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法观的表现与公法习得的尝试

修好条规的缔结,意味着朝鲜在公法秩序内踏出了第一步。因此,之后于朝鲜官僚与知识分子之间,对公法的关注度大大增加,学习公法的势头高涨。(66)与此同时,围绕如何看待公法,形成了各式各样的公法观。公法观因人而异,夹杂着对公法的信赖与不信任。换言之,混杂着肯定公法与否定公法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试以金绮秀(1832—卒年不明)的公法观为例。

金绮秀在修好条规缔结三个月后,作为第一次修信使出访了日本(1876年5月—6月)。回国后,他将见闻记录写成了《日东记游》(总4卷)。(67)其卷3“政法”中有“①其所谓万国公法者,诸国缔盟,如六国连横之法。②而一国有艰,万国救之,一国有失,万国有失,万国攻之,无偏爱憎,无偏攻击。③此西人之法,而方规规奉行,不敢有失”(第70页,①、②、③为原文)。引文中的②与③表达了肯定公法或信赖公法的观点。特别是②高度评价了公法维持和平的功能与其公平性。问题是如何解释①中的公法“如六国连横之法”的观点。

引文中的六国,指的是中国战国时代的七雄(韩、赵、魏、楚、燕、齐、秦)中,除秦以外的六国。(68)这六国在战国后期,通过合纵(连横)对抗日渐强大的秦国。也就是说金绮秀将公法喻为六国连横之法。他对公法的不信任投射到了这一比喻之中。六国连横之法是礼乐(王道)崩坏、强权(霸道)横行——某种意义上无秩序的战国时代的产物。(69)西洋近代的公法,对于金绮秀而言也无非是违背了礼的无秩序时代下的产物。这意味着公法乃否定的或是不可信的。

如此一来,金绮秀的公法观中交错着信任与怀疑。他的公法观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朝鲜人的观点。无论如何,在修好条规缔结以后,朝鲜开始加速进入公法体系。在修好条规的第11款中有“两国既经通好,须另设立通商章程,(中略)自今不出六个月,两国另派委员,会朝鲜国京城或江华府,商议定立”。根据这一条款,日本政府派出理事官宫本小一,但其任务不仅仅是交涉通商章程。宫本向讲修官赵寅熙提出了朝日修好条规附录案(总13款),其中第1款规定使臣驻京,第2款规定家属同行,第5款规定内地游历。围绕这些条款,双方从1876年8月5日到11日间共进行了5次会谈。因意见对立,交涉陷入了僵局。

宫本小一要求与判中枢府事申櫶会面。在8月13日双方进行了会谈,但双方意见的对立仍未解除。最终,对于第1款中的公使驻京与第2款中的家属同行很快就中止了讨论。但之后交涉并未中断,从8月16日起宫本小一与赵寅熙之间的会商再度开启。结果到8月24日,日本方面接受了朝鲜方面的反提案,签署了朝日修好条规附录(总11款)以及通商规则(总11则)。在朝日修好条规附录中,附录案的第1款被删去了。其第2款中承认了日本公使馆员可在距居住地10里内的内地游历。

翌年1877年秋,日本政府向朝鲜派遣了代理公使花房义质(1842—1917)。其任务是关于“港口两处”(修好条规第5款)的开埠与公使驻京进行谈判。花房与礼曹参判兼讲修官洪祐昌进行了数次会谈,最终达成开放咸镜道元山为港口这一成果。(70)但公使驻京一条被拒绝了。花房在回国前的12月17日,将公文交给里曹判书赵宁夏(1845—84),并赠送了《星轺指掌》与《万国公法》。(71)在公文中花房引证了《星轺指掌》,说明了公使驻京的必要与其职务待遇。如此敦促公使驻京的早日实现。

朝鲜政府对公法的接受已经是必要之事了。因此,学习公法知识的官员也应该增加了。然而其中,却也高涨着不信任公法的势头。其典型例证就是李裕元的公法观。他在1875年年末作为朝贡使节团的正使出访北京,向李鸿章送交了书信。此后一直到1881年的5年间,两人间一直保持着书信往来。(72)李裕元的书信不只是简单的私人信件,而是含有代表高宗与朝廷的意思。往来书信的内容,包含朝鲜悬案问题以及外交政策全部领域,从对日开国问题到修好条规缔结后的开埠地点与釜山港的关税征收、公使驻京等问题,直到对俄政策与对欧美开国政策等。

