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国民法总论(II)
- 张民安
- 853字
- 2020-08-28 20:23:35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生,湖北黄冈人。1987年7月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9月进入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1999年9月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梁慧星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2002年7月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精通英文,熟悉法文。
先后在中国主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90多篇,先后在中国主流出版社出版多部学术专著,诸如:《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法国民法》《法国人格权法(上)》和《法国民法总论(上)》等。先后主编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和《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主编系列出版物《民商法学家》《侵权法报告》和《21世纪民商法文丛》,其中《民商法学家》每年出版1卷,迄今已出版15卷;《侵权法报告》每年出版1卷,迄今已出版9卷。
作者提出的诸多民商法理论在民商法学界耳熟能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理论:非婚同居、小股东的法律保护、股东的派生诉讼、司法强制公司解散、商事营业资产、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纯经济损失、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以及不动产权人的侵权责任,等等。此外,作者还提出了众多具有前瞻性的民法理论,例如隐私的合理期待理论、自治性隐私权理论、场所隐私权和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等等。
除了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外,作者也直接参与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立法活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活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总则、物权法等方面的立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即直接源于作者的意见。