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法规(第3版)
- 陈晓明 崔怀祖 卢滔
- 4550字
- 2021-02-26 12:29:55
第二节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与生活中实施的结果。只有社会组织按照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时才产生工程建设法律关系。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综合性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是由工程建设行政法律、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和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构成的。这三种法律规范在调整工程建设活动中是相互作用、综合运用的。如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行使组织、管理、监督的职权,依据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企业工程建设活动,就必然会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这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综合性。
2.广泛性与复杂性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活动关系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如建设单位要进行工程建设,则必须使自己的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由此产生了建设单位与业务主管机关、计划批准机关的关系。工程建设计划被批准后,又需进行筹备资金、购置材料、招投标,进一步组织设计、施工、安装,以便将工程建设计划付诸实施,这样又产生了建设单位与银行,物资供应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企业的关系,由此决定了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3.严格性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购货等合同时,对于制订的工程建设计划必须严格执行。
【提示】不同的法律关系有着不同的特征,构成其特征的条件是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要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构成。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管理和参加工程建设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者和参与者。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三种。
1.国家机关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长、中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2)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主要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职权是制定工程建设法规,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3)国家建设监督部门。其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等。
(4)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部门。如交通部、水利部、铁道路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建设管理工作。
2.社会组织
作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建设中介机构等。
3.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后,即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习惯上被称之为标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表现为物的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如建筑物、设备、钢材和水泥等。
2.表现为财的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行为的客体主要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查验收等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是指脑力方面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为智力成果,通常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如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享有著作权,软件公司对自己开发的项目管理软件拥有版权(著作权)等。
(三)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如开发权、所有权、经营权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都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根据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基于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建设活动事关国计民生,与国家、社会的发展,与公民的工作、生活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等,都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国家必然要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立项、资金筹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了相应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任务。行政机关在这些监督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注意】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
(1)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民法商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赋予当事人以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在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抽象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
(2)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决定了参加民事商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一般也是对等的。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民法商法以财产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因此,民事商事关系也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民事商事关系虽然也有人身关系,但在数量上较少。
(4)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商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商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商事责任形式。在建设活动中,各类民事商事主体,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是通过合同建立起相互的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商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例如,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建设单位也要提供相应的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都会与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建设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受工程建设法规调整的工程建设法律关系随即产生。
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了变化。
(1)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的增多或减少。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称为合同转让。
(2)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1)自然终止。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并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终止。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法律事实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
工程建设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当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时,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即事件。
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及意外事件三种情况。
(1)自然事件。自然现象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
(2)社会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等。
(3)意外事件。即突发事故,如失火、爆炸、触礁等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这些都能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通常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四种。
(1)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签约行为、投标行为等。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对工程建设业的管理权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4)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