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田县志(1990—2010)
- 蓝田县志编辑委员会
- 888字
- 2024-11-03 11:38:07
第二节 明晰林权
历史上蓝田县境内“四旁”树木多属私人所有,山林大多为寺院、富豪和地主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林权管理几经变易。改革开放后,落实林业“三定”政策,稳定山林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1990年,山林权属基本延续1983年前林业“三定”现状:一是权属归集体,统一管护、采伐,收入归集体;二是权属归集体,分户划片承包,个人管护,采伐收入按三七或四六分成,大头归集体;三是庄前屋后及承包地内零星树木,折价归个人;四是荒山荒坡个人承包、租赁,谁造林,谁管理,谁受益,允许转让。2000年以后,林木经营进一步放活,“权、责、利”紧密结合。对现有天然森林严格禁伐,加大管护封育力度。荒山荒坡放宽经营权,放手让群众承包造林,一定70年不变,允许继承转让。群众自己营造的林木发放林权证,从法律上保障自主经营权。至2007年,全县共核发各类林权证3.3万份。2008~2010年,按照中央林权改革政策,全县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工作,县、乡、村层层成立林权改革机构。县政府抽调109人组成20个林地勘界技术组,深入乡镇村组进行现场操作,国家拨专款321万元用于全县林权改革。此项工作涉及全县22个乡镇、330个行政村、1277个村民小组、71208户、28.6万人。县林改办按照国家林改政策精神,制订方案,宣传培训,勘界勾图,确权发证,张榜公示,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到会人员同意。经过两年工作,全县集体林权改革勘界108213.33公顷,明晰四种产权形式:家庭承包、个体承包、股份制经营、集体经营。其中实施家庭承包99800公顷,个体承包3360公顷,股份制经营1680公顷,集体经营3360公顷。荒山到户承包期限最长70年,个体承包期限最长50年。经过林权改革,全县林业实行分类经营,共划分生态公益林74560公顷,商品林33060公顷。蓝田县政府根据国家对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从2009年开始实行生态效益补偿,以每年每亩5至15元的标准逐步增加,对农民进行补偿,禁止采伐。商品林逐步放活,制定落实林地流转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生态补偿、林业产业、社会化服务等林权配套改革政策。林权改革后,初步实现“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