,俟领土保全,归诸友国后,再以一死谢清,则忠义可两全矣。爱人以德,敢以忠告。
张謇、汤寿潜、熊希龄、陈廷绪、陈汉弟同叩(28)
当日,熊希龄又与陈理卿联名,给奉天都统张作霖也发出一电,全文如下:
奉天张都统作霖鉴:
顷见报载“亲贵至奉,拟借外兵割据”等语。引狼入室,为虎作伥,甘蹈朝鲜覆辙,破坏五大民族之组织,实属亡国罪魁。公等均百战英雄,既赞共和,又爱故乡,望以全力保全领土,勿使沦为异域,致令父老子弟化为犹太、彼亲贵等甘心异族,罪不容诛,请速宣布死刑,以谢天下。
熊希龄、陈廷绪同叩(29)
上述两电发出后,结果却出乎意料。所谓的“借外兵”“谋独立”之事,实际是子虚乌有。(30)17日,张作霖与赵尔巽分别给熊希龄等人复电,赵电谓:“肃、泽均不在奉,谣传勿信。弟亦有国家思想者,不致轻于一掷也。”(31)张作霖的复电则显然带有嘲讽的意味:“来电所云,稍有国家思想者,无不知之。东省情势不同,千回百折,始归一致。即传闻之异辞,可知波澜之起伏矣。公等求仁得仁,然去岸尚远,望速谋统一,勿谓天下已治已安也。”(32)此事虽有点“乌龙”意味,但陈理卿等人的爱国热情却是值得赞许的。
陈理卿曾供职于汉冶萍公司。笔者找到了一份汉冶萍公司董事会常会临时会议记录(1913年1月22日)。此次会议到会者包括赵竹君、聂云台、王子展、沈仲礼、朱葆三、陈理卿、李伯行及查账人朱志尧等。会议内容如下:
陈理卿先生专函报告:前承委托,赴汉冶萍各处调查情形。先赴长株、安源调查,一切甫经竣事,即接公电趋回,不及前赴汉冶,以致调查未能完全。兹将萍矿一部分查得各情及表册折单等件呈请备核,并将意见所及,亟待整顿改良各事列为六条,以备采择。
一、萍矿目下照赖伦规画,一二年内尚可照常采煤。经费以不聘洋人,自可略减。此李镜澄所持之说也。惟遍询窿工诸人,佥谓非用洋人不可。盖工程之进行及不测之危险,非洋工师实无能胜任者。查现在窿内一部渐有嚣张习气,若无约束之人,将有内哄之事。赖伦在矿多年,一手草创,窿内师友工头,均其旧属,易于制服,且于萍矿阅历甚深,万非生手可比。若防其往日专擅滥用之弊,则在严订合同,划清权限,并不准多用洋人,至多以二三人为度。再中国人有矿业实学者任为副矿师或总工程合算名目,不隶属于赖伦。如有工程或购办机料,必由核算员复核其计画书。如有不合,可以学理相诘驳,而以坐办以准否之权,则彼自不敢肆纵无忌矣。宜速决定,不可久迟。
二、萍矿稽核员宜速派也。萍矿稽核,关系全矿财政。前稽核姚子西,本系代办,现已离矿回沪,非速简精明诚笃之员接理,则财政将有紊乱之虞,此维持现状之要著也。
三、矿长既改坐办,宜速议决,请经理发给委任状,以便办事。又,紧要分处,如窿工程之高寿林、仇达夫,煤务处之杨旭峰,材料处之首领(刘哲君,人虽好,不甚称职)及土炉炼焦之俞同甫,均宜由经理分给委任状,以安其心,不可再延。
四、萍矿官钱局宜即规复,以活动金融而备万一之危险(李镜澄有说帖可采)。
五、萍矿出煤已至一千七百吨,当以加至二千五百吨为止,不必贪多,专以顾汉厂之用,不必广求销路,徒致流弊。鄙意九江以下各分销处即应撤销,藉塞漏卮。盖萍煤运道远,浮费多,断不能与开峰诸矿争雄于长江下游各埠。况出数止于二千五百吨(若再推广,非另投巨资,另开窿口不可),仅能炼千吨之焦,以供仅汉厂之用,不须别求销路也。
六、各埠包销煤焦,吃亏甚巨,急宜停止。约计去年生煤成本每吨须五两有零,而以贱价包售,亏损何所底止,且各处市价实逾于所包之数,徒滋中饱而已。鄙意此后宜有统计之发,由窿工起至运销止,各机关每月皆须有成本报告,将各处费用损失尽销纳于煤焦之内。然后再将总公司费用利息加入,再加余利,分饬各分销限价售卖,不许贱售。营业性质本须如此,现在各分销处均以多售为功利,而不顾成本,须速议决更改。
