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安全治理
- 杨东
- 2018字
- 2021-04-02 13:48:48
04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
一、个人支付账户如何分类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最新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第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第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
由上可知,Ⅰ类账户开户过程便捷,而Ⅱ、Ⅲ类账户的客户身份实名验证要求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匿名及假名账户的问题。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较高,为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办法》要求仅Ⅲ类账户余额付款范围可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同时,为了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支付机构可以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客户身份信息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管理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所运营的,能够切实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且验证渠道数量以法人单位计算,即用户与银行“电子账户”鉴权验证不能作为一个外部验证渠道,绑定两张同行借记卡,仅可作为一个外部验证渠道计算。
二、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
对于客户而言,如果没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注册,账户将不能接收来自他人的转账、打赏、红包等款项,账户的余额支付功能也会受到限制,但账户或者资金并不会冻结,用户需要根据平台提示页面完善身份验证信息,通过实名认证获取更高权限才能使用余额支付等功能。若Ⅰ类、Ⅱ类账户余额支付额度超限,可以通过完善身份信息继续提升额度,若余额支付额度已为20万元/年,将无法继续提升。
不同的账户完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的办法有所不同,包括绑定银行卡、上传身份证照片、填写信息问卷等。例如,用户将支付宝账户与手机号绑定,或通过支付宝里交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或通过支付宝购买火车票、机票、保险、开芝麻信用等,都属于“外部验证渠道”,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用户的身份信息完善程度。微信支付用户只要通过绑定本人的银行卡便能完成实名认证。如果绑定的银行卡不是本人的,需要注销微信支付账号后重新绑定本人银行卡。而对之前在微信支付添加过银行卡的用户来说,即便后来解除绑定,也已经完成了实名认证,无须再绑卡银行卡。未来,网络支付可能会将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验证手段加入到完善实名认证的渠道中来。
本次新规影响的只是余额支付的额度,用余额进行付款的额度限制,例如支付宝里的“余额”和微信里的“零钱”。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直接从银行卡支付,以及使用余额宝、蚂蚁花呗、理财通等进行支付均不计入余额支付额度,上述方式支付不会受到影响。以支付宝为例,用户也可以通过以下三种不减少额度的方式来进行支付:
(1)银行卡快捷支付。使用银行卡快捷支付消费、转账均不会减少可用额度。
(2)余额宝支付。使用余额宝支付、消费、转账均不会减少可用额度,但如果将支付宝中的余额转入到余额宝里,同样会减少额度。而直接将银行卡里的钱转入余额宝,再进行余额宝支付,则不会减少额度。
(3)提现到银行卡,再用银行卡支付。将余额账户的钱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再通过银行卡购物、转账、消费,则不会减少可用额度。
但是用余额账户转账到他人银行卡,同样是减少可用额度。以后不管是转账、消费还是向余额宝内充值,只要不选择余额的途径,就不会减少余额的限额。而且,真的超过了20万元的限度,也并不是不能使用支付宝了,用户还可以选择通过银行卡快捷支付和余额宝支付的方式消费和转账。
对于淘宝上的中小卖家,如果销售额低于20万元,可参照上述方法将支付宝的钱提现至银行卡;而持续从事电商经营6个月以上,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办法》中关于余额支付额度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