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民法总论(II)
- 张民安
- 477字
- 2020-08-28 20:23:35
二、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的简单界定
所谓主观权利,是指客观法律赋予他人享有的能够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能够要求别人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特权或者权力。当客观法律将能够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能够要求别人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特权或者权力赋予他人时,他人享有的此种特权或者权力就是主观权利。(3)
所谓客观法律,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当所有的法律规范能够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时,则这些形成有机整体的法律规范就是客观法律。客观法律并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范,它还是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所谓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是指虽然法律规范多种多样,但这些法律规范并不是零零散散、混乱不堪的甚至是相互矛盾、彼此冲突的,而是和谐一致、协调运行的一个整体。为了防止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之间相互矛盾、彼此冲突,民法或者采取某些法律规范优越于另外一些法律规范的规则,或者采取让不同的法律规范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做法。(4)
在民法上,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密切:一方面,主观权利是由客观法律承认和加以保护的;另一方面,对主观权利的承认和保护是客观法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