公议:
第一条 雇用洋工程司赖伦,早经本会通过,并由经理订定合同,电催来华,约三月内可到。所谓划清权限,用洋匠人数及关于工程购办机料等事,坐办有准驳复核之权,此次订用赖伦合同,已将此义声明要约。
第二条 萍矿稽核缺席,应由经理遴派。
第三条 现时矿长并各重要之办事人,均须分给委任状各节,萍矿自上半年以来,外界干涉,屡起风潮,公司对于该款态度,只以维持现状为主。而根本解决必须首要得人挈领振纲,化散为整,方可就理。公决于赖伦未到之前,请卢鸿沧先生前赴萍矿筹画办法,另定组织,再将重要各人分别加给委任状,此时暂从缓议。汉局坐办缺席,即请理卿先生前往坐镇。
第四条 萍矿官钱局宜即规复,自为流通纸币起见,但沿用官局字样,既不合于商办性质,且易惹起政界之干涉。公决萍矿行用纸币,于该矿收支所附设一兑换处。酌盈剂虚,只在经理得宜,自可坚其信用。亦应俟卢君到萍后详细筹画,再行决定。
第五条 限制萍矿出煤,并将九江以下各分销处撤销,正与经理前次陈请办法符合,议决照办。惟各分销处售煤,来往必有欠款,遽予裁撤,亦多窒碍。先宜知照汉口萍矿,尽供汉厂,截止下运。并请理卿先生赴汉时,顺道调查各分销存煤之多少,即定裁撤之先后。
第六条 包销煤焦,吃亏甚巨,急宜停止,并宜立统计表,估本定价各节。查包销仅汉口一处,当时原系权宜办法,订以六个月为限,计将期满。至统计办法,为公司最要关键,经理已屡次报告,急切尚无人材,一俟得人,即可开办。至交出表册折单各件,封扄铁匣,存秘书长室,以便开会时调阅,原函存案。
陈理卿先生又报告:委查周君季梅功过如何,查其在矿办警多年,始充教习,继充管带,服务尚勤,光复之时,颇能维持秩序。惟矿中同事对于周君疑谤纷起。办警系招怨之事,亦未便信一面之词,且其薪水素薄,本年又以告假去差,不无觖望。
公议:周君事既经查明,尚属有功无过,其要求酬劳,恐启在事效尤之渐,决定酌给数月薪水,以资津贴。(33)
从陈理卿提出的调查报告看,他对萍乡煤矿生产经营、销售及人事管理等,都作出了详细的分析与判断,逻辑清晰,数据扎实,为汉冶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1913年3月4日,上海《时报》的一则消息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这就是萍乡煤矿前总办林志熙侵吞公款30多万两的大案。陈理卿在此案的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前,陈理卿曾受汉冶萍公司董事会指派,专程前往长沙、萍乡调查。据陈廷绪报告,林志熙侵吞各款查有实据者五项:浮报汉局垫款4.85万余两,侵吞兑换余款7万余两,浮报煤焦损失银17万余两,侵蚀股票作价2.6万余两,浮报运费1.5万余两,共计30余万两。虽疑点甚多而证据不足者尚未包括在内,公司遂将此案向上海会审公堂起诉,将林志熙传唤到案,取保候审,迭经开庭审判5次。
1913年2月18日,林志熙在上海公堂审判,法院提出的审判意见:“此案可由公堂移问江西,再行审判。”汉冶萍公司董事会对此持有异议,于2月20日呈文工商部,认为林志熙侵吞公款案,“起点实在上海,而终点决不在江西,事关江苏、湖北、湖南、江西四省,上海公堂既无权判决,则他省益不相宜,惟有提归中央法庭审判,庶合法理”。于是公司“公举董事赴北京法庭提起诉讼”。汉冶萍公司董事会决定派陈理卿赴京在中央法庭提起诉讼……(34)
