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精装)
- 赖惠敏
- 22063字
- 2020-08-29 07:35:03
导言
一、研究背景
本书的标题为“但问旗民”,它整句话是“不分满汉,但问旗民”。清代统治者刻意避讳满汉问题,常有“满汉一家”、“不分满汉”的用语;再加上清代统治者利用汉化政策缘饰,似乎看不到满汉的区别。实际上,清代旗人与民人(汉人)是不同的,因此本书标题“但问旗民”想讨论清代的旗人与汉人,法律在对待族群与性别上的差异。在许多人的印象里,旗人犯罪处以鞭责或圈禁代替发遣,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执行审判之间的关系如何,是本书想探讨的问题之一。
1993年夏天,笔者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阅资料,展开清代档案的“探险”之旅。所谓的“探险”,是努力在一千万件档案中找到自己需要的材料,同时还得跟蠹虫比赛,如果碰到喜欢吃纸张的蠹虫,绕过字的边缘,在残破的纸张中还可以看到若干字迹;遇到喜欢吃墨汁的蠹虫,把字吃了,就什么也看不到。总体来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清代档案保存得不错。
当时,笔者参与了皇族爱新觉罗氏的家族史的研究计划,这项由刘翠溶教授与李中清(James Z. Lee)教授等向蒋经国基金会申请之计划“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及其社会环境”,首先将爱新觉罗氏的族谱——《玉牒》的生卒资料输入计算机。爱新觉罗氏从第一代到十三代,有男性和女性七万余人。为了了解皇族成员的生活,笔者从宗人府档案着手,阅读《宗人府堂稿来文》、《宗人府说堂稿》、《内务府来文》、《内务府奏销档》等。这些档案当时都是一包一包的,没有数字化,2018年暑假,笔者又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询内务府新档案号,不过《宗人府堂稿来文》、《宗人府说堂稿》至今还没整理好,保留着以前的编号。
1997年笔者撰写《天潢贵胄》一书,这本书主要从政治和经济层面观察家族的消长。档案中有许多皇族的民事诉讼案件,不乏妇女具控的案件,所以特别留意清代司法对“性别”有不同审判态度,觉得很有意思。笔者当穷学生时,常读《红楼梦》配饭吃,从前看不懂司法情节,在阅读档案后渐渐明白。譬如贾府被抄家的理由之一是贾赦倚势强索石呆子古扇,被发往台站效力赎罪。王熙凤房中取出两箱子房地契,又一箱借票,都是违例取利,王熙凤却没被定罪。旗人妇女犯罪,由家长缴交收赎费用,小说描述王熙凤揽权,源自法律保障的背景。林黛玉吃不起燕窝也让笔者感到疑惑,她父亲林如海当巡盐御史,在清代是个肥缺,每年的养廉银起码一万五千两,他过世时林黛玉却没能继承财产。但旗人的档案中,女儿继承财产的情况相当普遍。《红楼梦》描述林黛玉不时暗自落泪,或许隐喻林如海犯罪被抄家的悲剧。
1998年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简称中研院近史所)获得蒋经国基金会赞助“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史料搜集计划。该计划由时任所长吕芳上主持,成员还有罗久蓉教授、游鉴明教授和笔者。此项计划主要是采购文献和档案。笔者因负责采购清代妇女史档案,至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找《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档案,这些家庭婚姻的资料完全符合计划所需。婚姻奸情类档案从乾隆元年(1736)至宣统三年(1911)共有73,936件。台湾地区几个图书馆已购得乾隆、嘉庆、道光朝的档案,这类资料多属于重大刑案,与上述旗人的民事档案有些不同。比较旗人与汉人案件,发现官员面对旗人的诉讼案,往往援引法律条文来审判;汉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常有社会人士参与案件的调解,解决过程较为复杂。
中研院近史所图书馆后来还买了《四川巴县档案》和《顺天府档案》,这些档案大多属于汉人社会的民事纠纷,阅读后发现妇女的弱势地位,与旗人妇女独当一面的风格全然不同。过去州县官主要处理钱谷刑名案件,因此地方现存的户婚田土档案较多,本书的范围将只定在族群、性别与法律的问题上。
二、学术回顾
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为讨论家庭与法律的经典著作,引用大量《刑案汇览》来论述家族、婚姻的法律演变。但此书以《刑案汇览》的案例为主,较少讨论地方官执行审判的过程。1967年两位日本学者出版了有关家庭与法律的重要著作,即仁井田陞的《中國社會の法と倫理:中國法の原理》和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の原理》,二书是讨论家庭法的日文经典著作。由于日本学者曾于1940年代参与华北习俗调查,他们引用地方习惯法探讨家庭的婚姻、继承、分产等问题,较少触及国家法律对家庭的影响(1)。
1990年代,美国的研究有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白凯(Kathryn Bernhardt)和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等,利用清代地方衙门档案探讨家庭的婚姻、继承、养赡等法律关系。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分析宝坻县和台湾地区淡新档案的婚姻、财产继承的问题,并比较清代和民国法律的差异。黄宗智的主要论点系针对法典和习俗与司法审判的关系。他的重要发现是州县官处理繁杂的税收和刑案,许多家庭细故的案件交由族长、乡保、士绅处理,形成他所说的“第三领域”。Matthew H. Sommer在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一书中利用宝坻县档案和《内阁题本刑科》讨论清政府对于性的管制与社会、法律的互动。18世纪法律对许多犯奸案件加重刑法,提升妇女的贞节观念,并维持儒家的社会秩序(2)。
在满族的婚姻研究方面,定宜庄教授《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一书是很具权威的著作。本书讨论北亚民族盛行收继婚俗,在汉人看来收继婚是一种“乱婚”,实际上收继婚有它的规则性。满族一夫多妻制的习俗来自三种途径:一是收继婚;二是姊妹婚;三是奴婢为主人生育后升格为妻。清廷入关后,在法律上确立一夫一妻制度,但刑案资料显现出满族社会中仍存在一夫多妻的习俗。本书也讨论满族社会的贞节观念。自古以来,通古斯人盛行早婚,而且满族的观念中“妻贞女淫”是一大特色。刑罚对于强奸民妇相当严厉,相对来说,诱拐未婚女子反而处罚不重。妇女贞节的观念也影响寡妇再嫁的问题,在入关之前寡妇可以再嫁,或者选择殉葬。清初颁布旌表贞节妇女的制度,当然也包括满族妇女。在经济上,清代实施寡妇之优恤措施,即给予丈夫薪俸之半。寡妇自己也衡量实际生计问题,选择守寡或者再嫁。讨论满汉民族的通婚,清初曾颁布旗民通婚的禁令。随着时间推移,此一禁令逐渐松弛。从康熙朝起,允许旗人娶民女为妻,禁止旗女嫁与民人。乾隆朝以后也只禁止满洲旗人之女嫁与民人,对于汉军旗人则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又,清代政府并无禁止八旗内满汉通婚,另外纳民女为妾也成为满汉通婚的重要途径。故满汉民族透过通婚达到交流和融合(3)。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一书讨论清代的婚姻和法律关系,引用相当多的档案与地方史料,富有创见。郭教授认为清人的婚姻以契约为凭,为的是在调解和官府审判时有所依据。清代加强对节妇和贞女的表彰,但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婚娶论财的风气蔓延。这可能导致两种现象,其一为溺女风气兴盛;其二为童养媳婚姻的普遍化。还有丈夫出妻、卖妻和租典妻子,及妇女背夫他嫁的情形增多。清代的旌表制度,鼓励寡妇守节,士绅家庭可以借着家族的财力养活孀妇。下层的寡妇再嫁有其实际生活上的需要,譬如转房婚或称收继婚。郭教授认为清代官员处理婚姻上的法律问题,都以现实的利害取代法律的理性思考,官员考虑地方的习惯以及仁政思想。在户婚田土的民事案件,特别像婚姻的法律条文以伦理原则出发,随着社会和生活变动,法律条文和施法存在差距,官员采取弹性处理原则(4)。2005年郭松义与定宜庄又合著《清代民间婚书研究》,讨论清代对婚书的认定只是民间自行开立的“白契”,官府在婚姻跨进司法门槛时才会介入,可见国家始终将婚姻划在“礼”的范畴之内。在下层社会中,存在非法婚姻,最常见的是卖、典妻的婚契(5)。还有其他相关的研究,散见于各章的前言。