李鸿章向李裕元提出的策略意见,以琉球处分为分水岭一分为二。琉球处分前1879年2月16日递送的书信,为了应对俄国的威胁,李鸿章劝告其友好解决与日本的悬案问题。尽管忧虑日本的脱亚入欧,但依然认为“西洋所定万国公法,不能无故而夺人土地”,因而接受公法很有必要。其基调是反俄连日论。然而琉球处分后于1879年8月26日递送的书信中,李鸿章却劝告其应牵制俄国与日本,对欧美开国并强化军备。李鸿章认为对美欧开国乃“以毒制毒,以敌制敌之策”,并向公法寻求其依据,“泰西通例,向不得无故夺灭人国。盖各国互相通商,而公法行乎其间”。

李裕元对此递送了回信(1879年12月24日递送的回信),暗示将接受强化军备的劝告,但拒绝接受公法与对欧美开国。对于李鸿章所说的“以毒制毒,以敌制敌之策”,李裕元反对道“今要制敌而我先受敌,要攻毒而我先中毒,(中略)奚暇以制敌乎”。并对“泰西公法,既不许无故夺灭人国”这一论据进行了如下反驳:这一论据或许在西洋各国间通用,但“琉王以累百年旧国不得相维者,以其所处孤,另与各国隔绝,而公法有不及行而然欤”。举出了公法无法阻止琉球灭亡一事,表明了对公法的不信任。此种对公法的不信任,在当时可以说代表了朝鲜政府的公法观念。

当然,不信任公法源于对公法的学习。与不信任公法互为表里,展现出朝鲜政府内一部分以扩大公法学习为目标的新一代官僚群体的态度。其代表,便是以朴珪寿、吴庆锡等为代表的接受公法知识,以金玉均、朴泳孝等为代表的激进开化派。他们感到,虽然朝鲜已经向公法体系踏出了一步,但仍然处于不详知日本与海外情况的闭塞状态之中。为了打破这一状态,以收集海外信息,并学习公法为目标,1879年9月,他们向日本秘密派遣了僧侣李东仁。(73)

李东仁的潜赴得到了奥村圆心的帮助。(74)在偷渡时李开诚布公地指出其目的在于“视察日本情势,文物研究与朝鲜文化改革”。(75)奥村如此回忆(76)

东仁原是僧侣,但素乃爱国护法之痴人,挽近来朝鲜国国运日渐衰颓,宗教已然扫地。此时革命党朴泳孝、金玉均等愤慨国家之衰运,大加革新。又因东仁亦从其意,由朴泳孝、金玉均两氏引见东仁并得重用。故为知列国公法而归入我宗门(真宗大谷派),赴日以咨事。(原文为片假名)

李渡日的目的是学习“列国公法”的知识。渡日后,李在京都学习日语,过了大约8个月之后,从1880年4月起到东京寄宿于浅草东本愿寺别院。其间,见到了寓居于福泽谕吉(1835—1901)府邸的本愿寺僧侣寺田福寿,李通过他认识了福泽。之后,李东仁一方面跟随福泽学习,另一方面开始结交日本的官僚及知识分子。(77)此外,他还接触到了英国驻东京公使馆的书记官萨道义(Ernest Satow,1843—1929),传达了朝鲜的政情,并讨论了对欧美开国的问题,由此建立了友谊。(78)更以萨道义为介绍人,接触了英国驻神户领事亚斯登(W.G.Aston,1841—1911)。(79)李当时希望以与英国同盟为朝鲜日后的安保方针。

虽是后话,但李东仁还与第二次修信使金弘集在东京见了面,与修信使一行一起行动。之后在1880年9月,李东仁与修信使告别,先行回国。其时,李带回了许多书籍。之后激进开化派的一员徐载弼(1866—1951)回忆此事(80)

日本外交使节来朝鲜之前,数年间,数名朝鲜知识分子(激进开化派),通过往返日本、精于日语的聪明佛教僧侣(李东仁)与日本进行秘密通信。这名僧侣从日本带来许多有关欧美文明的书籍。彼辈痴迷于他带回的书籍(中略)渐渐了解了海外之事。此年轻知识分子团体的领导者就是金玉均。

此段文字的开头“日本外交使节来朝鲜之前”,意指“常驻公使花房义质赴汉城就任,于1880年12月起开始驻京之前”。这样,“数年间”就是指1879年9月到1880年9月为止大约2年的时间。从这段引文中可以知道,金玉均等激进开化派醉心于李东仁带来的“与欧美文明有关的许多书籍”。可以推断,这些书中包含有各种与公法有关的图书。徐载弼还回忆,“读了书(李东仁带回的书籍)后,仿佛可以大概思虑世界大势,而我国也必须与别国一样确立人民的权利”。(81)徐所关注的是“人民的权利”,同时,他还学习了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