此外,陈理卿还曾任浙江省盐政局第三任局长,在职年月为1914年4月至11月。(35)
1914年9月20日《申报》消息:“中国红十字会谨谢两浙陈盐运使”,该消息全文如下:
昨承两浙陈理卿运使慨捐银二百元,充助本会救护经费,祗领之余,莫名钦感!除将该捐款交本会会计董事朱葆三君核收,并由常议会推赠特别会员外,合亟登报公布,以扬仁风。
上海二马路中国红十字总会总办事处沈敦和谨启(36)
陈理卿曾任浙江海宁海塘工程局局长。1922年6月5日,他还获得了内务部颁发的二等河工奖章,并在同批获奖者中位列第一。(37)
有趣的是,陈理卿还曾与莫干山有过一段缘分。1932年夏,黄郛等人鉴于“国人之来山避暑,购置地产者独无公共团体之组织”,因此发起成立“莫干山公益会”,以励行自治,藉谋本山公共利益及辅助本山行政机关为宗旨,呈准浙江省民政厅立案,黄郛为董事兼常务董事,董事兼文书主任朱炎,董事兼会计主任陈廷绪,董事兼调查主任王吉民,董事张静江、叶景葵、周庆云、刘焕、蒋抑卮,候补董事徐鼎年、张光纶。(38)
1934年,“莫干山避暑区域住民会议”成立,订有《莫干山避暑区域住民会议规则》,规定每年夏令开大会一次,选举参事,组织参事会,辅助管理局执行交通、公安、卫生、慈善及其他公益事项。参事名额定为九人,第一届被选者为黄郛、俞寰澄、叶景葵、张光纶、朱炎之、张啸林、陈理卿、蒋抑卮、徐青甫。莫干山避暑区域住民会议的成员为在莫干山避暑区域内居住或置有住所者。(39)
“莫干山公益会”和“莫干山避暑区域住民会议”,是莫干山避暑地内的民间自治组织或地方团体,“皆关于交通、公安、卫生、慈善及其他公益建设事项而辅助本山行政机关也”。这些民间自由团体的存在,在各方面实施道德监督,起到辅助管理局开展各项行政工作的作用。如《莫干山公益会总章》附则中就订有关于“卫生事项”“风纪与安宁”“爱护林木、公共水源与公共建筑物”等有关避暑地内卫生、民风、建设、管理事宜的各项条款,不仅要求董事、会员一律遵守这些条款,还要求会员应敦促家属、仆役一并遵守。而历届被选董事及参事也“皆能于游息之时克尽公民责任,自与漱流枕石者有别”(40)。
当然,相比较而言,陈理卿与浙江兴业银行的关系显然更为密切。清廷重臣赵尔巽在担任湖南巡抚及东三省总督等期间,陈理卿与叶景葵同为赵的幕僚。陈理卿和叶景葵还曾在汉冶萍公司共事,陈为查账人,叶为经理。(41)据此可以判断,两人私交应当相当不错。
1919年9月1日,浙江兴业银行与陈理卿签订了一份货栈租赁合同。现将此份合同全文照录,也为民国银行货栈的研究,留下一份难得的史料:
本合同订于中华民国八年九月一日(己未年闰七月初八日),一造为货栈业主陈理卿及其继续人(后简称业主),一造为上海浙江兴业银行及其继续人(后简称承租人),兹因业主将自置货栈一所及其附属之苏州河码头,坐落成都路一百七十二号,英册一千三百五十号及三千一百六十四号(后简称货栈),完全租与承租人,承租人亦愿完全领租,彼此订定条件如下:
一、业主将货栈完全租与承租人受用,以十年为期,至民国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戊辰年七月十七日)止。
一、每月租费元叁百两,每月初一日预先交付。
一、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二年之内不得加减租费,二年之后每二年得由彼此按照市面情形商议增减,惟增减数目不得在每月五十两以上;如因增减租费彼此有争议时,可请公正人仲裁。倘一方面坚不照允,得取销其合同,但须于三个月前通知。