三、研究问题意识
过去十年来,笔者阅读不同性质的档案,对于学者所说的“乡绅支配论”、“第三领域”的说法有一些疑问。清代自18世纪人口大量增加,而地方衙门官员员额并无成长,许多时候得借助士绅、家族、乡保的力量维持社会秩序。但就旗人的社会来说,行政衙门所用员额远远超过汉人,司法审判案件涵盖范围巨细靡遗,族长角色并不像汉人的族长有如瞿同祖所说的那样,“族长除了生杀权之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6)。其次,清代汉化政策,使旗人接受儒家教育,当家庭中的卑幼违反儒家道德,其审判符合法律条文,例如父母告儿子不孝,即实际执行发遣边疆;妇女严守贞节观念,在法律上保障其财产权。从性别来看司法审判,汉人官员的官箴常见如何体恤妇女,不让她们出庭、入监;但许多家庭纠纷案件,对妇女书写往往是负面的。男性犯奸往往以“赋性宣淫”,官员审判时却又极力表现慈悲为其求生。为了探讨汉人与旗人的法律问题,以下从满汉的行政组织、族群与性别三方面来比较两者之不同。
(一)行政组织的差异
清代管理皇族的机构称为宗人府,宗人府的官员主要是由王公及宗室担任,设宗令一人,以亲王、郡王任之;左、右宗正各一人,以贝勒、贝子兼摄;左、右宗人各一人,以镇国公、辅国公或将军兼摄,其地位列于内阁、六部之上。此外,堂主事(正六品)、理事官(正五品)、经历、笔帖式、供事等下层官员,主要也是宗室担任。这些宗人府官员的人数按照宣统元年(1909)出版的《宗人府宣统元年统计表》的记载共有86人(7)。目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有数十万件的宗人府档案,分奏稿,题稿,说堂稿,存稿,行稿,例行公务登录册稿,旗、族造送的各种册、堂稿来文等档案,可以了解宗人府官员所处理的事务相当繁复。道光朝以前《宗人府说堂稿》,涉及宗室的教育、养赡、恩赏、封爵、过继、更名等,都以满文记载,如系和民人的土地纠纷,才以汉文记载,可见宗人府保持满文为“国(清)语”的传统。
在宗人府的组织之下有佐领、族长、学长等人员,协助宗人府官员管理宗室。乾隆二十五年(1760),添设宗室佐领16员,承办宗室事务,由宗人府按照旗分,分别支派于本佐领下各族内有分人员拣选(8)。佐领为正四品,掌管所属户口、田宅、兵籍、诉讼诸事(9)。宗室分有左右翼,及近支远支之别。所谓近支远支的分别,可自皇子皇孙命名来区别。照乾隆皇帝的规定,康熙皇帝的子孙名字可以用汉字行辈取名,天潢支派最近者偏旁相同,其余不准混用。至于远派宗室仍用满洲命名,此为分别尊卑之道(10)。
宣统元年(1909),《宗人府岁出统计表》记载该年支付官员的俸饷、养廉银、津贴、族学长奖赏、宗室恩赏银两的经常性支出共97,494.25两;临时性支出包括宗室学生津贴、修《玉牒》和《宗人府则例》办公费、修理衙门工程费等共18,293两。该年宗人府衙门支出约为115,787两,再加上该年王公的俸银80,307两、俸米23,263石。清代朝廷支付皇族一年的费用在二十万两以上,此支出数目相当于一个顺天府衙门于宣统三年(1911)岁出215,958.26两。然两衙门管辖的人数却相当悬殊。
除了皇族外,本书讨论的旗人包括内务府三旗的旗人,或称内务府的包衣属或内府旗人,主要是守卫皇宫和管理皇室宫廷日用的物资,清末的人数有十余万人(11)。内务府的组织分七司三院,及其所属机构五十余处,根据光绪二十三年(1897)《内务府爵秩全览》记载内务府有品级的官员共1,074人(12)。还有太监三千人,食钱粮人丁近五千人。整个衙门经费的支出,光绪二十年(1894)用银为1,257,293.52两、钱159,232,455文(13)。虽说内务府供应皇帝宫廷花费,然内务府庞大的人力,也占支出重要比例。内务府的慎刑司是负责审理三旗刑案和民事案件,设有郎中2人(正五品)、员外郎8人(从五品)、主事2人(正六品)、委署主事2人(从六品)、笔帖式19人。宗人府与慎刑司员额多,足以处理民事案件。
相对于前两个旗人的机构,清代管理汉人的衙门,官员人数明显少得多。清代地方衙门组织分为知府、知州、知县有佐贰官同知、通判、州同、县丞、主簿等编制,实际配置全国州县1,500个,佐贰官不过四百多个。州县设所谓杂职首领官,州有吏目、县有典史,管理治安、监狱、缉捕等事,为州县长官的主要副手,称为“佐杂”。在衙门的经费方面,根据宣统三年(1911)统计表,蓟州岁出为63,339.77两、顺义县8,986.68两(14)。《顺天府志》载光绪年间蓟州的男女人数208,260口、顺义县男女84,077口(15)。蓟州与顺义县的人口比内务府和宗人府多,但衙门经费却少很多。再比较监狱罪犯的米粮,内务府慎刑司光绪二十二年(1896)共享米160.26石,顺义县则是银40两。
由于地方州县司法人员不足,州县官对于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只限于三、八日,其余日子有争执,由乡邻调解。刘衡在《理讼十条》云:“寻常案件定于三、八放告日当堂收呈,此外各日,切勿滥收也。夫小民钱债、田土、口角,一切细故,一时负气,忿欲兴讼。一经官为讯断,曲直分明,胜者所值无多,负者顿失颜面,蓄忿渐深。若官非三、八日断不收呈,则讼者欲告之日,未必适逢放告知其,此数日中,有关爱之亲邻为之劝解,则词状未投,欲告者旧情为断,颜面无伤。”(16)刘衡当过知县,对地方的事务有深刻的认识,于《劝谕书吏告示》载:“该房亲族,有田土、钱债、婚姻及一切细故,可以调处者,急宜劝令和息。不许倚恃身在衙门,唆令兴讼。”(17)刘衡《劝民息讼告示》载:“照得钱债、田土、坟山,及一切口角细故,原是百姓们常有的,自有一定的道理。若实在被人欺负,只要投告老成公道的亲友邻族,可以和息,也就罢了。断不可告官讦讼。”(18)这里强调发生细故时,先亲友邻族的调处,不急于告官缠讼。如黄宗智所说许多诉讼案可以调解和息。李恭毅公曰:“律例而外,莫要于智囊补。盖州县诚有时不能不用权术也。”(19)周石藩发现当地许多呈词只消一乡保调处便可了事,如口角微嫌、鸡鸭细故等。故作《劝息讼》告诫乡民,有族人兴讼则族长与之调停,外人兴讼则地方邻里为之解释,留得闲钱好做人家(20)。
黄宗智认为县官们在撰写《牧令书》之类的笔记和编纂判案范例时,所坚持的是儒家观念的表达。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上,他们强调的是道德辨别而不是依法断案,张扬的是道德上的审慎明辨,而不是司法中的规行矩步(21)。滋贺秀三提出“教谕式的调解”听讼不是一种判定,而是调解的一种。是以县官为调解人达成和解(22)。笔者从许多审判的案件中发现,旗人的司法官员比较偏向引律例的审判,而汉人的州县衙门官员较偏向儒家的道德判案与乡邻族长来调解息讼。
(二)族群与法律
Mark C. Elliott提到八旗组织成为保存“满洲”民族特征的场所,乾隆时代强调“国语骑射”,语言、风俗、服装和宗教信仰并没有完全消失。“满洲”的民族特质,并不是简单的政治上构筑的概念,同时也是由文化和历史的要素,以及血统的正统性而形成的(23)。至于文化上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语言、服饰,尤其妇女不能缠足的习俗。形成满族特色的习俗,究竟法律扮演什么角色,这是个人较为关注的问题。郑秦教授讨论旗人的司法特权说,旗人犯罪免发遣,折以圈禁枷号。不过为国家的法制,在乾隆年间修改徒、流、军、遣罪犯,一概发配,不许折枷。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按律定拟(24)。清代的宗室爱新觉罗氏犯罪圈禁空房,不是一般的监狱。犯徒流罪亦折合圈禁空房。
