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考察人的自由问题上的特点

关于人的自由,首先是理想人格如何培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哲学,强调伦理学和认识论的统一,崇尚理性的自觉。

儒家的开创者孔子提出仁知统一的学说,认为伦理学和认识论是统一的。这一学说包含着这样的意思:人的道德规范以理性原则为根据,真正的道德行为是自觉的,而这种自觉性来源于理性认识,因此人可以通过教育和修养成为有道德的人。孔子以后的儒家,虽然分成不同的流派,但无论是孟子还是荀子,也无论是程朱、陆王还是王夫之、戴震等,都一致继承和发挥了孔子仁知统一的学说,注重伦理学上的自觉原则和“为学之方”(道德的教育和修养)。正是在这里显示出了中国传统哲学的特点。

道德行为包含着三个要素:第一,道德理想表现于人的行为,具体化为道德规范;第二,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依据于理性认识,因此是自觉的行为;第三,道德行为应该是自愿的,是出于意志自由的活动,如果不是出于自愿选择而是出于被迫,那就谈不上行善或作恶。这些要素,西方的亚里士多德和中国的荀子都已经作了考察。虽然中国和西方的古代哲学家都指出道德行为要自觉自愿,但自觉是理性的品格,自愿是意志的品格,两者是有区别的。两者的这一区别,正是中西哲学在伦理学说上的不同之处。

在先秦,儒家(孔子、孟子、荀子)尽管注意到了自觉与自愿、理性与意志的统一,不过他们仍然是较多地考察了自觉原则,而较少地讨论自愿原则。他们也重视“志”,认为道德行为要由意志力来贯彻,而这种意志力则是凭借理性认识和进行持久的修养锻炼来培养的,所以他们认为意志应服从于理性,杀身成仁是出于理性的自觉。这并没有错,不过从中可以看到他们注意的是意志的“专一”的品格,而对意志的“自愿”的品格则是忽视的。孔子以为要“知天命”“顺天命”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样讲人的自由,实际上已陷入了宿命论。秦汉以降的儒家正统派为了替封建专制辩护,更加忽视了自由是意志的自愿选择,进一步发展了宿命论。理学家把三纲五常形而上学化为“天理”,而天理即在人性之中,所以只须认识这一点,通过“存天理,灭人欲”求得“复性”便能达到“浑然与物同体”的“无对”境界,获得自由。这种理论片面地强调了理性的自觉,实际上是说“天理(天命)”已决定一切,要求人们自觉地屈从于命运。这不仅是忽视了道德行为的自愿原则,而且把宿命论精致化。这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糟粕。

相比之下,西方哲学较多地考察了自愿原则和意志自由问题。伊壁鸠鲁学派用原子的偏离运动来论证意志自由,反对斯多葛派的宿命论。卢克莱修在《物性论》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讨论。西方的神学从中世纪到宗教改革,一直热衷于讨论原罪是否出于自由意志的问题;在近代,从康德、费希特、叔本华、尼采、柏格森、詹姆士以至存在主义,形成了一个很深的唯意志论传统。而在中国古代,虽然某些哲学家(如李筌、泰州学派等)有唯意志论倾向,却没有形成像西方那样悠久的传统。

由上述分析可见,中国传统哲学比较早地考察了伦理学上的自觉原则,显示出了民族的特色。但中国传统哲学中有一个以“乐天安命”为自由的宿命论的传统,这个传统阻碍着中国社会的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