一、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所有巡捕捐、自来水等费,均由承租人承认付给,惟地税、工部局地捐,以及本合同签字之日以前之巡捕捐、自来水等费,均归业主自理。
一、承租期内,货栈房屋须由业主向可靠之保险行家保火险,保险费由业主付给。
一、承租期内,栈房内零星修理由承租人自理,如有改造或添筑之处,须先商准业主。惟原有房屋墙壁、沟渠、码头大损坏时,概由业主修理,或得业主同意,委托承租人代修,其费得向业主收回。
一、承租人承认不堆存危险货品,及在栈内起火、食宿。倘违犯本条因而失慎,致保险行不认赔款或不允全赔时,此项所损失之保险费应由承租人照偿。
一、承租期内,如因承租人堆存易燃货物,致加保险费者,由业主保足火险后,再由承租人将所加之保险费算还业主。
一、承租期内,如遇火灾毁及全部分或一部分之房屋,业主取到保险行家赔款时,应即重建或修补。如完全被毁,应由业主与承租人公同订定修复期限,自被毁之日起至修复完了时止,不计租费。如一部分被毁,不致使栈房不适用时,不能停付租费。如一部分被毁,使栈房不能完全营业时,得酌量情形,减免租费。
一、业主将房屋及附属品门窗板壁等,完全点交承租人接收,承租人须加意保存及注意栈内之清洁,至解约时由承租人归复原状,完全交还业主,并附清单备查。
一、本合同期满,如承租人愿意继续租用,业主亦可照办,惟承租人须于三个月以前通知业主,另订合同。
一、以上各条,业主与承租人均应严行遵守。
一、本合同共缮两份,业主、承租人各执一份为凭。
业主 陈理卿(签)
见证人 项兰生
承租人 行印(盛竹书)
见证人 叶揆初(42)
从该合同所附清单,亦可看出该货栈的建筑质量和内部陈设:
楼下:窗户,念壹处,铁门玻门铁栅玻璃俱全。大小板壁捌堂,内有门者四堂。长木栅,壹堂,有门。大铁门,拾叁扇。扶梯,壹架。左首巷内扶梯两架,扶栏铝蓬全围墙完好。前后铁门四扇,门上篱笆完全。木板小屋壹间,门窗全。右首巷内前后铁门四扇,篱笆围墙俱全。
二层楼:窗户,拾柒处,铁门玻门玻璃俱全,内有铁栅者叁处,前后狭铁门念捌扇。前后玻璃门念捌扇,玻璃全。大铁门,四扇。板壁,拾堂,内五堂有门。前面洋台,壹个,铁扶栏完全。后面洋台,壹个,水门汀短墙俱完好。
三层楼:窗户,拾陆处,铁门玻门玻璃俱全,内有铁栅者两处。大铁门,四扇。扶梯,壹架。
前后铁(玻)门各念捌扇,玻璃全。屋顶晒台四围短墙铁栏俱全。上下周围洋铝水溜铅筒俱全。(43)
中国近代出版家张元济之子张树年,在《我的父亲张元济》一书中记述了张元济1935年的陕西之行,其中就涉及陈理卿:
平湖徐眉轩与我岳丈既为岳丈,又有戚谊,所以过从很密。他知道父亲生活寂寞,便提议作西北之游。眉轩与当时陕西省主席邵力子有旧,由他从中联络,岳丈函约父亲。西安、咸阳古迹中外闻名,向往已久,父亲立即同意,乃约浙江兴业银行董事长叶景葵。叶与邵力子系同乡,由叶再约浙江兴业银行董事陈理卿。我的襟兄刘培余,一向爱好旅游和摄影,得知各位尊长有长安之行,请求陪往。
一行六人于4月25日乘津浦路火车到徐州,换乘陇海路车西行,翌晨抵达郑州。时源哥在郑,到站迎接,偕往旅社。住一宵,继续西行。原拟先游华山,由华阴登山,不意叶景葵之弟幼达到潼关后,在车上探得庙中驻兵,投宿不便,遂改赴西安。28日到达故都,邵力子派武权吾在车站、城门招呼,故未验行李。中途先以电话告知商务印书馆西安分馆,到达分馆时,经理、馆员、茶房出迎招待,同至西北旅店下榻。