清廷入关后,以八旗制度统治中国,除了北京还有各地的驻防,旗人分散各处,养成聚族而居的习惯。笔者曾利用英国学者Peter Laslett等人研究英国家庭分类方法,对旗人家庭进行分析,发现他们多采取群居模式。就农村来说,因生产力不发达,需要集体耕种,庄头和亲丁一起劳动。北京地区的旗人因一屋难求,亲友聚在大宅院一起过活。此外,像《红楼梦》描述的亲戚投靠情况,在档案中也很常见。依照户口册的资料分析,呈现家庭内的权力分配,长子地位高,其结婚率和当差的机会都大于其他诸子,长子继承户长的机会也较大。旗人的大家庭形态需要尊长的权威来维持秩序,故旗人在法律和习俗两方面都维持尊长的地位。尊长有绝对的权威,若子弟不孝即告官,实发遣黑龙江等地。在汉人家庭的父权至高无上,但是从档案中看来,汉人家父长告子弟不孝,仅仅是利用衙门来惩戒和威吓,让不孝子弟关几天了事,并没有实际发遣。
其次,清代族群在社会控制层面显示出不同权力结构。清代八旗设族长始于雍正三年(1725),八旗佐领下同族人内设立族长,约束一族之人。若族长果能尽心教导,三年无过,由该旗具奏咨部,系官给以纪录一次执照。清代皇族设立族长的时间较晚,乾隆二十一年(1756)远派宗室分左翼20族、右翼20族,各设有总族长、族长、学长额数。远支宗室总族长16员、族长40员、学长67员,所设族长各有图记。近支宗室族长6员、近支宗室学长12员。宗室各族量其人丁多寡,各设有学长一、二、三人不等,协理族务(25)。总族长职责在稽察宗室,兼管各该旗族长。族长则是治理族务,管束族人,学长协助之。若族人闲游滋事,族长失于管束,宗人府按王公处分则例之规定交部议处(26)。清皇族所设族长等严格说来并非正式官职,因无固定俸饷。但一有出缺,仍须按任官程序拣选,由宗室学副管长及宗室学长内拣选拟正陪咨送宗人府带领引见。一年无犯过错之族长奖赏银二十两,学长奖赏银十五两(27)。族长是族人共同规范宗规、族约的维持者,宗室族长每月必须一起呈报该族内章京、官员,闲散宗室是否有“不系腰带、摘去顶翎、进酒茶铺生事、在城外屯里居住者”(28)。族长的工作以约束族人行为为主,若有诉讼案件仍提交宗人府审理。族长不能私自处理宗室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内务府的司法档案记载族长的功能为管理户口和钱粮,如族人病故裁撤钱粮、族人逃走报官等。或有夫妻口角,由族长调处。其余凡斗殴、偷窃、杀妻等刑事案件皆得报官处理。
汉人社会的家族组织逐渐完备,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提到:“家际之间必有一共同的法律,一最高主权,来调整家际之间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在有冲突时。”(29)族人之间形成共同的法律,称为族规。若族人有违反家族法律行为,即有族长率同族人共同惩治,如将犯过的族人处死。瞿同祖认为族长掌握生杀权,在穷乡僻壤不知曾发生多少次。亲族内的私下和解命案最为常见,有所谓“家丑不可外扬”,亲戚总是设法摆平争端。就州县官的立场来说,往往将呈投的家族争讼案件,交家族尊长先行调解。
清代于顺治元年(1644)对汉人社会实施保甲制度,总甲、保甲、地方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人物。佐伯富认为“地方”有双重职责,他既是乡村社会的代表,又是政府的联络员。由于他是乡村社会的代表,所以最适合充当此职(30)。黄宗智于《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一书认为乡保处理村庄和宗族的琐细纠纷,他有责任代表社区和宗族把意见和调解努力上报衙门(31)。
康熙二十五年(1686),直隶顺天府、永平府、保定府、河间府因旗民杂处,遂将各屯庄旗丁同民户共编为保甲。雍正四年(1726),将各省少数民族人户编入保甲组织,若屯堡、村庄聚族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查者,选择族中人品刚方者立为族长。如有匪类,令其报官究治。倘瞻徇隐匿,与保正一例治罪。旗人与汉人一样,由保正、族长来维持治安。但是,旗人实施保甲制度,因屯居人数较少,分散各地,不易形成Prasenjit Duara(杜赞奇)教授所说的“文化网络”。杜教授认为清末的乡村权力由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关系组成,因此国家政权不能将其意志强加于所有的文化网络结构之上(32)。州县官、地方保甲、乡绅、宗族等所形成的文化网络,可能扩大其私有权力,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笔者在阅读《内阁题本刑科》档案时,发现杀人命案中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或者地方、地保之类的人士参与说合。包括州县官、乡绅、地保、亲戚等,他们从事私和的动机表面看来为了息事宁人,经过官员逼供之后大都承认是为利所诱,表现出国家司法一元化与社会和解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旗人社会,笔者并没有看到强大的地方势力与中央对抗,这也可以说明清代“国语骑射”的统治政策成功的地方。
司法衙门处理旗人与汉人的民事案件,大抵为财产权、过继等问题。分述如下:第一,关于过继的司法审判。旗人寡妇领养子嗣,甚至收养异姓子嗣,以承继丈夫的差事来繁衍家族。相反的,《顺天府档案》579件过继的案件,多数案件起因于汉人妇女控告族人干涉立嗣问题,如《磁县县志》载,地方恶风陋习之一为夺产争继,骨肉相残。灭寡欺孤,天良丧尽(33)。族人干涉承继子嗣与财产,为州县官常面临的家庭问题。根据夫马进的研究,宋代法律规定寡妇有优先立嗣权,即“夫亡妻在,从其妻”。明、清时代法律上规定立嗣依照同宗昭穆相当者,立嗣由一族众议决定,法律上寡妇虽有“立爱”的权力,但一族众议不服,告到官府,地方官顺从众议,使寡妇的立嗣权相对的降低(34)。
第二、关于财产权。《内务府慎刑司呈稿》、《内务府来文》的档案记载,妇女寻求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私产和家族公产,获得胜诉。而《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档案记载,有许多汉人的寡妇被族人逼迫改嫁,皆起因于族人觊觎财产。
除此之外,有关妇女自杀案件的判决亦呈现族群差异。雍正三年(1725)颁发条例“妻与夫口角,以致妻自缢,若殴有重伤缢死者,其夫杖八十”,丈夫殴妻导致妻自杀,丈夫遭受处分。在慎刑司档案中有许多旗人妇女自尽的案例,经官员验伤后,证明丈夫殴打,将他依律杖八十。旗人妇女让她的丈夫受法律制裁,如《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提到:“自杀者都是抱着一个让仇人或欺负自己的人,因自己自杀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愿望而自杀。”(35)《顺天府档案》载汉人妇女自杀,即便妇女身上有伤痕,丈夫依然没事,毫无刑责。
(三)性别与司法审判
清代旗人领国家的俸禄“铁杆庄稼”过日子,男性长年在外当差,家中事务由妇女操持,妇女精明能干,对家务事敢作主、有主意。中年以后家政全听女人指挥,男人退居于听话的地位。当领俸饷的男子去世后,寡妇可以继续领半俸,俗话说“家有众口,主事一人”。从性别来看法律对旗人与汉人的司法案件审理,也呈现有趣现象。
清代对于疯疾者,依例必须圈禁家中,由官方发给锁铐严行锁锢,痊愈后始准开启钥匙(36)。若有家人患疯疾未报官,照“不应轻”律,笞四十处分。然而,被锁锢的只限于男性,女性免上锁。不过,女性疯疾不锁锢,反而自尽者多。在内务府监禁的人犯一年达上万人次(37),也都是男性入监,女性犯罪以纳赎罪银免杖责,此赎罪银入内务府银库(38)。
妇女上衙门控诉,若属诬告,官员以“妇女无知,免议”结案。在笔者抄录的五百个案件,男性犯罪被杖责相当常见,却没有一位女性被处刑责。其次,关于贫穷养赡的问题。《内务府来文》档案中常见旗人妇女控告族人不予养赡,控告的对象可能是儿子、叔伯、族长等,这些案件经过审理后,被告者皆得出具帮给银两。男性却不能以养赡名义具控,多数贫穷男子寄居庙宇,更可怜的尚未断气就被抬到坟场等死。在内务府慎刑司的档案中,男子穷困而行窃被抓的案件极多。
依照《大清律例》“略人略卖人”律文记载:“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39)在内务府慎刑司档案中能看到旗人家长卖妻女为婢,受法律处分。但是在清代汉人的社会,贫困的百姓嫁卖妻子屡见不鲜(40)。如岸本美绪所说明清官员常无视“典雇妻女”条例和“买休卖休”条例的存在,对典卖妻儿采取容忍的态度(41)。
清代的州县规定原告是妇女,必须有抱告人代呈,且必须注明原告与抱告人的关系。地方官对妇女出面具控的风气颇为棘手,周石藩提出:“狱讼之兴原为必不得已之事,男子为之尚滋拖累,乃更使妇女出头,相习成风,恬不知耻。乡里中偶有口角,辄率妇女涂闹,以为莫之敢撄。嗣后再有妇女具控,而丈夫做抱告者,先责丈夫。有老妇具控而其子做抱告者先责其子。”(42)周石藩认为丈夫叫妻子呈控则责罚丈夫,若儿子请母亲具控先处罚儿子。方大湜则提出:“家有夫男,不亲身具控,而令妇女出头告状,明系捏词图诈,为将来审虚地步。无论有理无理,一概不准。仍将妇女掌责以儆。凡有夫男之家,自不敢令妇女轻于尝试。”(43)虽然如此,妇女出面告状在档案中还是相当常见。
我们阅读官箴时,常看到汉人官员强调如何保障妇女权益。如李渔说:“妇人女子虽犯死罪,例不枷杻,为其饮食便溺不可假手于人,重男女之别也。妇人非犯重辟不得轻易收监,此中男妇杂居嫌疑不别。况牢吏狱卒半属鳏夫老犯宿囚,多年独处,妇女至此鲜有不遭其污者。妇女即有重罪,非着稳婆看守,及发亲属保回。”(44)妇女犯罪,除非罪不可赦,否则不随便收押,即便收监也不枷杻,以免被男性罪犯或狱卒侵害。
清代男女法律地位的不公平是众所皆知,但是妇女也不是完全受压迫的,就现实情况来说,妇女犯罪有收赎的机会,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盛京刑部侍郎的媳妇打死婢女,被罚交赎罪银五千两。所以清代的妇女,尤其旗人妇女,虽未如男性有机会加官进爵,然犯罪时亦不用入监受刑。
四、档案性质
本书所征引的档案主要有两类,其一是题本;其二是地方衙门档案。清代《内阁题本刑科》和《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中的题本,依照清代题本的规格,首页有“题”字,以及皇帝的朱批,题本内容分为满文和汉文,最后是汉文的提要。清代的司法审判程序,“户婚田土”属于州县衙门审理的范围,成为皇帝御览的题本,都属于徒、流、死罪的案件。凡有拐逃、夫妻相殴致死、犯奸、强奸致死、强奸幼童等案件,罪犯经过地方衙门至中央三法司审判后,官员向皇帝奏题案情经过及会审结果,最后由皇帝朱批处斩或缓刑等。
《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是记载妇女、家庭问题最多的史料(45)。这些史料显示了清代两种类型的妇女行为,有些女子为了男子言语调戏而自尽;有些女子却不顾道德束缚,同时和几位男子厮混。就像《红楼梦》中有薛宝钗和多姑娘儿般的人物,薛宝钗连林黛玉在行酒令中引用两句《牡丹亭》、《西厢记》都严加谴责,她说:“女孩子看了杂书,移了性情,就不可救了。”然而,在贾府中的仆妇如多姑娘儿等却又是生性轻薄,最喜拈花惹草。当时的思想家戴震也提出伦理的基础在于维护自己的本能、性欲等,也是“道”的表现形式。他批判宋儒的理学正统,使人无法自由表达意愿和满足向往,造成人们犯罪和反目失和的根源。由此可见,清代社会和思想上表现出多元文化,妇女也不见得全部遵守着“贞节”观念。
下层社会的妇女受到现实生活的需求与人发生婚外情,理由可能是丈夫长期外出,受诱惑而意乱情迷,她们违反社会舆论和摆脱道德束缚的结果,往往发生许多悲剧,要不是被丈夫杀了,要不就是与情夫联手杀了丈夫,受到刑法凌迟处分。这说明男女贪恋情欲系发自“情”,“欲”成罪魁祸首。然而,有些妇女与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是值得同情的,譬如家境困窘丈夫养不起,丈夫“纵容”妻子与人通奸,等于将她当摇钱树,夫妻没什么情义,若发生刑案妇女也只受杖刑而已。同时,《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档案显示寡妇再婚的现象甚为普遍,不但再婚,乃至三婚、四婚的。俗语说:“初嫁从亲,再嫁繇身”,或者“先嫁由爹娘,后嫁由自己”的说法。我们从实际档案看来,妇女再嫁有公婆、伯叔,或娘家的父母兄弟作主,甚至有族人要求银子,称为“堂礼银”。主婚人和代笔人在婚书上写明聘嫁的财礼银、媒婆谢银等,寡妇像商品一样被嫁卖却无法置喙。《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档案中婚书是目前仅存的清代婚姻契约,资料相当珍贵,像童养媳的婚书也有财礼银的记载,大约在十两银左右。
《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档案也反映出家庭、社会、国家的关系。妇女涉及刑案惊动地方官甚至皇帝,若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那么衙门干涉妇女和家庭问题,岂非“吹皱一池春水,干卿底事”?关键在清代所认定的“家务事”和“公共事物”有一套标准。举例来说,若公子、小姐约会后花园,属于“家务事”;公子拐逃小姐这就演变成“公共事物”,从女方家长报案的那一刻起,州县衙役,乡里组织中的乡约、地保无不全力缉拿拐逃者。所以在清代发生像“文君私奔”的故事,一旦官方捉拿拐逃者即流放边疆充军,女子被杖一百、枷号两个月,结局凄惨,丝毫没有浪漫的爱情故事可言。
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世哀”,在贫困家庭中夫妻易因细故口角,有丈夫殴打太太没煮饭;丈夫嫌太太浪费;丈夫责怪妻子红杏出墙等等。丈夫殴打太太算“家务事”,殴伤致死却必须接受层层审讯、判罪。但这种家庭纠纷若发生在秀才、监生的家族内,他们可能走上另种途径。通常由家族中有功名者出面至衙门的胥役相商,在验尸时假造伤势。譬如殴死验成自缢、伤口十寸验为两寸;刑书记下的尸单也尽量轻描淡写,让案子大事化小。有许多学者注意到清代的乡绅、家族控制社会的势力,从司法角度来研究的成果并不多,故《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档案可作为清代民间和解研究的素材。
除了《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档案之外,笔者对土地纠纷命案类档案也很有兴趣,当时也买了一些土地纠纷的案件,其中私合的案件更多,可看到乡村社会中经纪人如何运作司法的过程。近年来利用《内阁题本刑科》的研究成果相当多,新的史料带来新的研究议题(46)。
清代现存数量较多的地方档案,如《四川巴县档案》、《顺天府档案》、《台湾淡新档案》(47)。本书引用的乾隆年间巴县档案家庭有74件,是关于父母控诉子孙不孝、不听管训、在外游荡、不务正业、吵着分家等问题。妇女案件有222件,关于拐逃、卖良为娼、奸情、逼婚、骗婚、离婚等案件。顺天府宝坻县档案有关家庭过继承嗣的案件有579件,自道光元年至宣统三年(1821—1911)。与妇女相关的案件,自嘉庆十二年至宣统三年(1807—1911)有2,039件,系关于奸情、离婚案件,另有869件拐逃、卖良为娼、逼婚、骗婚等案件。黄宗智认为在婚姻纠纷上,清律例随着时间推移变得更加具体、周详。推其原因,也许是此类案件发生频繁、条文应用性更普遍。也许是国家在婚姻问题上,并不像对待市场交易那样,摆出一副高高在上、不屑一顾的架势(48)。离婚在中国传统体制上,女性处在被动的地位,妇女不存在“离婚权”的法律制度。不过,在社会文化中,却存在不同机制来维系婚姻,如地方官认为断离婚有伤阴鸷,故官箴书强调“劝和不劝离”。又,俗谚说“休妻一片土,三年不生草”(49),可见妇女也不完全处在被动地位。清代贫困的百姓,离婚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七出,而是为了嫁卖妻子。清律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皆应治罪(50)。