邵力子先生系父亲南洋公学时的学生,招待周到,并陪同父亲一行游览全城及附近各处。他们在西安前后十天,其间去了咸阳。5月9日乘汽车到华阴,县长马子翔迎于驿中。遂登华山,在山上共住三天。在山上遇到无锡人过霁云女士,其家在郑州。回到华阴后,马县长在县衙设午宴招待。即日乘火车赴洛阳,当天到达郑州。过霁云设家宴招待。当晚上车离郑赴徐州,转津浦车回沪。(44)
张树年在该书中还提到,其父藏有一份“西北旅行费用账略”,记载从4月25日动身,至5月17日返回,游历西安、咸阳、华山、郑州、洛阳五处的旅行费用。账目分火车、汽车、洋车(即黄包车或三轮车,为当时的市内交通)、旅馆、饭食、寺院住宿费、行李、杂项等。其中火车300元,汽车、洋车、上华山兜子合计269.60元,旅馆和寺院住宿220.20元,饭食105.94元,杂项(包括茶房、警士、行李搬运等费用)167.05元。总计支出1 062.79元。其中特别提到,陈理卿付86.99元,其余五人每人支付195.16元。张树年估计,陈理卿可能仅参加了西安的旅程。(45)
不过,张树年关于陈理卿行程的这一估计可能有误。1935年5月,浙江兴业银行同人马菊年偕沈棉庭、汪任三等数人也曾一起游览华山。他当时所撰《太华纪游》一文,披露了途中偶遇叶景葵、陈理卿等人的故事:
十日晨,作归计,于毛女洞途中,遇张菊生、徐眉轩、葛稚威、刘培余、叶揆初、陈理卿诸先生。葛、张二公,均已年近古稀;叶、陈二公,亦皆年逾花甲;仅徐、刘二公,犹在少壮,而皆伛偻提携,游兴极豪。余方壮年,望之诚有愧色。途中匆匆一语而别。(46)
由上文可知,陈理卿至少参加了张元济、叶景葵等一行在华山的活动。
那么,浙江兴业银行的监察人,又究竟是怎样的一个角色呢?根据浙江兴业银行章程(1934年)规定,该行设监察人三人,每年由股东会于三十人以上股东投票选举产生,且独立性较强,“董事可兼本银行职员,监察人不得兼本银行董事及职员”。该行监察人的职责相当重要,权限也不小,“董事所执行之事务及簿册、函件与各种财产,由监察人常驻总办事处监察之”。而且,“会议事项有违定章者,监察人应劝止之,如董事仍自由决议,监察人得召集股东临时会”(47)。1924年2月起,陈理卿即当选为浙江兴业银行监察人(第十六任),此后,他一直连选连任,最后一任起始任期为1943年11月(第三十二任),长达二十余年。(48)
值得一提的是,我在上海市档案馆所藏浙江兴业银行档案中,还发现了一张陈理卿三弟陈质卿的行员表。这张表的填写时间为1928年2月10日。相关信息如下:陈廷绚,字质卿,39岁,浙江镇海人,住杭州孝女路一号,毕业于天津北洋大学土木工科,1924年7月29日进入浙江兴业银行。之前曾在京兆尹公署、荷兰治港公司、浙江海宁塘工局、督办京畿一带水灾事务处、浙江地方银行、汉口扬子公司等处供职。填表时(1928年),陈质卿在该行总行营业部供职,月薪为丙等五十元;次年升为信托保管副主任,月薪为乙等三级九十元。他的保证人为杭州实业银行经理葛尔馨(叔谦)。(49)
从陈伯琴在上海交通大学就读时的学籍档案中,笔者观察到一个细节,即其保证人为叶景葵。陈伯琴之所以进入浙江兴业银行,与其父亲陈理卿同叶景葵的关系,应当说有相当的关联。当然,由于当时该行保证人制度的规定,同人之间不得相互担保,陈伯琴在浙江兴业银行初期的保证人为他的浙江镇海同乡,时任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副经理陈日宽。(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