阅读地方档案可发现有些案件应该属于刑事案件,却以民事案件处理。譬如,《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档案记录处理的强奸和拐逃案件,在地方可能调解处之,并未将案件上报按察使司、刑部等单位,值得做深入研究。
现今存留的宗人府档案以《宗人府说堂稿》、《宗人府堂稿来文》最多,笔者曾阅读一千五百多件诉讼案件,了解皇族分家和养赡等问题,特别是妇女的财产权问题。这部分档案因清史纂修工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以整理档案为由,至今还未开放。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的司法档案分别是《内务府慎刑司呈稿》,以及《内务府来文·刑罚类》,前者系自嘉庆朝至光绪朝(1796—1908);后者自乾隆朝到宣统(1736—1911)。这些资料多数是居住北京城的内府人丁诉讼案件。内府人丁犯罪最初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51)。犯罪在杖一百以下的案件由慎刑司审理定罪;徒罪以上的案件由慎刑司移送刑部审理定罪(52)。慎刑司留下的许多资料,譬如父母未呈报女儿出生、违例私嫁女儿;或是婚姻诉讼案件,以及旗妇告族人不予养赡或要求族人分予财产。2002年的夏天,笔者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抄录约五百个案件,讨论清代旗人的法律地位。2018年5月,笔者又到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查询新的档案号码。譬如,《内阁题本刑科》以前的编号分全宗、卷、号、日期,现在则是一串号码。至于《内务府掌仪司呈稿》、《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内务府慎刑司呈稿》档案都按照年代用“包”编号,现在每件档案都各有一号码,所有旧的批注都按照新的号码做更改。不过,有些以前纸本档案因虫蛀残破没进行扫描整理,或者档案题名和查询人物的名字不同,只能维持旧有的号码。而《内务府来文》据说2018年6月才开放,所以该档案没办法更新档号。再者,笔者向来研究经济史,关注清代政府对孀妇的抚恤,这类档案有《内务府俸银俸米册》、《内务府题本》(53)。清代优恤八旗官员和兵丁的孀妇领半俸银,是一项德政(54)。
1984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行一套《清代谱牒档案》,美国犹他大学到中国搜罗族谱资料,拍摄许多内务府的上三旗人丁户口册、乡进士题名录等,无意中也拍了《清代内阁汉文黄册》。此档案始自康熙元年至宣统三年(1662—1911),为刑部审理死刑案件。除了“斩立决”之重刑犯外,其余斩监候、绞监候都属于《清代内阁汉文黄册》的档案范围,数量相当多。根据清代的审判程序,各省判为死刑的监候案件,每年八月上旬即由刑部会同九卿进行审核,称为秋审。京畿地区斩监候的案件,每年霜降后,由刑部会同九卿进行审核,称之为朝审。秋审和朝审的案件,经刑部等审核后分别拟定四等处理意见: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刑部各司将件分类编入秋审节略册,发交官员看详。秋审凭罪犯的招册审核,朝审则由刑部提监内应死罪犯,当堂令书吏独送罪状定拟实、缓略节事毕回禁。秋审、朝审个案核定奉旨后,凡是判情实的人犯,刑部需作黄册呈报皇帝勾决。
《清代内阁汉文黄册》之刑部的档案分为:(一)秋审类:包括《刑部情实重囚招册》、《刑部各省缓决囚犯招册》。(二)热审类:如《热审减释个人犯节略文册》。(三)大狱类:如《大狱已节未节略文册》。(四)刑类:包括斩、绞案件《各省题结命到斩绞等案数目册》、《各省命盗黄册》。(五)议驳类:如《刑部各司提驳咨驳事件清册》等(55)。
《清代内阁汉文黄册》与《内阁题本刑科》的不同是,后者有罪犯的口供、验尸报告以及其他目击者的证词,前者则无。不过,《清代内阁汉文黄册》对于犯案者的籍贯、年龄、犯罪原因、审判结果也有清楚交代。当初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将它取个不相干的标题《清代谱牒档案》,遂使完整的法制史档案湮没在谱牒之中,至今还没什么人利用这批档案。本书也利用这些档案讨论家族纠纷案件。
五、章节概要
本书想展现的议题有如光谱,从最上层到底层的妇女,最上层的妇女以崇庆皇太后为代表人物。第一章探讨崇庆皇太后的万寿盛典。崇庆皇太后出身于清代八大姓之一钮祜禄氏,可惜她是清初五大臣额亦都的旁支亲戚,雍正时也只封熹妃,生了弘历后,母以子贵,乾隆皇帝即位封为崇庆皇太后,享有荣华富贵的一生。乾隆皇帝标榜着“以孝治天下”,在乾隆十六年(1751)、二十六年(1761)、三十六年(1771)时,大肆庆祝皇太后的万寿盛节。皇太后恰如其分地扮演着母亲角色,过着恬淡优雅的生活。电视剧《甄嬛传》后宫女子勾心斗角的场景,在崇庆皇太后的世界并没出现。本章虽与法律无关,却可用来彰显满族上层妇女的地位。以崇庆皇太后作为参照,讨论其他生不逢时的妇女生活诸多辛苦。
第二章探讨皇族妇女的家庭地位,围绕的尊卑身份、主从地位的权力发展。皇族妇女除了几位皇后为人所知外,其他多数妇女依存在男性世界中,未有名字,不识字。皇族妇女生活在君父威权阴影下,未得到良好教育机会,女儿在家时约束少,养成骄纵、淘气性格。一旦出嫁,儿媳在公公婆婆面前要端庄恭谨,需严守一切家规,有些人对媳妇要求过多,几近于虐待地步,造成媳妇精神异常,或有因此自杀。
就妇女的家庭地位来说,嫡妻因系出名门,大抵获得应有的尊重。而侧室媵妾地位几近奴仆,除了少数媵妾能以貌美获致宠幸,扭转劣势外,多数人对卑微身份所受到的折磨,只能逆来顺受,悲苦地度一生。寡妇在丈夫去世后,必须独自处理财产问题,她们常面临问题是族人强占土地或庄头、佃户盗卖土地的财产。当她们向宗人府提出诉讼案时,官府却处处给予行动和法规限制,譬如不准抱呈诉状,不准上公堂、不准嚣嚣上控等。实际上,许多档案都和妇女诉讼有关,所以笔者尝试讨论妇女财产权的问题。
第三章首先讨论清代法令上的妇女财产之规定,及旗人妇女的生活保障。其次,讨论旗人妇女分产、立典卖契约等,说明妇女独立产权。清代法令还允许寡妇可以立嗣,一方面承继宗祧;另方面继承财产。最后讨论妇女的妆奁,及户绝与女儿承继财产。本章就目前所找到的部分资料,浅析妇女的财产问题,期望能增益清代妇女史研究的内容。
旗人妇女的财产权方面,出生于皇族的女子称为“宗女”,由于满族重视女性的传统,这些被称为姑奶奶的宗女,如系父兄俱亡者,则可替他们立嗣,或者代管家产。然而,基于父系血缘的延续理由,宗女不能为自己立嗣或者招赘;所以,她们仅有财产管理权,而未能分得财产所有权。婚入女子则依照“妇承夫分”的法律规定,享有分取家产的权益。
第四章讨论旗人在清初从龙入关,聚族而居于北京城,当时以统治者的身份入主中国,他们实践儒家理想,维持父母在不分产,兄弟同住,故旗人大家庭的情况比汉人明显。大家庭为了财产继承、嫡庶地位引发的家庭纠纷在所难免。其次,旗人不农不工不商,生活是拮据些,但基本上还能过活,至少妇女仍可在家中悠哉喝酒、吸烟,不像汉人妇女得上山砍柴、下田耕种。倒是寄居的亲戚多,容易造成家庭纠纷。旗人家庭常收容亲属,包括出嫁的女儿、外孙、外甥,甚至姻亲等,这样的家庭与汉人分家频繁导致社会出现单身的游离人口有明显差异。
研究旗人社会的学者一致认为旗人家庭特别重视儒家传统思想,敬重长上、男尊女卑,但就实际的家庭情况是男性外出当差,时间长,任务艰巨,让他们觉得身心疲惫。女性独自撑起家计相当辛苦,旗人男性也常因妻子不符“妇德”的行径,诸如怠惰家务、管教子女失当、不服父兄管教、犟嘴多言等,轻易对妻子施展暴力。如果我们比较汉人家庭中男性外出经商,妇女红杏出墙的案例,自然发现旗人的妇女相当矜持自重,旗人妇女深受儒家贞节观念影响。俄人史禄国(S. M. Shirokogoroff)讨论旗人妇女犯奸的行为在清代前期也不那么多,可见旗人妇女受汉人礼教的观念影响,十分重视贞节观念。
许多案例显示旗人男性或因先天疾病或因遭受社会、职场上的压力,而有精神失常的倾向。脑筋不清楚的丈夫常怀疑妻子的清白,甚而引发杀妻案件。《红楼梦》描写富贵闲散的贾宝玉得失心症,或许说明旗人男性心智较脆弱的一面吧!而不贞的旗人女性往往也遭受到社会家庭的严厉对待。
第五章探讨内务府妇女的法律地位。传统历史上女性多半没有声音,唯一能听到女性声音为司法诉讼的口供。在诉讼案中妇女若胜诉,官方依照《大清律例》来处分男性被告。相反的,若妇女败诉,遭处分的情况不多,官吏是以“妇女无知,免议”来做判决。法律上认定妇女无知不予以处分,意涵着纵容,妇女却利用此特权再三提出控告,不达胜诉绝不善罢甘休。
内府旗妇是皇帝的奴仆,服务于宫廷,因此清代的皇帝特别保障她们的法律地位。第一,未婚女子在年满十三岁时必须参加挑秀女活动,入选者进皇宫当差,父母若将她们隐匿或贩卖,依法处以杖责。第二,丈夫欲与妻子离异必须因妻子犯奸或行为不检点证据确凿,否则处以杖责;其次,夫妻口角,导致妻子自杀,妻方的家属提出控告,丈夫被处罚杖刑。第三,一般汉人妇女不准上公堂,须由家人代为呈控。但是内府旗妇遇有任何细故,随即上公堂呈控,慎刑司官员得马上办理。第四,寡妇难以为生时透过诉讼程序,要求亲属养赡,其亲属出具甘结有法律效力。第五,已婚的妇女入宫当仆役,她们的薪水可以当私产,若有人觊觎她们私产,可透过法律诉讼保障财产。
第六章讨论清代内务府官庄的壮丁及其人口行为。本章拟对前面所讨论的旗人的家户形态作量化研究,证明旗人社会中富有的家族维持大家族形态。而且为了繁衍家族,旗人继承财产亦发展出独特的策略。本章利用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所藏的户口册,已出版的书籍和《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清代的旗地》、《大连市图书馆藏清代内阁大库散佚档案选编皇庄(上、下)》、《盛京内务府粮庄档案汇编》,以及《内务府来文》、《内务府会计司呈稿》和《内务府庄头处呈稿》等档案。
本章首先讨论清代内务府官庄的设置,包括内务府官庄的坐落、面积、壮丁数量等。其次,清初皇帝对待这些耕种内务府官庄的壮丁带有奴役的性质,除给予他们土地、住屋、农耕器具等外,岁荒之际还有各种赈济措施。有关官庄人口的行为方面,拟从结婚、生育、职业、死亡等几方面来讨论。最后论述清朝对内务府官庄的庄头经营,为了保住家产,隐匿亲生子为民籍,甚至参加科举考试,来改变社会地位。
第七章讨论清代的命案的审理过程中,地方人士的介入。清代的杀人案件,理论上只有皇帝独断生杀权,不过地方上亦有它的运作法则。州县官、地方保甲、乡绅、宗族等都有可能扩大其私有权力,与国家权力相抗衡。他们在谈判过程中,充分发挥权力且又得到实质利益,无不是一个表现“面子”的机会。因此本章将讨论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央政府的政令是否到达每个百姓,在中央政府和百姓之间究竟有哪些人透过怎样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第二,清代经济快速发展,以至于犯案者冀望用金钱来平息事端,而丧家经由地方人士协调,也允许以银钱了结。双方都以比较理性的态度来处理这些不幸事件,而不赞同杀人抵命的行为。第三,自古以来杀人偿命的法则,在清代已有不同的诠释。譬如,朝廷法律与家族私法之间维持某种默契,朝廷对于家族擅自杀死违法的族人,系以擅杀律处置,而不判处死刑。
《内阁题本刑科》记载命案发生后,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或者地方、地保之类的人士热衷地参与此事,并汲汲营营地为双方说合。包括州县官、乡绅、地保、亲戚等,他们从事私和的动机表面看来为了息事宁人,经过官员逼供之后大都承认是为利所诱。州县官为增广财源,以弥补其薪俸之不足,所经手处理的命案可能索费千两以上;乡绅、地方总甲、乡邻、亲戚等索价则多寡不等。命案的口供中透露说合人如何谈判,化解了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都表现着国家司法一元化与社会和解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主要章节讨论国家与地方州县衙门处理命案之情况;其次讨论乡绅与家族的角色;最后由命案看清代的社会现象,包括民间调解与契约文书、中介角色与收入,及妇女地位等问题。
第八章讨论清代拐卖妇女的社会问题。《大清律例》中对于奸拐妇女的男性处分系流放边疆为奴,等于是盗贼的处分。从拐骗妇女的案件发现拐子和妇女的关系绝大多数彼此认识,外来的人口透过认干亲、结拜的形式来建立与当地人的人际关系。这些人是以拟制血亲来进入家庭中,彼此以亲戚相称,自然减少防备的心理。这些拐子有共通的特征,不论是佣工、商贸、行医、行乞都四处为家,见过世面,他们能说善道,引诱家居妇女。这也表现出妇女对外面的世界充满幻想,轻易相信别人,她们对外人毫无防备。
从拐逃案件我们看到清代地方衙门的捕役人数有限,另有武备组织的汛兵、塘兵参与维持治安工作。还有地方保甲人员日夜巡视地方工作;甚至旅馆饭店、舟船业主,及勤奋的守夜者、乘凉的百姓、借宿的家庭都会盘查外来人口。妇女走出家庭,礼教和法律逐渐像撒在大海的网。地方衙门的胥役、营房的汛兵、塘兵、地方保甲人员,乃至家族的力量都像渔夫,合力网住逃脱者。就国家的法律体制来说,拐逃者处徒流之刑,案件必须上达朝廷,体现“一君万民”的统治威权。地方保甲和衙门只要被查出私了结案,即以“贪赃枉法”、“不应重”等罪名处分。在这样的法制之下,即便有县官想当“乔太守”,让年轻人有情人终成眷属,但碍于官员考核制度,县官终究不会法外开恩的。
第九章讨论清代的犯奸与刑罚。从法律层面来看,尽管法律上对于犯奸或者买卖休妻的行为有所处分,但由于当事人不提出告诉,地方衙门亦不主动追究,造成男女情奸事件延续了好几年。不过,男性若拐骗妇女逃走或者杀了丈夫,显然将家庭问题转变为地方治安问题,经由保长、乡约、胥役等锲而不舍地追踪,最后都落得法律制裁。清代情奸之事难容于天地间,主要是社会舆论、秩序能够配合,使法律能顺畅运行。
其次,犯奸案件说明了清代人口发展与迁徙中,有些老百姓挑担着家当携老扶幼,或有单枪匹马走过中国偏僻疆土。像清代早期限制妇女迁徙台湾,造成男女比例悬殊,往往新开发的地区较常发生奸情。再进一步分析,男女情奸并不只求情欲的纾解,还有代表下层社会人士的生存方式。
清代庶民的婚姻现象,像寡妇再嫁、童养媳、入赘、养老女婿等,在庶民心里习以为常。再查阅地方志,亦可发现各地风俗对于妇女再嫁大致采取认同态度;聘娶费用过高导致溺女和收童养媳的风气;妇女参与经济劳动的机会增加。有了地方志的佐证,可以了解我们从犯奸案件来讨论的这些庶民的婚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隐藏在清代礼教之下部分庶民的生活面貌。
(1)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台北:里仁书局,1982年;[日]仁井田陞:《中國社會の法と倫理:中國法の原理》,东京:清水弘文堂,1967年;[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东京:创文社,1967年。
(2)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Matthew H.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3) 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4)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
(5) 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
(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4页。
(7) 《宗人府宣统元年统计表》,台北: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藏线装书。
(8) (清)世铎等纂:光绪朝《钦定宗人府则例》,卷17,台北: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藏光绪宣统间刊本,第34—35页。根据《宗人府宣统元年统计表》所列宗室佐领分左翼四旗公中佐领5人、世袭佐领12人;右翼四旗公中佐领12人、世袭佐领3人。所谓公中佐领指由滋生人丁增编的佐领,或世管佐领中的佐领绝嗣,由国家收回公中令选派佐领,此佐领不世袭。世袭佐领指因功得赐户口而编成的佐领,准其世代承袭的佐领。参见孙文良主编:《满族大辞典》,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94—95、131页。
(9) 孙文良主编:《满族大辞典》,第330页。
(10) (清)李鸿章等纂: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元年(1909)石印本,第6—8页。
(11) 内务府有36个佐领、33个管领,笔者曾利用《内务府堂人事类》的户口册,统计镶黄旗佐领和管领的人数,平均约二千人,因而推测内务府的人丁约十三万人以上。此项统计的部分成果,参见拙作:《铁杆庄稼?清末内务府辛者库人的家户与生计》,《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38期,2002年12月,第71—128页。
(12) 内务府编:《内务府爵秩全览·清光绪二十三年秋季》,台北: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藏光绪二十三年(1897)刊本。有关内务府的详细组织,参见祁美琴:《清代内务府》,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85—105页。
(13) 章乃炜:《清宫述闻》,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0年,第354—356页。
(14) 《顺天府档案》,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行微卷,1994—1998,档案号28-4-273-003、28-4-273-004、28-4-273-006,宣统二年十一月;28-4-273-010,宣统三年。
(15) (清)李鸿章监修:光绪朝《顺天府志》,卷49,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第8页。
(16) (清)刘衡:《州县须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6册,合肥:黄山书社,1997年,第112—113页。
(17) (清)刘衡:《州县须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92—93页。
(18) (清)刘衡:《州县须知》,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115—116页。类似的意见在《庸吏庸言》载:守令虽亲民之官,究不能家喻户晓。所赖读书明理之人居处同乡,见闻较切,遇有事则排难解纷。一乡有善士胜于一邑有好官。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201页。
(19) (清)刘衡:《蜀僚问答》,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156页。
(20) (清)周石藩:《劝息讼》,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279页。
(21)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18页。
(22)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参见[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18页。
(23) Mark C. Elliott, The Manchu Way: The Eight Banners and Ethnic Ident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24) 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63—74页。旗人审明罪该徒、流、军、遣者,按旗人“犯罪免发遣”的专条可分别折合鞭责枷号。徒一年者折枷号二十日,流二千里者折枷号五十日,每等递加五日。
(25) (清)世铎等纂:光绪朝《钦定宗人府则例》,卷18,第1页。左翼四旗指镶黄旗、正白旗、镶白旗、正蓝旗;右翼四旗为正黄旗、正红旗、镶红旗、镶蓝旗。
(26) 嘉庆二十二年(1817)宗室全定开场聚赌,起获赌具账折。宗人府将失于管束之族长伦庆,学长海灵阿俱交部议处。参见《宗人府堂稿来文》,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6-01-002-000091-0048,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
(27) 《宗人府堂稿来文》,第267包,同治十一年十月。
(28) 《宗人府说堂稿》,新整档,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第1294号,乾隆三十三年二月。
(29)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18页。
(30) [日]佐伯富:《清代の郷約地保について——清代地方行政の一齣》,《東方学》第28期,1964年,第91—100页。关于清代的和事佬、保证人、见证人等角色,在传教士明恩溥所写《中国乡村生活》中,他观察到中国的乡村百姓生活中需要各种的保证人,如参加考试的人需要有保证人。摇会时,每位成员都需要保证人。婚姻、过继也需见证人。百姓之间冲突更是常见现象,所以需要和事佬的调停、和解。参见[美]明恩溥著,午晴、唐军译:《中国乡村生活》,北京:时事出版社,1998年,第122、156、251、274—278页。
(31) [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第124页。
(32) 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 4-5.
(33) 黄希文等增修:《磁县县志》,卷7,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3页。
(34) [日]夫马进:《中國明清時代における寡婦の地位と強制再婚の風息》,[日]前川和也编著:《家族·世帯·家門:工業化以前の世界から》,京都:ミネルヴァ书房,1993年,第249—287页。
(35) [美]D.布迪(Derk Bodde)、C.莫里斯(Clarence Morris)著,朱勇译:《中华帝国的法律》,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81页。
(36) 例载,疯病之人如家有严密房屋可以锁锢的,当亲属可以管束,官发锁铐严行锁锢。如果痊愈不发,报官验明取具族长地邻甘结,始准开启钥匙。(清)李鸿章等纂: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33,第720页。
(37) 参见《内务府慎刑司呈稿》,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5-08-000011-0028,嘉庆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嘉庆七年(1802)三月十六日至八年(1803)三月十五日,共监禁人犯11,824名。
(38) 关于赎罪银的档案,参见《内务府进项月折档》,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9) (清)吴坛著,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25,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749页。
(40)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93—94页。
(41) [日]岸本美绪:《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1600—1900)》,台北: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2001年,第225—264页。
(42) (清)周石藩:《劝民十约》,《海陵从政录》,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6册,第232—251页。
(43) (清)李渔:《论奸情》,《牧令书》,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7册,第451—452页。
(44) (清)李渔:《论监狱》,《牧令书》,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箴书集成》,第7册,第416—417页。
(45) 《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行微卷,1999年。这批档案自乾隆朝到宣统朝(1736—1911)共73,936件,目前乾隆朝部分藏于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台湾史研究所图书馆、社科所图书馆,微卷编号自MC04652起。参见拙作:《档案介绍:清代〈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命案类〉》,《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7期,1999年8月,第163—168页。
(46) 专著有: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美]步德茂(Thomas M. Buoye)著、张世明等译:《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论文有:王跃生:《清代中期扬州市镇经济水平和民众生活初探——以刑科题本档案资料为基础》,《清史研究》2011年第2期;《十八世纪后期中国男性晚婚及不婚群体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1期;《清代中期婚姻行为分析——立足于1781—1791年的考察》,《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1期。[美]步德茂:《死刑与儒家的公平正义——中国传统法律有关宽宥的限度》,《清史研究》2006年第4期。林展、陈志武、彭凯翔:《乾隆中期和道光中后期债务命案研究》,《清史研究》2016年第2期。常建华:《清乾嘉时期的江西地方社会职役——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年第1期;《生命·生计·生态:清代中叶江西的日常生活——以108件嘉庆朝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清代乾嘉时期的四川赶场——以刑科题本、巴县档案为基本资料》,《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清中叶山西的日常生活——以118件嘉庆朝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史学集刊》2016年第4期;《清乾嘉时期四川地方行政职役考述——以刑科题本、巴县档案为基本资料》,《清史论丛》2016年第1期;《清中叶山西村社生活与管理——以嘉庆朝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经济社会史评论》2015年第4期;《清中叶山西的借贷、典卖土地与雇佣——以嘉庆朝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史志学刊》2015年第5期;《档案呈现的清中叶河南乡村社会——以59件嘉庆朝刑科题本为例》,《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2013年第1期。陈志武、林展、彭凯翔:《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清代债务命案研究》,《经济研究》2014年第9期。冯尔康:《乾嘉之际小业主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生活——兼述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史料的价值》,《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6年第7卷;《十八、十九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以嘉庆朝刑科题本资料为范围》,《中国史研究》2005年增刊;《18世纪末19世纪初中国的流动人口——以嘉庆朝刑科题本档案资料为范围》,《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刘亚丛、康斯坦:《透析清代中叶财产权暴力纠纷的法律经济学思想》,《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刘亚丛:《资源与法律:解读清代中叶社会变迁的法律经济学新视角》,《清史研究》2007年第3期。
(47) 中研院近史所图书馆购买《四川巴县档案》(四川省档案馆,1993重制微卷)、《顺天府档案》,从目录上看来有许多与妇女相关的资料,这批资料可比较北京的汉人与旗妇的法律地位。
(48)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92页。
(49) (清)蒋继洙等修,李树藩等纂:同治朝《广信府志》,卷1—2,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11页。
(50)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93—94页。
(51) 祁美琴:《清代内务府》,第91页。慎刑司负责定拟府属文武官员犯罪;处理太监犯罪案件;管理犯人监禁、发遣等事;收犯人赃款及赎金交广储司银库。
(52) (清)李鸿章等纂: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5,第959页。
(53) 《内务府财务类俸银俸米册》,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行微卷,1987年;《内务府题本》,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行微卷,2002年。
(54) 参见拙作:《清代皇族过继的策略:传承子嗣抑或繁荣家族》,[美]李中清、郭松义主编:《清代皇族人口行为及其社会环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0—89页。
(55) 《清代内阁汉文黄册》,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行微卷,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